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DAB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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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关于工程纠纷解决实例分析吴欣宇

FIDIC合同关于工程纠纷解决实例分析吴欣宇

FIDIC合同关于工程纠纷解决实例分析吴欣宇发布时间:2021-08-10T10:33:51.457Z 来源:《建筑科技》2021年9月上作者:吴欣宇[导读]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承担过许多大型工程的咨询业务,组织编写了许多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方面规范性的文件,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机构的承认并采用。

西南科技大学吴欣宇四川绵阳 621000【摘要】: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承担过许多大型工程的咨询业务,组织编写了许多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方面规范性的文件,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机构的承认并采用。

我国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承包的方式已经有十多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各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和承包商都能按照这些办法、规定及国家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履行合同,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缩短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改变了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队伍的观念及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等诸方面的关注程度。

关键词:合同争议;FIDIC;工程纠纷一、解决的案例分析1.1 案例背景四川省成都市某商住综合楼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约72000平方米。

2016年10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参照四川省造价总站9月份发布的信息价对材料价格自主报价。

工程始于2016年11月,耗时一年多才完成。

该项目在2016年12月通过了验收测试。

2017年1月,该工程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对于c30混凝土的调价直接引发了承包商与发包商之间的工程纠纷情况,双方对c30混凝土的价格调整计算方法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

承包商认为施工阶段的信息价格应与投标时的信息价格进行比较业主同意在施工阶段的混凝土信息价格应与承包商所报工程量清单中 c30混凝土的单价进行比较。

DAB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应用

DAB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应用

浅议DAB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争议裁决委员会(dab)的成立过程、实际工作程序、效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及笔者的有关思考。

对于即将采取dab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国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工程争议裁决委员会dabfidic争议裁决委员会(dab)作为fidic 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中新增的合同管理工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dab已成为大部分工程项目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共识。

笔者根据所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操作,详细介绍了dab的成立、现场访问及争议提交的程序,并对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

工程简介博茨瓦纳骆察尼大坝项目是由博茨瓦纳政府全资新建的一个大坝项目,位于离首都哈博罗内约360km的蒙那塔拉村上游2km。

合同名称:骆察尼大坝及附属工程,合同编号:pr.10/3/3/09(xii)。

业主为博茨瓦纳水务部,工程师为smec arup cpp joint venture。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sinohydro)于2008年11月中标承建。

包括一座1500m长,30m高的粘土直心墙堆石坝,净宽180m的钢筋混凝土溢洪道,进水塔,一座饮用水泵站和6km灌溉管线。

合同总价p742,566,007普拉(约合9300万美元),均为当地币支付。

主要工程量有土石开挖约183万m3,坝体填筑总量143万m3,基础灌浆:33140m,混凝土:2.5万m3。

合同工期912天,2009年4月6日正式开工,2011年10月4日全部完工,缺陷责任期365天。

合同条件《合同通用条款》采用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所编写的《用于雇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专用合同条件修改内容不多,主要是调差公式、当地劳务、环境保护等。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详尽完善,合同条件相对公平、规范典型。

合同语言为英语。

fidic红皮书合同条款争端解决探讨

fidic红皮书合同条款争端解决探讨

建筑经济CONSTRUCTION ECONOMY第 41 卷第 3 期2020 年 3 月Vol.41 No.3Mar. 2020摘要:FIDIC 红皮书合同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其发展的三个阶段加以概括,即争端解决方法由争端解决的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争端解决的主体由工程师-仲裁向工程师-DAB-仲裁方式的转变;工程师作用的加强与工程师行事的权利限制;DAB 功能的完善与DAAB 预防争端功能的建立。

分析不同版本红皮书争端解决条款,认为工程师和DAB 的功能设置、权利配置和权力制约是FIDIC 红皮书争端解决机制安排的主要体现,也是其在争端解决方面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FIDIC ;红皮书;争端解决;工程师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 (2020)03-0034-04DOI :10.14181/ki.1002-851x.202003034Research on Dispute Settlement of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LI Dezhi ,LI Suo(School of Management ,Shenyang Jianzhu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68,China )Abstract :The FIDIC red book contract dispute settlement can be summarized through its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 ,that is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thod changes from the single dispute settlement to the diversity ;the change of the main body of dispute settlement from engineer-arbitration to engineer-dab arbitration ;the enhancement of the role of the engineer and the restriction of the engineer ’s right to act ;the improvement of DAB func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DAAB dispute prevention func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spute settlement clauses of different versions of the red book ,concluds that the function setting ,right allocation and power restriction of the engineer and DAB are the main embodiment of the arrangement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he FIDIC red book ,as well a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DIC red book in terms of dispute settlement.Keywords :FIDIC ;red book ;dispute resolution ;engineer 自1957年红皮书第一版正式发布并推广使用以来,避免合同纠纷,有效解决合同争端,降低争端解决成本一直是FIDIC 追求的目标。

试论DAB争端解决机制

试论DAB争端解决机制

试论DAB争端解决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现,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方面,与国际市场的互动与合作也愈来愈频繁。

这样的形势就要求我们要着力研究FIDIC国际工程合同。

FIDIC 国际工程合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总称,是目前国际工程建设领域内最为通行与权威的工程合同文本。

在1999新版红皮书中,FIDIC规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取代工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

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工程索赔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DAB争端解决方式概述DAB全称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是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意思。

DAB程序被认为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

(一)DAB的功能争议评判委员会要定期访问工作现场,熟悉项目的工作细节。

还要及时了解现场的工作进度,问题。

当一个争议被提出的时候,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完成审议,做出一个专业与及时的决策。

(二)DAB的特点1、公正性通常包括三个专业的人士,由缔约双方选择出来。

一名由雇主推荐,经承包商同意;另一名由承包商推荐,经雇主同意;第三名由已选定的两名成员提名推荐,经雇主与承包商同意,并任命为主席。

在选择委员时,委员会还规定了一些对于委员的限制,以保证选出的DAB小组是经验丰富,德高望重,公正与独立评审小组。

2、透明性首先DAB工作小组的三名成员即都是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委任的。

其次,在协议的通用条件中,都有关于DAB的工作程序的规定,这一程序分三大部分:一是关于现场考察安排;二是向委员会提供项目相关文件;三是评判与听证程序、四、雇主与承包商对委员会的授权。

这三个程序在很大一部分程序上也保证的工作的透明性。

3、效率性DAB的效率性不仅表达在时间上,还表达在成本费用上。

本质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以相对于仲裁来讲,DAB程序简单,易于操作,为争端的解决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2021年江西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每日一题(第753套)

2021年江西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每日一题(第753套)

【单选题】-某土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某月计划工程量为3200m3,计划单价为15元/ m3。到月底检查时,确认的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为2800m3,实际单价为20元/ m3,则该工程的计划工作预算费用(BCWS)为( )元。
A.42000 B.48000 C.56000 D.64000
【答案】B
【解析】 计划工作预算费用 (BCWS) =计划工作 量×预算单价=3200×15=48000
【单选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中,水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属于生活污染源 的是( )。
A.杀虫剂 B.化肥 C.农药 D.重金属
【答案】A
【解析】 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有: (1)工业污染源:指各种工业废水向自 然水体的排放。 (2)生活污染源:主要有食物废渣、食 油、粪便、合成洗涤剂、杀虫剂、病 原微生物等。 (3)农业污染源:主要有化肥、农药等 。
【答案】B
【解析】 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控制 前,首先要分析和论证目标实现的可 能性。进度目标分析和论证的目的是 论证进度控制目标是否合理,进度目 标有否可能实现。如果经过科学的论 证,发现目标不可能实现,则必须调 整目标答案A落实进度控制的措施是 项目具体实施阶段的内容;答案C和 答案D,决定进度计划的不同层面及
【单选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的第一责任人是( )
A.监理工程师 B.业主代表 C.项目总工程师 D.项目经理
【答案】D
【单选题】-在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中,投资控制的任务包括______。
A.编制建设项目总投资切块,分解的初 步规划 B.编制设计和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 控制其执行 C.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 D.编制施工预算 E.负责工程付款审核
【答案】B
【解析】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 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 相关连带责任。

最新FIDIC DBO合同条件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分析1论文

最新FIDIC DBO合同条件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分析1论文

FIDICDBO合同条件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分析(1)论文内容提要 FIDIC于2008年出版的DBO合同条件的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延续了FIDIC 99版“索赔一争议评判委员会一友好解决一仲裁”的体系,但对于业主和承包商间索赔程序的对等性,争议解决条款中各阶段的程序衔接,以及如何进一步预防争议的产生等99版体系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均予以了相应的回应和改进。

本文对DBO合同条件中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相对于99版体系的回应和改进部分进行分析。

关键词 DBO合同条件索赔争议评判委员会(DAB) 设计-建造-运营(DesignBuild and Operate,DBO)模式近十几年来在国际上广泛应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其在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需求日益强烈。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应此需求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DBO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各参与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国际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分歧和争议的产生,因此国际知名的合同范本非常注重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的不断完善。

除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外,1999年FIDIC 出版的三个主要合同范本(下文简称FIDIC 99版)均采用“索赔一争议评判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一友好解决一仲裁”的体系处理国际工程中的分歧和争议。

该体系在多年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但也存在尚需讨论的问题。

DBO合同条件的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在延续上述FIDIC 99版体系的基础上,对多项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和改进,使规定总体上更为完善、有效。

本文主要对DBO合同条件中对该体系的回应和改进部分进行分析。

一、DBO合同条件的索赔规定 DBO合同条件中承包商的索赔和业主的索赔均包含在第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中,与FIDIC99版相比重点关注了如下内容。

fidic工程施工案例

fidic工程施工案例

案例:FIDIC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一、工程背景某国的一项公路工程,全长约为50公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施工。

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施工内容,中标合同价为1.5亿美元,工期为24个月。

施工方为我国某大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业主为某国政府部门,以下简称“业主”。

二、合同履行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积极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如下几个问题:1. 设计变更:由于业主方在设计阶段对部分路段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原有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从而增加了施工成本。

2. 工程量增加: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提出了增加部分工程量的要求,施工方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同时,相应的施工成本也得到了增加。

3. 不可抗力因素:在施工期间,该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进度。

三、争议产生及解决1. 争议产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业主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提出了质疑,认为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

施工方则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应予以理解。

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2. 争议解决:双方决定采用FIDIC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选定了争议解决委员会(DAB)的成员。

在DAB的调解下,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最终,DAB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裁决,认为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DAB要求业主方支付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

四、案例启示1.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本案例中,合同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操作,有效减少了争议的产生。

2. 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的处理:在本案例中,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导致争议的主要原因。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分析[摘要]分析了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产生的一些主要的原因,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争端的解决程序、解决方式, 并对争端裁决委员会和争端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对比分析, 指出了国际工程项目提请仲裁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国际工程,纠纷,解决方案建设工程合同中借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造价等进行约定,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准确、严密、详尽的条款统一下来,用以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大型国际承包工程有时需签订数十份合同,合同期限长、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增加了履约的复杂性。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端产生原因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争端应作广义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履行的不同理解和看法就可能引起争端。

凡是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端,均应包括在内;也包括对工程中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

国际工程项目争端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1 合同的缺陷或错误表现为合同文件不真实、用词不严谨不准确, 甚至前后矛盾。

在国际合同谈判和签订时,重要的是合同条款要明确,用词准确。

把潜在的可能对一方不利条款进行约定,分清不可预见事件的责任。

在双方的工作范围、材料和施工工艺、工程的开工和工期、工程的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要认真、细致,考虑周全。

1.2 合同中双方权利、责任、风险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在国际工程合同中,设计责任的承担引发的争端是最为常见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很难断定问题是由设计方承担还是施工方承担。

另一个常见的是由于业主的干扰( 尤其在设计阶段) 使工程费用增加而引发的争端。

这类问题双方应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对其权利及参与的后果给予明确。

对于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在FIDIC中有规定,可参照。

1.3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国际承包市场竞争激烈, 承包商采用低价夺标策略,而建设方由于建筑成本的增加, 预算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程序下面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争端的解决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介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期争端的解决程序,并不影响工程师处理争端的程序,当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一方仍不满意DAB或DRB 的建议,还可提交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

DRB与DAB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双方认可和接受,并得到执行。

1、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isputeReviewBoard,简称DRB)是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它最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附录中借鉴美国的经验而提出的。

DRB的出现代替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也克服了工程师自己解决争端的种种弊病。

DRB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处理和仲裁或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解决争端方式。

这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特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诉的性质,即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性质的解决争端方式。

通常的争端评审委员由3名成员组成,由业主方与承包商各指定一名成员,再由该两名成员聘请第3名成员。

如双方决定采用DRB方式,则应在合同正式开始改造之前组成争端评审委员会(DRB),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开始工作。

2、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它是对DRB方式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DAB方式最早是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DAB)也是一种ADR,即非诉性质的争端解决的方式。

浅析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的DBA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的DBA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的DBA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基于DAB法律适用尚不规范的现状,对DAB协议的法律适用、实体法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法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FIDIC;法律适用;DAB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总称,是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应用最广泛的通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作为土木工程合同“圣经”的FIDIC国际工程合同,已经广泛应用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实施的国际工程项目中。

为顺利完成合同要求,FIDIC在红皮书补充规定中引入了争议解决委员会(DAB),并制订了较为详细的规则。

DAB方式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决定和仲裁或诉讼之间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解决工程争议的方式,本质上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范畴。

在使用DAB 方式解决国际工程争端时,选择适用法律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DAB方式过程中的,协议法律适用、实体规则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规则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DAB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DAB协议是由业主、承包商和DBA每一成员签定的协议,确定委托DAB 解决工程纠纷。

DAB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需要解决依据哪一国法律来确定DAB协议的效力问题。

DAB协议作为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如果DAB协议中有规定的管辖法律,则适用双方协议的国家法律或国际法律规约;如果在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根据DAB意思自治的性质,可以类比参考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其意即: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项条款,但它与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或分离的合同。

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借以实现合同权利的特殊性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国际工程合同DAB方式面面观

国际工程合同DAB方式面面观

国际工程合同DAB方式面面观争议解决方式是以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纠纷或争议、恢复社会平衡和秩序的活动和过程,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一直是法律界、工程界和经济界人士讨论的热门话题。

FIDIC国际工程合同DAB(DisputeAdjudicationBoard)争议解决方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领域的“一颗璀璨明星”,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一、DAB——新型争议解决方式纠纷的解决根植于社会的实践。

对于国际工程合同来讲,它具有程序复杂、履约时间长、管理难度大、合同当事人多等特点,涉及大量的技术、法律和商务问题,使得争议的解决十分棘手。

这些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影响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而且会使合同当事人矛盾激化。

为此,国际工程界和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长期不懈地探索,除了传统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方式外,目前在工程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方式——DAB方式。

DAB方式来源于FIDIC国际工程合同。

FIDIC合同自1955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改。

尤其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先后经过工程师决定、DRB(DisputeReviewBoard)建议和DAB裁决等阶段,最终产生了目前的DAB方式。

FIDIC合同1999年版对DAB方式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作了如下规定:(一)DAB争议裁决委员会的任命DAB方式由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在投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28日前,联合任命一个DAB,三方签订争议裁决协议书。

DAB 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组成,如果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行协议应由三名人员组成。

双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同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被任命为DAB主席。

DAB成员不论是一人或三人,每个成员都必须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每位成员必须独立于各当事人,以保证其行为公正。

DAB成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DAB成立后,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单独终止任命,除非双方具有协议或者DAB任期届满。

FIDIC合同条款解读-20索赔

FIDIC合同条款解读-20索赔

第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20.1 索赔FIDIC合同并不是希望承包商在报价时就将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和大笔应急费用全部包括进去,以便补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经济损失,而是主张如果确实发生了此类事件,则由业主赔偿或支付这类费用,这就构成了索赔的理论基础。

索赔: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正确或错误的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宜享有权益但对此事宜双方尚未达成协议时,该当事人对此事宜的请求、要求或通知。

索赔与工程变更: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提出主张,反索赔是抗辩。

程序:1、索赔的内容:工期延长、额外支付(指额外于合同的正常计量、计价与支付。

索赔是一种自主行为;索赔的依据: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2、索赔向工程师发出。

20.2 替代争议解决方法(ADR)争议解决方式类型:1、协商:最简单最离岸价——当事人的期望值降到所有各方均能接受的水准。

2、斡旋: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中立方不主动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无律师介入。

3、调解: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中立方分析双方,提出建议,律师介入。

调解人没有权利作出具备拘束力的决定(VS仲裁)4、小型审理:使用仲裁技巧,包含诉讼程序(审理过程私密,辩论形式非正式)5、工程师决定6、争议评议团(DRB):世行>=5千万的项目(DAB的决定具有拘束力,DRB不一定)。

7、裁决(DAB)8、仲裁:争议领域内的法律或技术专家意见。

9、诉讼。

20.2、20.3 DAB委员会的选聘和报酬:三人或一人(>=2500万美元时,3人)1、委员的聘任1)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时间;2)业主和承包商各提名一位,再由合同双方及这两位委员共同商定第三名作为DAB主席(如果委员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聘任到期,可由双方协商另外聘任一名委员)3)若组成DAB有困难,则采用专用条件中制定的机构(如FIDIC)或官方提名任命DAB 成员,该任命是最终和具有决定性的,提名的花费由双方各出一半。

4)一般在结清单生效时,DAB委员的任期即告期满。

DAB裁决的法律效力分析

DAB裁决的法律效力分析
2006 年 12 月
第 19 卷
第4 期
JOURNAL OF XlNXIANG EDUCATION COLLEGE
新乡 教育学院学报
V .19,No.4 ol
DEC,2006
DAB 裁决的法律效力分析
李铁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D AB裁决的法律效力是决定 D AB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威性关键因素,A D B裁决的准仲裁性及其在 D B争议解决方式中关键地位, A 决定了裁决一经作出, 不得任意变更, 具有确定力; 当事人非经法定异议程序, 必须遵守 D AB裁决, 具有约束力;当生效条件成就时, 当事人应该履行, 具有执行力。 关键词:D 确定力; 约束力;执行力 AB; 中图分类号 D 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325(7 : 006)04-0017- 2 0
中关键地位, 决定了裁决一经作出, 不得任惫变更, 具有确定 力;当事人非经法定异议程序, 必须遵守 D AB裁决, 具有约束 力;当生效条件成就时, 当事人应该履行, 具有执行力。 一、 裁决的确定力 DAB 1999 年版 FIDIC合同第 20 条第 4 款规定: (A) DAB 在收
到申 请裁决书后84 天之内, AB建议并被双方当事人同 或D 意的其他时期内, B应做出合理的决定并应说明是在本款 DA
下作出的。(B)该决定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
争议裁决中 获得的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 二、A D B裁决的约束力 1999年版 FID IC第 20 条第 4 款第 7 项规定: ( ^ 如果 ) DA B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宜作出了决定。 并且任何一方当 事人在收到D AB决定之后的28 天内没有发出不满意通知。 (B)如果在收到申请裁决书之后84 天之内(或另行同意的日 期)未能做出决定,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该时间到期后的28 天之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满意通知。第 28 条第 8 款规 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有权开始仲裁, 除非按照该条款不 满意通知已发出。由此可见, B决定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条 DA 件, 其生效的条件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D AB决定提 出异议。 根据 DA B决定生效条件的成就与否, 我们可以从

fidic da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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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dab条款
FIDIC DAB条款是指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争议解
决机制,即争议解决委员会(DAB)。

DAB是由双方委任的专家组成的,旨在解决在工程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DAB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的,但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或法院。

FIDIC DAB条款的主要优点是快速解决争议,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
和成本。

DAB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

此外,DAB的专家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理解
和解决工程合同中的争议。

然而,FIDIC DAB条款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DAB的决定可能不受当地法律的支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仲裁或法律诉讼。

其次,DAB的专家可能会受到委任方的影响,导致决定不公正。

最后,DAB的费用可能很高,这可能会增加工程合同的成本。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FIDIC DAB条款的优点,建议在签订工程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研究和理解DAB条款,并确定DAB的委任程序和
费用。

此外,双方应该选择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DAB专家,并确保DAB的决定是公正和合理的。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或法院。

总之,FIDIC DAB条款是一种快速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有效机制。

虽然存在一些缺点,但通过仔细研究和选择合适的DAB专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点。

小议FIDIC合同形式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与演变

小议FIDIC合同形式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与演变

小议 FIDIC 合同形式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与演变李飞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710054摘要:本文主要讲述在FIDIC合同背景下,产生争议的解决形式,以及其发展和演变的历程,结合1999版以及2017版的FIDIC合同条款下的友好解决以及争议裁决,同时包括避免条款,对产生争议的裁决文员会主要在2017版的FIDIC 合同中所产生的作用开展分析,同时与1999版的展开对比。

关键词:FIDIC;争议解决;演变引言:争议甚至是纠纷通常出现在一些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中。

除了在合同中有详细的提及,否则合同双方的人员都需要根据合同之外的法律程序来进一步解决争议问题。

通常情况下,可能需要去当地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但是,诉讼一般情况下不是当事人第一选择。

所以,在拟定合同时,需要明确制定出争议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程序。

FIDIC合同可以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在处理合同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FIDIC协议中包含了相当多复杂的争端解决条款,大多数的纠纷解决方法往往被称为多层或升级,因为它在当事人甚至是各方均不满足的情形下,能够由上一阶段直接跨诶下一阶段,在不同的解决方法中彼此移动:友好磋商、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讼。

1、1999版之前FIDIC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FIDIC在1957年所出版的第一版红皮书(FIDIC协议格式)中,进一步采用了ICE协议格式中的第66条,其中涉及了处理争端的二级机制。

也即是在工程师开展决策后,如果没有制定出双方都满意的处理方案,那么就可以提起仲裁。

但是工程在开始之前,因工程师所提出的决策可以当成最终判决,同时约束了雇主以及承包方的行为,因此不能过早进行仲裁,除非已经提起了特别诉讼,否则不能保存未解决的争议问题,需要在项目完成后进行协商处理。

1.1友好解决条款根据在一九八七年所颁布的FIDIC第四版的红皮书内容,对于任何纠纷在作出处理以前,都应该首先把它委托给专业的工程师,而工程师们则应该在从低第六十七点条所规定的提出结果当天开始,在八十四天之内作出相对应的决定。

如何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

如何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去,随之而来的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也日益增多。

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本文将介绍几种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方式,以供参考。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

双方依据合同,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互相让步,折中解决合同争议。

协商解决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保密性好、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等优点。

二、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性、保密性、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优点,但调解不成功则可能导致增加调解费用、拖延争议解决程序等问题。

三、仲裁解决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在工程所在国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或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保密性、专业化等优点,但仲裁裁决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承认和执行。

四、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最后手段。

双方可以选择在工程所在国、被诉方所在国或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提起诉讼。

诉讼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且保密性较差。

五、其他非诉讼解决方式1. 纠纷审议委员会(DAB)裁决程序:DAB是FIDIC 1999版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实质类似一个预裁判,只不过裁判员是合同约定规则产生的,而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工程师准仲裁:在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具有一定的仲裁权。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工程师可以做出决定,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NEC裁决程序:英国NE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专门的裁决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之,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具体选择应根据合同条款、争议性质、双方合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

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中DAB争议解决条款的实际应用与经验总结

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中DAB争议解决条款的实际应用与经验总结

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中DAB争议解决条款的实际应用与经验总结摘要:在中国承包商全面走向国际工程市场的同时因各类因素影响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各种纠纷也不断发生。

使用好国际工程中一般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的DAB条款, 可以避免双方执行层的直接矛盾,有效维护承包商的应有权益,本文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关键步骤,使承包商有方向的去使用争议解决条款。

关键词:FIDIC条件;DAB;争议解决;业主;承包商一、案例背景项目是中国承包商在海外使用中国优惠买方信贷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

在投标过程中,根据投标要求规定报价必须以当地币形式报出,在报价中承包商可以提出外币的占比和所使用的汇率。

承包商以70%当地币和30%人民币以投标时即时汇率作为固定汇率的总价最终中标。

因实际开工时间距签约时间以一年多时间,且业主负责的征地进度缓慢,在开工时承包商已预知项目工期必定需要延期。

工期的潜在延长使得承包商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受汇率变化的风险变得更大。

为保障承包商自身利益,规避汇率风险情况发生,确保业主按投标书明确的外币比例和汇率付款,就是承包商必须坚持的原则。

在项目开工后因为业主移交场地等问题,导致施工作业面无法展开,实际施工进度较缓,截至项目开工第8个月才满足申请第一笔进度款条件。

此时距合同签订已过20个月,而此时所在国货币大幅贬值,此时当地币兑美元的汇率与签订合同时比以贬值了超过50%,和合同固定汇率当地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以贬值超过80%。

在承包商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后业主的主管部门拒不同意按签约时的30%人民币兑当地币的固定汇率支付进度款。

双方对此事宜开始商务沟通。

在业主主管部门和承包商出现僵持不下的情况后,为不影响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双方具体执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相互认可工作关系,承包商和业主项目经理商议启用FIDIC合同条件中已有的DAB条款解决此争议事项,根据双方合同签订时使用的2006年银行协作版FIDIC合同中的20.3指定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DAB条款,双方共同确定了争议解决人,并签署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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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DAB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争端仲裁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在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首次提出,目的是为了避免耗时费钱的国际仲裁和诉讼,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已在国内外大型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

对DAB争议解决方式加以研究,有助于改革我国目前的建筑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争议的裁决需要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

法律适用通常是指法院将法律适用于某一具体的案件,而DAB专家裁决方式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争议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将会在法律适用上较诉讼或仲裁方式更具特点。

在此,笔者从DAB协议、DAB程序法和DAB 实体法三个方面对DAB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DAB协议的法律适用DAB协议是已签订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与DAB成员协商确定委托DAB 解决工程纠纷的协议。

在FIDIC合同中,DAB协议一般以争议裁决协议书的方式附在工程合同文件后面。

DAB协议与工程合同不同,工程合同作为主合同主要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的权利义务,而DAB协议作为从合同并不涉及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只是作为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终止;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不可能发生效力。

由此认为,从合同的法律适用应遵从主合同的法律适用。

而现代法律界人士从“仲裁条款的自治权理论”出发认为,从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应在法律上影响从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不一定就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因此,通过主合同的适用法律条款不能当然地推断出从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DAB协议的法律可以不同于DAB程
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

DAB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适用主要是解决依据哪一国法律来确定DAB协议的效力问题。

基于DAB协议与主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性原则,DAB协议的效力并不受工程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那么,如何解决DAB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1961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当缔约国的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予以判决时,它们应:(1)根据当事人将仲裁协议交付管辖的法律;(2)在缺乏这方面规定时,根据应作出裁决的仲裁地的法律;(3)在缺乏当事人将其仲裁协议受何法律管辖的说明,而在问题已提交某个法院又未能明确裁决将在何地作出时,根据受案法院的冲突规则具有管辖权的法律。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一般采用仲裁而非诉讼方式解决,FIDIC合同在《争议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中规定“因本争议裁决协议书或与之有关的、或因对其违反或其终止或失效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一位按这些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员最终解决”。

既然按照仲裁方式解决,那么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协议管辖法律的情况下可适用仲裁地法律。

因此,DAB协议的法律适用应按照以下步骤选择:(1)DAB协议中规定的管辖法律。

如FIDIC 合同规定:“本争议裁决协议书应受哪一国法律管辖”。

(2)在没有法律管辖说明时,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管辖。

DAB程序法的法律适用按照国际私法“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一般认为仲裁行为应受仲裁地法律的支配(“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本来适用于诉讼方式,通常认为在某个国家进行的诉讼必须适用法院地国的程序法,后推广为仲裁)。

但DAB方式不同于仲裁方式。

一是目前还没有发现有哪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有DAB程序法,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仲裁法(又称仲裁程序法),以规范本国或地区的仲裁行为。

二是DAB方式没有固定的裁决地点,通常变动较大,一般在工程现场所在地,也可能在其它地方。

三是DAB成员与法官不同,法官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负有忠于本国法律的义务,而DAB成员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行使裁决权,一般没有忠于裁决地法律的义务,可以不拘泥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进行裁决,同样也没有遵循工程所在国的诉讼法或仲裁法的义务。

所以不能按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简单地作出“DAB方式必须受裁决地法律支配”的论断。

为了规范DAB 方式的运作,FIDIC合同在其附件中专门规定了《程序规则》,对DAB成员的一般权限、证据、裁决形式等做了详细的说明。

这一情况符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非国内化”(de-nationalised)或"非本地化"(de-localization)理论的趋向。

按照这一理论,“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约定,仲裁不依从任何特定的国家程序法、任何特定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任何特定法律体系的实体法,以达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五篇第1494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通过直接规定或援引一套仲裁规则来明确仲裁应遵循的程序;它也可以选择特定的程序法为准据法。

”既然仲裁方式可以不遵循仲裁地国的程序法,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法,那么,作为准仲裁的DAB方式完全可以选择自己适用的程序法,即FIDIC合同规定的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参照了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的规定,遵循该程序规则符合现代商事争议解决理论发展的方向。

DAB实体法的法律适用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判明是非曲直、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实体法的适用无疑是DAB方式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

首先,DAB方式实体法的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

FIDIC合同第1.4款规定:“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这里专用条件规定管辖合同的法律即为该工程合同的准据法。

工程合同选择准据法时,国际上一般多主张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的法律,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投标函附录中予以规定。

当事人在选择实体法时须注意以下二个方面:一是选择实体法的范围。

各国立法以及国际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应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而不是冲突规范。

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可能规定有不同的冲突规范,不同的冲突规范将导向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律,这样,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预期愿望或预见性就难以实现”。

二是选择实体法的限制。

主要是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不得规避法律。

对这一点有学者予以赞同,认为:“使用FIDIC合同应指明所适用的国家法律,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所在国法律或他国法律。

所在国法律或他国法律可能会冲击以下领域:工作日和小时、雇佣法律、设备、材料等的进出口、税务和关税、规划、安全条例、保险、履约保函、仲裁程序法、现场外的制造、运输中的物件。

”由此说明,当事人选择实体法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将会受到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其次,在当事人未选择实体法时DAB方式如何确定实体法?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对于仲裁来说,通常采用由仲裁庭来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仲裁地所在国、仲裁员本国、裁决执行地国或者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的法律。

而DAB方式与仲裁相比有较大差异。

首先,DAB裁决没有固定的裁决地,通常在工程的现场,也可能在其它地方,由于地点变动较大,不能适用裁决所在国法律。

其次,DAB成员一般来自与工程当事人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
国籍,这就很难按照DAB成员本国法确定。

第三,由于国际工程涉及争议繁多、争议当事人可能处于多个国家,裁决执行地会非常分散,按照裁决执行地进行选择将难以统一。

最后,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定问题。

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法院即根据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确定哪一个国家与合同有最为密切的关系,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但工程合同的联系因素很多,如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国际上产生了一种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方法。

所谓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是指“能够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即能够反映出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

”哪一方的给付是“特征性给付”就依照哪一方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我国吸收了“特征性履行”方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13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其中规定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以及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工程承包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也是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为此,DAB方式可参照诉讼或仲裁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工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总之,DAB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也非常重要,该法律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国际工程承包行业选择DAB专家裁决方式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寻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建立国际工程市场有序竞争的共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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