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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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后民事追认”的法律效果审视

“既遂后民事追认”的法律效果审视

“既遂后民事追认”的法律效果审视宋盈【摘要】“既遂后民事追认”在事实构造上表现为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的交叉重叠.在被代理人民事追认后,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三方法律关系出现“刑事已既遂,民事仍有效”的境遇.如此,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可兼容,诈骗犯罪从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普通诈骗转变为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三角诈骗关系.“既遂后民事追认”使得诈骗犯罪实际被害人由善意第三人转移至被代理人.民事追认的意义在于将事后同意视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纳入“有条件出罪机制”进行个别化判断.【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8页(P44-51)【关键词】既遂;民事追认;三角诈骗;事后同意;有条件出罪机制【作者】宋盈【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25一、问题的提出民刑交叉合同效果的认定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学者与刑法学者交相关注的理论热点。

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背景下,该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认定作相对分离,进而使得一直以来在学界占据支配地位的违法一元论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刑后民”“涉罪合同一概无效”等惯常思维和做法造成冲击。

以往民刑交叉案件所累积形成的司法经验在部分疑难案件的适用过程中开始“失灵”。

民刑法律关系分离处置与维护法秩序统一的内生矛盾,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表现尤为突出。

近年来,特别是在刑法学界,处于弱势理论地位的违法相对论在妥当处理涉罪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表现出较强的解释力。

刑事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并非一概肯定民事行为的违法性,涉罪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无效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涉众合同中单一合同效力认定的范式,但是在独立的单一合同效力的判断上仍然缺乏可资援引的规范基础。

关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场出发,采量变与质变的多维视角,将涉众合同中的单个借贷合同单独分离对待。

刑事答辩状模板范文

刑事答辩状模板范文

刑事答辩状模板范文杨某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中关于被告人杨某所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提出以下答辩状: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是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现由我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答辩,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理由和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杨某被指控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存在问题被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证人证言不一致、笔录记录有误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查和定罪,不能作为定罪的直接依据。

2. 犯罪事实不明确据调查机关透露,被告人杨某所涉嫌的诈骗罪行并未明确指明相关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亦未能从案卷中获取相关的实质性证据。

据此,答辩人无法确认自己具体是如何涉及到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的。

3. 证据链缺失辩护人发现,案卷中并未提供与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行为直接相关的证据链。

现有证据的缺失导致了证据链的不完整,丧失了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判刑的合理性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况,被告人杨某对本案的指控予以否认。

认为控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请求法庭对其充分发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其无罪。

三、辩护人的申请和请求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对本案的审理提出以下申请和请求:1. 要求法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链不完整、证人证言不一致等问题,要求法庭从严要求起诉方提供完全、准确的证据。

2. 要求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确,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杨某无罪,并彻底平反。

3. 要求法庭严格审查其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和请求,并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结语:在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了合理的答辩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

在审理中,辩护人将会积极配合法庭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为被告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

解读欺诈的答辩状

解读欺诈的答辩状

解读欺诈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本人xxx,身为被告,就涉及本案的欺诈指控进行答辩,并提供详尽的解读。

本答辩状旨在澄清本人的立场,并展示无罪的证据。

一、案件背景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原告声称本人参与一起涉及欺诈的事件,从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我向法庭郑重声明,对于涉及欺诈的指控,我予以否认,并愿意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二、证据解读在本案件中,我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澄清自己的无罪。

1. 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本人将提供与原告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这些记录显示了明确的沟通和业务合作关系。

这些邮件清晰地显示了双方参与交易活动的意愿,并无任何证据表明我有意进行欺诈行为。

2. 交易合同及支付记录我拥有与原告签订的交易合同文件,其中包括双方协议和业务细节。

这些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表明我从未有意欺诈原告。

同时,相关支付记录也将提供作为证据,证明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付款。

3. 财务报告及证明文件本人将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证明文件,以证明我从未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文件将清楚地显示本人合法运营和资金来源,无任何证据支持欺诈指控。

4. 证人证言除了上述证据外,本人将邀请相关证人作证,他们将提供关于本人诚实守信并无欺诈行为的证言。

这些证人包括业务合作伙伴和雇员,他们将提供真实和客观的证词,证明我没有参与欺诈活动。

三、对指控的反驳根据上述证据,我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如下反驳:1. 缺乏证据原告在指控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欺诈指控。

根据法律规定,指控方有责任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本人的欺诈行为,而这些证据在本案件中并未获得支持。

2.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我与原告建立合法业务合作关系,并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文件的存在以及付款记录的清晰可见证明了我的合法行为,与欺诈行为无关。

3. 职业信誉作为职业人士,我一直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并始终致力于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我的业务合作伙伴和雇员将提供证据证明我的良好信誉,证明我从未参与任何欺诈行为。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一、概述本文主要研究被害人的自陷风险在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陷入被诈骗的危险境地。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探讨被害人的行为对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影响,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

我们将对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在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

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 简述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主观故意性: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欺骗性: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这种欺骗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害人错误认识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侵犯财产权: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引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在探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被害人的自陷风险。

自陷风险,顾名思义,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过失,而主动置身于某种风险之中。

这一概念在诈骗罪的语境下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是否应为自己的决策负责。

在现代社会中,诈骗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

他们可能因为轻信、贪婪、疏忽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主动或间接地使自己陷入被骗的境地。

这种自陷风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被害人对损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

答辩小节1

答辩小节1

陈述环节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早上好,我叫卢凤香,来自于2017级法学5区,我的论文题目是《电信诈骗犯罪探析》,对于本次开题报告的答辩,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答辩:第一部分研究目的及意义我的研究目的在于,近年来,电信诈骗事件并不鲜见,对此事件的发生,我们不禁思考导致受骗的原因是什么,我从而研究本课题。

对于研究意义,需要强化法律知识,加强司法机制完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问题及建议:问题1、法律知识薄弱,2作案时间短,3危害性大,4主体隐匿性强5取证困难建议:1提高法律知识认知2落实实名制3完善电信诈骗相关立法4增强相关方面的监管力度研究方法针对本论文的写作,我主要通过文献查阅法及案例分析法来进行。

对于本论文的内容方面,我打算从电信诈骗犯罪概述、特点、类型、危害性及建议五个方面来着手进行研究写作,最后进行全篇论文的总结。

第三部分文献综述根据我查阅的文献来看,我国对电信诈骗犯罪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供了许多理论分析成果,在这里我简单列举了我国几位学者对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研究并得出的结论。

从中可以看出,导致犯罪有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显著性原因便是社会因素和个人意识薄弱因素的影响导致犯罪的产生和上当受骗。

第四部分进度安排在整个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通过以上几个步骤来进行……最终完成整个毕业论文的设计。

以上便是我的开题报告答辩的全部内容,感谢各位老师的听讲,敬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予以改正。

1、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诈骗的核心是制造虚假骗局,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或判断,从而自愿交付出财产。

2、电信诈骗犯罪探析这个话题如此常见,为什么还要选择?答: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与互联网变得息息相关,从一开始的电话中奖到现在的网络刷单、网购返利、到AI变声、AI换脸等科技手段。

作案手法不断升级,甚至使用VPN代理伪造网络环境。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一、自省深刻1. 人生的曲折与坎坷,如同一幅又一幅交织交错的图案,平淡无奇又充满着人生的辉煌与悲壮。

在追寻人生意义的过程中,不经意间,我竟然陷入了一场罪恶的漩涡——诈骗罪犯行为。

这个错误的选择,让我自己深切反思,意识到了自己究竟做了什么,犯下了怎样的罪行。

2. 我意识到,诈骗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是求取成功和幸福的捷径。

相反,它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后患。

在思考自己所做的事情的我也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是否真的只有这条道路。

由于急功近利、急于得到金钱的诱惑,我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对罪行的意识模糊不清。

二、意识的觉醒1. 随着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反省,我逐渐觉醒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

我理解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更是对社会、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性的背叛。

我深深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更是社会的败类,是不良行为的传播者。

2. 我开始接受全面的法制教育,深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和界限。

经过与法律专家的交流与交流,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白了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愈发意识到自己的愚蠢和自私。

三、认识与悔过1. 诈骗罪犯行为,是对社会和他人的背叛,更是对自己的背叛。

自觉认识到错误,我深切反省自己的内心,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不道德、不人道的行为。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内疚,认识到对不起受害者和社会,开始内心的悔悟。

2. 为了赎罪和弥补造成的伤害,我主动向受害者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起自己的错误。

我决心在未来的生活中,用自己的行动,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融入社会,奉献爱心,善良友爱。

四、矫正与改过1. 我接受了相关的法律教育和辅导,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服刑改造的过程中,我深刻反思自己的人生和行为,并接受了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明白值得人生追求的真正含义。

2. 我下定决心,认真规范自己的行为,重塑个人品德和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庭辩论被害人发言稿范文

法庭辩论被害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被害人,今天,我站在这里,不仅是为了陈述我的遭遇,更是为了寻求正义的伸张。

在此,我要感谢法院给予我发言的机会,让我有机会将心中的痛苦和诉求表达出来。

首先,我想简要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几个月前,我遭受了一起严重的暴力犯罪。

那天,我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犯罪嫌疑人的袭击。

他们毫无理由地对我进行了殴打,使我身体多处受伤,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折磨。

这一事件不仅给我个人带来了痛苦,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哀伤。

以下是我要陈述的几个关键点:一、犯罪事实的确凿性我相信,经过警方的侦查和法院的调查,犯罪事实已经十分清楚。

犯罪嫌疑人对我的攻击是经过预谋的,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

在此,我要强烈要求法院依法严惩凶手,还我一个公道。

二、犯罪给我的生活带来的影响自从遭受犯罪袭击后,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身体上的伤痛让我无法正常工作,精神上的恐惧使我夜不能寐。

我不得不辞去工作,接受治疗,生活陷入困境。

更为严重的是,我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未来充满了迷茫。

三、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诉求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惩罚。

这不仅是为了我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警示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

我坚信,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宁。

四、对家庭和社会的呼吁在此,我呼吁全社会关注受害者,关爱受害者。

我们要共同努力,消除暴力犯罪,让每一个人都能在阳光下生活。

同时,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治安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我们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和同事在我遭受犯罪袭击后给予的关爱和支持。

是你们让我有了勇气站在这里,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我相信,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

谢谢大家!。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是被控在诈骗案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非常感谢法庭给我表达自己认识的机会。

首先,我对于自己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和愧疚。

我今天站在法庭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辩护,更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表达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深深的歉意。

最初的几次买卖也是非常顺利的,我顺利地购买、出售这些股票和期货,结果收益非常高。

就在这个背景下,我的财务状况也有所好转,这让我感到非常骄傲。

但是,我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些投资产品是操作灵活的,价格波动大,具有很高的风险,只要稍有不慎就会被套牢。

我很快就陷入了应时不对的困境,我的股票和期货损失了大部分的价值,而我的债务却因为购买这些投资品种而变得越来越多。

此时,我领悟到我的犯罪行为的错误和愚蠢。

在这一点上,我真诚地感受到了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和担当。

但是,我不是唯一一个犯错误的人。

此次诈骗罪案件的原因不仅仅是我疏忽大意导致的,而是由于某些诈骗集团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了侵犯和破坏。

这些集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诈骗团伙,利用广告推销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各种投资产品,诱导被害人上当受骗。

我认识到我的错误和罪行,但我并不认同我是犯罪集团中的一员。

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也强烈反对诈骗行为,我渴望成为创造财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

我真心希望,通过我的确切认罪和积极赔偿等方式,能够证明我有内在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能力和意愿,同时也能够为我减轻一些惩罚。

最后,请允许我在此重申:我对此次行为深感懊悔和善意,希望法庭能够对我有所宽容和仁慈。

涉嫌诈骗的答辩状

涉嫌诈骗的答辩状

涉嫌诈骗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受到了一项涉嫌诈骗的指控,但我坚信自己的无辜。

我在此向法庭提出答辩,详细说明并辩解我的立场和观点。

首先,我要强调自己对于诚实和诚信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我始终将诚实和正直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原则。

我自豪地告诉法庭,我从未有过任何诈骗行为,也没有从诈骗活动中获利。

其次,我希望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我无辜。

我准备了数份文件和证据,它们能够证明我与涉嫌诈骗事件毫无关联。

第一,我已提供了我的银行对账单,其中清楚地显示了我的资金流动,没有任何与诈骗相关的交易。

第二,我还请来了多位证人作为我的辩护证人,他们将提供证词,证明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行为。

我相信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我并没有参与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诈骗。

对于指控方提出的证据,我也有相应的解释和反驳。

他们可能提供了一些涉嫌与我有关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我的犯罪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一一加以解释。

首先,指控方提供了一部份通信记录作为证据,声称这些记录是我与涉嫌诈骗的嫌疑人之间的对话。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这些通信记录可能已被篡改或伪造。

鉴于现代技术的高度发展,我们都知道通信记录很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我将请一位技术专家对这些记录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真实性或伪造的可能性。

我相信这将有助于打破指控方的证据链。

另外,指控方还提供了一些与我相关的文件和参与诈骗活动的其他嫌疑人的证词。

然而,这些文件和证词并没有直接证明我的罪行。

他们只是与我有某种关联,并不代表我参与了任何诈骗行为。

我将提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些文件和证词的可疑性和不可靠性。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一个诚实和守法的公民,一直积极配合警方和调查人员的工作。

我如实提供了任何相关信息并配合完成了调查程序。

这证明了我的清白和合作态度。

尊敬的法官,我相信以上的陈述足以辩驳指控方的指控。

我坚信正义会得到伸张,我会恪守法庭的决定并接受审判的结果。

谢谢您对我的审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普及,各种网络诈骗活动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这些诈骗案件往往有着明显的利益驱动,而被害人也因此成为了其权益被损害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来说,防范诈骗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处分意识。

一、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不足事实上,在不少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因处分意识不足而被骗,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还会因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而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例如,在某省的一起电话诈骗案中,被害人两次向骗子汇款了15万元,而之所以被骗,是因为他没有及时警惕,误以为是警方打来的电话,所以当骗子谎称其亲属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就没有多想,将钱款转过去了。

二、提高处分意识,拒绝诈骗鉴于此,提高被害人的处分意识成为了防范诈骗的关键。

具体而言,被害人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多了解防范诈骗的知识,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诈骗意识和诈骗防范能力,学会拒绝各类以诈骗为手段的非法活动。

例如,在某市的一起网上购物诈骗案中,被害人通过慢慢琢磨骗子行为,并核实物流情况后,及时报警并凭借证据在短时间内将骗子抓获。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被害人应该提高警惕,细心观察骗子行为,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那就是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

在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此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人们能够依法维权,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面对现代社会日益猖獗的各种网络诈骗行为,提高处分意识成为了保护自身和避免受骗的关键。

每一个人都需要学习和掌握防范诈骗的知识和技巧,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从而使自身和家庭远离诈骗的威胁。

如果被害人在遭受网络诈骗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在法律面前缺乏更尽责的行动,法律将无法保护其权益。

合同诈骗罪论文答辩自述模板

合同诈骗罪论文答辩自述模板

合同诈骗罪论文答辩自述模板合同诈骗罪论文答辩自述模板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甲方为权利人,乙方为义务人。

三、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2. 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随意变更价格。

3. 履行方式:(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2)乙方应按时按要求提供服务。

4. 期限:合同期限为( )个月/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方违约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3)乙方违约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四、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 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 同时,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且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向乙方要求提供服务书面报告,并对其进行审核;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书面报告,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全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签订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

(此处为附件,可以是合同的具体内容、相关证明等)以上是本人制作的合同诈骗罪论文答辩自述模板,供参考。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尊敬的审判长:我是XXXX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接受了XXX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成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

我已经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及其犯罪金额的基本事实,我没有异议。

二、我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XXX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被告人XXX在2019年11月因诈骗罪被拘留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

起诉书也认可了这一事实。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此,我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较少,且是初犯。

被告人X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他的初次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少。

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身体年老,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所迫,以及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

但现在被告人XXX已经归案认罪认罚,并且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犯罪所得。

因此,我恳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并考虑他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退回犯罪所得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XXX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首先,被告人XXX的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涉案金额较小,没有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其次,被告人XXX已经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看守所的教育和惩戒已经让他完成了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

他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并考虑到他个人的客观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诈骗的辩论赛题目

关于诈骗的辩论赛题目

关于诈骗的辩论赛题目
诈骗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因此在辩论赛中可以提出多个不
同的观点和论据。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辩论赛题目:
1. "诈骗行为应该被严厉打击",支持者可以从社会公平、法律
尊严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等角度阐述诈骗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打击诈
骗的必要性。

2. "诈骗行为是社会问题的产物",辩手可以从社会经济不平等、道德沦丧、法律监管不足等方面探讨诈骗行为的根源,以及应该如
何从根本上解决诈骗问题。

3. "诈骗行为是否应该区分轻重",辩手可以就不同类型的诈骗
行为是否应该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展开辩论,探讨轻重不同的诈骗
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4. "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辩手可以就个人在面对诈骗时的防
范责任和社会对于预防和打击诈骗的责任展开辩论,探讨个人和社
会在诈骗问题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辩论赛题目,每个题目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讨论,包括法律、伦理、社会学等多个方面。

希望这些题目能够为你提供一些启发。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一、本文概述自我答责,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个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责任与自我归责。

这一概念强调了犯罪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自我答责原则,分析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

文章首先将对自我答责原则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自我答责原则在不同类型犯罪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其在判断犯罪者主观恶性、量刑轻重等方面的具体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对自我答责原则与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刑法基本概念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内在逻辑和相互关系。

文章还将对自我答责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挑战进行探讨,如如何准确判断犯罪者的自我答责能力、如何平衡自我答责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自我答责原则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刑法中自我答责原则的理解,明确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标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自我答责的基本理论自我答责,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个体在犯罪行为中应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伦理和法理基础。

它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后果的追究,更是对个体道德责任和伦理选择的考量。

自我答责理论在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刑法对个体自主性和道德责任的要求,也是实现刑法公正和威慑功能的关键。

自我答责强调个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选择。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个体在意识自由状态下作出的选择,因此个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种负责不仅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更是对个体道德意识和伦理选择的拷问。

自我答责要求个体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诚悔过是自我答责的重要表现,它体现了个体对犯罪行为的深刻反省和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态度。

同时,个体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体现其对自己行为的负责。

反方:被告人于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反方:被告人于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审,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针对本案例,被告人于飞的行为够不够成诈骗罪,我方所持观点是被告人于飞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本次辩题的最主要交锋点诈骗罪上分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根据诈骗罪的概念,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分析.本案中非法占有的为国家财产,然而虚构隐瞒的对象是司机.理由一,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刑法学(第五版)第510页指出诈骗罪的客体必须是单一客体而不是复杂客体。

第52页指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于飞行为所致的犯罪客体有两名值班人员鲁临风和宋小雨、通行车辆的司机(缴费上高速的人)以及国家财产(收费站),从中可以看出于飞的行为所致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非单一客体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求,即不能构成诈骗罪。

理由二,从诈骗罪本身构成要件上看。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刑法学(第五版)第509页指出诈骗罪构成要件有要件一,首先必须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且实施诈骗手段,有诈骗行为和被害人必须受骗。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于飞隐瞒真相是冒充收费站人员对缴费上高速人员隐瞒了身份,而我们的缴费上高速的司机是受骗人。

要件二,受骗人是自愿主体,是自愿交付财物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自愿交付财物是缴费上高速的司机,但是他们只是形式上的受骗主体,而实质上真正的财产受损主体是国家财产.缴费上高速的司机是自愿受骗主体,但是要件三指出,受骗人财产必须受损,从案例中可见,受骗人是过往的缴费上高速的司机而缴费人的财产并未受损,真正受损的是国家财产。

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转贴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原作者:张明楷一、问题的提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行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从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

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内容?欺骗行为是否仅限于就事实进行欺骗,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的内容)?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欺骗的方式)?在对方已经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欺骗的类型)?欺骗行为是否具有程度的要求(欺骗的程度)?本文旨在对这些于海外存在激烈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欺骗的实质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

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

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承诺与对外来风险合意-精选文档

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承诺与对外来风险合意-精选文档

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承诺与对外来风险合意-精选文档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承诺与对外来风险合意一、风险管理概念(一)风险刑法中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行为人或者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创设了一个刑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使得这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构成要件而实现构成要件之结果,在客观上带来的风险显著提高,行为人或及其第三人就要为带来的风险结果负责,也就是认为风险在其管理的范围之内,其需要对结果的发生负责。

按照这一基本原理,任何人在进行行为时,必须安排好各自的行为的风险的发生,防止其行为对社会交往生活中的其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假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则需要对其进行负责。

(二)风险的认知判断风险的人判断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属于不同类型,刑法研究中,前者属于事前判断,后者则需要根据一定的判断经验法则来进行,在一定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判断很容易就可以得出该行为。

例如a 将一个烟头丢弃在酷夏干枯的树林里时,结果引发了一场灾难性的火灾,在这里,a所丢弃闪烁着火星烟头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时显而易见的,判断的标准也是一种极其有可能的标准所做出来,这个作出是依据着一般经验法则所作出,人们通常可以基于一定的认识基础上进行作出,但是依旧可以被推翻,比如事后那个烟头被人发现而踩灭,由此风险就不负存在了,因此根据风险和因果分析来看,两者之家属于对立关系,只要事后的结果是原因,那么事前的风险肯定是存在的。

因此原因结果都在事后进行判断一个事前的风险是否成立。

人们将可以促成构成要件的结果的每个原因都认定为风险因素,那么这些风险因素便会使发生危险升高,没有这种风险因素即不会有该危险增高,所以对于行为人对结果的促成,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条件去实现――即通过创设一个客观的风险来实现,但是这种风险我们在研究之初没有任何限制,在学者们看来这种将具体的构成要件以风险归属来替代,是将其构成要件大类化,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判断,但是我们对于那种社会日常生活举止的行为予以排除。

论捐款诈骗

论捐款诈骗
情况还不错,有奥迪车有房产,并没有他们自己说的那么贫困,有骗捐嫌疑。参见“夫妻有房有车有店仍众筹25万 救女水滴筹:爱心款原路退还/2018/07/27/ARTIv8uCNo3RdeMCkQqGQn3518O727.shtml,最后 访问篇新闻资讯;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捐 款诈骗”,检索到的结果仅有1个——蒋某诈骗案【叫检索“募捐诈骗”,没有检索到符合条件的 数据。由此可见,大量的捐款诈骗行为还仅仅停留在道德评价层面,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惩罚。
(二) 虚假募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以前文所提及的“罗尔事件”为例,一方面此类事件使得捐款人的捐款目的落空,遭受了财产 损失;另一方面也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使得慈 善募捐的公信力在我国大幅降低,给社会的慈善事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虚假的募捐行为不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形态,在道德上是应当被谴责的行为;而在法律上,这 种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法益,另外一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 的冲击,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很多人呼吁严厉打击虚假募捐行为。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 已经对某些类型的虚假募捐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例如,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第3款即规定了 “以 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罚,然而,这一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仅仅是“赈灾募捐” 当中的诈骗行为,在其他类型的捐款诈骗行为上仍然缺少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还是需要借助细致 化的学理分析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 捐款诈骗行为的研究现状 目前学界对于捐款诈骗行为的系统化论述较少,且观点不一。部分学者认为捐款诈骗的行为当 中,被害人明知财产会产生减损却仍然处分财产,应当自我答责,因此捐款诈骗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冏部分学者认为,捐款诈骗当中,被害人捐赠财产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所导致的,被害人的 财产损失可以归责于行为人,因此捐款诈骗应当被依照诈骗罪处罚。〔7】此外有一些针对具体的热点 案件进行分析的文章,比如“罗尔”事件,有一些学者认为罗尔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有一些学者认 为罗尔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于法无据。同 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捐款诈骗行为的关注也很少,有很多的捐款诈骗行为最后都没有被认 定成为是刑事犯罪而只认定成为了行政违法或者是其他犯罪,比如“赖爱春不服赣州市劳动教养管 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45678[9]o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此类问题的关注也很少,前文当中所提及的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当中,仅仅涉及了一句“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依 照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但是这一解释仅仅规定了''以赈灾名义”所实施的诈骗,却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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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以“自我决定”为依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客观归责原则之一。

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一般原理与诈骗罪构成要件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则和分则联系,促进刑法理论的纵深发展。

要成立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必须具备适格的答责能力、答责对象和答责时间。

在诈骗罪中,只有存在有效的被害人自我答责才能阻却诈骗罪成立。

由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自身法益,为此,对于他人、国家、社会法益进行答责是无效的。

本文除引言外,共三章,现将各章节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是被害人自我答责及相关刑法问题。

该章节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第二部分介绍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介绍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与近似理论的异同。

第二章是被害人自我答责诈骗罪中的运用。

该章节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成立要件;第二部分介绍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律效果;第三部分介绍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排除适用。

第三章是被害人自我答责在诈骗陷阱中的运用。

该章节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诈骗陷阱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意思表示形式;第二部分阐述在诈骗陷阱中被害人的自我答责对行为人行为的影响;第三部分是从被害人自我答责角度分析诈骗陷阱中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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