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广电总局:明年4月起境外影视无许可不得网上播
广电总局:明年4月起境外影视无许可
不得网上播
广电总局:明年4月起境外影视无许可不得网上播放
新浪科技讯 9月5日下午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日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指出,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知》明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
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在本网站播出。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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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6年4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蔡赴朝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修改以下5个规章。
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局长聂辰席2018年3月6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最新《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版的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于2016年修订,那么,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起草了《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法透明度,提⾼⽴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10⽇前,通过以下三种⽅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通过⽹站⾸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式将意见寄⾄:北京市宣武门外⼤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邮件⽅式将意见发送⾄:。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 2016年2⽉6⽇ 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电⼦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等活动,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式将图⽂声像等信息编辑后封装存储到磁、光、电等记录介质上,通过内置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电⼦阅读设备、电⼦显⽰设备、数字⾳/视频播放设备、电⼦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能够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化的⼤众传播媒体。
电⼦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HD—DVD ROM、BD—ROM 等)、⼀次写⼊式光盘(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现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1年12月10日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举行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第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听证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九条听证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六大变化
2016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六大变化5月31日,被业界视为出版物发行的“最高层级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与2011年3月25日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做出了若干重要调整。
其中最大的变化为“一增一降三取消”,即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此外,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由“审批”改为“备案”。
除了上述条文,对外资也相对放开,2011版《规定》中的“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在2016版《规定》中删除。
同时,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新变一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与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新增了“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的资质、申请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1000字的篇幅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则明确“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开列了申请材料清单。
新增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是《规定》中分量最重、业界最关心的内容。
之所以说此条文关系甚大,一是因为涉及到巨大的中小学教科书市场,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存在争议。
2002年,招投标制度在安徽省、福建省和重庆市进行了试点,并于2005年扩大到15个省市。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省市的邮政部门和民营公司获得了发行权,例如云南邮政取得了当地市场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
但由于种种原因,2008、2009年大部分省市停止了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默认由以前具有发行权的机构来承担发行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C a b l e L a b s( 美 国有线 电视 实验 室 ) 、 华数集团 、业媒智汇 ( Me d i a P a r t n e r s
A s i a ) r 年 l 0月 共 同 发 起 , 并 决 定 届峰 会l 华 数 集 川 负 责 办 。 峰 会
广电行 , l k l t g i f r l 新发腱。
第二十五 届媒体融合技 术研讨会 ( I C T C 2 0 1 7) 盛大启幕
I 1 月 I 5 日, 第 二 十 五 媒 体 融 合
技 术昕 I 寸会 ( 1 C TC 2 0 I 7 ) 在 杭 州 西 湖畔 扎 开 序 幕 ,本 届大 会 卡题 怂 “ 加
励创新发展模式 , 着力推动制播 、 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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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各相 关 单 位 领 导、 【 词内 外 有 线 网 络 公 司的 高管 和 资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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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I 1 品 ,进 行 现 场 实 物 演 示 和 展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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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3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新规:电视剧公示阶段不得变更剧名
新规:电视剧公示阶段不得变更剧名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广告》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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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1月24日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发放、使用、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管理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便民的原则。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涉及许可证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发放、注销、吊销的许可证在政府网站或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第五条许可证设立,是指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决定以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作为许可证件。
许可证设立,必须以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依据。
第六条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的设计。
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与设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新广出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近年来,广大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但是,一些报刊出版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采编不规范,审核不严谨,把关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切实维护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落实导向管理全覆盖要求,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个标准,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贯彻落实到新闻采编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特别是要贯彻落实到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领域;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方法手段,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统一管理要求。
进一步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统一严格管理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及其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新闻采编与经营两分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采、编、发工作流程,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建立新闻消息来源核实核准机制,多方核实新闻事实,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2024年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年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新闻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言论自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促进社会进步,推动文明传播。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新闻信息服务主体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确保其合法地位。
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不得从事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身份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不得冒用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传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评价新闻信息。
第三章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信息,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对新闻信息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片面报道或夸大事实,不得恶意抹黑。
第四章新闻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保证用户留言的真实性,及时回应用户的反馈和意见。
第十五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网络谣言,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第十六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七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得限制竞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国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管,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许可证。
新闻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发放,对新闻出版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未经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新闻出版许可证的颁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有符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济实力和场所设施等。
新闻出版总署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同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新闻出版总署会依法发放许可证。
在新闻出版许可证颁发后,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新闻出版总署也会加强对持有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的新闻出版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体来说,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中国针对新闻出版活动的一套制度,通过许可证制度实现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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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颁行多项规定规范消防工作
广电总局颁行多项规定规范消防工作广电总局颁行多项规定规范消防工作近年来,由于电视剧、电影等大型影视制作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广播电视行业消防工作的关注与担忧。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广电总局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消防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建立起广播电视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广电总局规定,广播电视行业的单位、场所负有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进行相应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广电总局要求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消防教育,提高广播电视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
二、完善消防设施和设备广电总局规定,各广播电视单位和场所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警报器等。
同时,广电总局还强调,广播电视行业的单位和场所要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广电总局还要求广播电视行业的单位和场所制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规程,合理布局和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可靠性。
三、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广电总局要求各广播电视单位和场所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各类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广电总局要求各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此外,广电总局还要求加强对各类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广电总局规定,各广播电视单位和场所要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
火灾应急预案要包括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路线和集合点、应急疏散途径等内容。
广电总局还要求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与消防部门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政府公文的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解读
政府公文的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解读近日,政府公文的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公文的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规定,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
这意味着政府公文的发布和管理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这一规定对政府公文的发布程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政府公文应当经过审核、审定和签发等程序,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公文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内容。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政府公文的质量和可信度,为公众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再次,这一规定对政府公文的发布渠道和形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政府公文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渠道进行发布,同时可以适当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传播。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扩大政府公文的传播范围,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此外,这一规定还对政府公文的保密工作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政府公文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政府公文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公共利益。
最后,这一规定还对政府公文的监督和评估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政府公文的发布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政府公文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政府公文的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提高政府公文的质量和可信度,加强信息的传播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新闻出版和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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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
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
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
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
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
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
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
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
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