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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

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

义公共资源办〔2013〕4号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的通知各采购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自行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办制订了《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本操作流程适用于50万元及以上经过审批可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50万元以下项目及雕塑、树木、景观石等特殊项目,可参照本操作流程采购,也可通过集体研究、公开竞争方式直接采购。

一、采购项目确认。

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资金等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二、市场调查。

采购人根据自行采购项目等特点,通过市场调查等途径进一步了解价格信息和市场动态等项目具体情况。

三、委托代理。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签订委托协议。

四、编制招标(或谈判、询价,下同)文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间、评标方法及标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采购人确认。

五、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村级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同时在所在村张榜公布。

邀请招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涉及保密等特殊项目,发布招标邀请函。

六、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

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

采购人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为遏止串标围标,采购人可不设置报名、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直接投标,资格审查由评审小组(或谈判、询价小组,下同)负责。

2022年新版煤矿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新版煤矿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工作管理,规范各类工程、设备、材料、配件及服务等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考核监督、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相关人员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二)坚持一线专业人员参与的原则。

一线专业人员指实际使用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队组长、技术员、技师等基层技术人员或实际操作人员,从事本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发包人拟派驻的工程师等。

坚持一线专业人员参与相关项目采购活动,确保结果应用符合一线实际。

(三)坚持质量与效益优先的原则。

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采购信用度好、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服务优质、效益良好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的各类非招标活动。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第四条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由矿自行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以下万元;(二)重要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三)服务类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竞争性谈判采购: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且具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且具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二)询价采购询: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自行采购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安徽大学采购管理中心

自行采购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安徽大学采购管理中心

自行采购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一、仪器设备1.学校网上竞价平台采购:持销售发票、“安徽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打印的《成交通知书》到师生服务大厅11号窗口(电话:63861949)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开具《固定资产/低值设备验收单》。

之后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2.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采购:持销售发票、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打印的订单截图、采购管理系统内打印的《自行采购备案单》(1万元以下不需要自购备案)到师生服务大厅11号窗口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开具《固定资产/低值设备验收单》。

之后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3.线下采购:持销售发票、采购管理系统内打印的《自行采购备案单》(1万元以下不需要自购备案)到师生服务大厅11号窗口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开具《固定资产/低值设备验收单》,之后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二、家具1.定点采购。

持定点供应商出具的销售发票、《采购合同》和采购管理系统内打印的《自行采购备案单》(1万元以下不需要自购备案)到师生服务大厅11号窗口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开具《固定资产/低值家具验收单》。

之后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2.经批准的自行采购。

持供应商销售发票和《供货清单》(销售发票上有采购明细的无需供货清单)、采购管理系统内打印的《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管理系统打印的《自行采购备案单》(1万元以下不需要自购备案)到师生服务大厅11号窗口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开具《固定资产/低值家具验收单》。

之后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三、实验材料和需要资产登记的其他物资1.学校实验材料采购平台采购:持销售发票、实验材料系统打印的《实验材料采购审批验收单》和供应商从实验材料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实验材料订购单》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2.学校网上竞价平台采购:持销售发票、“安徽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打印的《成交通知书》到社科D楼负一层学校物资仓库(联系电话:63861817)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开具《杂支材料验收单》。

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自行采购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暂不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批准的由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自行采购计划并实施;(二)提出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结果评价;(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公开、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七)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以及投诉处理;(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采购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自行采购制度,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下属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

第七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作出认定,对第(四)项情形作出证明和提出明确意见;对自行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协助采购人自行采购合同公告工作。

(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

(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

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规范自行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济财采【2017】80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预算额度万元以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具体包括: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济宁市财政局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1 万元;定点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定点服务,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定点采购外的,货物、服务类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20 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50 万元;工程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服务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 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家具、公务服装、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音视频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图书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审计服务、业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范本模板】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范本模板】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二○一七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单一来源邀请函 (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第三部分报价、谈判、成交 (9)第四部分项目说明 (11)第五部分合同格式 (16)第六部响应性文件格式 (21)第一部分单一来源邀请函代理公司受的委托,就项目名称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二、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三、项目概况:四、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文件发放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月日。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本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供能力的供应商.六、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月日9:30时(北京时间)。

七、报价时间:时间:2017年月日9:30时(北京时间);地点:八、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开户名称:开户行:帐号: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定义1、“采购人”2、“代理机构”。

3、“供应商”系指受代理机构邀请参与谈判并向代理机构提交报价文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谈判小组综合评审确定的对单一来源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综合竞争实力最优的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单一来源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文件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须在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单一来源文件的供应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构成单一来源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报价文件的编写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使其报价对单一来源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资格有可能被谈判小组否决。

(一)报价文件的组成:1、报价表:(1)报价一览表;(2)分项报价明细表。

2、技术文件:(1)设备的型号(规格)、详细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详细说明,所报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制造标准、彩页等详细资料;(2)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内容及保证措施;(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商务文件:(1)有关证明供应商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或其授权委托书等);(2)供应商在过去2年中完成的类似业绩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3)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二)报价要求:1、报价包括所报软硬件设备、产品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并将其全部填入报价明细表的适宜栏内;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3、本次单一来源采购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4、报价一览表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定义【范本模板】

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定义【范本模板】

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定义一、询价询价特指一种政府采购手段,即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其程序如下:(一)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询价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采购管理部门。

(二)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询价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三)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四)组建询价小组:询价专家应随机抽取,这有别于招标性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六)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为邀请更多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可通过网络发布询价文件。

(七)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八)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成交供应商。

(九)评审结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的名单、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专家的名单。

(十)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应立即发出成交通知书,这才能确保询价方式的高效。

二、比选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一)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提升自行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确定自行采购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领导班子是采购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审定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审定重大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

第六条办公室是采购的归口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草拟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转发有关管理规定与采购相关信息;申报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活动;指导和督促业务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处理采购纠纷;备案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

第七条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汇总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审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对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采购归口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办理采购相关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内设机构是采购需求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如涉及归口管理业务,负责征集汇总归口业务的采购需求);申报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参与采购合同订立;提出并参与采购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内审部门是采购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配合外部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5.16•【文号】民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05]4号)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的各单位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财务司为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机关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017年环卫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公厕除臭设备)自行采

2017年环卫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公厕除臭设备)自行采

2017年环卫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公厕除臭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SDTASJ2017-1963-00采购人: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泰安市双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 (2)1.1.项目概况 (2)1.2.供应商资格要求 (2)第二章商务要求 (3)2.1.付款方式 (3)2.2交货期 (3)2.3质量要求 (3)2.4投标文件份数 (3)2.5开标时间及地点 (3)第三章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4)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 (6)4.1签订合同 (6)4.2追加合同金额 (7)4.3质量与验收 (6)4.4合同主要条款 (7)第五章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13)5.1交货期 (13)5.2交货地点 (13)5.3验收 (13)5.4质量保证期 (13)5.5售后服务 (13)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15)6.1项目说明 (15)6.2采购产品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15)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17)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2017年环卫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公厕除臭设备)自行采购项目1.2采购人: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负责人:王青1.3项目内容:2017年环卫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新建五座公厕除臭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清单。

1.4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7.305万元。

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5投标报价范围:含税全包价,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要求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检测、税费、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

招标代理费按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64号文件转发的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有关标准的标准计算在总报价中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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