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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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质检总局2004年111号公告)

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质检总局2004年111号公告)

2004年第1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以下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接受检验检疫。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

特此公告。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提交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质检总局第2号公告(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质检总局第2号公告(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予以公布(见附件)。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口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二、西藏自治区与邻近国家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并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由西藏检验检疫局审批。

三、对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

四、2001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已经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废止。

五、引进植物种子和苗木的进境审批办法,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二00二年一月八日附件: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一、动物检疫审批(一)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二)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一)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二)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三)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四)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五)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六)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七)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
第四节 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统称出境植物检疫物)实施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 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 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




1.出境植物检疫物的内容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 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 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 (简称种苗)。 (2)植物产品。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 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豆类、木材 类、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籽和油类、烟草类、茶 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 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以及其他类等。 (3)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 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 检疫物。

2.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审批机关对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 同或协议中订明。 《进境动植物险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 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油料类 中药材类 蔬菜类 干坚果类 粮谷及制品类 植物源性调料类 其它植物源性食品类
(二)、进出口商备案程序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A、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 为:)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 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 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 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 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 员取得联系。 B、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 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 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对进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特别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对 加工、储存企业进行审核,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 单》。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出具《进口粮食检 疫初审联系单》。 企业再次申请的,在新疆本地加工的,有所在地分支局审 核前期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下脚料处理、防疫消毒、 溯源记录等情况,并出具《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调往内地加工的,有当地直属局再次出具《进口粮食检疫 初审联系单》。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F、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 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 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 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关于进境种苗检疫审批及后续监管流程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进境种苗检疫审批及后续监管流程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进境种苗检疫审批及后续监管流程的思考及建议本文针对我国现今引进国外种苗的检疫审批程序及后续监管工作流程的一些探讨,整理出农业部、林业局与质检总局三个部门间审批依据的出入之处及因此引起后续监管工作困难的可能情况,并提出三点建议以改进当前现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及通关效率。

标签:进境种苗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种苗检疫工作主要包括检疫审批、口岸检疫查验和后续检疫监管等环节。

目前进境种苗检疫监管涉及农业、林业、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各部门均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办法,分别对引种申请、审批程序及检疫监管等进行具体规定。

这种多部门管理的体制,导致进境种苗在检疫审批、后续检疫监管等存在职责交叉、职能不清、不利于有效监管等弊端,同时也给引种单位带来困惑,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客观上限制优良种苗品种进口。

1 进境植物种苗检疫审批方面检疫审批制度是对具有较高风险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一种植物检疫管理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目前检疫审批由多个部门负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疫审批分工不明确。

农、林部门在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种苗审批存在交叉的情况,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规定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这种审批分工明确情况,可能出现同种种苗不同审批意见和检疫要求,给口岸检疫部门执法工作带来困扰。

二是审批意见缺少科学支撑。

农、林部门对进境种苗采取隔离种植主要以是否“首次引进”,以及隔离试种监测是否发现疫情为依据,未充分考虑不同种苗类型疫情风险和生长特性。

三是审批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针对性不强。

审批部门主要通过引种单位了解产地疫情,对口岸检疫部门在进境种苗中截获的有害生物信息掌握少,提出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名单针对性不强,未能很好的指导口岸检疫部门开展现场查验及实验室工作,有效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

服务指南编号26005

服务指南编号26005

服务指南编号:26005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二)过境动物;(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动植物检疫目的和任务
3、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 物、铺垫材料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 物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二、法律法规体系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核销 重新申请办理 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5、口岸检验检疫 报检 产地检疫 隔离检疫 口岸查验 实验室检测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 – – – – –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说明过境路线 特殊需要的,提交书面申请,防疫措施、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巴西 剔骨牛肉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动物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 过境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申请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 可证》。

进境植物检疫各个部门审批流程

进境植物检疫各个部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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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进境植物检疫申报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未经口岸或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7、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需要有什么资质,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二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一、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插条松属:苗、接穗橡胶属:芽、苗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1、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2、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3、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1、特许检疫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①、活动物〈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3〉屠宰用哺乳动物;〈4)野生动物;〈5〉过境动物;〈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1〉伴侣动物(犬、猫等):〈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国家局负贵审批:〈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包括:1.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26005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2.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3)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特殊程序无。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见表1、表2)(三)审查方式采用网络申请方式申报,网上审查电子文本。

三、监督检查要求为了严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仸追究机制,动植司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2.《动植司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3.《动植司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
转基因产品还须查验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农业转基因生物 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 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六)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 微生物
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1、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1)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
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2)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 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 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 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植物源性饲料:是指源于植物或产自于植物的 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 原料。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 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办理检疫 审批手续。
但有些产品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 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重要考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6)陶瓷土粉 (7)植物生长营养液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 关单》。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3)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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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范围:
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大豆、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的需特许审批的种子苗木、鳞球茎等繁殖材料等。

二、审批机关: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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