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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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苏州市城市防洪规划》、《苏州市旅游河道水系景观规划》、《苏州水上旅游开发规划》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河道,交通航道、流域性河道除外。中心城区范围是指西南以京杭运河、东以苏嘉杭高速、北以沪宁高速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河道整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所有涉河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古城内(环城河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现状超过6米的,不得小于原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沧浪、平江、金阊新城内河道宽度按经市水利局批准的河道规划执行,现状超过20米的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河道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沧浪、平江、金阊新城的区域。
第五条河底标高控制在黄海高程(下同)-1.0~-1.88米(吴淞高程0.8米~0.0米)。
第六条根据市区河道特点,古城外河道两岸可砌筑直立式花岗岩驳岸,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宜采用生态护坡。古城内河道驳岸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河道宽度≤8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该当设置在-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当在设置在-1.5米下;河道宽度≥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在-1.88米以下。城市中心区防洪包围范围内的河道,驳岸顶标高应在2.5米以上;开放性河道砌筑驳岸的,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上段驳岸顶标高应在4.0米以上,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下段,斜港、外塘河驳岸顶标高应在3.8米以上。
条石镶面规格:长≥0.6米,宽≥0.24米,厚≥0.15米。
第七条管线穿越河道应从河底穿过。穿河工程平直段管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顶应当低于规划河底标高0.5米以上。
管线确需跨河时,不得影响河道景观,管线跨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该河道跨河桥桥梁底高程。在有通航要求的河道上,管线底标高应满足通航要求。
第八条跨河桥梁净跨径不得小于6米;河道宽度8~15米,净跨径可缩小河宽2米以内;河道宽度15~20米,净跨径控制在河宽的0.8倍;河道宽度20米以上,净跨径应与河宽等同,河中主跨应在10米以上。
第九条桥梁梁底标高应满足旅游、河道管理与维护等船舶通航要求,古城内旅游和骨干河道,城南、城东片骨干河道,城西片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见附表1)
城西片骨干河道及部分城东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20米以上;(见附表2)
古城内、城南、城东片一般性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2.8米以上(见附表3)
沧浪新城、平江新城河道桥梁梁底标高应在3.32米以上,金阊区新城河道常水位参照枫桥水位(枫桥、觅度桥水位差平均0.18米),桥梁梁底高程确定为3.50米以上;
调整为自然河道的航道桥梁梁底高程执行所在片区河道的标准;
对于河道周边地势特别低,近河交叉路口需建桥梁,且桥梁两侧清淤工程船只有其它通道可绕行的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提请市水务局,会同规划局作个案处理。古城内不得低于2.5米,古城外建城区不得低于2.8米。
第十条沿河控制
在古城保护的范围内沿河建筑物应按传统的河道空间形态建造。
其它的沿河建筑物、构筑物应控制在蓝线5米(新城区为10米)以外;确需沿河修建,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意。
第十一条河道疏浚
河道疏浚必须保证河岸安全,河道宽度≤8米的,岸边(0.0米起)按1:1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岸边(-0.5米起)按1:2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5米以下;河道宽度≥15米的,岸边(-1.0米起)按1:2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88米以下(注:放坡比值为坡高与坡底长之比)。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苏州水利(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12月26日施行的《苏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的河道
续附表1: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的河道
片南起南环东路,西至护城河、元河塘,东到苏嘉杭高速,北至沪宁高速;城西片范围北起上塘河,南至仙人大港,东到护城河大龙港,西至京杭运河)
附表2: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20米以上的河道
附表3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2.80米以上的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