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
北大方正诉宝洁分析
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1003班姓名:***学号:**********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2008年6月份,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 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洁”)告上了法庭。
方正电子诉称,其在2008年年初,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
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
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是:一、单字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
二、字库的购买者能否自行将其中的字体用于商业印刷。
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字库字体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范畴,但是《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字体,是以特殊的线条和结构方式达到艺术审美效果的以文字形式展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有形性、艺术性等特征。
字体侵权案分析
字体侵权案:法院认定字库中单字无独立著作权茶企商标陷“字体门”厦门:茶企商标陷“字体门”茶企商标陷“字体门”,知识产权要分清。
用一个方正字体每年要赔3万在网上下载了一张京剧脸谱用在自家茶叶的包装上,没想到却因此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告上了法院;用随处可见的方正字体做企业宣传,没想到却接到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就此付费……眼看新年将至,厦门的一些企业最近却因在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惹来了一堆烦心事。
“我们根本就不知道那样会侵权!”“无缘无故”就成了索赔的对象,企业很委屈。
兰香铁观音.而法律界人士表示,像这样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企业对此应提高警惕。
使用方正多年不知是侵权新年将至,金雁酒店等一些厦门企业最近却惹上了件烦心事。
原来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方正字体侵权案已经延烧到了厦门。
“我们酒店的LOGO已注册多年,从来没有人告知LOGO使用的方正字体是要付费的。
如今却突然收到了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被告知使用的方正字体要付费。
”金雁酒店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酒店正在咨询律师,看这个问题要如何解决。
“标志中一个字体每年要付3万元,实在是太贵了。
”上述人员苦笑着说。
据了解,方正字体已推出多年,目前被各界普遍使用。
兰香铁观音.但从2008年起,方正电子公司开始在市场上向一些世界级的企业“发难”,连续爆发了多起以方正电子为主角的“字体门”。
比如,2008年方正状告方魔兽缔造者美国暴雪娱乐及其中国区运营商第九城市,因在其产品魔兽世界的运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版权的字体,导致侵权。
2009年方正又盯上了宝洁公司,称宝洁“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和“自然阳光无磷洗衣粉”等55款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上大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字体,也属侵权。
“在我们使用的Word文档和Photoshop等软件里,有些特殊字体中就包含方正字体,一些企业并不知道使用这些字体要付费,觉得好看就用了。
”莲坂一家设计公司的总经理郭先生向记者表示:可以说现在企业标志里有方正字体的不胜枚举,如果都按侵权论处,那影响的企业可就太多了。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
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
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
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
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中文字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汇报人:2024-01-11•引言•计算机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现状目录•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引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中文字体在各种数字媒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网页、手机应用、广告等。
中文字体的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近年来,关于中文字体单字的著作权纠纷不断,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背景介绍目的和意义保护字体设计师的创作成果,鼓励更多的创新设计。
维护字体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止恶意侵权和盗版行为。
提高全社会对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促进数字媒体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02计算机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现状计算机中文字体的设计者是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他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了字体。
字体设计者如果字体被制作成软件产品,则开发商可能成为著作权的所有人,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字体软件开发商计算机中文字体的著作权归属包括字形、笔画、结构、布局等设计元素。
字体本身字体软件字体数据库包括字体文件的生成、编辑、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程序。
如果字体以数据库形式存在,数据库的汇编也受到著作权保护。
030201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字体进行商业活动或传播均属于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使用未经授权对字体进行修改、分发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构成侵权。
修改和分发使用盗版字体软件进行商业活动或个人使用均属于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03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单字在计算机中文字体中通常被视为独立的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基本特征。
单字作为艺术作品字体设计者在设计单字时,需对笔画、结构、比例、线条等方面进行创意设计,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字体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单字的著作权属性通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获得计算机中文字体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从而获得行政保护。
通过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获得司法保护,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途径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合法来源抗辩被控侵权人可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证明其使用的单字来源于合法渠道,如购买、授权许可等。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摘要: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讨论,字库为美术作品抑或计算机软件,本文试从比较各国立法入手,探析对字库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字库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最近北京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落下帷幕,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不构成侵权。
但是,此案的败诉对于如何从法律上合理有效的保护字库留下了更多的思考。
按照字库格式,可以分为truetype字库和postscript字库。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方正字库、华康字库、长城字库等。
作为字库,具有以下特征:(一)设计开发的独立性。
字体开发人员基于开发工具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从设计、编码到打包输出,都是针对操作系统独立设计。
(二)应用的从属性。
字库不能在操作系统中独立运行,其应用必须基于文字、图形、视频等软件。
(三)外观的愉悦性。
字库是对单独字符美化、编码而形成的字体集合,人们在使用字库以及依靠字库设计的作品中获得愉悦感。
(四)使用的可重复性。
字库安装在计算机后,可以按照操作者的指令随时从存储媒体中读取,把电子信号转化为可读取的、具有美观的可视内容,可以不断的重复使用而不损耗。
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1988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电子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只产生固定格式的数据,所以不产生新的权利,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
在eltra corp. v. ringer 一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 因为字体的功能, 或者说它们只能被以特定方式表达的特性, 使得有些字体存在固有的相似性。
因而, 美国版权局拒绝对字体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但在1992年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美国版权局认为矢量字体(scalable typefonts)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从方正诉宝洁案出发
的审判标准 , 学者们对该问题也是仁者见仁 、 智者 见智 。 …正因如此 , 方正诉宝洁一案争端很大 , 不
同 的观 点亦 是 此 起 彼 伏 。基 于 此 , 笔 者 从 司法 实
践 出发 , 结合 相关 的理 论研 究 成果 , 力 图对该 问题 作一 个较 为深 入 地探 讨 , 希望 能有 所裨 益 。 首先 我们 需 要 明确一 下 涉案字 库 的渊 源 。方 正公 司诉 称宝 洁公 司在其 2 4款产 品上使 用 的“ 飘
产物 , 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 , 就可 以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l 一1 5
作者 简介 : 刘金露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滨 州人 。硕 士 , 主要从 事民法学研 究。
6 7
2 0 1 3年第 3期
刘金露 : 字库 字体 的著作权保护研 究——从 方正诉 宝洁案 出发
第2 3卷 第 3期
Vo 1 . 2 3 No . 3
四川 文理 学院 学报
S i c h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Ar t s a n d S c i e n c e J o u r n a l
2 0 1 3年 5月
Ma y . 2 01 3
一
字库 , 但同时认为 , 方正倩体字库作为整体受著作
权保 护 , 而作 为 单 字 的 “ 飘柔 ” , 不 构成 美 术作 品 ,
不 予保 护 。 判 决 作 出 后 , 方 正 公 司不 服 , 提 起 上 诉 。2 0 1 1年 7月 , 二 审 法 院判 决 驳 回上 诉 , 维 持
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 条之规定 , 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 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 具有独创性 ;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近日,方正字库公司与暴雪计算机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方正字库公司旗下数十种字体被应用于暴雪游戏《魔兽世界》中的各个版本中,方正字库公司称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暴雪计算机公司停止使用该字体并赔偿经济损失。
下面是对该案的评析。
针对方正公司的诉求,我们可以就著作权纠纷案的两个核心要素——对象和权利人——进行分别分析。
首先是纠纷案涉及的对象——方正字库公司的字体。
我们知道,字体这种作品是具有著作权保护的,权利人对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以及独占利用权等权利。
如果暴雪计算机公司对该字体进行了变形或加工、使用不在授权范围内的方式,那么方正公司可以要求暴雪公司停止使用该字体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
其次是权利人——方正字库公司。
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中文字体的公司,曾获得数百项著作权登记。
在该纠纷案中,方正公司是字体的著作权权利人,那么他们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呢?首先,方正字库公司的字体作品是得到了著作权登记的,这代表了法律对其权益的认可;其次,暴雪公司在应用该字体时并未经过方正公司的授权,从这一点上属于对方正公司权益的侵权行为。
除了该案,类似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各行各业都有所涉及。
下面就介绍三个与字体、版权等事项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例:1.中央电视台舞蹈节目使用背景音乐与同意出售版权之争。
2007年,中央电视台在一档舞蹈节目中使用了一首由文化公司副总经理口头同意免费使用的背景音乐,并在播出后重新包装后作为光盘发行。
后文化公司主张没有同意免费使用,要求中央电视台停止发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2.开车宝典APP集成网上版权图片引发纠纷。
2015年12月,名古屋高等法院对日本一网站被无权使用的图形做出了赔偿决定。
这一案件对引用图片的互联网公司构成了借鉴旧法的先例。
3.微软罹患版权诉讼之痛。
2017年11月,著名软件技术公司微软意外败在了一个与Windows有关的专利纠纷之中,而这一结果也是不少业内从未想过的。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秀英体字库著作权保护案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秀英体字库著作权保护案案情简介原告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 26日创作完成了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进行销售。
汉仪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开始,先后在第20、24、25、35类商品上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
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笑巴喜” 三个汉字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稿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的裁判积极回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繁荣;本案判决在法律柜架下,积极、谨慎探索汉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认定标准;为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新颖、独特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司法理念及实务界对争议问题展开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彰显了人民法院大胆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良好的司法环境。
该案判决后,2011年9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此作了大幅报道,认为该判决“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缘拽了回来。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两被告未经原告汉仪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汉仪秀英体“笑”、“喜”二字。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哪些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文章来源:律伴网/。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最近,方正字库公司宣布向暴雪计算机起诉,指控其违反了方正公司的字体字库著作权,涉及金额高达300万人民币。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下面就针对该案件做一些评析。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不是方正公司首次起诉侵犯自己著作权的案件。
此前,方正公司已多次就此类问题向行业内其他公司起诉,例如2016年就向网易公司起诉,要求赔偿50万元,之后又起诉了淘宝等公司。
其次,这一案件也反映了我国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缺乏相应的版权意识,为了降低成本或者追求利润,私自盗用他人的著作权,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机构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惩罚制度,使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屡禁不止。
最后,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版权。
近年来,我国对于版权保护加强了监管,并且鼓励技术创新,为数字版权的保护提供更加严格的制度性支持。
同时,《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一些法律制度,例如保护期限、权利人的权利等,来加强版权的保护力度。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借一些其他的案例,看看如何加强版权保护。
例如苹果公司对于小店铺的侵权行为,对其起诉并赔偿5万美元的案件,坚决维护了自己的版权和商标权;或者最近的cctalk诉天星在线的版权纠纷案,cctalk公司要求天星在线赔偿100万元。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在保护版权问题上,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加强监管和打击制度,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
总之,针对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我们需要加强版权意识,严肃侵权行为,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数字化时代中,保护数字著作权已经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因为语言、文化和法制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版权保护制度和版权市场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均衡的问题。
有时候,即使是有着完整版权保护体系的国家,也难以管控那些涉及国际网络的侵权行为。
方正字体字库案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方正字体字库案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共24页)时间:2012年11月9日主讲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石必胜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董秀生张杰:尊敬的石必胜法官与董秀生、马东晓律师以及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方正字库字体案有关法律问题。
两位主讲人,第一位是我们委员会的董秀生先生,他是方正案件一方的代理律师,请董律师介绍案件的细节问题,包括在代理当中作为律师这样一个角色的一些想法,并对一些理论研究跟我们分享一下他的成果。
第二位是北京高院的石必胜法官,我们非常荣幸,石法官是法学博士,目前在高院就职,一直从事大量知识产权的审判,而且对于字体字库这块研究非常深入,所以董律师讲完以后,请石法官再做一个演讲。
今天点评的律师是两位,第一位是马东晓律师,马律师也是咱们国内非常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一会儿在董律师开始之前,马律师先简单讲一下。
第二位是咱们委员会的秘书长刘世杰律师。
请马律师先把这个案件的宏观情况给我们做一个介绍。
马东晓:大概07年的时候方正找到我们,方正咨询他的字库是不是可以得到保护。
我们研究了很长时间,包括我们所内部当时也有不同的看法,大概差不多有几个月的时间,最后我们和方正讲,我们认为字库是可以得到保护。
他最初说是这个字库,我们后来给他分析说字库里面可能有三种权利,一个就是计算机软件,一个是数据库的权利,还有单字作为美术作品的权利。
大约在08年奥运会前后的时候,准备的差不多了,才立案,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差不多有七八个月,奥运会之前立的案,奥运会之后发的立案通知,差不多到08年快年底了才正式立案。
开始起诉时实际也没有搞得很清楚,到底是软件还是美术作品,我们当时在反复研究了北京高院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的案例,判词里面肯定了字库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在起诉之后,我们就根据客户的要求也做了调整。
没有强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只是说把这个案子作为一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案子来打。
实际上,在案子进行当中,我们也不断地研究法院对字体版权保护的判例,从海淀法院判决“道”字侵权案件,到一中院中易中标诉微软的案件,到高院方正诉暴雪的案件,判决书中均有对单字构成美术作品的结论,所以我们是有信心的,但是最后结果完全出乎预料。
字体侵权分析
本周的《中国经营报》看到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事件二审,这个案子在一审的时候我就比较感兴趣。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一无所知,但是仍愿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这个事件的源起在于,从2008年年初起,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
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方正公司的诉求是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意见认为侵权成立,但是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驳回诉讼请求。
虽然我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的体系的完善,但是我对方正的诉求难以报很高的同情。
因为我认为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架构下,方正的诉讼一旦成立,那么对市场实际上是一种伤害。
从国家战略上讲,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必然带来知识产业的繁荣,例证是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而科技行业发达的国家。
不能否认,这种推论具有正确性,但是其因果的绝对性则是值得怀疑的,或者是说二者是一件互为因果的反馈关制,而非单一因果关系。
比如说,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美国产业繁荣,这是第一点。
同时反过来说,第二点才是容易我们忽略的,正是美国产业优势也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机制保护保护其产业相对其它国家的优势,给他带来丰厚的商业利益。
这两点是相互促进的,繁荣↑——保护↑——利益↑——繁荣↑,从而形成不断发展加强的正反馈机制。
对于一个知识产业落后的国家,比如中国,如果缺乏产业后盾从而未必能在商业利益流失殆尽之前迎来产业繁荣的话,强势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得不偿失了。
但是仅仅考虑眼前利益而忘了保护长远发展也是充满危险的,而现在我们国家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形态,比如只顾及眼前利益的弱国的机制可能是这样的反馈机制:繁荣↓——利益↑——保护↓——繁荣↓。
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利益与保护之间的某种平衡,一定的保护机制才能使我们走出产业低迷的怪圈。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文字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传承,通过在笔画和结构上形成的固定书写方式,并以其表意的文字特性为全社会所公有及使用。
在前科技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书法的形式创造出独具一格的文体风格;而进入科技时代,伴随着机器输出对手写体的取代,文字的输出也由各具风格的手写体统一为特定类型的计算机字体。
计算机字体系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对经创作人所设计的、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字体字库予以显示,因而在所存储的字体字库具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情形下,有些使用者或可涉及到侵犯创作人专有权利的情形。
对此,笔者结合案例对字体著作权保护与合法使用予以解析。
一、字体、字库与单字字体是具有同一外观样式和同一排版尺寸的单字字形的集合,字库系具备某一特定字体的单字集合,其被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中。
在涉及字体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侵权客体是什么,即字体、字库及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字体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保护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但是,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也仅是字体的一种具体形式。
字体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表现形式多体现在字库或者单字中,司法实践中涉字体的著作权侵权多为字库整体的侵权或者单字作品的侵权。
可见,字体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涉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应以诉争字库或者单字作为侵权客体予以判定。
2.字库的作品类型。
字库作为伴随互联网应用而兴起的新型概念,在各人民法院众多判例中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的认定也分歧颇多。
如华东师范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不能因为字体被内置在软件光盘中、能够与计算机程序一起被安装到硬盘上就认为这些字体也是“软件作品”。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方正字库公司和暴雪计算机公司因字库著作权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长达几年的纠纷。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字库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评析,并分析相关案例。
案情回顾方正字库公司在2000年起诉暴雪计算机公司,认为后者的魔兽世界游戏中使用了方正字体的字库著作权,而未经授权使用,侵犯了方正公司的著作权。
暴雪计算机公司则认为,该字体属于常用字体,无需著作权保护。
于是,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
评析该案在法律和实践上对字库著作权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对该案进行评析,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该案中方正公司的行为受到了法律保护,纠纷的主要根源是在于方正公司的字库经过版权注册,而暴雪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字体。
因此,在使用字体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版权法律规定。
其次,这一案例也反映出诉讼的长期性和高昂费用。
该案的纠纷持续了近8年,成为了一起耗时与费用高昂的诉讼案件。
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在准备好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的前提下,借鉴案件的经验教训,以实现著作权和版权登记的保护。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此案对于字体著作权的重视程度。
例如,国内的思源宋体字体库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国内的多个公司、学者和专家都支持它的创造和推广。
通过观察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我们可以发现字体领域中的著作权问题正在逐步被重视和解决。
相关案例1. 内容提供商诉微信公司侵犯其字体著作权案:2018年,内容提供商深圳市华科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诉讼,指控微信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字体作品,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2. 京东诉平安银行公司、华瑞信托公司侵犯其版权案:2020年,京东展开了一场为期两年的诉讼,指控平安银行及其子公司侵犯了其版权,并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京东Logo。
在法院判决后,平安银行最终被判赔偿300万元。
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计算机中文字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
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
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正文
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
该公司认为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旗下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汉化版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据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08亿元。
北京高院一审判定侵权成立,判令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评论
本案涉及到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
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字体侵权案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字体侵权案例案例概述:
某品牌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字体,并获得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随后,该公司发现一家设计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字体,但并未获得任何授权。
品牌公司认为设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都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设计公司未经品牌公司许可,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字体,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结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品牌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字体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有利于维护字体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同时,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字体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字体设计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字体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
本案涉及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之间因字体侵权引发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8年,科技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未来体”的字体,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该字体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2019年,广告公司在为其客户制作宣传海报时,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了“未来体”字体。
科技公司发现后,多次与广告公司协商解决,但广告公司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科技公司对“未来体”字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 广告公司在未取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未来体”字体。
3. 广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字体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字体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随着字体设计行业的繁荣,字体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字体侵权形式多样。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科技公司设计的字体,属于典型的字体侵权行为。
3. 字体侵权损害后果严重。
字体侵权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本案,法院作出如下评析:1. 字体作为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设计的字体。
2. 字体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未来体”字体,构成侵权。
3. 字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科技公司实际损失和广告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判决广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字体侵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字体设计、研发和销售的科技公司,其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字体版权。
被告广告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的企业。
在某次广告业务中,被告广告公司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广告作品中使用了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字体著作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广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广告公司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广告作品中使用了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构成对原告科技公司字体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作品中使用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
2. 被告广告公司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广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字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字体作为文字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2. 字体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广告公司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广告作品中使用了原告科技公司的字体,构成对原告科技公司字体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字体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
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字库、字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例如“方正公司诉文星公司案”、“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公司案”、“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案”、“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等。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对字库、字体的保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字型、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总的来看,这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既是字体厂商与字体使用企业的一场博弈,也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利益平衡的一种考量。
本次研究,共收集了8件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字库/字体案例,涉及11份司法判决书内容(包括一审、二审),以北京和江苏两地法院的司法判决为主,共涉及方正等4家字库权利人。
本次研究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几个比较典型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以试图得出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供业内的相关同仁参考。
案件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1.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从国内法院前期的司法判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
这些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
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同一个作品给予保护。
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
[北京市高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北京市高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然而,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字库整体是构成计算机软件。
法院认为,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相关数据及构建指令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及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因此,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
字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一家知名出版社)被告:乙公司(一家小型印刷厂)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情概述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的知名出版社,拥有丰富的图书出版资源。
其出版的书籍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其中包括多部知名作家的作品。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本世纪初的小型印刷厂,主要从事图书、报纸、杂志等印刷业务。
201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印刷其出版的一本畅销书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与甲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字体。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对其出版的书籍中使用的字体享有著作权,乙公司在印刷甲公司出版的书籍时,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了与甲公司著作权字体相同的字体,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 字体作为文字表达的一种形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甲公司对其拥有的字体享有著作权。
2. 乙公司在印刷甲公司出版的书籍时,使用了与甲公司著作权字体相同的字体,构成对甲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3.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著作权字体,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1. 停止侵犯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与甲公司著作权字体相同的字体印刷甲公司出版的书籍。
2. 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侵犯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许可使用甲公司著作权字体,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
2. 未经许可使用甲公司著作权字体印刷甲公司出版的书籍,侵犯了甲公司的发行权。
3.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字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字型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涉及一起因字型侵权引发的商标纠纷,旨在探讨字型在商标保护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侵权认定标准。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文具制造的企业,其注册商标为“甲笔”。
该商标由特定字型构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文具销售商,其销售的一款笔采用了与原告“甲笔”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体,但未取得原告的许可。
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字型是否构成商标?2. 字型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如何平衡字型保护与商标使用之间的利益?四、法院判决1. 字型构成商标法院认为,字型作为一种视觉元素,可以独立于其他图形、文字等构成商标。
在本案中,“甲笔”商标由特定字型构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
2. 字型侵权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字型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体。
在判断字型是否相似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字型整体结构是否相同或相似;(2)字型线条、笔画、比例等元素是否相同或相似;(3)字型在视觉效果上的近似程度。
3. 平衡字型保护与商标使用之间的利益法院认为,在处理字型侵权案件时,应平衡字型保护与商标使用之间的利益。
一方面,字型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商标的使用也应尊重字型的原创性和创造性。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字型的相似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字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甲笔”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体,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体现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本案还揭示了以下问题:1. 字型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性:字型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对于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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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字库、字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例如“方正公司诉文星公司案”、“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公司案”、“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案”、“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等。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对字库、字体的保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字型、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总的来看,这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既是字体厂商与字体使用企业的一场博弈,也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利益平衡的一种考量。
本次研究,共收集了8件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字库/字体案例,涉及11份司法判决书内容(包括一审、二审),以北京和江苏两地法院的司法判决为主,共涉及方正等4家字库权利人。
本次研究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几个比较典型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以试图得出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供业内的相关同仁参考。
案件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1.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从国内法院前期的司法判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
这些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
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同一个作品给予保护。
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
[北京市高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北京市高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然而,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字库整体是构成计算机软件。
法院认为,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相关数据及构建指令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及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因此,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
[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江苏省高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2.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从国内法院前期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或字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国内法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比较笼统的认为字库中单字(字体)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为,单字(字体)是由字库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北京市高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另一种观点认为,字库中单字(字体)不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为,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从近期法院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目前法院倾向于需要个案认定,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字体)如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一般法院都认为构成美术作品。
[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无锡市中院(2010)锡知民初字第0078号、南京市中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273号]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法院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重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南京市中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273号]此外,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江苏省高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3.未经授权“使用”字库是否构成侵权尽管,国内法院在字库的定性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和判决,但是这种争议仅是对字库属于哪种作品类型的不同判断。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字库的行为,比如对字库安装使用、内置产品中进行销售或上传网络供用户下载等,法院一般都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比如在中易诉微软的案件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微软在被诉8个版本操作系统安装、使用“中易字库”的行为以及销售上述操作系统的行为,超出了许可范围,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以及被告微软中国公司销售被诉8个版本操作系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易字库”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九城市公司未经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兰亭字库装入其游戏客户端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将该客户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其玩家提供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北大方正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4.未经授权使用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字库中的单字(字体)的行为,由于存在不同的情形,可以分两方面进行论述:(1)使用未授权的字库设计单字(字体)后进行商业性使用对于使用未授权的字库设计的单字(字体),如果单字(字体)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目前法院一般都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汉仪诉双飞日化和青蛙王子的案件中,南京市中院认为,案中涉及的“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基本体现了汉仪公司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其中点、撇、折笔等笔画体现秀英体特色,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双飞公司是在商标标识中使用汉仪秀英体,并且与青蛙王子公司共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属商业使用,侵犯该四款字体的著作权。
[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 当然,如果单字(字体)不具有独创性,则使用单字(字体)的企业或用户将不构成侵权。
在汉仪诉笑巴喜的案件中,南京市中院认为,单独一个“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不侵犯该款字体的著作权。
[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然而,如果单字(字体)的使用仅为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法院认为不应该构成侵权。
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由于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因此,本院认为,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字体相关汉字并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最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2)使用授权的字库设计单字(字体)后进行商业性使用对于企业或用户使用授权的字库进行字体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字体设计(广告公司获得字库的授权)后,对该单字(字体)进行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由于目前字库厂商对于字库和单字(字体)的授权是分开许可的,即字库的许可一般不包括对于字库中单字(字体)商业性使用的许可。
因此,从目前的判决来看,如果单字(字体)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对上述单字(字体)的商业性使用仍旧可能构成侵权。
当然,如果字库厂商在授权字库的时候,没有对字库的购买者或合法使用者进行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话,那么对该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单字(字体)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字库输出的字体单字用于商业目的。
在方正诉宝洁的案件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NICE公司有权将其利用涉案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提供给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进行后续复制、发行,NICE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其对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获得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369号]在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的案件中,江苏省高院认为,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
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叶根友在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从中已获得一定影响力等回报后,再行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
[江苏省高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5.字库/字体侵权赔偿数额在报告收集的8件案例中,其中有5件案例法院判决了经济赔偿。
对于字库的赔偿数额确定方面,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暴雪公司等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作用、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购买涉案字库的行为、使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最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对于单字(字体)赔偿数额确定方面,在汉仪诉双飞日化和青蛙王子公司的案件中,江苏省高院认为,首先,正版《汉仪浏览字宝》软件虽然仅售150元,但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涉案字体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不能仅根据售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涉案侵权产品虽然销售数量、范围较大,但侵权获利不等于侵权产品全部利润,而应当是与使用涉案四个单字有关的一部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