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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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为 确保落实
• 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 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 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 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 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 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 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 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 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 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 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 或知识等)。
•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 纳税人责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需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备案申报要点
备案报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组成情况 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情况; (五)《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七)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 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 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 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八)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立项且企业有配套 项目经费的研究开 发项目。
注意:不含政府部 门立项的产业化类
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 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
要点1:税企争议焦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 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 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地税〔2013〕119号 )
(三)后续管理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 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 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国 税发[2008]111号 )
3、审核纳税人主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 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对于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 后台核准
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 确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 税执行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 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93号)
注意:一次性备案可能出现的税企争议,如何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逾期备案 补受理
“未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
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 实情况自查,自查范围为2011年、2012年 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执行情况, 重点是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所 得税优惠条件但未实际享受优惠的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 作。
争议:如自行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 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如何区分常规性
申请鉴定
•
第八条 企业项目立项后,于次年1—4月,集中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主管税
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商请政府科技行
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文下发),通知企业向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申报要点
一 、简化流程 审核前移
全市通办
办税服务厅
窗口后台 核查 终审
综合岗
即办
审核 受理
(一) 窗口受理、审核
1、核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主表及附 列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 否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不是查账征收纳税人。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依企业申请,组织开展
• 注意:事后备案项目
备案时限
• 企业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 部门办理上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的备案手续。未及时向税务部门备案或未通 过备案审核的,不予加计扣除。
• 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性备案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已作资本化处理的,应当在相
应的无形资产首次摊销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 务部门一次性办理备案手续,在摊销完成前无需 重复备案,但企业必须建立相应台账备查。
(一)事前备案
•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 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 (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 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 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93号
(一)立项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 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 书
1.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 目。 2.对某技术或产 品进行升级换代 新开发技术或产 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