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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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一、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定期调整禁止垂钓、游泳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
“禁止在前款名录公布的河道内垂钓或者游泳。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养殖、投放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对违法垂钓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对《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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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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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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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苏府[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西塘河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其引水、防洪、生态保护及市区应急饮用水源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塘河是为保护苏州环古城风貌,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所建的专项引水工程,北起望虞河琳桥港,南至苏州外城河钱万里桥。
西塘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从事与河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西塘河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西塘河管理与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西塘河应急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交通、国土、规划、园林和绿化、财政、农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受市水利局委托,具体负责引水工程枢纽泵站、引水河道水闸、堤防护岸、河道保洁等日常管理,执行工程运行计划和调度指令,参与审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协助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条西塘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防汛通道)、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沿河闸、站、桥、涵等设施,以及水景观工程。
第六条西塘河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涵闸下游200米、左右100米。
第七条西塘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确立界桩。
第八条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2020年(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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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4)2术语 (6)2.1 河口线 (6)2.2 外缘控制线 (6)2.3 管理范围 (6)2.4 保护范围 (6)2.5 权属范围 (6)2.6 管理范围线 (6)2.7 保护范围线 (6)2.8 桩、牌 (7)3依据 (8)3.1 法律、法规、规章 (8)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8)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9)3.4 相关文件 (9)4划界标准 (10)4.1 河道管理范围 (10)4.1.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4.1.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4.1.3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4.1.4 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10)4.1.5 特殊情况 (11)4.2 湖泊保护(管理)范围 (11)4.3 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1)4.4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2)4.4.1 124.4.2 12 5洪水分析计算 (15)5.1 一般要求 (15)5.2 资料收集 (15)5.3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15)5.3.1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类型 (15)5.3.2 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 (15)5.3.3 设计洪水位的确定 (16)5.3.4 历史最高洪水位 (16)6测绘技术 (17)6.1 一般要求 (17)6.1.1 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 (17)6.1.2 坐标和高程系统 (17)6.2 图幅规格 (17)6.3 测绘仪器 (18)6.4 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8)6.5 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18)6.6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 (19)6.7 数据信息化准备 (19)6.8 测绘成果资料 (20)7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21)7.1 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21)7.1.1 管理线桩(牌)设置 (21)7.1.2 告示牌设置 (21)7.2 界桩编号 (21)7.3 桩牌安装技术 (22)7.3.1 管理线桩(牌) (22)7.3.2 告示牌 (24)7.4 桩牌存档 (24)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1总则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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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12【实施日期】1997.07.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4月23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6月30日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7月12日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1997年4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河道维护第四章河道保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加强苏州市市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设施完好,搞好河道维护保洁,改善河道水质,提高城市防汛排涝功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
市区河道规划线以内为河道保护范围。
河道规划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市区河道及其设施,是指河床、水域、驳岸、护坡、沿河栏杆、河道泵站、水闸、暗渠等。
第三条市区河道保护管理,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汛的管理要求,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第四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航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政公用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市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二)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市区河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市区河道整治、改造、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市区河道及其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护河保洁责任制度;(四)对临河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建设和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市区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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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建立专业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之间的共享。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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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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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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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中⼼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第⼀条为加强中⼼城区河道管理,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苏州市城市防洪规划》、《苏州市旅游河道⽔系景观规划》、《苏州⽔上旅游开发规划》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苏州市中⼼城区范围内河道,交通航道、流域性河道除外。
中⼼城区范围是指西南以京杭运河、东以苏嘉杭⾼速、北以沪宁⾼速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河道整治规划应纳⼊城市总体规,所有涉河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古城内(环城河内)河道宽度不得⼩于6⽶,现状超过6⽶的,不得⼩于原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内河道宽度不得⼩于15⽶。
沧浪、平江、⾦阊新城内河道宽度按经市⽔利局批准的河道规划执⾏,现状超过20⽶的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河道宽度。
古城外建城区范围是指中⼼城区内除沧浪、平江、⾦阊新城的区域。
第五条河底标⾼控制在黄海⾼程(下同)-1.0~-1.88⽶(吴淞⾼程0.8⽶~0.0⽶)。
第六条根据市区河道特点,古城外河道两岸可砌筑直⽴式花岗岩驳岸,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宜采⽤⽣态护坡。
古城内河道驳岸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河道宽度≤8⽶的,驳岸基础⾯标⾼应该当设置在-1.0⽶以下;河道宽度8⽶~15⽶的,驳岸基础⾯标⾼应当在设置在-1.5⽶下;河道宽度≥15⽶的,驳岸基础⾯标⾼应在-1.88⽶以下。
城市中⼼区防洪包围范围内的河道,驳岸顶标⾼应在2.5⽶以上;开放性河道砌筑驳岸的,京杭运河⼤龙港以上段驳岸顶标⾼应在4.0⽶以上,京杭运河⼤龙港以下段,斜港、外塘河驳岸顶标⾼应在3.8⽶以上。
条⽯镶⾯规格:长≥0.6⽶,宽≥0.24⽶,厚≥0.15⽶。
第七条管线穿越河道应从河底穿过。
穿河⼯程平直段管线长度不得⼩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顶应当低于规划河底标⾼0.5⽶以上。
管线确需跨河时,不得影响河道景观,管线跨度不得⼩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底标⾼不得低于该河道跨河桥桥梁底⾼程。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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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爱护河湖综合功能,依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21年-2020年〕»〔苏办发﹝2021﹞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21﹞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依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治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治理范畴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说明。
目录1总那么 (4)2术语 (6)2.1 河口线 (6)2.2 外缘操纵线 (6)2.3 治理范畴 (6)2.4 爱护范畴 (6)2.5 权属范畴 (6)2.6 治理范畴线 (6)2.7 爱护范畴线 (6)2.8 桩、牌 (7)3依据 (8)3.1 法律、法规、规章 (8)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8)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9)3.4 相关文件 (9)4划界标准 (10)4.1 河道治理范畴 (10)4.1.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4.1.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4.1.3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4.1.4 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10)4.1.5 专门情形 (11)4.2 湖泊爱护〔治理〕范畴 (11)4.3 水库治理与爱护范畴 (11)4.4 水利工程治理范畴与爱护范畴 (12)4.4.1 堤防工程 (12)4.4.2 闸站工程 (12)5洪水分析运算 (15)5.1 一样要求 (15)5.2 资料收集 (15)5.3 设计洪水分析运算 (15)5.3.1 设计洪水分析运算类型 (15)5.3.2 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 (15)5.3.3 设计洪水位的确定 (16)5.3.4 历史最高洪水位 (16)6测绘技术 (17)6.1 一样要求 (17)6.1.1 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 (17)6.1.2 坐标和高程系统 (17)6.2 图幅规格 (17)6.3 测绘仪器 (18)6.4 操纵测量技术要求 (18)6.5 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18)6.6 河道治理范畴线图绘制 (19)6.7 数据信息化预备 (19)6.8 测绘成果资料 (20)7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21)7.1 治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21)7.1.1 治理线桩〔牌〕设置 (21)7.1.2 告示牌设置 (21)7.2 界桩编号 (21)7.3 桩牌安装技术 (22)7.3.1 治理线桩〔牌〕 (22)7.3.2 告示牌 (24)7.4 桩牌存档 (24)附录A:河道治理范畴线、爱护范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线桩〔界〕测量操纵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线桩〔界〕测量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治理范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划界治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范畴线桩〔界〕成果表1总那么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治理与爱护范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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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长制第三章规划与整治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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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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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苏府[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一日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利、公安、渔政、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通航安全的实际状况,对特定的区域、船舶、浮动设施以及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发布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六条船舶、浮动设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航行或者从事相关活动。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七条船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雇佣未持有合格证书的船舶;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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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2)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017年整理】苏州河网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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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网水系总体规划【发布日期:2008-3-13】【作者: ad min 】【来源: 市水利局】【字体大中小】苏州市河网水系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1. 制订一个集水环境、水资源、防洪安全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河网水系规划,为苏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水利和环境条件。
2. 为《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依法管理河道提供依据。
第2条指导思想综合考虑河道功能,因地制宜健全河网布局,优化配置河湖资源,理清搞活河湖水系,建立和恢复苏州自然、和谐、优美的水乡特色,推动和促进苏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3条规划要点1. 健全河网水系布局2. 划分河道等级3. 科学确定河道功能4. 划定河道蓝线范围5. 河道景观规划原则确定及河道COD Cr、氨氮总量控制指标第4条规划范围北部以望虞河为界,南边以太浦河为界,西边以太湖为界,东部以长江为界,规划区面积6824 km2。
我市望虞河以西、太浦河以南地区需结合太湖流域武澄锡虞区、杭嘉湖区治理另行制订规划。
在上述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城市功能的不同,划分为四个不同规划工作要求的规划层圈:第一圈覆盖整个规划范围,约6824 km2;第二圈以苏州市绕城高速公路为界,约1100 km2;第三圈北以沪宁高速公路为界、西及南以运河为界、东以苏嘉杭高速公路为界,约75 km2;第四圈为古城区,约14 km2。
第二章规划目标第5条规划目标通过河网布调整、河道整治,形成“通江达湖、大引大排” 水系格局,为实现“引排通畅、防洪安全、功能达标”提供基础条件。
规划区内河道规模满足区域50年一遇防洪标准和20年一遇排涝要求。
其中第二规划层圈内的苏州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及浒关片区满足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第三规划层圈内满足200年一遇防洪标准。
以截污治污、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上,全面改善河网水环境。
规划的编制将为《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依法管理河道提供依据。
第6条规划水平年规划基准年为2003年;规划近期水平年为2010年;规划远期水平年为202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1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29fd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05.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1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巩固河道整治成果,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长效管理是指河道及其设施的维护、河道清淤、水面保洁、船舶停泊、排水以及河道周边环境的整治活动。
本办法所称河道设施,是指河道驳岸、栏杆、泵站、涵闸等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经费,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引排、生态、景观等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长效管理和监督。
市容市政、公安、交通运输、农林(渔业)、园林绿化、旅游、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长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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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苏府办[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4〕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重要性的认识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共有各级各类河道2万余条,其中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河道有93条(名录见附件),总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42.5%。
发达的河网水系是苏州的一大特色和宝贵财富,对社会文明、经济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市人大颁布实施了《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编制完善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水系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河道的综合治理,拆坝建桥,沟通水系,开展了城乡一体的河道常年保洁,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苏州市城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考核办法
![苏州市城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8e9014a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a2.png)
苏州市城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为健全**河道保洁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有效地促进长效管理措施落实,进一步提高**河道保洁管理质量,改善**河道环境整体形象,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市政府苏府[2002]120号《关于加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职责及分工**市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主**区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市河道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处〕具体负责**河道保洁的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检查(包括行风监督员监督、沿河社区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便民效劳中心公单、义务信息员监督等社会责任内容),河道处定期抽查,河道保洁管理所〔以下简称保洁所〕全面巡查的“三查”考核机制。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各河道保洁承包单位。
考核范围:**、**、**〔含三区**〕范围内所有实施水面保洁的河道。
三、考核方式及方法河道处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抽查,保洁所安排专人检查,每组两人,分片巡视,结合社会监督情况每月进行综合打分,保洁所计算出每个标段周得分及月得分,每周进行通报,每月进行总结,每年水务局、河道处组织评比。
抽查:河道处每月实行领导带班,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不定期对**保洁情况进行抽查;保洁所不定期安排人员对保洁员上下班时间等情况进行抽查。
全面巡查:**分六个考核片,河道处面向社会招聘河道巡查员,同保洁所职工一起成立六个考核组,每组两人,分片巡视;科学排班,片区巡视人员不固定。
社会监督:每月综合行风监督员、沿河社区、新闻媒体、便民效劳中心公单、义务信息员等反映情况进行扣分。
四、考核标准及内容〔一〕考核标准根据河道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类标准:一类保洁标准:沿主次干道两侧河道和繁华地区、窗口地区、游览区、景观区、宾馆区范围内的河道以及其它重点河段,要求实行连续保洁,河道水面没有漂浮物。
二类保洁标准:一般居民区、单位内部河道、局部航道,以及其它具有较高保洁要求的河道,要求巡回保洁,河道水面根本没有漂浮物。
苏州 排水 标准
![苏州 排水 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e4ba9eb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e.png)
苏州排水标准苏州排水标准:过去、现在与未来苏州,这座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南水乡,自古以来便以“水”闻名。
其地理位置优越,气候湿润,河网密布。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进程,苏州的排水系统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关乎着城市的安全与繁荣。
回顾苏州排水系统的发展历程,可谓源远流长。
从古时的水巷、水城到现代的排水管网,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演变。
然而,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和工业化的发展,苏州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城市排水问题。
如何应对城市内涝、保护水环境、提高排水系统的效率,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现行排水标准方面,苏州遵循着严格的技术规范和设计原则。
其排水系统布局合理,既考虑了地势特点,也兼顾了城市规划的需求。
通过科学布局雨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有效地提高了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
此外,为应对极端天气带来的排水压力,苏州还加强了对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应急管理。
在技术创新与应用方面,苏州的排水系统建设始终走在前列。
例如,采用新型材料和技术的排水管道,提高了管道的耐久性和排水效率;运用GIS技术对排水设施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措施,减少城市内涝的发生。
这些创新技术的应用,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该区域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排水系统改造工程,实现了雨污分流,提高了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
同时,加强了对工业污水的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苏州在排水系统建设方面的成果与经验。
然而,面对未来环境保护及城市发展需求的挑战,苏州的排水系统仍需不断优化和改进。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排污管网的日常维护和修复、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力度处理城市内涝问题等。
此外,还需进一步研究新型的排水技术和管理模式,以应对未来更为复杂多变的城市环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苏州排水系统的持续发展与改进,必须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排水知识普及与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城市排水问题的关注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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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苏州市城市防洪规划》、《苏州市旅游河道水系景观规划》、《苏州水上旅游开发规划》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河道,交通航道、流域性河道除外。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西南以京杭运河、东以苏嘉杭高速、北以沪宁高速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河道整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所有涉河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古城内(环城河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现状超过6米的,不得小于原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沧浪、平江、金阊新城内河道宽度按经市水利局批准的河道规划执行,现状超过20米的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河道宽度。
古城外建城区范围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沧浪、平江、金阊新城的区域。
第五条河底标高控制在黄海高程(下同)-1.0~-1.88米(吴淞高程0.8米~0.0米)。
第六条根据市区河道特点,古城外河道两岸可砌筑直立式花岗岩驳岸,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宜采用生态护坡。
古城内河道驳岸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河道宽度≤8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该当设置在-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当在设置在-1.5米下;河道宽度≥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在-1.88米以下。
城市中心区防洪包围范围内的河道,驳岸顶标高应在2.5米以上;开放性河道砌筑驳岸的,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上段驳岸顶标高应在4.0米以上,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下段,斜港、外塘河驳岸顶标高应在3.8米以上。
条石镶面规格:长≥0.6米,宽≥0.24米,厚≥0.15米。
第七条管线穿越河道应从河底穿过。
穿河工程平直段管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顶应当低于规划河底标高0.5米以上。
管线确需跨河时,不得影响河道景观,管线跨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该河道跨河桥桥梁底高程。
在有通航要求的河道上,管线底标高应满足通航要求。
第八条跨河桥梁净跨径不得小于6米;河道宽度8~15米,净跨径可缩小河宽2米以内;河道宽度15~20米,净跨径控制在河宽的0.8倍;河道宽度20米以上,净跨径应与河宽等同,河中主跨应在10米以上。
第九条桥梁梁底标高应满足旅游、河道管理与维护等船舶通航要求,古城内旅游和骨干河道,城南、城东片骨干河道,城西片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见附表1)
城西片骨干河道及部分城东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20米以上;(见附表2)
古城内、城南、城东片一般性河道桥梁梁底高程应在2.8米以上(见附表3)
沧浪新城、平江新城河道桥梁梁底标高应在3.32米以上,金阊区新城河道常水位参照枫桥水位(枫桥、觅度桥水位差平均0.18米),桥梁梁底高程确定为3.50米以上;
调整为自然河道的航道桥梁梁底高程执行所在片区河道的标准;
对于河道周边地势特别低,近河交叉路口需建桥梁,且桥梁两侧清淤工程船只有其它通道可绕行的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提请市水务局,会同规划局作个案处理。
古城内不得低于2.5米,古城外建城区不得低于2.8米。
第十条沿河控制
在古城保护的范围内沿河建筑物应按传统的河道空间形态建造。
其它的沿河建筑物、构筑物应控制在蓝线5米(新城区为10米)以外;确需沿河修建,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意。
第十一条河道疏浚
河道疏浚必须保证河岸安全,河道宽度≤8米的,岸边(0.0米起)按1:1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岸边(-0.5米起)按1:2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5米以下;河道宽度≥15米的,岸边(-1.0米起)按1:2放坡疏挖,河底标高—1.88米以下(注:放坡比值为坡高与坡底长之比)。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苏州水利(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12月26日施行的《苏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的河道
续附表1: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10米以上的河道
片南起南环东路,西至护城河、元河塘,东到苏嘉杭高速,北至沪宁高速;城西片范围北起上塘河,南至仙人大港,东到护城河大龙港,西至京杭运河)
附表2: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3.20米以上的河道
附表3
桥梁梁底高程应在2.80米以上的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