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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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产业发展(一)支持工业发展倍增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优先认定。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2009年3月6日穗地税函[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深地税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公告如下:一、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

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

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

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供自主创业申请税收政策使用)2.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名称(盖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
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3.03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2008年03月07日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国税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粤财法[2016]2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省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已经上浮的扣除限额标准适用于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介绍

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介绍

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介绍xx公司科技与创新管理部二O一二年二月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介绍引言:根据公司领导指示,由科创部收集科技服务业相关政策。

科创部从科技服务业的定义、分类、发展现状、发展重点、“十二五”规划、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等方面,查找和收集了有关资料,并摘录整理成汇报材料供领导参考。

主要参考资料:1.xx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干部培训系列读本《现代服务业基础知识》;2.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8]11号);5.《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府[2008]66号);6.《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xx地税发[2008]203号);7.《关于加强xx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8.《xx市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发展规划纲要》;9.《xx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10.《xx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11.解读《xx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12.《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xx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14.《xx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15.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x建设现代服务业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2009‟30号);16.服务业蓝皮书《xx现代服务业发展报告(2012)》;17.省科技厅网;18.南方网;19.xx科技服务业信息网;20.科学网;21.百度网。

一、科技服务业简介(一)定义。

1.科技服务业是指一个区域内,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为科学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应用提供智力服务并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或机构的总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014.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一)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

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国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各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粤科政字[2004]172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科政字〔2004〕172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制订了《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略)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略)⒋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⒌广东省党政部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申报表⒍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评价验收标准(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四年十月十八日附件⒈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㈠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提出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穗人社函[2010]228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

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粤办函〔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2日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稳住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

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市场预期转弱等影响,发展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1.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

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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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8]2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2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后),现印发给你们。

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战略举措。

《实施意见》立足我省服务业发展现状,对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促进我省服务业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世界眼光,把认识统一到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上来,把思想统一到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推进服务业大发展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新一轮快速发展,提高我省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和经济竞争力。

二、认真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严格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各市局要对本系统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享受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贯彻中的经验和作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一)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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