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原则

合集下载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事故最优处理办法

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事故最优处理办法

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事故最优处理办法一、意外伤害的法定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伤害六大类型中毒、窒息、溺水、交通事故、烫伤三、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伤害动物抓咬、跌倒摔伤、交通意外、自然灾害、意外溺水、运动拉伤、烫伤烧伤、高空坠物等。

四、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赔付条件1、必须是客观的意外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

2、被保险人因为外来的客观事故导致人身死亡或残疾。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人遭受伤害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五、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性质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属意外伤害。

六、学生碰撞伤害学校责任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学生碰撞伤害学生责任非以下情形,学生碰撞伤害,学生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浅谈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浅谈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浅谈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作者:辛琦来源:《速读·中旬》2021年第02期◆摘要:本文对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研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维护高校和大学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伤害事故;责任近二十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高校办学规模和生源不断扩大,学生伤害事故也相应增加,导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

对于高校本身而言,大学生伤害事故涉及面广,影响大,处理起来复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给学校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好的影响。

因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分析,对于推进和谐校园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性组织,对大学生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高校与大学生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奖惩以及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后勤服务管理、大学生校园伤害等方面为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定:高校是培养大学生德、智、体、美、劳等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二、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教育部2010年修改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现实中,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侵权纠纷,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造成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确定责任的承担主次。

三、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上文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可以将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以下几种类型:(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高校的过错而造成大学生伤害事故,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学校的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缺陷造成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或者由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造成的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添加标题
学生
添加标题
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添加标题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添加标题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二、事故预防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第六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教学器材和教学工具,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三、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详情,做好记录。

涉及学生过错造成伤害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校应当与受伤害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近年来,学生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合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或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事件。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条件包括:1. 学生发生急性身体伤害或患病;2.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与学校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关。

第三条根据伤害程度和严重性,学生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第二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进行急救和紧急处理,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2. 将伤害事故的情况书面报告到学校有关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 学校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4.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医疗救治和赔偿事宜;5.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2. 学生有自己的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的行为或过错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3. 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报告表格;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指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学生伤害事故多发,处理工作压力大;解决办法: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到具体的教职员工。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之不足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之不足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之不足近年来,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越来引起人们的关注。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事关学生安全,更关乎校园安宁、社会稳定,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完善教育管理的相关规章,对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问题的处理上,分清学校、学生、家长及其他服务者的责任,教育部制订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出台后,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校、老师、学生和家长的广泛关注。

《办法》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

《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建立在《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的基础上,并考虑了学校学生伤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

因此可以说这一归责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对此本不想做过多的探讨。

在此笔者想谈谈自己对这一归责原则的不足之处的看法。

首先,《办法》以过错责任作为所有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有失准确,缺乏周严性。

探究《办法》制订者的目的,在于强调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各主体严格履行其职责,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

不可否认,过错责任作为学校这一特殊责任主体在承担学生伤害责任上的归责原则是合理的,也是适当和可行的,它既兼顾了学校是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公益组织而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这一特殊性,又强调了它在维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从而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全面考察《办法》,就不难发现,过错责任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学校这一特殊主体,同时也适用于所有的责任主体:《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但发生伤害事故,有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背黑锅理所当然的对象,动不动就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带来了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

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据此笔者认为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43cb85fb-715c-11ec-bc32-7cb59b590d7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口译与LPAR;《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21-07-0308:15:2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学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合理、及时和适当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办学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责任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体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4.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监督人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被保护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按照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避免和消除危险。

学生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学生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学生事故处理管理制度近年来,学生事故频发,不仅给学生个人带来了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了很多麻烦。

为了有效应对学生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学生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探讨学生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学生事故的分类学生事故主要分为校内事故和校外事故两类。

校内事故包括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体育事故、实验事故等;校外事故则包括学生在课外活动、校外实习、校外旅行等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二、学生事故处理的原则学生事故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及时救治受伤学生;第二,明确责任,及时找出事故责任人;第三,维护学生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三、学生事故处理的程序学生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告、受伤学生救治、责任认定、赔偿协商等环节。

首先,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上报,并及时救治受伤学生;随后,学校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人;最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

四、学生事故处理的责任主体学生事故处理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和学生。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教师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加强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学生作为主体,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事故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我国有关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体育与安全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学生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学生事故处理的补救措施学生事故发生后,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首先,应加强伤病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其次,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后,家庭和社会也应加强对学生事故的关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七、学生事故处理的经验借鉴学生事故处理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做法。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2.2023年9月1日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正式实施;
3.各地所制定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 宁波、深圳等地);
本省于2023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经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23年8月1日实施。
4.2023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 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方法》,于 2023年9月1日实施。
6.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和《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方法》, 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与有 关部门亲密配合,通力合作,努力形成齐抓共 管旳长期有效机制 。
5.学校过失旳详细情形: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旳疾病,但未 采用必要措施旳;
(6)学校违反有关要求,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旳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旳;
5.学校过失旳详细情形: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 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懂得或者 应该懂得,但未予以必要旳注意旳;
4.怎样拟定当事人旳法律责任
(1)拟定责任者:
当事人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责任者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责任者其行为过失程度旳百分比及 与损害后果之间旳关系;有过失就承担,没 有过失不承担;谁旳过失谁承担,过失大小 决定责任大小;
5.学校过失旳详细情形:
(1)学校旳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旳学具、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要求旳原 则,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原因旳;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 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 生旳;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旳。

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 2 卷 第 5期 4 21 年 o 01 9月
唐 山学院学 报
J u n lo n s a l g o r a fTa g h nCol e e
Vo. 4No 5 12 . S p 2 1 e. 0 1
试 论 高 校 学 生伤 害 事 故 法律 责 任 的 归 责原 则
cd nsi o eti o iv f c ne pi t iiigsu e t’ijr cie t, uyh n l g ie t s f ranp s ieef t x l i ydvdn td n s nuyac n s d l a di c t e o cl d n u iest td n s nu yacd ns ae u r td n wflr h sa d itrssi co d nv ri su e t’ijr cie t ,sfg adsu e t Sl u i t n neet ac r— y a g n
a c t a , p o t g l g l a m i i t a i n a d b o tn a mo i u a p s c n t u t n n e wi l w h r mo i e a d n s r t n o s i g h r n o s c m u o s r c i . n o o
尹 海 华
( 唐山学院 , 河北 唐 山 0 3 0 ) 6 00
摘 要 : 究高校 学 生伤害 事故 法律 责任 的 归责 原 则 , 于 明确 划分 学 生伤 害 事 故 中 的责任 , 善 处 研 对 妥 理 高校 学 生伤害 事件 , 法维 护 学生和 高校 的合 法权 益 , 进 依 法 治校 , 进 和 谐校 园建设 具 有 一 依 推 促 定 的积 极作 用 。 因此 , 章论 述 了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 适用 的 四个原 则 , 文 即过 错 责任 原 则 、 过错 推 定 原则、 无过错 责任 原 则 以及 公 平责 任原 则 。 关键 词 : 等学校 , 高 学生伤 害 事故 ; 民事 法律 责任 ; 归责原 则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学生伤害事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学生遭受伤害时,学校的责任在于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学生,同时对伤害者进行惩处。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探讨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的规章制度。

一、学生受伤事件的定义学生受伤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学生在校内发生身体上的伤害。

2.学生在校外参加校内组织的活动中发生身体上的伤害。

3.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受到他人伤害。

4.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被辱骂、恐吓等精神上的伤害。

学生受伤事件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二、学生伤害事件的处理流程2.1 学生受伤事件的申报当学生遭受伤害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时,应提供受伤学生的基本信息,事件的时间、地点、伤害情况等详细信息。

2.2 学校的应急处置在发生学生受伤事件后,学校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伤害学生的紧急救援工作。

如果伤害比较严重,学校应该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3 学校对伤害事件的调查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应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事件的起因和过程。

2.事件的责任方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3.学校在事件中的责任和不当行为。

学校应利用现有的资源,尽可能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如果由于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学生遭受伤害,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4 学校对伤害者的惩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对伤害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严重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2.较轻时,可以对伤害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

3.如果伤害者有明显的问题,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2.5 学校对受伤学生的赔偿在学生受伤事件中,如果学校有不当的行为或原因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该对受伤学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学生受伤事件的赔偿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的防范措施3.1 教育宣传学校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关于个人安全和妥善处理纠纷的方面进行科普。

学校事故与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与法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小学三年级以上、全部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 学生、少量的大学生、一些特教学校的智障孩子;
(二)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 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 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 情形。(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臵)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 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误工 费;残疾生活辅 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适用方式:单独适用、合并适用

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 自行协商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法院调解与判决
(二)我国有关学校事故的法律法规
1.民事法律类: 1986《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无 民事行为的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要适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责 任,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 理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方案)教职工是学校教育的实施者,教育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健康成长。

为了创建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规范教职工教育职能,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做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事故与责任一、学校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校园伤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罚。

二、校长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教育教学集体活动及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

当伤害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校长若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接受区教委的行政处罚。

事故中校长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应负直接刑事或民事责任。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校长负有首要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中层领导责任中层领导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所负责任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主管领导是直接和主要安全责任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学校实行干部值班制度和教学干部巡察制度,值班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岗位进行巡视,遇有因公因私等特殊情况离岗,应提前向教导处值班领导请假,并安排好替岗人员,教导处值班领导检查各值班人员到岗情况。

值班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故不到岗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班主任责任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直接实施者。

校园伤害事故基本法律原则教学内容

校园伤害事故基本法律原则教学内容

校园伤害事故基本法律原则教学内容小测: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原则1单选(0.5分)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时,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基于(? )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0.50/0.502单选(0.5分)某中学操场正在维修,旁边树立了一个木牌作为警示。

李某却对之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和杨某商量一起去操场爬柿子树,结果李某不慎掉入工程挖的深坑里,摔伤了胳膊。

针对该事故,李某摔伤主要由自己的行为所导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的责任。

得分/总分A.受伤人;伤害人B.被侵权人;侵权人0.50/0.50C.侵权人;侵权人D.受害人;侵权人3单选(0.5分)“上铺护栏低于标准”案件中,根据()规定,涉案双层床安全护栏缺口长度和安全护栏高度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明显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得分/总分A.《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犯错B.《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错误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错误D.《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过错0.50/0.504单选(0.5分)教育机构一般都拥有、占有或者使用建筑物和树木,也要满足法律对建筑物、林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一般性要求。

在侵权责任法中,这些统称为“(? )”。

得分/总分A.设备损害责任B.占有者责任0.00/0.50C.物件损害责任D.?机构责任5单选(0.5分)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的是(? ),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能够证明的推定有过错,过错的证明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测: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原则
1
单选(0.5分)
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时,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基于()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50/0.50
2
单选(0.5分)
某中学操场正在维修,旁边树立了一个木牌作为警示。

李某却对之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和杨某商量一起去操场爬柿子树,结果李某不慎掉入工程挖的深坑里,摔伤了胳膊。

针对该事故,李某摔伤主要由自己的行为所导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的责任。

得分/总分

A.
受伤人;伤害人

B.
被侵权人;侵权人
0.50/0.50

侵权人;侵权人

D.
受害人;侵权人
3
单选(0.5分)
“上铺护栏低于标准”案件中,根据()规定,涉案双层床安全护栏缺口长度和安全护栏高度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明显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得分/总分

A.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犯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错误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错误

D.
《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过错
0.50/0.50
4
单选(0.5分)
教育机构一般都拥有、占有或者使用建筑物和树木,也要满足法律对建筑物、林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一般性要求。

在侵权责任法中,这些统称为“()”。

得分/总分

A.
设备损害责任

占有者责任
0.00/0.50

C.
物件损害责任

D.
机构责任
5
单选(0.5分)
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的是(),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能够证明的推定有过错,过错的证明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得分/总分

A.
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B.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
0.50/0.50

C.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D.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6
单选(0.5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得分/总分

A.
法律

B.
补充

C.
失职
0.00/0.50

D.
管理
7
单选(0.5分)
南通某高中体育课发生了一起学生打架受伤案件,刘某和王某是事故的主要双方,经调查,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

B.
刘某

C.
校方
0.50/0.50

D.
刘某的法定代理人
8
单选(0.5分)
为避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带来的损伤,学校不应当采取哪项措施?
得分/总分

A.
对教师展开相关培训

B.
家长、教师、学校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C.
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D.
逃避责任
0.50/0.50
9
单选(0.5分)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出发点不是因为其()身份,而是在对学生进行的()、管理方面出现了过错。

得分/总分

A.
监护人;教育

B.
管理者;教导
0.00/0.50

C.
监督员;教育

D.
领导;教养
10
单选(0.5分)
课间,高一年级的李某因骂了高三年级的杨某“神经病”,结果杨某一气之下暴力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吐血昏迷。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该事故中,李某受伤是由杨某暴力殴打导致的,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不是直接的侵权人,那么,依据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责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李某

B.
学校
0.00/0.50

C.
第三人

D.
受害人
11
单选(0.5分)
就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它以行为人的()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行为人的()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也就是责任分担。

得分/总分

A.
错误;错误程度

B.
过错;过错程度
0.50/0.50

C.
过失;过失程度

D.
过错;错误程度
12
单选(0.5分)
在“学生体育课跳山羊受伤”案件中,小刚父母以()的身份,将学校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且保留追索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得分/总分

A.
法定监督人
0.00/0.50

B.
法定监管人

C.
法定代理人

D.
亲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