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三个层次(3):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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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三个层次(3):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
2.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
无论主流媒体还是相关从业机构都普遍认为:互联网必将改变金融,要么是金融机构依靠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实现自我变革(如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要么是互联网企业深入金融业务撼动传统格局(如阿里、腾讯和京东等)。相关研究多从技术和市场角度展开,认为其是科技与数据金融。而其中又以关于大型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技术化和互联网公司的金融业务开拓为多。同时也关注新兴的P2P借贷、众筹、移动支付等新鲜领域。
与此同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仍在源源不断地涌现,通过声称自己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开拓者和领航者”,颇能起到一些宣传效果。但行业内外,不同个体和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都有着自己的认识与解读。总体来说,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模糊不清、大而泛之的概念。我们认为,过重的技术视角、仅就现象总结既有事实是引发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现象与事实背后,存在需要我们耐心发掘的深刻逻辑。
2.1 电子商务对互联网金融的启发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考察,可以采用类比的方法,从一个相对成熟的互联网行业——电子商务着手,观察其创新逻辑。电子商务的初衷仅在于依托互联网技术把传统的商品贸易形式迁移至线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吸引价格敏感用户。但随着参与者的增加和交易额的上升,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区别日益明显,已形成对传统商务的颠覆之势。
电子商务实现这一颠覆的步骤包括:首先,它通过新型的交易技术(线上交易、网络支付等)扩大了销售范围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提升消费体验,降低了商品展示与销售的成本;其次,它带动了企业的经营过程(依托信息系统的企业流程再造)、组织机构(依托快速信息交流的组织机构扁平化)和生产工具(柔性生产、制造技术)的优化,降低了生产与运输成本;第三,它为企业搜集、理解、响应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了快速、低成本的手段(如在线反馈、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基于数据的客户需求分析系统等)。
换言之,电子商务以交易上网为契机,不但节省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商务效率,而且驱动、融合了整个产业链(包括生产、物流、渠道和支付)的改造,其特点在于:
1)价值创新。电子商务把互联网作为商品销售渠道,与线下渠道形成差异化竞争策略。单就购买体验来讲,它与线下渠道互有长短,但是电子商务带来了关键的低成本优势,为用户创造了更大的价值。
2)同时覆盖头部市场与长尾市场。对于标准化的热门商品,电子商务不在话下。对于个性化的小众需求,由于品类足够丰富、商品供应者众多,这些需求同样可被满足,而其满足成本与热门商品并无显著差异。
3)以消费体验带动流程优化。对于用户体验的重视,是电子商务成功吸引海量用户高频购买的前提。这种体验不仅体现于软件操作层面,而且贯穿于商品查找、支付、交付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例如对于货品交付周期和价格的关注导致供应链的不断优化,直接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大爆发。
4)消费者地位反转。电子商务汇集起来的庞大用户数,使得个性化产品也能拥有不小的市场。在商品的设计与生产、自身权益保护方面,个人消费者开始拥有发言权。消费者地位的反转推动了制造企业流程的再造,强化了渠道的服务职能,使得商业服务更加贴近本质。
依据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所获额外价值深度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的创新归纳于三个层面:
1)交易技术。主要表现为以技术降低成本、简化支付和优化体验,促进了海量用户的频繁交易,激活了增量市场。
2)交易结构。电子商务提供了B2B、B2C、C2C和C2B等丰富的交易渠道,既涵盖了传统的批发和零售,又包括新型的团购、个人预售和集体定制。多样化的交易渠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结构,为消费者带来的充分选择权利,有效防止了个别商家对于产品和渠道的垄断,确保不同层次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均可得到有效、实惠的满足。
3)权力契约。即消费者地位反转(或称消费者主权崛起),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具有评价权,这种权力直接影响商家的信誉和商品的销量。尤其是团购和C2B模式的出现,使得用户对于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也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换言之,生产者、销售者的权力被用户分享,后者以购买、评价、参与等行为与前者达成平等契约。在此平等契约面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强制性垄断权力难有容身之处。
上述多个层面创新的达成,并未改变商务的逻辑,却使得商务更加近贴商业服务的本质——对接生产者与消费者。其核心不仅仅在于互联网技术,更在于互联网逻辑,核心关键词包括:
·长尾。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务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它对平民化、个性化、碎片化需求的有效满足,虚拟化的产品展示、自动化的购买流程显著降低了销售的边际成本,允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极其丰富、多样的产品,海量用户的频繁购买使得极其小众的产品都可能产生规模效应,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
·普惠。有效解决长尾问题带来的低成本差异化效应本身就意味着购买群体的扩大,带有普惠色彩。反过来,对于大量“草根”需求的广泛满足使得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爆炸式的口碑传播效应,普惠成为用户规模增长的催化剂。
·去中心化。交易结构的多元化和消费者地位的反转与去中心化互为因果,它们共同保证了用户需求的有效满足,并防止强制性垄断权力的形成。
观察其他互联网行业(例如新媒体、网络娱乐等),同样可以发现与电子商务相同的创新层次和关键词。因此,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创新逻辑很可能在实质上体现了互联网经济的典型特征,具有普遍性:它并不改变行业本身的逻辑,却使得各个行业更接近于其原始本质。
电子商务的创新逻辑实为互联网逻辑与互联网精神在商务领域的体现,以此类推金融行业,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首先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2.2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2.2.1 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内涵
互联网具有交互、关联、网络、渠道、选择等多重含义,其中的主体是人(互联网用户),而不是技术。技术直接服务于人的需求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一项意义深远的技术(尤其是技术革命)对社会带来的更大影响往往会上升到思想和契约层面。具体到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它将不仅仅是传统金融的一次技术升级,更会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在这种参与中,我们更需要关注交易结构、交易协议和内容的变化,以及金融权力契约结构的改变,而不应只局限于交易技术的升级。
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更远一点说,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的角度来理解,甚至以金融权力去中心化的角度来思考和前瞻,互联网金融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展现出更多的普惠和民主金融意义,远远超过技术的层面。
就像我们现在获取信息的方式正从统一的官媒和门户转向自媒体和新媒体。每个人都在生产和分享内容,媒体平台主要作为透明的分享通道存在。在信息生产、分享和选择层面,每个人是接近于平等的,相互之间可通过互动产生信任和尊重。这就是一个借助互联网平等渠道形成新型信任基础和契约重构的例子,亦是互联网思想的一个典型体现。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我们也可以做出类似解读,其重点在于每个人作为社会经济的一分子,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在信息相对对称中平等自由地获取金融服务,借助低成本的自动化决策技术和更加高效便捷的交易技术,逐步接近金融上的充分有效性和民主化。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表现出自下而上、去中心化、契约重构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活动将是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和新型契约。每个人的金融价值和金融需求都会在这种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中得到充分挖掘和满足。
互联网金融的这一内涵无疑更加贴合金融创新的时代要求,可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加广阔的视野。而互联网精神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具有切实的指向:
·分享。包括用户、产品、评价、信用等多层次的数据、信息与知识、经验的共享,甚至可包括金融服务过程中关键算法和模型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