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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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账流程

一、设置税务登记

(一)设置税务登记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治理方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置的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情形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

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

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

置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

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后,向其承

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

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

所的流淌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纳税义务发生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登记时限和地点

纳税人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批准设置或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到所在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地税机关办

税服务厅,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手续。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不同

的证件和资料。

(1)如果您是企业纳税人,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需要您注意的是:如果您是企业跨县(市)设置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您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如果您是改组改制

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如果您是个人合伙企业,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

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设置税务登记的程序

1.提出设置登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地或

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为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要紧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

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宅、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受理、核准

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验,

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

按照公布承诺的时限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承诺当场发证的,猎取证件的时刻是当日。

(2)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不能够当场发证的,地税机关将出具受理

文书,并承诺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补正或重新填报。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

资料有疑咨询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您注意的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的,应当自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

生扣缴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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