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合同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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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和中国合同法比较

老挝和中国合同法比较

老挝和中国合同法比较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背景说明原合同概况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和比较老挝和中国合同法下的合同义务、权利和执行方式。

根据两国的合同法,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和说明,以确保符合双方的法律要求。

二、合同条款合同成立中国合同法合同在中国合同法下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合同当事人需要明确合同内容并履行相关义务。

老挝合同法在老挝合同法下,合同自双方同意合同条款并签署时生效。

合同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履行中国合同法合同履行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义务,如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老挝合同法合同履行要求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责任。

如发生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为实际损失。

合同变更中国合同法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变更内容需符合原合同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

老挝合同法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修改。

变更协议需明确具体变更内容,避免合同内容的不明确引发争议。

合同解除中国合同法老挝合同法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抗力等情况。

解除合同方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损失。

违约责任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老挝合同法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

损失赔偿应根据合同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争议解决中国合同法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束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制度。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合同法体系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背景下有着一些共同之处,但也存在很多差异。

本文将针对中美合同法做一个比较研究。

首先,就合同的签订而言,中美合同法都重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契约自由原则。

在中美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必须是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都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美合同法还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在美国,合同法更注重契约自由,当事人的意愿被赋予更大的保护力度,法院一般不会介入契约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而在中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合同的签订可能受到一定的政府干预和法律性规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平公正。

其次,在合同的内容和解释上,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合同法更重视文本解释,法官更注重合同的具体文字表述,以书面协议作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

而在中国,合同法更注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官更倾向于从合同的背景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全面解释合同的有效内容。

再者,就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言,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一旦当事人违约,受众多行政与司法措施保护,当事人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在中国,虽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追索违约责任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的司法风险。

最后,就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言,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合同的变更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一致意愿,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效率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较为繁琐和复杂。

综上所述,中美合同法在签订、内容解释、履行以及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习俗和经济体制。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我国某某年颁布的《合同法》与国际私法协会公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有一定关联性,通则的有些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条规定与通则前言第2款规定一致,即在当事人一致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涉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

该通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更宽泛得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除国际商事合同外,该通则也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如前言第4条规定,“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的,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 该条规定旨在说明,即使合同是由某一特定国内法管辖,但对案件解决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从通则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遇到困难时,一般求助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还有专家论证。

现在通则关于交易纠纷的一些规定又给我们开辟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与否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但是要明确的是,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对国际交易的规则进行潜心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较之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

参照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适用拾遗补缺。

通则的宽容之处在于,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理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1.4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因通则所具有的这种非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既可以排除或部分排除该原则适用,使之更适合于当事人的特殊交易需要。

“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1.6),这就给我们在实务中遇到法律障碍的时候提供了有益的鉴镜。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协议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一)《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公约中对风险转移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它拟定了如下一些原则:1.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 这是公约第69条明确规定的, 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2.以当事人的约定期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这体现了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转移风险;3.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约束货品买卖不仅有公约尚有其它的一些国际惯例,比如有《华沙—牛津规则》和《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当事人一旦在协议中选择这些规则中的术语,那么风险转移时间依规则而定;4.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这是讲假如在协议中当事人未约定期间则应按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来拟定风险转移时间;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公约的66—69条具体规定了涉及运送的国际买卖、运送途中销售、尚有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协议法》对与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风险转移我国协议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具体规定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 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 而这是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所一致的。

此外协议法还在143—149条具体规定了在买方违约、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卖方违约、以及运送途中货品买卖的风险转移。

可见, 我国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都做了比较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二、比较分析两部法律的异同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对风险转移的对比分析及完善对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 不管是公约还是协议法都给予了较具体的规定。

对比公约的66—70条与协议法的141—149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异, 因而在立法上都有着局限性, 应予完善。

1.在我国协议法142条拟定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的, 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 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合同法中美比较

合同法中美比较

合同法中美比较合同/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合同目的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其他条款合同甲方(第一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第二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防止潜在争议,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内容2.1 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2.1.1 合作项目的具体描述。

2.1.2 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1.3 项目的实施时间表和进度要求。

2.1.4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2.2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变更。

3.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所需的服务或产品。

3.1.2 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合作条件。

3.1.3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支持和协助。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履行义务,提供合格的服务或产品。

3.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支付费用,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反馈。

3.2.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并处理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4. 合同生效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合同生效前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并形成正式的合同附件。

4.3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5. 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司法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公司法合同法的区别是法律适用的方面不同,合同法规定只是调整合同事由的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事由的规定,两者适用面不相同。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公司法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法以及公司法没有权利大小的比较,效力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不能违法其规定。

只是两法律适用的方面不同,合同法规定只是调整合同事由的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事由的规定,两者适用面不相同。

二、合同法的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B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B卷
中国合同法,
A、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无过错,可以不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丙的行为构成不可抗力,甲可以免责 23、损害赔偿中,就受损害方发生的扩大的损失,违约方: A、有责任赔偿 B、有责任适当赔偿 C、没有责任赔偿 2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包括: A、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 B、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和其他条款一同归于无效。 C、当事人依据过错及其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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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书面文件中的词语有两种含义,应选择使文件有效
而不是无效的含义。


9. 甲与乙商谈构买乙的办公楼,乙告诉甲所有的办公室均已出租,但未告知甲三分
之二的租户发出了退租通知,甲与乙订立了合同,则甲无权撤销合同。


10. 甲乙为邻居,甲院内有井,乙院内没有水源供应。双方订立合同,由甲向乙提供
A、根据大陆法,应属无效合同 B、根据英美法,应属有效合同 C、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两大法系均认为合同有效 11、英美法中的欺诈法案是: A、关于合同欺诈行为的立法 B、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立法 C、关于合同证据的立法 12、关于英美法的错误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单方错误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B、存在疏忽的一方将承担错误发生的风险 C、当事人基于共同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13、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形一般不包括: A、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B、先前陈述的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 C、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其掌握的会影响交易价格的市场信息
2、原告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发出一份传真(文件 1),询问被告是否有 1.5m*2.0m 的亚麻布,请被告报价,原告准备购买 6000 米。被告答复(文件 2)有现货,每米价 格 20 元,如购买,需支付 10%的预付款。原告回复(文件 3)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 合同书。被告寄去了该公司的合同文本(文件 4)。原告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将其中的价 格由 20 元/米改为 19 元/米,并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注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 (文件 5),同时原告还汇去了据 19 元/米计算的 10%的预付款。被告收到合同以及预 付款后立即组织了货源,10 天后备齐了亚麻布 6000 米。被告于是向原告发函要求发 货(文件 6)。原告答复因仓库一时没有地方存放,暂缓发货(文件 7)。被告再次去函 (文件 8),表示原告如不能尽快收货,货物将另行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 1 个月交 货(文件 9)。被告不同意,并将货物转卖他人,退回原告预付款。原告不得不另行以 22 元/米的价格购买了同样的货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共 14 分) 1) 请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为什么?(5 分) 2) 你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交货时间应怎样认定?(4 分) 3) 如将本案与 Butler Machine Tool Co.Ltd v.Ex-Cell-O Corporation Ltd 案进行比较,你 认为是否有所不同?(5 分)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民商法前沿!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国际知名的合同法专家、商法专家Richard.E.Speidel教授以及他的夫人来给我们做讲座。

Richard教授和他的夫人几天前来到中国,将在我们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北大学等几个知名法学院做巡回演讲。

Richard教授非常欣赏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这次专程慕名而来。

Richard先生现在是圣地亚哥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他在退休之前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现在也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名誉教授。

Richard教授今年已经有71岁高龄了。

他曾经担任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在很多知名法学院都有供职经历。

Richard教授曾经参与美国商法典(UCC)的起草工作,同时也是国际证券仲裁委员会的成员。

如果大家想对Richard教授有进一步的了解,可以在互联网上键入Richard教授的名字,一定能得到很多的信息。

今天Richard教授演讲的题目是“中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比较”,后天讲座的题目是“美国商法典的立法背景及修订状况”。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Richard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Richard.E.Speidel: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介绍。

她刚才一定为我讲了不少好话。

(笑声)这是我的妻子伊丽莎白。

她是位律师,在芝加哥执业,毕业于洛杉矶大学法学院。

我退休之前就一直在洛杉矶大学法学院教书。

今天有机会在你们这里演讲,我和我的妻子都感到很荣幸。

我们美国人民非常赞赏中国人民的良好品质。

美国的很多地方都有华人后裔,比如纽约、芝加哥、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等等,他们为我们的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现在美国就有一位来自中国的英雄,他是位篮球运动员,个子很高。

他的名字叫姚明,美国人民都很喜欢他。

我们美国人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也深表赞赏,你们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

今天我想谈谈我对贵国新合同法的一些看法并结合美国合同法的发展进行一些比较,然后我会回答一些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不会涉及到布什总统。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比较合同法详解

比较合同法详解

比较合同法详解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契约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的研究比较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详细内容和应用。

一、合同法的背景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

合同法旨在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比较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习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规,以便更好地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合同法体系。

二、比较合同法的分类1. 比较合同法的国际层面:国际商事合同是跨国经济合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各国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导致了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方式和原则,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和指导。

2. 比较合同法的国内层面: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也存在合同法律上的差异。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比较国内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寻找最佳实践案例,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比较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合法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下对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比如合同的成立、内容、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履行要求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对于合同履行情况下的权益保护、违约责任等问题的规定。

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是合同法中常见的情况。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比较合同法可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下对于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四、比较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1. 借鉴和学习:比较合同法可以帮助国家和地区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的规定和模式,借鉴其有益经验,并加以改进。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本国合同法体系。

2. 解决争议:比较合同法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和跨国合同纠纷。

合同法与条约法的比较

合同法与条约法的比较

合同法与条约法的比较摘要本文通过合同法与条约法的发展历程,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之比较,明晰了合同法和条约法各自的一些特点。

在对两者发展趋势的比较阐述后,认识到合同法与条约法各自的蓬勃发展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通过合同法和条约法主体融合与体系融合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合同法与条约法本质差异明显,但是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融合。

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进程的推进,这种融合趋势也在继续。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条约法,比较(一)合同法和条约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合同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

在罗马法时期,万民法便将重要的商事契约纳入其调整范围。

罗马法中关于国际商务关系的规定,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对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又逐步形成了国际性的商业惯例(或称商人法)。

一直到15世纪,这种商人法都保持其国际性而为有关各国所普遍适用。

随着中央集权的近代欧洲国家的兴起,统一的商人法被欧洲各国以不同的方式纳入其国内法范畴并被各国的商法所取代,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包括合同问题)则主要由各国的国内商法来调整。

由国内商法来处理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使得法律选择规则或冲突法方法成为必要,也促动了国际贸易法统一运动的兴起,直至出现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来统一私法“方兴未艾”的景象。

(1)而一部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同时也是一部条约产生、发展的历史。

自国家产生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开始了,条约也就产生了。

在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各城邦之间签订的条约不论其数量还是其内容都十分丰富,而在东方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签订条约也十分频繁,不过这时候的条约还不是真正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真正意义上的条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所签订的各类条约。

可以说,正是国际法上这些难以计数的条约才支撑着国际法律体系的大厦。

在这里,笔者仅仅从国际法产生以来的几个主要的条约法体系举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维也纳条约体系、凡尔赛-华盛顿条约体系、雅尔塔条约体系。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比较分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比较分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合同法》的比较分析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立法的一个成功典型,我国的《合同法》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驱动下,将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理念,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法;适用在国际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背景下,调整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在国际国内都经历着逐步的改变和完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是有关国际立法的一个成功的典型,我国的《合同法》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一、关于二者的衔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交易呈现出迅猛发展的优良态势,同时,世界各国法律在调整经济贸易关系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努力尝试,以更好地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增长与法律的完善。

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以下简称《通则》)也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自1994年公布《通则》以来,无论是在学术界、商业界,还是在法院或是仲裁庭,都引起了持久、广泛的反应,我国1999年10月正式实施的《合同法》[2]在制定过程中就深受《通则1994》的影响,在考虑我国自身情况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通则1994》中的诸多规定。

此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和多变,即便《通则1994》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为了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于是又在2004年通过了《通则2004》,《通则2004》在原有基础之上对此前的《通则1994》进行了少部分的修改,可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04年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最近几十年在国际贸易和其它商务往来方面日趋活跃,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频繁的国际交往在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来调整。

比较合同法的价值——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读后.

比较合同法的价值——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读后.

比较合同法的价值——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读后引语在考夫曼和梅迪库斯等人的法学名著的中文译本先后面世后不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新近又推出了拉仑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和克尼佩尔的《法律与历史》等多部有分量的著作。

由于这套丛书汇集了如此多的大师级人物及其重量级作品,因此便愈渐引起中国法学界人士的重视。

笔者就是在此背景下,重读海因·克茨的《欧洲合同法》的。

本书作者海因·克茨教授1935年生于奈德米尔,法学博士。

曾于1963 年获得美国密西根大学比较法硕士学位。

克茨是著名的比较法学者康德拉·茨威格特教授的高足,他1960 年即在著名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1970—1971年冬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旋任康斯坦兹大学法学教授。

现任汉堡大学教授,是当今世界比较法学的领军人物,也是继茨威格特之后,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其实早在1992 年,克茨与茨威格特合著的《比较法总论》的中译本就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并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从此以后,克茨教授及其比较法理论对中国的法学,尤其是比较法学的影响便愈加深远。

2004年8月,克茨教授更是亲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为中国师生播传比较法与德国法之火种,其在比较法方面的广博知识、旷达情怀与高深造诣让人钦佩不已。

《欧洲合同法》是克茨教授运用其精研多年的比较法一般理论对“合同法”这一具体制度进行阐释分析的著作。

克茨比较法视野中的“欧洲合同法”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提示我们:对不同国家中作为交易规则核心的合同法进行理论和制度比较,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比较合同法价值的展现在看待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及相关比较法的问题时,我们经常出现两种不良的思想倾向:一是过分夸大两大法系在思维方式、理论体系和具体制度方面的差别,以致丧失可比性;二是认为大陆法与英美法同属西方法律传统,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理论根基——基督教的道德原理、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社会原理以及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René David语),对二者进行比较实属耗费心智、徒劳无益之举。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两大法系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比较(一)英美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在英美法上,对于合同的界定众说不一,而被引用的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条的界定,即“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promise),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一种义务”。

通说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agreement),合同必须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二)大陆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大陆法系队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就是由此而来的。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合同即“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的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对合同进行定义,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而且,合同又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的总称,包括债权、物权以及身份等合同的总称;狭义的合同专指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合意,即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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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 发出其承诺通知。
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 知,并于2006年9月13日到达MISO。
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
EPSON公司。
比较合同法(1)
请问: 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比较合同法(1)
案例分析 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比较合同法(1)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Ⅰ.发价(offer)
比较合同法(1)
2020/11/22
比较合同法(1)
本章重点: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要约与承诺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违约的形式 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比较合同法(1)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重要作用 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车、报告等行为)
(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定义:又称契约,各国定义不同 基本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2. 特征:双方、意思一致、明示权利义务 具有法律约束力
b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
名称 价格 数量 品质或规格 交货日期地点 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
* 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
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 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 c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才能生效
比较合同法(1)
3、发价的生效:到达生效 4、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到达受价人之前 撤销——到达之后,受价人接受之前(两项除外)
除外:发价中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受价人已经依照该发价有所行事
5、发价的终止与失效: 拒绝-拒绝接受或还盘 被发价人撤销 过期
比较合同法(1)
Ⅱ.接受(accept) 1、定义:
1 定义 2 有效发价的三个条件
l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区分发价与发价邀请 l 内容十分确定: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品名、价格、
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及地点、付款方式等。 所谓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只要指明 品名 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l 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区分实盘与虚盘
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 《公约》规定,缄默不表示接受,但德国、日本 除外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 公约: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两个例外——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比较合同法(1)
案例
Ø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 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 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 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 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比较合同法(1)
二、合同的要件
Ø 当事人意思一致(要约与承诺达成) Ø 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 Ø 合同必须有对价与约因 Ø 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Ø 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Ø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比较合同法(1)
三、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 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上把这 种意思表示称之为要约与承诺。
比较合同法(1)
1. 要约(offer)
1)三个要件:
a 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英美法认为是引诱
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要约
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是
普通广告——一般认为

约引诱
比较合同法(1)
比较合同法(1)
案 例:Judy vs. Tom
Ø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 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Tom。
Ø6月8日,Tom回答愿以$9500价格购买。 Ø6月17日,Judy回绝。 Ø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
但被Judy拒绝 Ø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
比较合同法(1)
2.承诺 1)承诺的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 b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c 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如变更则是反要约,但美国法有例外 d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间 a 英美法认为:投邮主义,对要约人不利:
Ø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 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比较合同法(1)
3)要约的失效 a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承诺,否则即告失效 b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销———已经到达后,承诺之前 c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就同对要约拒绝。
要约——到达主义; 承诺——投邮主义 b 大陆法 德国——到达主义;丢失不生效,到达收信人支配范 围生效。 大陆法———原则上采用“了解主义”即不仅收到, 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c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比较合同法(1)
案例讨论
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 EPSON公司以平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 约。
比较合同法(1)
2)要约的约束力
a 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
德国、日本认为缄默表示承诺
b 对要约人
到达之前,无约束力,可撤回
到达之后,更改
复杂
比较合同法(1)
●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美国有所修改 ● 德国: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 ● 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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