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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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摘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是我国近几年的民生工程,它与农村不动产产权制度改革、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发展等重大问题息息相关。

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很多问题逐渐显现。

文章结合工作实际,阐述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不动产引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清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现了农村土地、房屋的统一登记,统一发证,为农村的土地规划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必要性1.1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基础性工作,让农民享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提供产权保障[1]。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其列入了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任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1.2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通过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开展,自然资源部门能够充分掌握农村土地利用情况。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等政策,有助于土地法规政策的完善,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等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

1.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中存在的问题2.1一户多宅、超面积等问题明显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等情况,部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后,没有依据相关政策及时拆除原有住宅,或对祖辈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这样就会产生一户多宅。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为重点,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也为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对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有效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是指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进行权属调查、测绘的基础上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

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三个文件,在此基础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开展。

在确权发证中,各地积极实践,针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的认定、“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没有权属来源资料等突出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对于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予以解决。

基于此,结合实践对农房地一体项目开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农村房地一体项目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及内容(一)农村房地一体项目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含宗地信息、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等,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2.2 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会 对工作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要针对现有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的教育和 培训,使他们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适当的扩充自身法律层面的知识和技 能,能形成丰富的理论体系,并可以有效配合监察工作的开展,进而优化处 理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使平 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果。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地 区开展确权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加以完善,确 保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工作的综合发展成效。 2.3 积极构建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 受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 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问题,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效率和效 果,甚至还会埋下安全隐患。所以为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相 关部门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尽量构建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针 对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合理的调解,确保能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针 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处理,保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 [3]。 2.4 构建完善的管理监察服务体系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优化开展离不开综合管理和有效监察服务 工作的支持,平凉市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要结合信息 技术的应用探索数据库建设,构建完善的数据信息系统,确保能针对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实施动态化管理,增强综合服务水平。以此为基础,还要对 监察服务工作进行完善,在落实动态监察工作的基础上,确保能及时发现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管理不规范和不全面的地方 实施有效的更正和完善,确保能统一规范的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高质量完成确权工作奠定基础,使平凉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快。 3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对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新时期应该保持对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并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针对原有问题 实施科学合理的处理,确保能按照工作需求推进各项工作,在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工作方面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 作者简介:多凌云,1969 年生,男,经济师,研究方向:农业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马惠荣 .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J]. 农民致富 之友 ,2019(9):241. [2] 薛秀清 .“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应用 [J]. 山西科 技 ,2019,34(2):137-138.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摘要]针对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为提高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效率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问题建议通过本次对宁洱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除了31宗地存在权属界线不明,双方举证不详,无法判断界线等问题,按照争议地处理外,其他均已按照要求完成登记工作,可发证率达到了97.3%,成果显著。

但同时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对策建议,现提出以供探讨。

也为使用权的确权工作提供一些借鉴,促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更好更圆满地完成。

1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宣传落实不到位,准备工作不充分,部分地方干部群众不积极配合工作,致使工作效率低下。

本次确权工作,效率并不高,准备工作不充分,宣传落实不到位是首要问题。

致使作业单位进入项目区作业时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项目单位准备不够充分,资料收集不全,作业技术人员业务不熟练,致使重复返工较多。

②部分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项目开始时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其他部门参与的较少,使得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尤其表现在收集资料时,很多部门不配合。

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③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思想认识不足,对本次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以及没有进行必要的准备,致使在指界签字盖章时困难重重;部分集体土地法人代表和指界人认为确权登记工作程序繁复,以没有时间为由,不能按时到达指界地点,不配合界线确认和测量工作,造成时间浪费,工作效率低下;由于对技术的不理解,有些指界代表认为界线不太清楚怕指错了承担责任,进而不愿意签字盖章,导致所涉及地块资料未能完全签字;有的村干部是新上任的,对本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熟悉,难以进行指界认定;少数村干部认识不到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及建议

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辽宁省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一是“一户多宅”现象普遍。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一户多宅”的现象在辽宁省非常普遍,由于基层把关不严、继承、司法判面,造成了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二些历史久远档案缺失等因素,一些决、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等原因,是房地手续不全。

国家从1982年开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户虽然有房证部分村民在拥有自己宅基地的同时始对农房进行登记发照工作,在此但是无法出具规划许可等证明材还可以通过购买、赠与和继承等方之前的老房子并未进行登记,缺乏料,地上物权材料无法提供。

在确式获得另外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相关手续,无法确定房子的权属信权过程中,因所需的相关手续的缺房屋,出现了“一户多宅”的局息,对农房确权工作造成阻碍。

一失,导致无法确认权属。

三是房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及建议文/辽宁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尚作为38国土资源 2018年6月号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改革任务的全面推进,农民群众对盘活资产,加快流转,促进增收呼声日渐高涨,对不动产权证的发证要求也日渐迫切。

2018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工作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全国各地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继续开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6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典型经验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典型经验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典型经验一、背景介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以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一步。

二、确权登记的意义1. 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防止土地被非法占用或侵害农民利益。

2. 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3.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典型经验1. 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确权登记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统筹协调,包括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代表等。

2. 制定完善的登记规程。

确权登记需要制定详细的登记规程,包括登记的程序、材料和要求等,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加强宣传和培训。

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广泛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登记意识,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

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影像和卫星定位等技术,提高登记工作的精确度和效率。

5. 健全监督机制。

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的职责和监督程序,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资金不足。

确权登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方面,但目前资金仍然不足,限制了登记工作的开展。

2. 信息不对称。

农民对登记工作的了解程度不高,对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不清楚,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3. 土地界线不清。

部分农村土地界线不清,导致登记工作存在困难,需要通过测量和划界等工作来解决。

4. 农民参与度不高。

部分农民对登记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加强农民的参与意识,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意义及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意义及建议

河南农业2020年第1期(中)在土地制度方面,我国一直实行公有制制度,这表明我国土地是所有劳动群体及公民共同所有。

对于农村土地来说,除了部分土地是国家的,其他土地均属于集体。

集体拥有的土地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承包经营及不可承包经营等多种类型的土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我国当前正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此项工作是基于物权法公示原则开展的,并严格遵循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宪法等法律的规定,确权对象为农村集体组织。

公示是物权产生的基本条件,除了部分物权属于法律规定之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之后才具备效力,而登记人拥有其登记物的物权,任何人不允许侵犯登记人的物权。

对于农村土地来说,同样需要采取确权登记的方式确定组织成员的物权。

我国疆域辽阔,农村土地面积非常广阔,全国性质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一项工作量非常大的项目。

由于受各类外界因素的影响,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无疑极大地限制了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第2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面积达到了4.46亿hm 2,在这4.46亿hm 2土地中,包括建设用地0.21亿hm 2,农用地3.69亿hm 2,其中有2.4万亿元的非资源型资产。

想要在如此巨大面积的土地上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对财力、物力及人力无疑都是一种非常大的消耗。

此外,开展此项工作还要借助各种科学技术,比如船舶、无人机、遥感技术、定位技术等。

因此,想要顺利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必须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意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完成对我国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及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保农民有土地耕种耕者有其田一直是我国农民的基本需求和夙愿,但是直到我国第一次土地改革运动之后,这一需求才得以较好地实现。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土地改革的法律,针对全国土地建立了新的制度,将过去封建制度下的土地制废除掉,改为当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建议摘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也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议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1 重视准备工作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当由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程序、内容应该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要约束与保障并重,应该具有统一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还要采取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1.1 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保质保量完成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国土、财政、农牧、发改、民政、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日常工作。

该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任务要落实到人。

1.2 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技术指导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与各乡镇的工作衔接及登记材料的受理等事项。

充分利用“二调”和变更调查资料,收集分析档案资料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等有关资料。

1.3 强化监督,遵守法纪土地登记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群众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纪依规处理,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搭车收费等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216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8·三 农 论 坛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8年第10期摘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改革创新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环节。

为此,结合一线的工作经验,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问题——部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土地确权遗留的历史问题难解决;地方民众对工作的配合意识较差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调动民众配合积极性;提升员工业务水平,确保确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集体土地登记管理,提升土地监察的服务水平;健全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登记发证工作效率;完善监督监察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等问题解决思路,要点性知识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确权;问题;发展思路1 前言农业发展是建国立国之本,涉及到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能大大提升农民的物权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对实现农村土地的科学利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由于种种问题的影响,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小的矛盾。

针对这些矛盾问题,有必要提高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设计裁定,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问题2.1 部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土地确权是一项涉及项目居多的工程项目,对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较高。

但是,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受制于地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问题的制约,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多数无法解决。

同时,对产生的纠纷不能很好最好跟踪沟通调解,不能配合做好土地确权登记证书的发放,导致这项工作的进展极其缓慢。

2.2 土地确权遗留的历史问题难解决随土地确权工作的不断深入,暴露的各种各样问题开始显现。

尤其在土地的权属问题上,存在的争议最大,调查取证难度比较困难。

实际上,关于土地的改革,国内经历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等,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较为复杂,对存在争议多的现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确保按时、按量、高标准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1、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动作。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由此可见,对集体土地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不仅仅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同时,还是推进集体土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徐绍史部长的重要指示。

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我县挂点期间,给了很多政策、提了很多要求、交了很多任务,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

所以我们的这项工作进展、工作成果必将受到国土部、以及省市各级的关注。

3、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

4、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通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落实,这也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

5、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1992年,我县根据当时赣州地区行署的要求,开展了一次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登记发证工作不但没有成功,而且档案全部遗失,这种情况,或多或少的会在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民大众中产生一些不理解、不配合的因素。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及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及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及措施摘要:推动农村土地改革是重要的发展策略之一,土地确权登记作为土地管理中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推动民生,促进农村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还可以推动农村的发展,在新一轮农民土地改革展开之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也徐徐展开,本文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意义,并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意义;建议引言当下公有制制度是主流土地制度,这表示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体所有,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规范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开展立足于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之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实施的。

我国农村有着十分广阔的土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受到很多实际因素的影响,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阻碍,所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研究,可以为确权登记作以指导。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意义1.1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最基本方式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土地权都是困扰农民的很大问题,土地是农户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是农户的“命根子”。

没有明确的权利确定,之前的一直都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可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于是人工填写不能提供一个完全精确的土地大小的面积,所以一直以来土地承包合同上的面积和实际的总面积有偏差。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利用最先进的土地定位的方法由专业技术人员测定,大大降低了土地面积的误差。

以受法律保护的土地确权的证书为依据,更加严格、标准、合理地划分界线、精确测量并以公示公告为流程,确定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四面界线和总面积,并且在土地资源权属证书和登记簿上记录下来。

将长期性无法解决的承包土地总面积有误的问题得以解决。

有利于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观念、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性质的认知。

1.2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服务平台乡村土地承包至今,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农户土地流转。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析和建议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析和建议

1 从 局 、 现 有 人 员 中调 整 . 所
和 充实 地籍 管理 队伍 : 2 聘 请 专 业 测 绘 机 构 完 成 .
由 于 地 籍 管 理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到
位 、 员 编 制 不 到 位 、 金 保 障 不 人 资 到 位 、 务 操 作 规 范 不 到 位 , 上 业 加
t提供 的 ,而且 只知道 全 区土地 9
总 面 积 、 地 类 面 积 , 知 道 各 镇 各 不
1 依 法 开 展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 权 确权 登记 发证 工作 ,是强化 耕 地 保护 机制 的重 要举 措 : 2 依 法 开 展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 权 确权 登记 发证 工作 .是 保 护农
土 地 详 查 的 试 点 ,也 是 全 国最 早 开 展地籍 调 查 的地 区之一 。18 92
( 土 地管 理 所 从 事 的经 常 性 的 镇)
土地统 计工 作 。 国家 土地 统计 是
指 县 f ) 以上 土地 管理 部 门所 市 级
进 行 的 土 地 统 计 设 计 、 查 、 理 调 整
根据 国家 土地统 计管 理体 制
有 关 土 地 统 计 报 表 和 报 告 的 规
二 、 切 实抓好 基 础工作 要 地 籍 管 理 是 土 地 管 理 的 基
定 :土地 统计 分为基 层 土地统 计 和 国家土地 统计 。基 层 土地统 计
指 县 f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乡 市 级
牵头 . 组织 村 组全 面参 与 , 成 上 形
调查 、 绘 、 图等任 务 ; 测 制 3 从 各 村 委 中 选 调 具 有 一 .
航 空遥 感技 术 的广泛 应用 .新 老 技 术缺 乏衔 接 ,致使 日常 地籍 管 理 工作 松懈 。调查 发 现 , 目前 , 基 层 规 土 所 既 不做 土地 统 计 台 帐 ,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不动产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得到了确立,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通过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依据,但其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只有充分解决相关问题,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才能顺利有序地开展。

本文将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建议引言: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完成示范点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规范和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全国开展此项工作探索可操作性、具有先行示范意义的工作模式和技术方法,通过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农民财产利益、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受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具有特殊性。

对此,《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并做了具体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有身份限制。

宅基地是村集体为了满足其成员居住生活的需要,而分配的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没有资格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是取得的无偿性和使用的无期限性。

为了确保每户农民能够取得基本的居住生活保障,国家规定按标准无偿分配给农民宅基地建造房屋,由于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使用期限。

三是数量受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能分配给一户村民一宗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四是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能随意转让。

目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是由宅基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也有明确的指示,自从我国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处于不断完善的趋势当中,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探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建议在我国实施《不动产暂行条例》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确立,这给相关的登记工作提供了指示与可靠的依据。

结合集体土地这类不动产的登记,由于影响因素众多,加之情形复杂,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就成了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关键点。

1.关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问题1.1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与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原则,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这就使登记工作陷入到僵局之中。

对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扩大,采用和谐处理的原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还需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换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形成房、地一致的权利人。

1.2面积超占与一户多宅的登记问题在农村,农民宅基地超占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超占部分进行规划和调整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问题之一。

一部分历史形成的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虽然具备合法的权源,但是和当前阶段我国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对这些产权进行登记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

对于此类问题,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权属来源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登记审查模式。

由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加之针对各类权属来源文件也不具备统一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因此在具体登记时,应该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对历史权利归属进行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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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房屋的依赖性。

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

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

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

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

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

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

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

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

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权能的需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四)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极易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

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为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确权登记原则(一)房屋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原则。

确权登记的房屋应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房地一致的原则。

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用途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保持一致。

(三)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四)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五)公示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

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四、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一)《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三)《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围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1、权利主体合格。

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2、有合格的明。

即权利人的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明要合格;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

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4、经过公告,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容房屋产权登记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

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围。

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

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七、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种类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

又可称原始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资料、来源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2、转移登记。

是指当事人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3、变更登记。

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后,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变更登记所针对的事项是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因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行为。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是实现债权的担保要式登记行为。

5、注销登记。

是指因当事人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

注销登记是一种职权行为,它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便可为之。

八、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一)办理确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2、受理、调查、勘测;3、审核;4、公告;5、载入登记簿;6、发证。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建筑;2、临时建筑;3、房屋权属不清楚的;4、国家已经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围的;5、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围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围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围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初始登记: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登记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或者名称变更的;2、房屋坐落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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