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石料开采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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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石料加工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为了更好配合汕昆高速项目,减轻材料供应压力,连平县油溪镇运辉石场与汕昆高速连平段项目特签订此合同。

1、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项目合作期暂定叁年,由汕昆高速连平段项目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至汕昆高速连平段项目完工止。

2、加工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每立方成品石料(1-2,1-3,0.5、石粉)石子按人民币元计,片石按元每方立,石粉按元计算,该单价不含税。

3、付款方式:正常发货的每月月底结算当月发货量,在次月的15日之前结清上月的货款。

4、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生产出规格为1-2,1-3,0.5的石料共计不得少于150万立方,甲方的需求量不得少于150万立方,不足150万立方,必须补足150万立方石料款给乙方,反击料的成本另加每吨6元,生产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评估投入。

5、定金:甲方必须先预付乙方200万人民币定金,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预付100万,甲方开始运输石料后预付另外100万定金,此定金须在汕昆高速连平段项目完工时再退回或者抵用石料款。

6、乙方生产出来的石料,包括石粉,甲方必须及时运输出场地,若造成过量堆积导致停产,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损失按每天人民币3万元计算。

7、合作经营期间双方需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条款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8、如有其他条款需补充,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相同法律效力。

9、本合同自签订当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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