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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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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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年532019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1.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2.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3.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5.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权威解读来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权威解读来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最⾼法院权威解读来了!2019年11⽉14⽇,最⾼⼈民法院重磅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点击跳转),迅速在⽹上引发热议。

在法律⼈的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迅速强势霸屏。

此次《会议纪要》的内容直⾯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对统⼀裁判标准,规范法官⾃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司法公信⼒具有重⼤意义。

在⼴⼤法律⼈的千呼万唤中,终于迎来了对《会议纪要》的权威解读。

本书是由最⾼⼈民法院组织编写、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参与起草纪要的法官撰写的重磅新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提炼条⽂主旨解读条⽂含义阐明适⽤规则统⼀裁判思路本书应该如何使⽤?对⼯作实践有什么帮助?以下内容可作为本书的使⽤指南:主要特点作者权威:由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参与起草《会议纪要》的资深法官编写。

系统全⾯:涵盖民商事审判的绝⼤部分领域及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对全部130个条⽂逐条释义、解读,拓展条⽂容量。

释义精准:精炼准确、切中要点,信息量⼤,观点⾼密度输出,帮助准确领悟纪要精神和实质内容。

指导实践:对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出提⽰和解答,覆盖相关疑难问题的各个实践要点,为疑难问题提供较为完备的解决路径和重要指引。

栏⽬设置【条⽂主旨】提炼条⽂主旨,点出问题“是什么”。

【争议观点】全⾯列举、简要概括争议观点及理由。

【理解与适⽤】正⾯阐释“纪要”观点原意,帮助理解、融会贯通。

【实务问题】扩展条⽂的容量,对实践问题进⼀步展开;提⽰实践中的错误操作;揭⽰与易混制度的区别;为法律主体提供权利救济路径。

【典型案例】精选权威案例,体例简洁清新,提炼要旨,不赘附全⽂。

图书样章先睹为快——如此⾼密度的信息量,如此⼤规模的观点输出,如此接地⽓地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我们真诚推荐本书的原因。

期待更多的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此书消除疑惑、收获新知、得到启发,准确理解与适⽤《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五部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意见共计六条,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说明。

《纪要》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合规课堂为大家带来以下正文及解读。

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纪要》明确,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该义务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合同义务。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解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已走过8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一个由最初的自律规范,发展到纳入监管体系并由司法加以确认,最终形成自律、监管、仲裁和司法多层级联动的专业监管体系的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和自律性规范,直至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正式实施,统一了各市场、各产品、各业务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但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纪要》明确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为先合同义务,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1. 2019年最高院公报发布,回顾一年来的重要司法案例2. 最高院公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3. 最高院公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4. 最高院公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5. 最高院公报: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6. 最高院公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稳定7. 最高院公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8. 最高院公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效能9. 最高院公报:推动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建设10. 最高院公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2019年最高院公报发布,回顾了一年来的重要司法案例。

公报中强调了最高院的使命,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在过去的一年里,最高院积极参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

公报中还特别提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促进创新发展。

最高院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最高院还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的稳定。

公报中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构建和谐社会。

最高院也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效能。

公报中还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院注重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水平。

公报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们对最高院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努力表示赞赏。

公报的发布对于加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对最高院在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公报的内容丰富多样,刻画明确,句式流畅,使用了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

公报的发布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宣传材料,更是对最高院一年来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公报的内容准确无误,严肃认真,避免了歧义和误导的信息。

公报的发布体现了最高院对于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关注和保障,也展示了最高院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为。

公报的发布让人们更加了解了最高院的工作,增强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最高院2019年公报的发布是一次重要的宣传活动,展示了最高院在司法领域的工作成果和未来发展方向。

明天起,这两个指导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天同快评

明天起,这两个指导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天同快评

明天起,这两个指导案例不再参照适⽤天同快评⽂/陈枝辉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2020年12⽉29⽇,最⾼⼈民法院举⾏贯彻实施民法典、全⾯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会上,最⾼法院负责⼈介绍了对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进⾏全⾯清理⼯作的情况,同时提到对现有139件指导性案例清理的结果:决定其中两件案例不再参照适⽤。

这两件指导案例的编号分别为第9号、第20号。

这是两个什么样的指导性案件呢?经查询天同码以往对权威、典型案例的整理结果,发现⼀个是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个是专利侵权纠纷。

其中,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是2009年上海⼆中院⼆审判决、2012年作为第3批第9个指导性案例发布;专利侵权纠纷案是2011年最⾼院再审改判、2013年发布的第5批第20号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第9号|天同码股东怠于清算,致公司财产、账册灭失的责任承担——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算义务。

标签:|公司清算|怠于清算|实际控制⼈案情简介:2007年,机械公司⽋贸易公司货款139万余元。

2008年,机械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现该公司⽆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并在其他案件中因⽆财产可供执⾏被中⽌执⾏。

2009年,贸易公司诉请机械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并主张全部股东⽅某、蒋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贸易公司按约供货后,机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付款及违约责任。

⽅某、蒋某和王某作为机械公司股东,应在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

因⽅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机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法进⾏清算,⽅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清算义务的⾏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对机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机械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体成为公司清算义务⼈。

⽆论蒋某、王某在机械公司中所占股份多少,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两⼈在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机械公司进⾏清算。

人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月)

人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月)

⼈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民法院报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020年7⽉)■⽂章来源:⼈民法院报民事法律参考《⼈民法院报》2020年7⽉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1.劳动者“碰瓷”违反诚实信⽤⽽不受法律保护——⼴东宝安法院判决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通过“碰瓷”的⽅式诱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原则,其主张⽤⼈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应得到⽀持。

案情: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11⽇⼊职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未签订劳动合同,⼝头约定⽉⼯资为1万元。

2018年7⽉13⽇,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与实际相差太⼤,并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因此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双⽅劳动关系。

王某某离职时,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付⼯资546元。

2019年3⽉21⽇,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后王某某诉⾄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付2018年7⽉11⽇⾄7⽉13⽇⼯资差额1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1万元。

案号:⼀审:(2019)粤0306民初8995号案例编写⼈:⼴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法院柳海涛2.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条件及司法认定——重庆三中院判决杨森等⼈诉重庆威利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基础,可通过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两种⽅式获得。

当股权归属发⽣争议特别是存在未经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商部门登记等形式要件缺失的情形时,要着重审查当事⼈是否通过出资或受让的⽅式取得股权。

案情:2000年,刘⼒铭与彭德芳等⼈共同出资200万元设⽴重庆市涪陵区威利⼟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公司)。

2012年,刘⼒铭与杨森、刘太国签订《磨盘沟弃⼟场投资⼊股协议》,主要约定:刘⼒铭、杨森和刘太国共同合伙投资磨盘沟弃⼟场,⾃2000年6⽉以来刘⼒铭、杨森和刘太国分别先后投⼊该项⽬资⾦688万元、72万元和40万元;各股东在该项⽬的份额分别是刘⼒铭86%,杨森9%,刘太国5%;原各股东所投资的股⾦在今天签订本协议后,全额退回;在对威利公司进⾏增资扩股时,将各股东的股份份额写进公司的章程。

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应如何确认?

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应如何确认?

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应如何确认?阅读提示此前我们曾写过一篇文章,介绍关联企业在何种情形下可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而一旦关联企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审理后,所有企业的债权统一清偿,但在后破产的企业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该如何确定?是以在后破产企业被受理破产的时间,还是以最先破产企业被受理破产的时间作为停止计息的截止时间?裁判要旨合并破产清算统一了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

将合并破产企业的债权利息均计算至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之日,符合平等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债权的立法目的。

案情简介一、2014年1月15日,唐某松、胡某琴与郑某锋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唐某松、胡某琴向郑某锋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为以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2016年4月,郑某锋以唐某松、胡某琴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2日,锡山区法院判令唐某松、胡某琴向郑某锋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与镭某机械系关联企业。

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恒丰银行某分行对镭某机械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湖州天某公司、浙江天某公司与镭某机械合并破产清算,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镭某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镭某机械、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等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四、2017年1月12日,郑某锋向镭某机械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本金本金债权20146800元,孳息债权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共计7855555.5元。

管理人确认郑某锋债权中本金20146800元,但孳息债权应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共计3044444.4元。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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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6。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30•【分类】正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笔者注:九民纪要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也是新的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法院系统认识、理解和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司法文件。

这份文件回应了我国最新立法工作的衔接问题,特别是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以及前期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此外就民商事领域、刑民交叉问题等明确了最新的司法态度,如民刑交叉中“同一事实”的认定等统一了各级法院的认识,对于该类案件的规范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该纪要涉及金融领域的内容之巨、之细,值得关注并逐条消化。

在会议讲话稿出刊出后笔者曾在本号汇总过具体讲话稿、八民纪要,具体见文后汇总。

最后,希望大家加强民法总则的理解和运用,特别是民法总则实施后合同法总则部分部分内容已经被实质失效,推荐大家阅读梁慧星先生关于民法总则的有关书稿,其中有在部分高院等的讲座内容。

目录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 (1)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7条) (5)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 (19)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 (31)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 (39)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 (43)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 (48)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 (53)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 (56)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 (59)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 (65)(共124条)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最高法院:在信托计划中,差额补足协议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如何认定?(附详细民事裁判。。。

最高法院:在信托计划中,差额补足协议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如何认定?(附详细民事裁判。。。

最⾼法院:在信托计划中,差额补⾜协议是⼀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应当如何认定?(附详细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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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中签订的“差额补⾜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适⽤保证合同条款?作者:李舒赵跃⽂代巧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差额补⾜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责任与《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的保证责任相⼀致,其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保证合同,适⽤相关保证合同条款。

案情简介1. 2017年6⽉23⽇,华融信托与凯迪能源公司、凯迪电⼒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华融信托以信托资⾦向两公司发放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于凯迪⽣态公司业务。

2. 同⽇,华融公司与凯迪⽣态公司签订《差额补⾜合同》,约定⼆债务⼈⽆法履⾏还款义务时,华融信托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凯迪⽣态公司⽴即向其⽀付⼆主债务⼈应付⽽未付的债务。

华融公司与凯迪⽣态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凯迪⽣态公司法定代表⼈签字。

3. 2017年6⽉29⽇、30⽇,华融信托向凯迪能源公司分别发放贷款1.01亿元、3.99亿元,贷款期限为⼀年。

4. 2018年3⽉后,凯迪⽣态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发布多份报告公布债务及涉诉情况。

2018年4⽉28⽇,华融公司分别向三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凯迪能源公司和凯迪电⼒公司⽀付逾期⽀付利息产⽣的复利,要求凯迪⽣态公司承担差额补⾜责任。

5. 2018年5⽉23⽇,华融信托向北京⾼院提起诉讼,主张贷款已加速到期,请求⼆债务⼈履⾏还款义务,同时以《差额补⾜合同》为共同的债务承担为由,请求凯迪⽣态公司履⾏差额补⾜义务。

6. ⼀审法院认定,《差额补⾜合同》为保证合同,但该合同的订⽴未经凯迪⽣态公司股东会决议,属越权担保,对凯迪⽣态公司⽆约束⼒。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6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6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6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关于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会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

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二、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了改变原有状态的行为,则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

2.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该案例对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面将对该案例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分析。

一、案件概况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

该案源于一家制造企业与一家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企业方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决,而供应商则提出了自己的反诉意见。

整个案件涉及到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法院裁决最高法院经过细致的审理后,最终作出了裁决。

在裁决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了裁决。

裁决内容对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裁决结果。

该裁决在法律适用和实际情况考量上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学术性,对于当事人和相关行业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案件影响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例在涉及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决上,为相关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案例的裁决对于合同约定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方面,有助于规范相关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范例,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官和律师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其裁决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案例的裁决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分析。

该案例所涉及的合同纠纷问题在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普遍性,因此裁决结果对于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一、前言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四、案例二:李某某、陈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案五、案例三:王某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案六、案例四:张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案七、案例五:陈某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八、案例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九、案例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十、案例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十一、案例九:张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十二、案例十: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十三、结语正文: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审理的众多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张恩琪是一名工伤职工,他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

张恩琪在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一、会议时间和地点: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举行。

二、会议目的: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对2019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公正、有效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

三、会议内容:1. 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就2019年民商事审判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包括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审理周期等方面的数据,评估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2.审判工作亮点和问题:介绍2019年度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亮点和突出成绩,如贯彻执行新法律法规、创新审判机制等方面,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如案件积压、审判质量等问题。

3.解决方案: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包括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质量、优化审判流程等方面,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机制,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4.奖惩办法:确定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不足的个人或团队的奖励和惩罚办法,以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5.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求,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加强协同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6. 2019年度工作总结和规划:会议总结了2019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并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方案,同时对2020年度的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明确目标和任务,为更好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四、会议目标:本次会议旨在通过总结和评估,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五、会议效果:通过本次会议,审判工作人员对2019年度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目标。

同时,会议也为改进和优化审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总结:本次民商事审判会议是一次重要的总结和评估会议,旨在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报》(2015-2019)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人民法院报》(2015-2019)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人民法院报》(2015-2019)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浙江高院判决京华石材经营部诉婺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2019年01月17日)【裁判要旨】在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过程中,如果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及原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明确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公平分担证明责任,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运用法律解释、逻辑推理等方式,判定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2019年01月17日)【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3.交警部门在车管系统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违法——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决杨某诉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纠纷案(2019年04月04日)【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权利处于限制状态,且该“锁定”状态并非为一种最终的行政行为,故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4.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具有可诉性——重庆四中院裁定冉某诉酉阳县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19年06月06日)【裁判要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材料进行补正时,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按要求补正将视为放弃申请等后果的,若申请人未按期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未另作答复的,应认定该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5.对“依法履职”的审查应以“是否依法”为限——安徽芜湖中院判决杨某诉弋江分局等未依法执行职务案(2019年06月06日)【裁判要旨】当事人无权请求启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所依之法是否合法的司法审查。

(2019)最高法民申4768号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68号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向某公司支付3080293.3元策划费。

某公司主张的共计3080293.3元策划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某公司与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结算时确定的569610.96元策划费中某公司未于2013年1月25日支付的167880.53元,另一部分为某公司未向某公司申报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发生的策划费2912412.77元。

对于167880.53元策划费,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其是否属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金润国际项目销售代理终止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书)的涵盖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6日签订的某国际商业广场项目策划及销售总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总代理合同)、某国际商业广场项目策划合同(下称旧策划合同)以及2012年4月25日之后签订的某国际商业广场项目策划合同(下称新策划合同)中均约定了某公司为案涉某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提供策划服务的相关内容,其中总代理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策划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旧策划合同中约定策划费为180万元(按照一年计算,超过一年按月计算,每月15万元,按月支付),新策划合同中约定按实际成交额的1.2%计算策划费。

对此本院认为,在总代理合同未具体约定策划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的情形下,旧策划合同中关于策划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对总代理合同的补充约定。

虽然双方随后解除了旧策划合同,但新策划合同仅在策划费计算标准问题上有所不同,应当认定为双方就策划费相关问题形成了对总代理合同新的补充协议。

因此终止协议书中约定解除的所有与金润国际项目有关的销售代理合同、协议(含补充协议)等包括双方之间签订的总代理合同、旧策划合同及新策划合同,二审法院认定终止协议书是对双方之前所有案涉协议的终止及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并无不当。

终止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双方无其他争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包括某公司对某公司依据新策划合同已经结算而尚未支付的167880.53元策划费的处分,某公司要求支付该部分策划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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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1.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

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内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7.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

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8.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

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9.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10.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裁判摘要】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1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裁判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

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12.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

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

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

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13.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4.张宇、张霞诉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

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16.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17.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

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19.骏荣内衣有限公司诉宏鹰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承运人可以签发除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这些单证必须包含合同当事人的承托意思表示才可以构成运输合同的证明,不具有承托意思表示的货代货物收据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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