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61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6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61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6.1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李金才【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08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61号书文号被处罚李金才对象处罚结果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27日9时15分被查,将一辆车牌为浙B28QM3的棕色面包车停放在鄞州区东胜街道***大道宁波书城北侧绿化带上,占用绿地面积约6平方米,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 88 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 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13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49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4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49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4.12【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北仑区【处罚对象】周安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49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49号书文号被处罚周安磊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3月23日12时0分许至2022年3月23日16时10分许,当事人周安磊将车牌号为皖CH7317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北仑区***街道***与***路口附近绿地内,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三)绿地内挖土取石、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野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12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甬政办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市城管局、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居住区绿地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居住区内擅自占用、毁坏绿地的现象。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范围及主要内容(一)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建成区及鄞州中心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1997年以后交付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居住区。
(二)主要内容1.擅自在计算居住区绿地面积的“私家花园”内改变绿地性质的;2.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改建停车场、搭建构(建)筑物、设置标牌以及铺装等改变绿地性质的;3.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堆放、搁置等占用绿地的。
(三)目标通过对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促进居住区绿地的规范管理,从而创造景观优美、文明舒适的居住区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依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形象,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开展整治工作。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174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17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174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6.16【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曙区【处罚对象】屈亮【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04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174号书文号被处罚屈亮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屈亮将一辆车牌为浙B*****的荣威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与***交叉口往东50米的绿地上,车辆的四个轮胎全部压在了路边的绿化带内。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48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态环境,制定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态、美化、防灾等作⽤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域); (⼆)⽣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产苗⽊、草坪、花卉和种⼦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地中绿地之外各类⽤地中的附属绿化⽤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态环境、城市景观、⽣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城市绿化⽔平。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作。
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林业、国⼟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为,有权制⽌和检举、揭发。
第⼆章规划和建设 第⼋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态城市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338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33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338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5.27【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北仑区【处罚对象】汤建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6:09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338号书文号被处罚汤建成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5月19日13时50分许,当事人汤建成将车牌号为“浙BW68E2”的车辆停放在北仑区******80号附近绿地内,损害城市绿地。
当事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三)绿地内挖土取石、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野炊”的规定。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汤建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27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94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9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94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黄丛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11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94号书文号被处罚黄丛银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6月8日15时20分左右,被处罚人将一辆车牌为浙B6637E的小型轿车停在宁波鄞州区***街道***铜盆闸门口绿化带内,占用公共绿地面积约10平方米,且被处罚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 88 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 日内有效)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甬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2日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以下简称“三化”)行动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的具体要求。
现根据《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浙委办〔2012〕87号)、《宁波市贯彻实施省“四边三化”行动若干意见》(甬生态办发〔2012〕10号),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公路边“三化”行动,彻底消除公路沿线脏乱差和乱挤占现象,实现沿线绿化梯次分布,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边沟或隔离栅以内)和公路可视范围(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0米,普通国省道向外100米,农村公路由各县自行确定)内无垃圾、无违法建筑,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沿线环境优美协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公路通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3年,G92杭甬高速宁波段和S311象西线宁海至象山段建成示范路,基本完成高速公路边“三化”;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普通国道边“三化”,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普通省道和重要县道边“三化”;2014年8月底前,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三化”水平,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公路边“三化”。
三、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公路沿线的生态景观环境,重点是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普通国道向外20米,普通省道向外15米,县道向外10米,乡道向外5米)的整治。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69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6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69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7.08【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曙区【处罚对象】黄世光【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7:30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69号书文号被处罚黄世光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07月04日,当事人黄世光在海曙区通途路***新芝源境工地门口绿地上停放了一辆车牌号为浙******的小型面包车。
占用绿地面积为0.5平方米。
另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现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48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03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0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03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4.01【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北仑区【处罚对象】谢广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52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03号书文号被处罚谢广聚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3月9日9时00分许,当事人谢广聚将车牌号为浙X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北仑区******28号附近绿地内,占用绿地面积约6平方米,损害城市绿地。
当事人谢广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01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11.30【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五号)《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8日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绿地功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73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7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73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杨艮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57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73号书文号被处罚杨艮山对象处罚结果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21日23时30分至2022年4月22日9时50分被查期间,将一辆车牌号为浙B02R56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宁波鄞州区***街道***与***交叉口***晴天小区西侧绿化带上,且大半个车身压在绿化带上,占用城市绿地面积约5平方米。
经查,被处罚人曾于2020年12月23日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在城市绿地内停车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 88 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 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政〔1996〕1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政〔1996〕15号1996年10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修订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完善绿化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包括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
二、绿化建设费。
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绿化建设费按绿地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绿化建设费由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扩初设计会审后,按会审确定的绿地面积从小配套费中逐项划拨给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减免小配套费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小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直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
收取绿化建设费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建设单位。
各县(市)、区绿化建设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易地绿化费。
凡建设项目的绿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均应按欠缺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费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效益基准地价和绿化建设费;但对从小配套费划转绿化建设费或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解交绿化建设费的,不再包括绿化建设费。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75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7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75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6.1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王来玉【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39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75号书文号被处罚王来玉对象处罚结果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7日8时50分左右至9时17分被查期间,擅自将一辆车牌号为浙B091KU的黑色丰田牌轿车停放在鄞州区******与***交叉口东南角城市绿地上,占用城市绿地面积约6平方米,且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2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 88 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 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13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江北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37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江北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3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江北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37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5.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江北区【处罚对象】张春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6:55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江北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137号书文号被处罚张春杰对象处罚结果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B.965FH的黑色大众轿车停放在江北区***和***交界处的人行道,车身左侧的二个轮胎压在了绿地上,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27-0052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27-005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27-0052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8.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陶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34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27-0052号书文号被处罚陶伟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8月10日08时15分左右至09时12分被查期间,被处罚人将一辆车牌号为浙BDF5102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沿路草坪上,占用绿地面积约9平方米。
被处罚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 88 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网点清单见附件)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 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25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38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3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38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3.31【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翁可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12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38号书文号被处罚翁可杰对象处罚结果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10日14时02分至3月10日14时30分,将一辆车牌号为浙BX8615的黑色小型轿车停放在鄞州区首南街道高教园区求是路北侧公园绿地上,占绿面积约为5平方米。
经查,被处罚人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2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88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31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41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4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41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4.2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叶进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48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41号书文号被处罚叶进明对象处罚结果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19日8时左右至2022年3月19日8时24分被查期间,将车牌号为浙B3KE22的小型越野客车停放在宁波市鄞州区泰康西路中石化加油站西南30米处绿地内,占用城市绿地约6平方米。
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 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5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 信息来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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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0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绿地功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七条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第八条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二)街旁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三)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第九条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二十五米;(二)铁路中心线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三)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五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五)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不小于五十米;(六)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七)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
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组团不少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少于人均一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人均一点五平方米;(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可以按照规定范围内绿地面积整体平衡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相应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四)城市道路和城市交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新建城市主干道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五)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六)广场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七)特殊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除前款第三项、第六项以外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属于兼容多种用地性质的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按照不同用途的计算容积率面积的比例测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平台或者屋顶绿化、建(构)筑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除居住用地项目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抵扣附属绿地规划指标,但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率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和本市推行立体绿化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县(市)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镇规划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三)附属绿地和本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