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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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正、合理、高效、便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现状1. 问题突出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公正,法官的权力过大,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让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此外,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法官的素质等也亟需改进,司法公正需要更好的保障。

2. 成果显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不断提高。

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有效监督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社会的信任。

此外,对于大部分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一些针对民生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法院组织架构在司法改革中,优化法院组织架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方面,需要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推进分权,降低法官裁量空间,实现司法透明。

2. 引进案件多元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引进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缓解社会矛盾。

3. 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

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尝试了互联网公开庭审、办案查询等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未来,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推广将会继续取得成果。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过程。

需要加强与时俱进,扬弃陈旧的观念,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与发展。

这些变革旨在满足社会对法律和公正的需求,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可信赖的社会环境,并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古代的司法制度主要以君主权力为核心,刑罚手段单一,一般以鞭刑、流放等为主,而裁判员的职权也较为集中。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古代司法制度逐渐趋向完善。

在古代中国,秦朝实行法家思想,推行严刑峻法,但也为后来的汉朝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开始注重程序和证据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了以“法家”为基础的司法体系。

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律师制度,起到了维护被告权益的作用。

二、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启蒙运动、法治思想的兴起密切相关。

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倡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主张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制度。

这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法国大革命中,人权、民主和法治的理念被彻底推广和宣扬。

1791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和《刑法典》,建立了由法官独立裁判的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改革不仅在法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制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主要起源于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

洋务运动的推动下,中国开始引进外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司法官编制章程》,真正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雏形。

三、当代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需求的不断增加,当代司法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司法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发展趋势。

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中国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推行诉讼制度改革等。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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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旨在构建一个更公正、公正、高效和透明的司法系统。

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推动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基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以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依法办案,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开。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规则,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使每个公民在司法过程中都能够受到公正对待。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搭建一个高效和快速的司法机制。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使民众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审判。

在实施改革中,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司法效率,比如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审判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延误;推行电子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

只有实现高效和快速的司法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

公开和透明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在改革中,我们应当建立和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过程公开,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监督司法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决策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司法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紧紧围绕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加强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增加人民对司法改革的信任和参与度。

同时,我们还要通过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接受司法保护和救济。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公正,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体系,推进权力制约和司法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优化经济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公正、有序、稳定的司法保障。

稳定的法治环境能够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和创业者,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增强政府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防范和纠正司法腐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和规范司法行为,能够有效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增强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4. 推动法律文明进步: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化和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和科学性。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还可以推动司法体制与社会制度的兼容性,推进法律文明的进步。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既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又涉及经济发展和政府公信力,同时也是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

这些意义将有助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法治有序的现代化社会。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

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

司法改革解读

司法改革解读

司法改革解读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系统进行组织、制度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改进,旨在提高司法公正、高效和透明度。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权利的保障。

下面将从司法改革的背景、目标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司法改革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构存在这一方面执行力度不够、审理周期过长、程序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这使得司法改革成为当务之急,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再次,司法改革的意义。

司法改革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通过司法改革,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权利的保障,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司法改革还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周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司法改革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增加法治意识。

在实施司法改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责任性。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同时,加强对司法制度的法治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最后,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和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涉及到司法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透明的目标。

因此,包括政府、司法机构和全社会在内的各方都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改革,共同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1),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司法人员拜金主义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国民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因此,可以概括地说,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中国这次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发展的.这样的一条发展轨迹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个逐渐的发展过程:它发端于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为核心,逐渐推进为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

而这一过程的形成,与中国的有关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中国,民事审判的开始源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为:由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阅案卷和收集有关证据,决定是否增加当事人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面临各种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1.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之一。

在中国,法官裁判独立性一直备受争议。

但是,最近几年,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已经被推出,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成功,这些措施包括撤销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管理权,明确法院的独立职权,启动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建立了独立的法官任免机制。

例如,实行“一案双审”制度,公开了审判记录,对法官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措施,都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

2.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国一直被认为是个司法体制落后的国家,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

但是,最近几年的改革是深入的,并且一些成果被证明是成功的,包括酝酿了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公诉人的质量,促进了协调。

在实践中,有一些成功案例也证明了这些措施的作用。

3.强化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过去,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往往是不透明,人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存在怀疑。

但是,近年来的改革,司法公信力已得到显著的加强。

比如: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传媒和民间组织的监督,及加强司法机关的传承和培训,自动网络平台审判等措施,公众都可以参与和监督司法过程,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1. 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司法制度的改革,必然带来一定的挑战。

改革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升级法庭设施的可靠性;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数量并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适应和满足新司法制度的要求。

这是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不仅要在执法上做出努力,也要在法律上做出调整,并且需要人们逐渐适应新的体制。

2. 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虽然改革的努力,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法官的独立性,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仍然存在,法官的独立性仍逐渐得到增强,但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还是存在不同的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的历程,旨在呈现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脉络。

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兴起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的甲骨文。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依据神权、君权和农民自发的惯例。

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了以礼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加强了法律的普及与执行。

二、近代法律制度的引进与发展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西方列强的侵略与冲击,这促使了中国政府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1840年的《南京条约》开启了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大门,大量西方的法规和法律思想被引入中国。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04年的《大清律例》,为中国奠定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成文的国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新中国注重以人民法院为中心,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基石。

四、司法改革的推进与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中国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例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新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审判权的独立和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此外,为了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中国还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五、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前景展望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人权保障和法治意识的培育等是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1.独立的司法体系: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权威司法"。

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政体制,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确保其独立、公正的执法能力。

2.司法公开透明: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在司法活动中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审判公正性和法律透明性:建立全面、系统、公正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法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责,坚持"执法必须公正、公正必须执法"的原则。

同时,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审核和审查,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法律的透明和公正。

4.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依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查处和赔偿工作,修订完善赔偿法律,确保冤假错案的依法赔偿。

加大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工作力度,提高司法错误率的查纠效果。

5.加强司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与经验,在推进司法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

加强对外司法援助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法律和人权事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6.加大反腐力度:继续深化司法体制,加大反腐败力度,依法惩治司法腐败。

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滥用和侵权。

建立健全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7.加大司法公正宣传力度:增加司法公正宣传力度,推动司法公正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普及。

在司法过程中主动公开司法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树立司法公信力。

总之,中国司法应立足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浅谈(范本)

司法体制改革浅谈(范本)

司法体制改革浅‎谈司法体制改‎革浅谈司法‎体制改革浅谈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变,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重组‎与整合,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倾向,这就使‎得现行的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某种‎不适应的状态,‎二者正处于不断‎的磨合之中。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为此,笔‎者限于理论功底‎浅薄,对司法体‎制改革阐明一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机关领导体制问‎题。

在领导体制‎上,在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方‎面,还存在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实行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的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

‎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的双重化,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领导机关本‎身有时会发生某‎种冲突和不协调‎。

这种领导体制‎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涉及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中的某些‎人的特权的较量‎中出现了司法的‎错位。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和被司法活动参与者个别认同的司法程序。

[1]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结果公正,要准确的认定事实,并且正确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同时也要求诉讼程序也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做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够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尚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楚。

例如,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如,法律文书中所说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或是什么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问题法律尚未告诉我们,而这个度就只能落到法官在判案中的自由裁量上了。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专业素质,也包含个人的道德素养。

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的,法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考过司法证书。

但在实践中却不是如此,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招考的时候一般都不限专业,引来大量非专业人员来报名考试,只要能考过,就能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然而,大批从专业司法学校毕业的学生就无法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要好很多,在公安部门就显得很严重,公安部门一般都有大量的协警和退伍军人,他们很多都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因为不懂法而采取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监督不到位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太小。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监督权,但真正的监督力度是很小的;其次,法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

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就是内部监督,只要是依靠审级监督来实现的。

从逻辑上讲,案件经过的法官数量和审理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首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在司法制度中,应当注重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当前我国司法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效率较低,案件办理周期长。

因此,要推动跨区域司法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案件流转平台,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实现高效、便捷的案件审理。

其次,完善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人员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廉洁自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

因此,要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力度,推进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发展,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专业能力,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加强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责任追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国司法失职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违法违纪的司法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司法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任务,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当前我国在反腐败、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面临一些国际性的司法问题,需要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因此,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法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司法问题,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总之,我国司法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制度中,我们应当注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审判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的公正、效率和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全面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针。

司法体制作为保证公正、公平司法的基础,其改革意义重大。

本文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解读,探讨其背景、目标和取得的成果。

一、背景当前,全球化、信息化发展迅猛,社会变革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

与此同时,中国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迫切需要升级。

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成为提升法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二、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旨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加强司法监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来处理,防止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和不公正判决的问题。

2. 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透明度和公开程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3. 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司法权力的行使合法、规范。

4. 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三、成果自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1. 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建立了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关,并加强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司法透明度显著提升。

通过加强对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有了更多的了解,有效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3. 司法监督机制更加健全。

建立了相应的司法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的问题。

4. 司法教育和培训有力推进。

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

四、展望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

未来的发展方向包括: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浅谈司法改革

浅谈司法改革

浅谈司法改革【摘要】当前,司法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完全相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一些不满意的地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

本文试从司法改革的背景入手,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人员;建议一、司法改革的背景万物皆有因。

司法改革亦是如此。

哲学上有这样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即在什么样的经济氛围中就应该显现出与此相适应的司法制度。

经济浪潮的大环境变了,司法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

据不完全数字统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每年大约有50万起民事案件,而今,这一数字已大大飙升至几百万。

大致有以下原因: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推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

加之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多元化利益群体,产生的多元化社会纠纷,是原有的司法体制不足以应对。

二、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恢复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针以来,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习惯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从开始的非讼、避讼到慢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伴随着全球思想自由、开放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人格、权利、自由的关注度也愈来愈高,突出地体现在一系列婚姻家庭案件的发生。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说:司法制度一定要改。

怎么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要正确处理立足中国国情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二、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共十五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高调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的命题:“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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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导致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两大部分来论述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部分,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六大弊端。

第二部分,提出了针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弊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是什么?本文正试图把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和基本符合国情的具体改进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

他曾坦陈了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将现行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司法权行政化,是指司法在整个国家体制构成和动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动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他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官职业大众化,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并没有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而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于是,本来只有这一特定专业水平和具有法律专业经验的人才能够当法官,但是,奇怪如天方夜谭一幕幕在法官这个职业上上演。

如被媒体称为文盲、法盲、流氓的“三盲院长”,并且还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正是这些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发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当然,自2002年起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制度就是为革除现行的法官职业大众化的这种弊端而实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举措,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法官素质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判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审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时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难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措施如何让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权力与社会架构中起更重要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司法制度改革在具体措施上还应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独立而又统一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一,在党的领导方面,将现在由各级地方党组织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改由党的中央党组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查院党组的领导。

然后,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党组根据党的中央组织的授权代表执政党负责领导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

第二,改免目前司法人员的任免方式和程序,根据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国情,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改为由国家元首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的行政长官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

第三,改变目前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将目前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承担,并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

(二)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要完善培训机制,实现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1)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取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应当在法庭公开。

(2)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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