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二十条强化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晋政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我省碳达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我省能源资源禀赋,坚持“系统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统筹发展和减排,统筹省内排放和能源输出,统筹传统能源和新能源,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山西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力争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电力、煤炭、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推进,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并政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建设文明工地管理,城中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和国有土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国有土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园林部门负责本部门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其他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出土、渣土运输和渣土堆场扬尘污染管控、治理,道路清扫保洁。
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污染源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加强工业堆场扬尘防治,督促市区内水泥粉磨站、焦煤发运站、大型储煤场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完善挡风抑尘和喷淋等扬尘防治设施;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及时防控扬尘污染行为。
市住建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山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山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山西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重要的工业基地,但长期以来,由于过度开采煤炭资源和不合理的工业发展,导致了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
为了改善山西的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山西省制定了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大气环境整治,减少燃煤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数。
2. 水环境整治,治理水体污染,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
3. 土壤环境整治,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4. 生态环境整治,加强生态保护,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三、整治措施。
1. 大气环境整治,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加强工业企业排放治理,提高车用油品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
2. 水环境整治,加强工业废水治理,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保护。
3. 土壤环境整治,加强工业废弃物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保护。
4. 生态环境整治,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植被恢复,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四、整治成效。
在实施环境整治方案的过程中,山西省将不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相信山西的环境质量将会得到明显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将会得到提高,生态环境也将得到有效保护。
五、结语。
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山西省将会坚定不移地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环境保护,共同行动起来,为山西的环境整治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晋政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
山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山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对于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山西省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进行严格把关。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严格追责,确保企业排放达标。
其次,应该加强对于燃煤和机动车等传统污染源的治理。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山西省应该推动燃煤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减少燃煤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另外,加强对于农业污染的治理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
山西省应加大力度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废弃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减少农业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此外,山西省还应该加强对于建筑施工和扬尘污染的治理。
建立健全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减少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建筑施工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山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农业、建筑施工等污染源的治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推动各项污染治理工作落地落实,为改善山西省的大气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山西省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流域、区域、矿山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条【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有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山西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机构: 80401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1996-12-03 实施日期; 1996-12-03 更新时间:2004-03-01 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产业;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及污染防治建议
近年来,山西省二氧化硫、颗粒物浓度总体呈 下降趋势,但是臭氧污染日益明显。2019年,以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 的比例高达47. 9%,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 染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比例为40. 2%,环境 空气趋向复合型污染。 2. 2.2受自然因素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
(1) 结构性污染严重。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 的能源化工基地,产业结构以火电、钢铁和焦化等 行业为主,污染物排放量大;此外,产业上下游配 套的中小型企业集中,装备水平低,污染治理水平 差。产业结构导致结构性污染严重,环境历史欠 账较多,环境保护难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 能源消费结构问题突出。山西省煤炭占 —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在80%以上,二氧化硫 排放量绝对值高,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十分突 出⑸。依据2018—2019年秋冬季山西省PM”源 解析结果分析,燃煤源污染占比最大,占32. 7%°
图1 2019年山西省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 月际变化趋势
1.6.2 空间变化特征 山西省6项监测指标空间分析结果表明,可
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高的区域主要集中在
图2山西省2019年SO2浓度分布 图3山西省2019年NO2浓度分布
图4山西省2019年PM10浓度分布
• 142 -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图9 2017—2019年山西省11个地市SO2浓度
图10 2017—2019年山西省11个地市NO2浓度
图11 2017—2019年山西省11个地市PM10浓度
李晓瑞等: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及污染防治建议
• 143 -
100
□ 2017年 口2018年 D2019年
80
60
40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8;804;80401;【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扶持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定;(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四)负责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一切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削减任务。
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批准手续,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按时限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计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投资、征地、建设等手续。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或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或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建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确保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按设计同步运行,其防治设施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应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
在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山西省各地市、县、区环境保护措施
山西省各地市、县、区环境保护措施山西省地处中国的华北地区,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和工业基础。
为了保护环境,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山西省各地市、县、区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
1. 治理大气污染为应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山西省采取了以下措施:- 实施煤炭清洁利用政策,推动煤电产能置换,减少高污染燃煤发电机组的使用。
-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 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加大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 强化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大对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
- 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推行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
-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2. 河流和水源保护山西省也非常注重河流和水源的保护工作,针对水污染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 加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护,严禁非法采矿、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性行为。
-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广科学施肥、农药使用和农田防渗措施,减少农业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
- 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减少直排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
- 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 制定并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放行为。
3.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是山西省的重要任务,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 加大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力度,推动植树造林工作。
-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
-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治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问题。
- 推进农田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创建绿色农田,减少农业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 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发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以上是山西省各地市、县、区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一些措施,通过这些努力,希望能改善环境状况,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参考资料:-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4(0)17
【摘要】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24-25)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印发;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工作责任;监督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 [J], 无;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J], 无;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山西省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晋政办发〔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市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山西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指挥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指挥部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晋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和人民群众期盼,制定了《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1日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一、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性环境空气质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同时还会对社会生产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治理大气污染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抓手,有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发展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生活质量的改善,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支撑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颁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
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好转,但是同时也应看到,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依然突出,O3和PM2.5等二次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灰霾天气逐渐增多,复合污染问题已逐渐成为首要问题,在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下,大部分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将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县级城市达标率也将显著下降。
短期内我省以煤为基的发展方式仍然难以转变,污染物排放仍将处于较高水平,同时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带来的污染控制压力也将持续增加。
受PM2.5、O3新增指标及NO2和PM10等原有指标加严的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面临严峻考验。
近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大气污染程度逐渐加重,已成为影响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此,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将空气质量作为治理重点,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工作。
一、改善空气质量的一系列措施1. 制定清洁空气法和颁布天津市、山西省、浙江省等多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强制性法规来限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设立了各地环保局和应急机制,对污染严重的点位实行24小时监控和联合执法。
2. 推动工程机械清洁和绿色建筑,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和高效清洁发电设备,增加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
3. 将“十三五”规划中的清洁能源产业和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建设蓝图,积极推出相关项目,达到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和企业的排放治理1. 实施燃煤电厂、钢铁企业、水泥工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治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加大环保税收、排污费用和错峰用电等经济政策手段的推行,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2. 在千里之外采取建设措施来促进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制定管控措施来减少企业的污染排放。
沿着环境保护和治理一条道路,控制污染源,储存、分离、转运和处理污染物,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加大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力度的提高1. 大力通报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知度,采取“一县一部一村”政策来做好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
2. 推广绿色方式的生活,加强生态保护,提高农业污染防治。
通过这种途径,提高农民对环保的认识,让天蓝地绿更加清晰,实现农村污染治理的脱贫任务。
3. 扎实推广绿色交通和出行方式,推行减少用车、非机动车绿色出行和节能环保交通工具,提高公共交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绿色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提高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方面所做出的工作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二十条强化措施
为如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市人民政府要集中精力在后6个月组织实施“三个清零”、推进“九大大程”、落实“六个严禁”、抓好“两个预警”,落实好20条强化措施。
(一)实施“三个清零”
1、建成区燃煤锅炉全部清零。
10 月底前,太原市建成区范围内2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余10 个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要全部清零。
2、黄标车全部清零。
年底前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全部淘汰。
3、建成区露天烧烤全部清零。
11 个设区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一律入户,并配备油烟净化装置,严禁露天烧烤。
(二)推进“九大工程”
4、火电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要求,完成辖区今年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5、完成重点行业排污提标。
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工程。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治。
6、实施臭氧“削峰”。
加快推进化工、表面涂装、医药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臭氧生成的贡献;排查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设施不运行和达不到要求的要关停治理。
7、推进“煤改电”。
年底前全面完成大同、太原及平遥共5000 户居民和50 个高速公路服务区采暖“煤改电”工作。
8、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推进11 个设区市城中村、城边村冬季分散采暖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替代、以“电”或“气”代煤、实施清洁焦或洁净煤替代等工程。
9、严控劣质煤入市。
11 个设区市要在城市进出路口设立煤质监测站,严禁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进入城市。
10、控制施工场地抑尘污染。
所有施工场地一律严格落实围挡、苫盖、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要求,新开工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11、完成油品升级。
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国五车用汽、柴油油品升级工作。
12、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5 公里范围划为重点控制区域,严格监管,重点整治各类污染源,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三)落实“六个严禁”
13、严禁建成区范围内黄标车通行。
14、严禁市区冒黑烟车辆上路。
15、严禁市区运输车辆抛洒。
16、严禁城市建成区新建燃煤锅炉。
17、严禁秸秆、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
18、严禁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抓好“两个预警”
19、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预警。
11 个设区市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必须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坚决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20、突出做好非优良天报预报及分析。
晋城、长治、阳泉、运城等空气质量反弹下滑的市预测将出现污染天气时,要立即启动污染减排强化措施。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