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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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执业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承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提示,预见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法律风险,确保经营管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或提供相应的对策和补救措施等法律意见。

2.根据甲方要求,审查并修改甲方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确保签订各类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以规避各类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并能从甲方经济效益出发提供合理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参与甲方制式合同的审核制订以及每年度和核查修改。

3. 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在法律层面协助公关事务,如应甲方要求,起草并以甲方名义在公共媒

介公布法律公告、声明等。

5. 为甲方提供与其行业或本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或其他法律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或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6. 为甲方员工法律培训(一年两次以上),具体培训项目根据甲方需要或者根据律师已有经验提出并经公司确定。

7. 参与甲方重大商务谈判,为融资计划或重大商业计划提供咨询意见或书面法律意见书。

8.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加强单位法律事务的事前防范、事中执行、事后法律救济的法律风险预防能力。。

9. 每月至少一次到甲方公司坐班,每次一天。

10.如因客观需要,应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或纠纷调解。

11.如根据公司需要,乙方应在上述服务内容范围内配合出具法律意见函或其他法律文书(出具的文书须有聘请律师的签字或律所公章)。如因业务需要须乙方出差,乙方应配合。

12. 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指定的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亲自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同等资历的其他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为了便于乙方指定的律师开展工作,甲方指派为联络人,负责与该律师保持联系,协助其开展工作,后期如有变动将立即通知乙方。

五、除了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以外,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指定顾问律师联络人,通知乙方联络人的变更情况;

2.提供乙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就乙方开展具体法律事务,提供全面、真实的有关情况;

4.为乙方指定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5.若要求乙方律师离开本所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应提前预约,给予乙方律师

充分的准备时间,并根据甲方公司理级级别的出差待遇承担乙方律师由此发生的合理交通、差旅费用和其他费用。

六、除了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以外,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与甲方保持通畅、有效的业务联系;

2.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不提供对甲方不利的法律意见;不发表对甲方不利的言论;不代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委托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严格根据甲方的授权提供法律服务,不超越委托权限;严格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

4.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对于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中取得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除乙方归档需要外,应及时归还甲方;

5.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及时、客观地向甲方报告为其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七、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该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乙方指定账号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一)服务6个月且收到正式服务业发票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一笔顾问费共计人民币。

(二)服务期满十二个月且收到正式服务业发票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二笔顾问费共计人民币。

(三)除下列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协议并另行结算以外,其余法律服务事项均不得再另行收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各种纠纷案件的仲裁、诉讼活动,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1)涉及公司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重大融资事项(2)涉及甲方公司本体兼并、合并、分立、清算的重大公司重组事项(3)对外投资金额超过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收费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对于该项所列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的费用,乙方应当根据参照现行《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及根据乙方自身的收费标准为甲方提供60%的折扣或同等的其他优惠条件;未按此标准提供优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条中的费用仅指律师顾问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下列费用。

1、办事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2、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八、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乙方律师工作延误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达三次以上;

4、因客观原因,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因上述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实际服务期间内的服务费用后将甲方已经支付的账款退还甲方;如因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乙方仍须另行支付。

(三)在乙方二次催告,甲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中止或提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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