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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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托有限公司
与
【】
之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二〇X【】年
目录
第一条定义 (2)
第二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确认 (4)
第三条转让标的 (4)
第四条转让价款总额及使用 (4)
第五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5)
第六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交割 (7)
第七条文件资料的提交 (8)
第八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回购 (8)
第九条回购价款的金额及其支付 (9)
第十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回购交割 (10)
第十一条税费承担 (10)
第十二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1)
第十三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4)
第十四条担保措施 (14)
第十五条通知 (15)
第十六条保密 (15)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6)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6)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
第二十条强制执行公证 (18)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9)
第二十二条权利保留 (20)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20)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XX如甲方为自然人,请在此处列明甲方的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等,以及证件号码。】
乙方:XX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X
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X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合法享有【】项目(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
2、乙方系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
3、现甲方拟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作为“【】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或“本信托”)项下的受托人,拟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信托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
4、乙方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现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信托文件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乙方签署的编号为【】的《XX信托有限公司与【】之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附件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
信托财产专户具体信息如下所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3担保人:指本信托项下所涉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担保主体的单独简称或合并统称。
1.4交易文件:指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下同)为本信托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编号为【】的《保证合同》、编号为【】的《抵押合同》、编号【】的《质押合同》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和其他函件、说明、备忘录等。
【XX本处需列明交易端全部文件全称及相应简称(如需),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5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时向甲方支付的对价。
1.6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时应向乙方支付的对价的统称,具体包括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及回购溢价款。
1.7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回购基本价款: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时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中扣除回购溢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其总金额与乙方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时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金额相等。
1.8回购溢价款: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而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中扣除回购基本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即甲方为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而应支付的、与特定资产转让价款相比的溢价部分。
1.9转让交割日:指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至乙方享有之日,即乙方向甲方支付第1笔转让价款之日。
1.10第i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实际向甲方支付第i笔转让价款之日,但如果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第i笔转让价款之日与信托成立日(i=1时)或对应的第i期信托单位申购成功日(i=2、3……时)不一致的,则以信托成立日(i=1时)或对应的第i期信托单位申购成功日(i=2、3……时)为第i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1.11第i笔回购基本价款支付日:指自第i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满【】个月之日。【XX如回购基本价款支付日与此处约定不符的,请相应修改,另外,如存在提前还款安排的,相应增加提前支付日。】
1.12核算日:就第i期回购溢价款而言,其核算日分别指自第i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第20日(即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及12月20日)以及第i笔回购基本价款支付日;核算日如遇非工作日,不顺延。【XX如核算日与此处约定不符的,请修改。】
1.13核算期:就第i期回购溢价款而言,其核算期指自第i期回购溢价款的上一个核算日(含当日)起至第i期回购溢价款的当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第一个核算期指自第i笔转让价款支付日(含当日)起至此后的第1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指自第i笔回购基本价款支付日前一个核算日(含当日)起至第i笔回购基本价款支付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