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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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1.1.1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1.2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2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 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 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因此, 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 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

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1.3.1. 网络隐私隐瞒权

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更不得传与他人。

1.3.

2. 网络隐私支配权

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1.3.3. 网络生活安宁权

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

圾信息侵扰等。

2.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及其特点

2.1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并非所有涉及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都会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2.1.1. 非法行为

侵犯网络隐私权首先要有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 且此行为须是一种非法行为,即该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2.2.2.主观过错

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须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或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或是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的网络隐私遭到侵害。

2.2.

3.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3.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犯他人网络隐私之行为与一定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即此行为应是造成彼结果的必要条件。

2.2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2.2.1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运用高科技方法。

如追踪软件,卫星覆盖技术和其他高科技产品进行偷拍偷录,跟踪,监视等,并将其所得信息在网上公布。高科技使隐私难以保护,其公众人物更是深受其害。

2.2.2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广。

现在普通人的资料也被商家视为企业资料之一,个人资料也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成为被侵犯的对象。由于传播方式的便捷,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加了不可控制的因素。

2.2.3所造成结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无限,具有开放性。信息一经上网发布,就会被很多人阅读。其所造成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

2.2.4对侵犯网络隐私权难以认定,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些信息传播途径,传播空间等及对信息的浏览,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和认定。

3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我国《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字样,却隐含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可以视为宪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而一些重要部门法却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性规定,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如《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对隐私权却只字未提。在法律实践中,我国通常的做法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因此现阶段我国还谈不上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有国内一些网站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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