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进口法检商品贸易欺诈风险分析报告

合集下载

虚假贸易法律风险分析案例(3篇)

虚假贸易法律风险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虚假贸易现象也日益突出。

虚假贸易是指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交易等方式,以达到逃避税收、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外汇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贸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境外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为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往乙公司指定的港口。

在货物出口后,甲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单证存在虚假成分,涉嫌虚假贸易。

经调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无真实贸易往来,双方仅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三、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交易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甲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贸易被税务机关查处,将被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虚假贸易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贸易导致乙公司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货物,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信誉风险虚假贸易行为会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开题报告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开题报告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开题报告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大家都知道一不小心就能踩到各种坑。

你以为自己签了个合同,生意就能轻松搞定,结果合同中的条款、细节全是“陷阱”,你还没反应过来,货物还没到手,钱已经没了。

这种事情,说起来可能大家觉得远,但如果真遇上了,那滋味可就不太好受。

每年都有不少商人因合同中的陷阱吃了亏。

你说合同不就写得很清楚吗?是的,清楚是清楚,可是里面的猫腻多得很,稍不注意就中招。

所以,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些坑以及如何避免它们。

让我告诉你一个道理:做生意,眼睛要瞪得大大的,不能只看一眼就以为是“老天送的财神爷”。

合同里面最常见的“坑”之一就是价格条款。

你以为自己谈定了一个超值的价格,结果合同一看,标的是“CIF”,而不是“FOB”,你这时候才发现,你是要承担运费、保险费的那个傻大个儿。

这种时候就很容易被当作“冤大头”。

所以,价格条款千万得搞清楚,别看着数字就开心。

还有一些商家会在合同中加上一些看似不经意的费用,像什么“杂费”、“手续费”之类的,反正看着不显眼,结果你一算,差不多能把你辛辛苦苦谈下的利润都吞掉。

最好的办法就是,价格要明文列清楚,包括每一项费用都得有个明确的说明,这样你才能避免被“暗算”。

接下来说到交货期的条款,这个也得小心。

很多时候,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看似无懈可击,但一到交货时,你才发现生产商的生产能力远远不足,根本不能按时交货。

你说你要的是1000个产品,可对方却告诉你:“不好意思,原计划是下个月才能发货,等一下吧。

”这时候,你可就掉进了“交期陷阱”,到客户因等待太久反而取消了订单,这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所以,交货期不单是个时间问题,还是一个信任问题,最好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进度报告,定期更新,做到心中有数,别一切都靠“估计”。

再说说质量条款吧。

这部分简直就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重中之重,掉进了这一坑,后果不堪设想。

很多商家签合同时,都会被对方的一句“质量保证”给打动了,但你要知道,质量保证可是“纸上谈兵”。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进口提单欺诈是一种常见的贸易诈骗手法,通常发生在国际贸易中,企图通过虚构或伪造的进口提单来骗取货物或金钱。

以下是针对进口提单欺诈的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1. 虚假提单:诈骗者可能通过伪造或冒用合法货运公司的提单,虚构虚假的货物进口记录。

他们可能会从事伪造货物的进口提单、运单、保险单等,以获得货物或金钱。

2. 单证套利:欺诈者可能通过在进口合同中虚构高于实际货值的价格,然后再出具低于实际货值的提单和报关文件等,从而套取进口方及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3. 阻挡货物:欺诈者有时会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口后,拒绝接收货物,以此来逼迫卖方或物流公司支付额外费用,或以较低价格获取货物。

1. 加强供应链管理:企业在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时,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誉和资质,并与有经验的供应商合作。

要定期审查供应商的信誉和业务状况。

2. 核实提单真实性:购买方在支付货款前,应核实提供的提单是否真实有效,可以与货运公司进行核实,并确保提单的各项信息与合同相符。

3. 严格对照单据: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口后,进口方应仔细核对提单和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联系。

4. 保险覆盖:购买方应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货物运输险,并确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实际价值,以减少损失。

5. 合同审查:购买方在签订进口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明确规定了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和交付方式等重要信息。

6. 加强沟通与监管:购买方与供应商、货运公司等相关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取货运和报关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并加强对物流环节的监管。

进口提单欺诈是一种常见的贸易诈骗手法,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时,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和资产安全。

质检总局发布2016年进口产品白皮书

质检总局发布2016年进口产品白皮书

. 9 万批 、 1 0 2 . 4 万辆 、 4 2 1 . 8 I L 家 有 巴西 、 朝鲜 、 越南 、 伊拉 克 、 澳 汽 车 7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的 不 合 格 信 息 废物 、 动 植物 油、 成 品油 、 粮 谷、 液 2 . 0 5 万起 , 占1  ̄2 0 . 9 %, 同比 减 少 体 化 工 品 等。 短_ 亘风 险较 高 的 国
1 9 . 3 %。
四、进 口汽车
2 O l 6 年, 全 系统 共 检 验 进 f 1

比增 长 3 . 4 %; 资源 和 原料 类 产 商品重 量 鉴定 l 全 年共 枪 m1 合格5 1 l 3 批、 9 . 3 3 万批 、 1 9 . 9 4 亿 地 区。
相关 的信 息 1 . 7 8 起, 同比 减 少 吨 。共发 现 短 重3 . 9 7 万批、 3 8 9 . 9 5 7 8 3 . 9 7 万吨 、 3 0 . 5 6 亿 美 元。不
采集 进 g l 质量 安全风 险信息9 . 8 3 警、 进 口煤 炭 t 要 来 自澳 火 利 事 中监 管 、 事后 跟 踪 ,对 国际 美 元 。
起, 比 降 1 . 5 %。 其中, 与消 贸 易短 重 欺 诈 行 为 形成 威 慑 , 印度 尼 两 、 鲜、 蒙 古、 俄 岁 并 赞。 相关 的J 险信息 3 . 2 3 万起 , l 司 进 行 有 力打 击 。 菲律 宾和加 拿 夫等 1 9 个 国家 全 年共 实 施 法 检 斯、
报对外索赔、 行 政 处 罚和 警 示 通 今年 第 一 季度 , 全 系统 共检 验 家 和地 区。以信 息 采 集数 量 汁 ( 中 报 重 大案 例3 2 6 宗, 涉及原油、 铁 进 口煤 炭2 6 3 0  ̄、 4 4 7 8 . 0 3 万吨 、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进口提单欺诈是指在进口交易中,出现了提单的虚假问题,导致交易受损的一种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欺诈者往往会虚构提单内容、盗用他人信息、篡改单证等手段来达到欺诈的目的。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必须了解欺诈的原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

进口提单欺诈行为的原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船名和航次虚构欺诈者可能会虚构船名和航次的信息,使买卖双方认为货物已经被运输,并且到达目的地。

但实际上,这些信息可能完全虚构,货物并没有被正式运输。

这种情况下,欺诈者可能通过拿到货款或者其他恶意手段来从中获取利益。

2. 单证篡改欺诈者可能会通过篡改提单等单证来达到欺诈的目的。

比如,欺诈者可能虚构运输信息或者篡改收货地址等内容,以此来骗取货款或者其他利益。

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审查提单等单证信息,尤其是在货物到达的情况下,更需要仔细核实单证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 虚构货物信息针对进口提单欺诈行为,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主要的防范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建立信用评估体系企业必须建立信用评估体系,以此来筛选出可靠的供应商和客户。

只有与可靠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交易,才能减少欺诈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进口交易时,必须仔细核验提单、合同、发票等单证,确保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货物到达之后,更需要对单证内容进行仔细核实,确保货物的数量、品质等与单证内容一致。

3. 选择可靠的物流服务商企业在选择物流服务商时,必须选择可靠的物流服务商,以此来确保货物的正常运输和到达。

比如,可以选择有口碑和信誉的物流服务商,或者采用保函等方式来确保物流服务商的履约能力。

4. 引入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引入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来降低进口交易的风险。

比如,可以采用信用保险等方式来确保货款的安全,或者采用保函等方式来确保货物的正常交付和到达。

综上所述,进口提单欺诈在进口贸易中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进口提单欺诈的原理、常见手法、风险防范措施和加强监管与合作的重要性。

进口提单欺诈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欺诈手法,通过伪造或篡改提单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行为,企业应加强对进口提单流程的了解,留意常见的欺诈手法如虚构货物、篡改数量等,并采取有效措施如核对提单真实性、与供应商建立信任关系等来降低风险。

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防范进口提单欺诈,维护贸易秩序和市场环境的稳定。

【关键词】进口提单、欺诈、风险防范、监管、合作、风险意识、多层次防范体系1. 引言1.1 进口提单欺诈现象简介进口提单欺诈是指在进口贸易中,通过伪造或篡改提单等手段进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在进口贸易中比较常见,给贸易双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贸易的正常运作。

进口提单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伪造提单、篡改提单、虚构货物等手法。

这些手法往往让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上所载不符,从而造成受害方在货物交割、付款等环节上的损失。

进口提单欺诈不仅破坏了贸易的信誉,也给双方的经济利益带来了损失。

有效防范进口提单欺诈,对于保障进口贸易的合法权益,维护贸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进口提单欺诈是一个严重的贸易问题,给企业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旨在通过对进口提单欺诈原理的分析,深入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机制,揭示其常见手法以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企业和机构加强对进口提单欺诈的认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安全性。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加强监管与合作,构建多层次防范体系,以应对不断演变的进口提单欺诈形式和手法,保障我国进口贸易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通过对进口提单欺诈现象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促进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企业利益。

2. 正文2.1 进口提单的基本流程进口提单是国际收付领域中一种常见的贸易凭证,其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 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进口提单的流程始于卖方与买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条件等相关条款。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进口提单欺诈是指在进口贸易中,一方故意篡改提单上的标记或提供虚假提单,导致另一方无法取得货物或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欺诈行为。

进口提单欺诈主要发生在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其中采购商通常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而供应商则需要提交有关运输货物和海关清关的必要文件。

这些文件之一是提单,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一个有效证明,如果提单不完整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会严重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进口提单欺诈风险是进口贸易中最为常见和严重的问题之一。

进口提单欺诈的原理主要是在提单上篡改或伪造相关货物信息,使得原本的信用证无法通过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能会拒绝放行货物,或者要求采购商支付额外费用以便拿到货物。

这种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采购商的信用证或者支付方式不能得以承认或遭到拒绝,从而造成交易失败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针对进口提单欺诈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下所述:1. 严谨的供应商审查:进口商应该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其可靠性和声誉的调查。

采购商应该尽可能了解供应商的背景信息和经验,以免被骗。

2. 制定透明的交易规则:进口商和供应商应该在交易过程中共同制定透明的规则,明确交货时间和运输方式,规定相关条款和交货时限,以防止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3. 建立信任机制:进口商和供应商之间应该建立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并建立信任机制,在交互过程中共同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降低欺诈的风险。

4. 使用信用管理工具:为了减少进口提单欺诈的风险,进口商应该使用信用管理工具,如信用证和保函,以确保货款能够按时到达销售方,并对货物信息、运输过程和提单等作出详细的核对。

5. 实行反欺诈政策:进口商应该建立反欺诈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欺诈行为,为受欺诈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总之,进口提单欺诈可能会给进口贸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防范此类欺诈风险尤为重要。

采用以上几种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进口提单欺诈的风险,保障进口商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质检总局发布2016年进口产品白皮书

质检总局发布2016年进口产品白皮书

2017年6月40Quality Inspection Trend质检动态真相质检总局发布2016年进口产品白皮书整理/本刊记者 李颖5月18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进口产品白皮书相关情况。

一、进口工业品不合格总体情况2016年,质检总局通过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共采集进口质量安全风险信息9.83万起,同比下降1.5%。

其中,与消费品相关的风险信息3.23万起,同比增长3.4%;与资源和原料类产品相关的信息1.78万起,同比减少21.7%。

从产品分布看,主要涉及机电类产品3.6万起、轻工与纺织类产品2.72万起、资源与化工类产品3.51万起,同比分别增长7.1%、-3.2%和-7.8%。

从产地分布看,涉及126个国家和地区。

以信息采集数量计(中国大陆除外),位居前十的国家和地区依次为:日本、德国、美国、蒙古、韩国、中国台湾、意大利、澳大利亚、英国和朝鲜,合计6.79万起,占比69.1%。

其中,来自欧盟国家和地区的不合格信息2.6万起,占比26.4%,同比增长14.6%;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不合格信息2.05万起,占比20.9%,同比减少19.3%。

从不合格原因看,位居前五位的是:货证不符、安全标识不合格、品质不合格、电气安全不合格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对于不合格货物全部依法予以处置。

二、进口法检商品贸易欺诈风险分析2016年,质检总局继续开展“口岸天平行动”,通过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跟踪,对国际贸易短重欺诈行为形成威慑,并进行有力打击。

全年共实施法检商品重量鉴定19.33万批、19.94亿吨。

共发现短重3.97万批、389.9万吨、4.9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3%、17.1%、4.8%,其中短重率超过5‰的进口商品1.3万批次、220.3万吨、2.63亿美元,同比分别降低19.3%、9%、26.1%。

全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上报对外索赔、行政处罚和警示通报重大案例326宗,涉及原油、铁矿石、煤炭、大豆等26大类产品、459批次。

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进口产品质量状况

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进口产品质量状况

2016年6月26相真Quality Inspection Trend质检动态整理/本刊记者 李颖4月28日上午,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公室主任李静发布了2016年第一季度进口产品质量状况、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缺陷产品召回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等4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一、2016年第一季度进口产品质量状况进口产品不合格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统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累计截获进口不合格商品17080起,主要涉及仪器/机械设备及零件、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等。

其中,3月共截获进口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6922起。

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已经依法对533起不合格商品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其余不合格商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汽车方面。

第一季度质检总局共发布25个进口汽车召回公告,共计召回263809辆进口汽车,召回企业包括现代、大众、丰田、克莱斯勒、马自达、斯巴鲁、本田、通用等汽车公司和奔驰、宝马、玛质检总局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进口产品质量状况莎拉蒂等高端汽车品牌。

根据媒体报道并经大众汽车公司和保时捷汽车公司确认,以上两家公司在全球召回存在制动问题的系列车辆,经评估,该问题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

质检总局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公告并约谈两家企业负责人,督促上述企业在中国地区针对该缺陷实施召回。

进口废物原料方面。

2016年第一季度共对6.37万批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计1083.07万吨,40.033亿美元。

检验检疫不合格废料33批,计23457.57吨,272.13万美元。

进口危险化学品方面。

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进口危险化学品25295批、10507.8万吨,314.9亿美元,其中检出不合格1493批,计484.4万吨,12.8亿美元。

2016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计划。

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质检总局于2016年4月至10月组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瞒骗成因分析及海关应对思考

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瞒骗成因分析及海关应对思考

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瞒骗成因分析及海关应对思考1. 引言进出口贸易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着价格瞒骗的现象,这给国际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分析进出口贸易中价格瞒骗的成因,并提出海关在应对价格瞒骗方面的思考与实践。

2. 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瞒骗成因分析2.1 利润最大化欲望进出口贸易中,价格瞒骗往往源于参与者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企业可能会故意降低出口商品的报关价值,以减少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负,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同时,进口方也可能指使出口方将商品价格报低,以躲避自身国内的高关税。

对于企业来说,高额的关税和增值税会影响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利润最大化欲望成为了他们价格瞒骗的主要动机。

2.2 不完善的监管机制价格瞒骗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较弱,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这为企业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通过虚构或篡改贸易合同、伪造产地证明等方式来逃避监管。

此外,国家间的合作机制也不够紧密,导致了跨国价格瞒骗难以有效打击。

2.3 缺乏价值观意识进出口贸易中价格瞒骗的另一个成因是缺乏价值观意识。

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不顾道德和商业伦理,追求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这种缺乏价值观意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贸易伙伴间的信任,加剧了价格瞒骗的风险和程度。

3. 海关应对思考与实践3.1 提高监管能力与技术手段海关应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与技术手段,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检查与监管。

首先,加强对企业的注册与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其次,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等手段,及时获取贸易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情况。

此外,海关还可以加强对现场查验和随机抽查的力度,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品质和数量的监管,防止价格瞒骗的发生。

3.2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沟通为有效应对价格瞒骗,海关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沟通。

检查虚假贸易工作总结范文(3篇)

检查虚假贸易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形式日益多样化。

然而,与此同时,虚假贸易现象也日益凸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虚假贸易,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虚假贸易检查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二、工作背景1. 虚假贸易的定义虚假贸易是指以虚构的贸易背景、虚构的交易合同、虚构的货物数量、虚构的价格等手段,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虚假贸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破坏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 虚假贸易的危害虚假贸易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打击虚假贸易刻不容缓。

三、工作目标1. 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通过开展虚假贸易检查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虚假贸易危害的认识,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法治意识。

2.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加大对虚假贸易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 完善制度,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虚假贸易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贸易风险。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虚假贸易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虚假贸易的危害,提高企业和个人的防范意识。

3. 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虚假贸易检查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4. 深入开展调查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贸易行为。

5.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贸易的合力。

6. 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虚假贸易防范制度,从制度层面防范虚假贸易风险。

五、工作成效1. 提高了社会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全社会对虚假贸易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2. 打击力度加大通过深入开展调查,查处了一批虚假贸易案件,有效震慑了虚假贸易行为。

2016年度全国进口法检商品

2016年度全国进口法检商品

2016年度全国进口法检商品贸易欺诈风险分析报告一、基本情况2016年,全系统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103号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180号令)有关规定,全年共实施法检商品重量鉴定193258批次,鉴定货物重量19.94亿吨。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扎实开展总局“口岸天平行动”,认真执法、严把国门、加强事前预警、狠抓事中监管、强化事后跟踪,对国际贸易短重欺诈行为形成了巨大威慑和有力打击。

全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上报进口法检商品对外索赔、行政处罚和警示通报案例326宗,涉及原油、铁矿石、煤炭、大豆等26大类459批次进口散装法检商品,其中对139个案例出具的172份检验证书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顺利执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33.42万美元。

2016年,进口法检数重量鉴定商品种类与上年度相比无重大变化,仍以资源性大宗散货为主。

主要商品种类为矿产品(主要为铁矿,其它为铜、铬、锰等金属矿)、原油、煤炭、大豆、天然气/石油气、粮谷、液体化工品、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原料性废物、动植物油等。

其中进口矿产品、原油、煤炭、大豆四大类商品占总重量九成以上。

全年共检验鉴定进口矿产品113339.9万吨,同比增长8.6%;进口原油36227.2万吨,同比增长19.7%;进口煤炭22548.0万吨,同比增长13.5%;进口大豆7473.5万吨,同比增长13.5%。

图1:2016年主要进口法检商品重量分布情况图2:2016年主要进口法检商品重量与2015年同比变化情况二、进口法检商品贸易欺诈短重风险分析(一)基本情况一直以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进口法检商品重量鉴定工作,尤其自2015年“口岸天平行动”开展以来,各直属局多措并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严查短重欺诈行为,积极协助企业索赔,对国际贸易欺诈行为形成巨大威慑。

2016年度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状况

2016年度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状况

2016年度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状况前言2016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严把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关,积极服务新业态发展,促进进口贸易便利化。

一、2016年度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2016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共对151563批、4.69亿美元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检验监管,批次同比增长45.4%、货值下降2.1%。

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及其他材料制品,其中其他材料制品以玻璃制品为主。

各类产品货值分布如图1所示。

(二)贸易情况2012年至2016年,全国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量由1.5万批猛增到15万批,而平均每批货值则由1.6万美元下降到0.3万美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呈现逐步小批量化、零散化的趋势。

(三)不合格情况2016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接触产品14895批,批次不合格率为9.83%,其中标识标签不合格14685批,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154批,其他项目检验不合格206批。

二、2016年度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状况(一)近五年质量状况对比2012年至2016年,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批次不合格率由不到4%上升到近10%(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呈逐年升高趋势。

其主要原因是贸易商在每批进口货物数量不多、货值不高的情况下更容易忽略产品质量问题。

(二)不合格情况分析除标识标签不合格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不合格情况主要体现为日用陶瓷铅、镉溶出量超标,塑料制品蒸发残渣(多为正己烷蒸发残渣)、丙烯腈单体超标、脱色试验不合格等,不锈钢制品铅、镉、镍、铬等重金属溶出量超标及金属表面涂层蒸发残渣、铬、氟检出超标,纸制品微生物超标,玻璃制品重金属超标及其配件重金属和蒸发残渣超标、脱色试验不合格等。

实验室检测不合格比例由高至低依次是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玻璃制品、日用陶瓷,这样的对比也符合公众对于不同材料质量安全的基本认知,塑料制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高,而玻璃制品和陶瓷制品则相对安全。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进口提单欺诈是指进口商通过虚假信息或把货物的价格虚报低来骗取出口商或保险公司的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

其原理主要包括虚假提单、虚报货物价值以及瞒报货物数量等。

进口提单欺诈的原理如下:1. 虚假提单:进口商在报关时提供虚假的提单信息,包括船名、船次、装货港口等,用以掩盖货物真实来源,使得出口商或保险公司无法追溯货物真实情况。

2. 虚报货物价格:进口商在提单中故意虚报货物价格,使得货物的保险金额降低,从而降低保险费用,减少成本开支。

3. 瞒报货物数量:进口商故意瞒报货物数量,使得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实际报告的数量进行赔偿,而忽略了实际货物的损失。

这样可以获得更高额的保险赔偿。

进口提单欺诈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损失:若出口商或保险公司被欺骗,可能会支付不实际货物价值的货款或保险赔偿,导致资金损失。

2. 品牌声誉受损:出口商在与进口商进行合作时,可能会因为进口商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品牌声誉受损,影响后续的合作关系。

3. 导致纠纷:如果出口商或保险公司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为了防范进口提单欺诈,可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质和信誉:在与进口商进行合作前,应仔细核查其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尽可能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降低欺诈风险。

2. 加强合同和交流:与进口商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货物的规格、数量、价值等重要信息,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货物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3. 优秀的货物检验和监管机构: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检验和监管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和监管,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

4. 加强保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对进口商的保险赔偿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保险金额的准确性。

进口提单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欺诈行为,为了防范该风险,出口商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进口商的监管和控制,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声誉。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进口提单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欺诈手段,其原理是通过虚假的进口提单来骗取货物的付款。

下面将对进口提单欺诈的原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进口提单的基本概念是理解此类欺诈手段的前提。

进口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单据,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进口方需要向出口方提供进口提单来索取货物,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清关和付款。

进口提单欺诈的原理是利用进口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无法确认货物的真实情况,从而通过虚假的提单来骗取货物的付款。

常见的进口提单欺诈手段包括以下几种:1. 假冒提单:欺诈分子通过伪造的提单来证明有货物运输,诱使进口方进行付款。

他们可能会通过篡改合法的提单,如更改货物数量、价格等信息,或者制作假冒的提单来骗取货款。

2. 虚假运单:欺诈分子通过伪造的运输文件来证明货物已运抵目的地,并要求进口方支付货款。

他们可能会伪造货物的装运文件、货运单据等来误导进口方。

3. 双倍出口:欺诈分子通过两次出口同一批货物的方式来骗取双倍的货款。

他们可能会在货物已经出口后,再次出口同一批货物,并提交虚假的提单来骗取第二次的货款。

针对以上欺诈手段,进口方应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1. 确认供应商的信誉:在与供应商进行交易前,进口方应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认其信誉和经营状况。

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客户的沟通来了解供应商的信誉情况。

2. 核实货物信息:进口方应与货代和运输公司核实货物的实际运输情况,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运输时间等。

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运输文件和证明文件来核实货物的真实性。

3. 与银行合作:进口方可以选择与可靠的银行进行合作,以确保在货物交付前付款的安全性。

银行可以提供类似信用证的支付方式,通过核实货物的相关文件来确保货款的安全支付。

4. 关注保险事项:进口方可以购买适当的进口货物保险,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欺诈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进口提单欺诈是一种诈骗行为,主要涉及到货物进口环节中的一些关键性文件,如提单、装箱单等。

之所以会出现进口提单欺诈,是因为进口贸易需要一定的时间,中间涉及到多个环节,信息不对称、信息难以核实,这就为进口欺诈提供了机会。

欺诈者通过伪造真实提单或起运港的证明文件,虚报或误报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等,甚至伪造货物到港、提单邮寄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以达到骗取保险赔偿、占用货款或提高出口价格等目的。

如若针对进口的情况,欺诈者还可能通过虚假装箱单等手段蒙混海关,实现偷逃关税的目的。

进口提单欺诈的隐蔽性大,识别成本高,对于贸易公司及进口商来说,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进口提单欺诈的风险防范建议: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商务合作机制,规范采购流程商务合作关系建立时务必通过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供应商和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确立合理的采购流程,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规范双方责任。

二、加强贸易管理和风险管理合规贸易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在交易中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收款账户、联系方式等,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在货物进出口环节中,要建立标准操作流程,确保货物出口时文本与实物一致,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查验、检验、审核工作流程,减少因操作程序不严格而产生的漏洞。

三、注意品质监控和风险监控进口商在采购时务必要对供应商的资质、医保情况、行业同行业的连锁情况、社会信誉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确保所采购的商品达到规定标准。

在进口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要对货物进行全面的确认检查,检查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是否与提单所列一致,以及货物的质量、颜色、尺寸等是否符合标准。

同时还要注意船舶和船员的情况,确保船舶和船员的资格合法,以降低进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损失。

四、加强保险和信贷管理建议通过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保险服务,及时获得理赔,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评估,推选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增强进口商的融资能力,并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使得进口商在融资时降低外部风险。

2016年度全国进口服装产品质量状况

2016年度全国进口服装产品质量状况

2016年度全国进口服装产品质量状况前言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质检总局继续紧紧围绕“十二字方针”,积极适应消费品质量安全新形势,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标准引领、质量为本、开放整合的基本原则,建立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口岸管控、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口消费品监管体系,强化动态监管和缺陷消费品召回,努力提升进口服装质量安全水平。

一、2016年度进口服装质量整体情况进口服装自2011年纳入法检目录以来,进口服装检验批次和金额连续6年增长。

2016年,全国进口服装共计78823批,同比增长5.27%,其中婴童服装3306吨,其他服装总计22981.31万件,总货值14.4亿美元,同比增长11.71%。

其中抽样检测进口服装33507批,抽检率为42.51%,不合格情况主要为纤维成分含量、色牢度、pH值和中文标识标签等。

其中纤维成分含量、色牢度、pH值等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1936批,货物总计107.23万件,货值1007万美元。

全国抽检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项目批次不合格率为5.78%, 同比下降0.09个百分点。

对于中文标签和纤维含量不合格的产品,经整改合格后进口;对于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均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进口服装不合格产地分布从货物原产地看,我国进口服装批次不合格率最高的进口国仍旧是美国,批次不合格率达13.23%,其次是韩国、意大利、日本和突尼斯,分别为12.83%,7.60%、7.23%和6.56%,各个国家的不合格率详见图1。

图1:2016年全国进口服装各主要原产国批次不合格率从不合格批次数看,中国(出口复进口)为248批,占不合格总批次12.81%,取代了去年孟加拉成为首位;第二为印度,219批,占11.31%;第三为意大利,218批,占11.26%;第四为土耳其,204批,占10.53%;第五是孟加拉,占9.60%;第六为韩国,占7.54%,此外,越南、葡萄牙、印度尼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服装不合格批次也较多。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欺诈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欺诈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欺诈案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欺诈案,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司法考试国际案例中国际贸易欺诈案,关于国际经济法中经济贸易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国际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分析】双方的争议要点如下:(一)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申请人称:本案中构成违约的一方是被申请人,在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派船装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装运期间为1996年6月25日至7月15日。

申请人虽于1996年6月25日传真要求被申请人派船接货。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派船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7月5日在××市进行了协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履行合同,派船装货。

被申请人代表×××和×××提出不能如期派船装运,但同意价格上调的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不要将该货转卖他人。

关于装运期,林承恩说回香港后将尽快确定船名和船期。

申请人于1996年7月9日及23日两次发传真给被申请人要求立即答复能否于1996年8月10日前装运出去,并将7月5日协商内容再次以文字形式加以强调传真给对方。

1996年7月23日,申请人致被申请人写明:"上述合同的最后装运期为1996年7月15日,贵司两位代表来××市,通知我司本合同无法于1996年7月15日以前执行,考虑到两司长期合作的关系,双方经商谈,就货物价格等条款达成口头协议,货物单价上调到USD395/MT FOB××市,贵司同意于1996年7月10日16∶30之前明确答复我司该合同能否于1996年8月10日前执行,并按此日期安排船舶装运,后我司多次打电话及发传真催促贵司通知船名及船期,但至今仍无任何消息。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问题分析: :
现行食品检验监督框架下,发现假冒国外证书的手段有限。据了 解,案发前我局业务主管部门已针对国外三文鱼产品的检疫证书进行过 一次检查,也没有发现问题所在;口岸分支机构实施检验时,如果对证 书的真伪进行逐批核实,势必大幅提高行政成本并降低通关效率。
3
进口食品举报投诉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我局下属分支局收到某公民的《投诉举报信》,举报 深圳某公司进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分支局调查后,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不服告知结果, 以该告知书未编文号为由,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该举报人又向 我分支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案件的勘验笔录等案卷资 料。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件基本情况及问题分析
法制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3 3 2
进口医疗设备案 入境携带物处理案
3
3 4
进口食品举报投诉处理案
宠物猫证书案
1 3
进口医疗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我局下属分支局在对1台由深圳某公司报检进口的彩色 超声诊断系统(以下简称彩超)进行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货 证不符及标识不合格等问题。结合正在办理的某海关缉私局司法查询线 索,该局经排查发现,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共有36批40台经该局辖 区口岸进口的彩超涉嫌假冒和翻新,申报货值约为350万美元。我局已对 相关涉案企业开展立案调查,并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将案 件移送深圳市公安局,抄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仍在调查处理 中。
3 4
禁止进境物处理案 问题分析:
一是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原则和法定程序,擅自出 具证书;二是所属部门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证书流出;三是机场局 工作管理不完善,报检、施检及签证工作缺乏监督制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度全国进口法检商品贸易欺诈风险分析报告一、基本情况2016年,全系统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103号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180号令)有关规定,全年共实施法检商品重量鉴定193258批次,鉴定货物重量19.94亿吨。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扎实开展总局“口岸天平行动”,认真执法、严把国门、加强事前预警、狠抓事中监管、强化事后跟踪,对国际贸易短重欺诈行为形成了巨大威慑和有力打击。

全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上报进口法检商品对外索赔、行政处罚和警示通报案例326宗,涉及原油、铁矿石、煤炭、大豆等26大类459批次进口散装法检商品,其中对139个案例出具的172份检验证书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顺利执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33.42万美元。

2016年,进口法检数重量鉴定商品种类与上年度相比无重大变化,仍以资源性大宗散货为主。

主要商品种类为矿产品(主要为铁矿,其它为铜、铬、锰等金属矿)、原油、煤炭、大豆、天然气/石油气、粮谷、液体化工品、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原料性废物、动植物油等。

其中进口矿产品、原油、煤炭、大豆四大类商品占总重量九成以上。

全年共检验鉴定进口矿产品113339.9万吨,同比增长8.6%;进口原油36227.2万吨,同比增长19.7%;进口煤炭22548.0万吨,同比增长13.5%;进口大豆7473.5万吨,同比增长13.5%。

图1:2016年主要进口法检商品重量分布情况图2:2016年主要进口法检商品重量与2015年同比变化情况二、进口法检商品贸易欺诈短重风险分析(一)基本情况一直以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进口法检商品重量鉴定工作,尤其自2015年“口岸天平行动”开展以来,各直属局多措并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严查短重欺诈行为,积极协助企业索赔,对国际贸易欺诈行为形成巨大威慑。

2016年,全系统共检出进口法检商品短重39680批次、短重重量389.9万吨、短重货值4.98亿美元,与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33.0%、17.1%、4.8%,其中短重率超过5‰的进口商品12956批次、短重重量220.3万吨、短重货值超过2.6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9.3%、9.0%、26.1%。

受到各口岸检验检疫局严格把关的压力,涉及索赔的重大短重案例同比下降明显,然而短重在5‰以内的案例却大幅增长,国外发货人涉嫌利用合同条款实施“隐性贸易欺诈”。

另外,2016年短重具有商品种类范围广、短重金额大、高风险口岸多、短重风险因素复杂等特点,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形态,进口法检商品反欺诈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涉嫌贸易欺诈的主要商品根据短重重量进行统计,铁矿、原油、煤炭、天然气/液化气、大豆等五类商品的短重量分别占短重总重量的82.5%、6.1%、4.3%、2.3%、1.8%。

其余按降序分别为原料性废物、动植物油、成品油、粮谷、液体化工品等。

1.矿产品全年共检出进口矿产品短重14145批次,短重重量3218221.75吨,短重金额285939916.2美元,超过5‰的重大短重4680批次,短重重量1784610.2吨,短重金额146224130.8美元。

短重批次检出率为35.0%,重大短重检出率为11.6%,短重风险极高。

进口矿产品短重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析出明水。

国外部分港口在对铁矿砂装船时进行喷水处理,或者遇有大雨等恶劣天气时并不停止作业,大量水分会混入货物中。

上述外来水分被当做货物计算在装船重量之内,而这些含水量较高的铁矿砂经过长时间的航行,会渗出大量明水流入污水井,并被不断排放,从而导致在卸货港湿态重量严重短少。

二是水分含量差异。

由于进口铁矿一般以干态重量进行结算,像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铁矿虽然湿态短重的不多,但检验的水分含量常常高于装货港实际检测值,导致干态重量短少频繁而且严重。

三是装货港重量鉴定结果错误。

如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多数港口条件不良,因泊位水深有限,多采用锚地过驳的方式进行装货,锚地处于港外海域,一般情况下风急浪高,观测水尺容易产生偏差造成短装。

四是分装(卸)不均。

针对不同品质的铁矿分装在同一条船,国外港口大多数情况下只做全船货物的水尺计重,船舶抵达我国口岸实施中间水尺计重时,会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溢(短)装问题,其中也不排除发货人故意溢装低价货物、短装高价货物的欺诈嫌疑。

2.原油全年共检出进口原油短重971批次,短重重量239630吨,短重金额72641854美元,超过5‰的重大短重181批次,短重重量123279吨,短重金额36479025美元。

短重批次检出率为16.7%,重大短重批次检出率为3.1%,短重风险高。

进口原油短重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部分发货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实行贸易欺诈,串通装港鉴定人员采取高报密度、低报温度、伪造空距报告、以水充油等手段虚报瞒报,故意少发货。

二是原油中夹杂大量明水。

原油开采时一般都混有明水,由于装货港没有足够时间充分稳定,经过长时间航行,明水不断分离沉淀,卸港时测出的明水量一般比装货港多,也不排除存在恶意注水行为。

宁波局全年共在进口原油中检出明水3.89万立方米,折合同等体积原油价值超过1200万美元。

单船明水量最多约1750立方米。

3.煤炭全年共检出进口煤炭短重2604批次,短重重量167128吨,短重金额22546674美元,超过5‰的重大短重1182批次,短重重量122492吨,短重金额6914714美元。

短重批次检出率为11.9%,重大短重批次检出率为5.4%,短重风险较高。

进口煤炭短重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装货港鉴定结果不准确。

部分港口因受吃水条件限制,采用锚地过驳装载,而锚地往往风浪较大导致水尺观测出现较大误差,或者过驳货物不足的情况下依然按照装载计划重量签发提单。

二是“问题船舶”导致短重。

部分承运船舶状况较差(或变形)、水尺图表、标记不全或缺乏相关修正数据,装货港如坚持以水尺计重结果出具提单数,则有可能出现货量虚高问题。

4.天然气/石油气全年共检出进口天然气/石油气短重261批次,短重重量88728吨,短重金额32135160美元,超过5‰的重大短重88批次,短重重量85130吨,短重金额30772289美元。

短重批次检出率为11.4%,重大短重批次检出率为3.8%,短重风险高。

进口天然气/石油气短重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液化天然气作为危险化学品,需储存在-161℃左右,对船上货舱内温度控制要求较高,船方每航次卸货后需要保留部分液化天然气作为底仓防止船舱内温度变化太大,对船舱带来损害。

二是船方货舱容量有限,液化天然气由于低温储存不断气化,导致压力增大,船方自身循环系统不断将气体液化,维持动态平衡,当气化速度过大时需及时燃烧部分液化天然气以保证货舱压力稳定。

三是液化天然气作为该类船舶的航行动力燃料,在运输过程中大量使用消耗,另外船方为保证航行需保留足够的液化天然气。

5.大豆全年共检出进口大豆短重8574批次,短重重量71870吨,短重金额27987481美元,超过5‰的重大短重86批次,短重重量19154吨,短重金额6898518美元。

短重批次检出率为75.8%,重大短重批次检出率为0.8%,短重风险较高。

进口大豆短重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国际大豆贸易为卖方市场,贸易结算以装货港提供重量数据为准,发货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故意短斤少两,国内收货人因弱势地位,往往尽量避免与发货人产生矛盾,在数量短少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只能自己承担风险,维持贸易关系。

二是计重方式不同产生短重。

大豆贸易装货港基本采用岸磅或皮带秤计重,计重重量为发货人单方面提供,而收货人和承运人很难参与到计重过程,对计重数量缺少监督。

承运人往往通过水尺计重对装载货物重量进行验证发现短少,并提出抗议,但迫于多方面压力依然以发货人提供重量签发提单,造成卸货港重量短少。

6.动植物油脂全年共检出进口动植物油脂短重1409批次,短重重量21802吨,短重金额14816118美元,超过5‰的重大短重475批次,短重重量12500吨,短重金额8174940美元。

短重批次检出率为64.2%,重大短重批次检出率为21.7%,短重风险极高。

进口动植物油脂短重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国外供应商信誉缺乏保障,供应能力不足,或存在为完成提单数量而从多个油厂/油区东拼西凑的现象,其数量往往短少。

二是供应商为获得额外收益,将存放久、酸值和过氧化值过高的劣质油掺入新油,由此导致卸货时产生大量的高粘度油脚和严重挂壁现象,从而导致所卸货物短重。

三是供应商在密度上弄虚作假,进口棕榈油普遍存在密度虚高现象。

(三)短重风险高的口岸国家巴西:对铁矿砂装船时,为减少扬尘经常对铁矿砂进行喷水处理,因其取样化验经常在“注水”之前,矿砂中注入的水分是完全被当做货物计算在装船重量之内。

这些含水量较高的铁矿砂经过长时间的航行,会渗出大量明水流入污水井,并被不断排放,数量较多,从而导致在卸货港湿态重量严重短少。

江苏连云港局进口226批巴西铁矿,105批因明水问题导致短重超5‰,占总批次的46.5%。

巴西出口到中国的转基因黄大豆采取岸磅或皮带秤计重数据签署提单,由于岸磅或皮带秤精度原因或出口商故意使然,其数据较水尺计重重量经常出现短少问题。

由于黄大豆贸易往往以不平等合同条款采取装货港重量结算,严重损害了国内贸易方的利益。

朝鲜:多数朝鲜煤船船龄较长、状况较差、水尺图表不准确或缺乏相关修正数据,而朝方检验机构KIQC(朝鲜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委员会)通常依据水尺计重出具提单数,极易出现提单数虚高问题。

2016年山东局共对1392批次朝鲜煤炭实施衡器鉴重,其中短重809批,占58.1%,平均短重率为0.91%。

超比例(0.5%)短重546批次,占39.2%。

安哥拉:进口安哥拉SATURNO原油短重比例较高,短重数量较大。

经核查,短重原因主要包括装货港检测密度偏高和装货港发货量不足引起。

山东黄岛局对51批次进口安哥拉SATURNO原油重量鉴定,其中45批次发生短重,短重重量7690吨。

越南:越南原油蜡含量较高,凝点在30摄氏度以上,在低温卸货时极易形成挂壁和底量,卸净率低下;同时由于越南油多为海洋油,明水含量较高,到港后随着明水析出,导致频繁和严重的短量。

伊拉克:伊拉克巴士拉原油密度差异和明水析出问题是造成原油贸易短重的最重要原因。

在进口的伊拉克巴士拉原油贸易中,经常发现原油到港密度比提单密度偏小引起重量短少,并且舱底往往有明水析出也是短重的一个重要原因,给国内收货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广东大亚湾局全年共进口9批伊拉克巴士拉原油,其中检出7批大量明水,共4096吨,占总检出明水量的67.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