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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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领导,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地震服务窗口,所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地震服务窗口办理。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会,按照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
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地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地震小区划以外的地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前,必须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附件进行审核界定,区分该工程属于一般建设工程或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