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2019年11月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考试真题试卷
2019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考试真题试卷及参考答案理需要进行的活动的是()。
(A)对事故责任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B)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C)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2.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事故调查处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但以下哪一种客运方式除外()。
(A)直达班车客运(B)普通班车客运(C)农村班车客运(D)城市公交客运3.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规定,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的隐患是()。
(A)特大隐患(B)较大隐患(C)一般隐患(D)重大隐患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允许下列哪种经营模式()。
(A)规模化经营(B)信息化经营(C)挂靠经营(D)集约化经营5.关于车辆的维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B)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不可以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C)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请具备相关能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D)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6.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四个等级。
(A)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B)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C)特别重大、重大、一般、较小(D)重大、较大、一般和轻微7.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B)企业安全生产(C)经营管理(D)人员管理8.某客运企业驾驶员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了客运企业内部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考试题库及解析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考试题库及解析1、【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OO(ABCD)A、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B、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C、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D、恶劣天气和夜间行车注意事项2、【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OO (ABCD)A、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动态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B、动态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C、违法违规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D、动态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3、【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包括()(ABCD)A、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B、安全驾驶信息C、交通事故信息D、诚信考核信息4、【多选题】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ABCD)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多选题】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强化危险货物()等全链条安全监管。
(ABCD)A、托运B、承运C、装卸D、车辆运行6、【多选题】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行车日志信息包含()(ABC)A、驾驶员姓名B、车辆牌照号C、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D、行驶里程数7、【多选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包括O(ABD)A、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B、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C、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以上。
GB18564.1-2019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
2020 / 01
p5ag1e
行 业 各 领 域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需 求 逐 步 增 大,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 辆 的 保 有 量 也 在 持 续 增 加,存 在较大的安全⻛险。
本次会议通过指导罐⻋制造企业按照新标 准 设 计 、制 造 罐 ⻋ ,严 把 新 罐 ⻋ 准 入 关 ,确 保 相 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 求 ,在 罐 ⻋ 以 及 罐 体 的 生 产 、检 验 环 节 严 格 执 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 - 《道路
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辆第 部分:金属常压
罐体技术要求》已于 年 月 日发布,
并于 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
GB
. - 规定了道路运
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辆的金属
常 压 罐 体 的 材 料 、设 计 、安 全 附
件、仪 表 及 装 卸 附 件、制 造、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标
GB 18564.1-2019 2020年1月1日 正式施行!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由于
产 销 分 离 、生 产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这 些 危 险 物 品 中 的大部分均要依托道路进行运输。
随 着 经 济 建 设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快 速 发 展,各
50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汽⻋ 有限公司房坤
物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 次 会 议 是 按 照“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汉阳专用汽⻋研究所 标准法规部部⻓何小三
Hale Waihona Puke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加强标准宣贯,强化相关企业、人员 的 安 全 管 理 责 任,切 实 提 高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 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
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
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加快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充分认识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以来,我部在全国13个省份组织开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试点工作经验表明,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对于推动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监而不控”、“以包代管”、非法托运和运输等问题,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精准性,带动行业降本增效具有显著效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系统衔接、强化管理应用,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工作,确保运单制度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认真做好运单制度培训及行业数据清理工作(一)深入推进运单制度宣贯。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运单制度、使用要求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以下简称JT/T 617)明确的运单格式,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交通综合执法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调度人员等正确理解、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课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主讲人分<XX.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_Array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其中,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CJT/T617) ,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我国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每天近300万吨危险货物运输在路上,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户1.3万家,车辆37.5万辆,人员165.6万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占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近70%,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重中之重,今天让我们来聊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那些事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
由千产销分离、生产区域分布不均衡等原因,这些危险物品95%以上都需要异地运输。
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加上道路运输环境较为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业务特点。
I 。
1。
I 。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随着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反映出非法托运、违规运输、不合格罐车带病运行等重大安全风险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些漏洞,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目前,很多省份对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采取不同限行措施,在—定程度上增大了运输组织难度,甚至影响了危险货物的高效流通及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小包装、低危险性货物需要由专用车辆运输,且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合规运输成本较高。
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1 ---2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通行限制不统一、不够规范小件危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为此,交通运输部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年,部署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快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联网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协同监管,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摘要:伴随中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也在增加,危险化学品的涌入也在增加,这对于近年来的危险货品运输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危险材料的类型很多,用途广泛,并且与工业、农业、医药、能源、服装和日用品等行业密切相关。
可以说,危险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大大改善了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危险货物的外部条件包括制造、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条件,其中运输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危险事故,运输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0%以上。
文中阐述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1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特点分析首先对危险货物进行分析,有害货物是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质的总称,在运输、装载和维护期间存在隐患安全隐患,需要严格保护以确保安全。
其次,分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征。
危险物品的性质和特性:第一点有很多类型。
目前,在中国标准中正式列出的危险品种类众多。
第二,它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和较高的实用价值。
现在,随着各种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危险品已在各个行业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使用,危险材料的类型和用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
第三点,危害更大。
通常,危险货物的危险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
如果存放不当、燃烧和爆炸等事故可能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极大伤害。
第三,分析运输途中危险品的特征。
运输过程的特点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种是特许经营业务,操作危险货物需要严格的资格和程序,要求操作员必须拥有至少5辆合格的运输车辆,车辆配备了必要的通讯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的工业安全系统。
因此,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是专业的。
第二个是汽车行业。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的技术条件和设备特性进行了严格规定。
严格禁止使用不符合常规车辆和危险品要求的车辆运输。
第三是专业人员,由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对有关方面提出了某些要求,并且在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通过了道路运输管理组织的评估,并获得了《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查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查验要求作者:应朝阳来源:《汽车与安全》2019年第12期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标注要求,允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更换运输介质,规定了装货人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检查确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职责。
具体如下: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国家标准标注,具体分为EX/Ⅱ型、EX/Ⅲ型、FL型、OX型和AT型车辆。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装货人应当查验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3.装货人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GB 13392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属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GB 20300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为在机动车查验环节落实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实现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现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查验要求提示如下:1.《公告》信息“备注”栏中的描述不能体现该车型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时不能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
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比对《公告》照片,确认实车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实车(危險品运输半挂牵引车除外)安装、悬挂的标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张标志牌照片的,与其中一张标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为爆炸品标志牌或剧毒品标志牌的,下同),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项目应完整、内容可空,内容非空时不审核内容的符合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 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 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 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 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 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背景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 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办法全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一是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 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提交托运清单,不得匿报谎报,强化运 输源头管理。二是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 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三是针对违规装货和违法运输等突出问题,建立了 充装环节查验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要对车辆、人员、罐体、货物合规性进行查验,强化装货环节 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1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加快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以来,我部在全国13个省份组织开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试点工作经验表明,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对于推动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监而不控”、“以包代管”、非法托运和运输等问题,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精准性,带动行业降本增效具有显著效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系统衔接、强化管理应用,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工作,确保运单制度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认真做好运单制度培训及行业数据清理工作(一)深入推进运单制度宣贯。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运单制度、使用要求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以下简称JT/T 617)明确的运单格式,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交通综合执法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调度人员等正确理解、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豁免及实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豁免及实施随着我国化学工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品种和运量也与日俱增。
截至2019年底全国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户12 988家,车辆37.5万辆,人员165.6万人。
每天近300万吨危险货物运输在路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占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近70%[1]。
在危险货物的运输中,因为运输成本较高,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危险货物进行瞒报谎报,从而可能导致起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危险货物可以豁免为普通货物。
因此,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意义重大。
对于高危险性的货物,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要求进行管理,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对于满足条件可以豁免的货物,可以降低相应的要求,从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豁免的工作在我国的推进较为缓慢,但相关部门和一些行业都在持续努力与国际接轨,包括在法规的修订及制订中采纳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豁免案例等。
2018年8月29日,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JT/T 617—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以下简称JT/T 617—2018[2],该标准的技术内容借鉴了《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以下简称ADR)、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等国际规则,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国情,在细节方面做了调整,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
2019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管理办法》中指出应当按照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小件危险货物实施豁免管理等政策,这一内容使得危险货物的豁免更为引发关注。
除了小件危险货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豁免外,本文也对在国内的道路运输中存在的其他运输条件的豁免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供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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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 年7 月10 日经第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 年11 月10 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 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包装要求。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包装要求。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 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 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 )要求安装、悬挂标志。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 )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 )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 )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 )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