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机放置协议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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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货机安置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合作放置自动售货机开展的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综合条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自动售货机 2 台,机器型号__ZS-D05 ,用于饮料、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场地指定在邻里中心9号楼门口与10号楼1楼出口处,共 2 处。

3、乙方在 2018 年 6 月 1 日前,将自动售货机调试后运送到位投入使用。

4、合作期间,放置于甲方处的自动售货机所有权归属于乙方。

第二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设备安置场所和设备所需电源且确保24小时畅通,如因甲方电源问题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维修。(如因供电部门停电问题造成的停电或者其他事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机器设备的安装及营运维护工作,诸如协助故障处理、免费提供场地进出及停车配货等。协助乙方维护自动售货机等财产安全。如发生机器损坏、商品被偷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或报警。

第三条乙方权限和义务

1、乙方负责自动售货机系统的巡检、维护以及升级,维持自动售货机系统良好的使用环境与状态。对于甲方的报修通知,乙方须在24小时内上门服务,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区域内工作活动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和管理。

2、乙方设备所售的产品须符合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标准,且在保质期内。因乙方设备所售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条、合作投放事宜

1、如需增加或减少机器的投放,由双方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协商确定。若甲方有运营调整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增加、减少机器的投放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2、甲、乙双方在达成以上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同意按照含税人民币 1200 元/ 年/台的付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先交后用,共2400元/年,此为含增值税税额总价款,税率5%(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甲公司提供设备安置场所和设备所需电源,电费由电表计量数每月及时结算电费(电表由乙方提供并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单价按 1 元/度核算。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规发票。

3、费用支付帐号: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

2、合同履行期满,若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条款无异议,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签署延长合同期确认书,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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