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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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海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表明,刘**于 3月29日晚以被故意伤害名义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初查,并对聚众斗殴张**等人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口头传唤刘**,刘**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斗殴另一方嫌疑人张**同案犯陈**,在张**到案后,办案民警直接xxx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办案民警多次敦促下,陈**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一审判决仅仅认定本案受到传唤归案的陈**系自首,而同样受到传唤归案的刘**却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于法于理都明显不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刘** 在案发后主动向派出所报案,虽然是以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名义去报案,形式上与自动投案有所不同,但刘**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思想上并不成熟,法律知识也有所欠缺,不可能正确意识到自己涉嫌的罪名。刘**在报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邀集他人斗殴的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而在受到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后,又第一时间到案接受调查,再一次如实供

述了邀集他人参与斗殴的事实,随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刘**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刘**仅仅叫了孙*、胡**来帮忙,并未要求孙*叫人前来打架,没有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应认定为普通聚众斗殴。

刘**在 4月30日讯问笔录中供述:“除了孙*、胡**,没有叫其他人了。他们我都不认识,都是孙*叫来的,是他自己叫的。”在 5月12日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和孙*和胡**的一个朋友共三个人,什么都没有拿,后来孙*叫来的人拿了两把刀和两、三根铁棍;对方有四把刀,铁棍约五根左右。”

而根据孙*在 5月10日讯问笔录中供述:“……我对刘**、胡**、张**三个人先走路去,我要回家拿东西,然后我叫“兄弟”开车送我回家拿铁棍去了”。通过以上供述可以看出,刘**并未让孙*叫人前来打架,也没有要求孙*拿器械来打架,刘**事先并没有预谋要持械斗殴,对于孙*叫来的参与斗殴的其他人,刘**事先也并不认识。所以,刘**没有同其他持械者形成聚众持械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参与持械斗殴的意思联络。

二、刘**并没有主动攻击他人,而是受到持械者的攻击,是斗殴的受害人

本案斗殴源于刘**和胡**等三人步行至**客家风情园时,被对方持械拦截,对方欲将刘**拉上汽车,孙*等人赶到,发生冲突,而对方又一伙人也赶到现场。刘**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赤手空拳,被动挨打,并在被追打过程中受伤。可见,刘**虽然参与了斗殴,但不属于持械斗殴,也没有主动攻击他人,属于斗殴受害人,对方将刘**和孙*打伤后逃离现场。

三、刘**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刘**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x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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