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备案流程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甘建价〔2018〕614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建设工程合同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614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7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通过网上备案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相关手续,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以下是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流程:一、登陆备案平台进入施工合同备案平台的官方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二、创建备案项目在平台上选择“新建备案项目”选项,填写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备案类型、项目性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
三、上传合同文件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PDF或其他指定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
在上传前,应确保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填写备案信息根据要求,填写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期、工程概况、项目地址、工程造价、质量标准等。
同时,还需填写合同的甲、乙、丙方信息以及相关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五、提交备案申请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备案申请”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号并显示在页面上。
同时,系统会生成备案凭证,可供下载和打印。
六、等待备案审核提交备案后,备案平台将对合同文件和填写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时间根据工作量和审核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
七、审核结果通知备案平台审核通过后,将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备案申请人。
审核不通过时,需根据平台提示的具体原因进行修改和补充。
八、备案确认在备案通过后,备案平台将生成备案确认文件,备案申请人可下载并打印。
同时,备案确认文件还可用于工程的施工监管和后期验收。
九、备案公示备案结果将在备案平台上进行公示,其他相关方可通过备案号等信息进行查询。
备案公示期一般为7天,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备案平台提出。
以上即是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的基本流程。
通过网上备案,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统一记录和管理,方便各方随时查询和查阅。
同时,备案平台还提供了在线咨询和客服支持,如有疑问可随时进行咨询。
总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简化了传统审核流程,提高了信息共享和工作效率,为施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便捷和可靠的手段。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建筑工程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备案流程一、初步设计审查(5个工作日)1、申请书:2、计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3、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4、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5、初步设计文件:立面效果图小样两份、初设说明书一份、初步设计图一套(含总平面图1份、建初图1份、结初图1份、水初图1份、强电初设图1份、弱电初设图1份、暖通初设图1份等),另单备地下室平面图1份、给排水总初图1份、住宅项目电视广播系统初设图1份(无专门电视广播初设图,可用弱电初设图代替)、防雷图1份(建筑高度80m以上项目)、转输水箱(水池)所在楼层给水平面图、地勘报告1份。
6、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一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等;7. 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二、建筑节能审查备案(5个工作日)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建筑节能设计图建筑热工设计计算书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3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查立项通知(复印件一份)消防、规划、环保、广电等部门出具的行政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设计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勘察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二)技术审查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原件3份2、《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1份3、审查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5、建筑施工总平图一份(加盖审查机构章)(复印件一份)四、招投标监督备案(一)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备案(即办)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3、比选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比选的提供)4、工程量清单及参选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5、比选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参选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6、资格预审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7、资格预审暨参选邀请书或邀请参选书(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8、比选文件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9、比选文件备案情况通知书(复印件)10、评选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11、中选候选人告示材料证明12、中选通知书(另册)原件13、施工合同(另册)原件14、中先人的参选文件完整一套(另册)副本(二)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监督备案资料(即办)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招标的提供)(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4、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5、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6、资格预审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7、资格预审暨投标邀请书或投标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8、招标文件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9、招标文件备案情况通知书(复印件)10、评标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11、中标候选人告示材料证明(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12、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13、施工合同(另册)原件1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一套(另册)副本(三)非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资料(即办)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招标的提供)(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4、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5、招标委托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6、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7、中标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8、中标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9、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10、施工合同(另册)原件(四)免予招标备案资料(即办)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3、承包人的资质(复印件)4、承包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5、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免予招标报告(另册)原件7、施工承包合同(另册)原件五、新墙体材料审查意见(即办)1、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六、报建费的核定(即办)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2、申请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材料3、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即办)1、规划批准总平面图一份2、立项批文3、中标通知书:(1)国家(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备案通知书、中标通知书(2)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报告收讫回函、中标通知书(3)免予招标工程;免予招标备案通知书4、施工合同5、建筑材料检测委托合同6、消防审查意见7、监理合同8、设计合同9、勘察合同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报告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12、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费通知单”或“关于新建项目手续办理统一收费”的函(开发区)八、安监备案(5个工作日)1、文明施工责任书1式2份(每栋)注:签订责任书日期由安监站填写2、安全监督备案表1式3份(每栋)注:登记日期由安监站填写3、施工安全条件审核表1式2份(每栋)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证(复印件)5、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措施增加费协议1份6、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1份(每栋)7、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监督备案须知要求装备现场九、核发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业主单位盖章、2、中标通知书(原件)招标(备案)资料收讫回函通知书(原件)3、建设用地手续(复印件)4、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附件包括许可证副本和规划总平面图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通知书〉(复印件)6、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副本原件)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原件)8、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9、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原件)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注:预付工程备料款为年度工程用款的25%,年度为365天计)11、计划生育责任书(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施工押证;(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与中标及合同确定的项目经理一致。
工程施工前在哪备案
工程施工前在哪备案一、施工前的备案流程在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备案工作。
备案是指在施工前将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登记,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备案工作是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定的程序要求。
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批和备案登记三个步骤。
备案申请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
备案审批是指相关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确认其符合法规要求。
备案登记是指备案审批通过后,将备案资料进行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二、施工前需要备案的项目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是指进行建筑、土木工程或设备安装的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备案才能进行施工。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2. 拆除工程项目拆除工程项目是指对建筑、设备等进行拆除,改建或改造的项目。
拆除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经过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拆除工程项目的拆除范围、方法、安全措施等相关资料。
3. 勘察、设计及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及其他专业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备案,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备案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4. 临时用地、水工程项目临时用地、水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备案,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备案内容包括临时用地占用的范围、时间、临时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备案的意义1. 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通过备案程序,可以对施工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避免因施工项目不合法而导致的纠纷和法律责任。
2. 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备案工作可以对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和评估,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3. 保障建设单位和相关方的权益备案程序可以明确建设单位、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确保施工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工程竣工备案流程一、竣工备案是什么?为规范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而竣工备案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竣工备案,顾名思义,就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备案的过程。
竣工备案完成后,该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二、竣工备案的申请材料1、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需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确认(需要提供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需附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表格。
3、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各类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方案、安全方案等。
6、工程施工图纸及方案原件和复印件,需由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7、施工质量信息资料,8、工程竣工图纸及调试、试运行报告原件。
9、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0、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三、竣工备案流程1、申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双方共同提交申请表格。
所需资料可以由竣工验收单位提供模板进行填写。
2、受理:申请材料上交后,竣工验收机构(一般为建设局)会进行必要的资料审核,若资料完整无误,则开始受理手续。
3、验收:验收过程包括质量验收和安全验收。
质量验收着重考察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符合所有规范、以及未来的使用和维护是否安全和可靠。
安全验收包括动态验收和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主要考察建筑物各项工作机能是否正常。
静态验收则主要考虑建筑物的耐久性和抗震性。
只有通过质量验收和安全验收,才能完成验收过程。
4、安排备案:竣工验收机构审核全部合格后,确定工程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机构还会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有关工程的各项资料、竣工验收结论以及有关文件编号,并发给建设单位,作为竣工验收和备案证明。
5、竣工验收的有效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期限为两年。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各个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其中,备案制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制的审批流程。
一、备案制概述备案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登记备案,取得备案文件后才能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一项制度。
备案制主要包括项目批前备案和项目批后备案两个环节。
项目批前备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等文件,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并颁发备案文件。
这一步是确保项目的开工符合规划,并对项目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
项目批后备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并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
这一步是项目完成后,对整个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的一个环节。
二、备案制审批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环境影响报告等。
主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要求项目经理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2.项目审批阶段在项目审批阶段,主管部门会对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
他们会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
如果项目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济效益较好,主管部门会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要求项目经理进行后续的备案手续。
3.项目备案阶段在项目备案阶段,项目经理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材料没有问题,主管部门会向项目经理颁发备案文件。
4.项目实施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经理需要按照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
他们需要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工程施工报备程序
工程施工报备程序是指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项目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的一系列流程。
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报备程序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程施工报备程序的流程1. 项目立项:首先,施工单位需取得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其中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
2. 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内容。
3. 申请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交相关材料,如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4. 审批施工许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施工报备: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报备,提交相关材料,如施工许可证、施工方案等。
6.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条件,符合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要求。
7. 开始施工: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完成报备、现场检查后,方可开始施工。
二、工程施工报备程序的注意事项1. 施工报备时间的把握: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时进行报备,避免因延迟报备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 报备材料的完整性:施工单位在提交报备材料时,应确保材料齐全、有效,以免影响报备进度。
3.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4. 变更管理: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审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施工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施工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工程施工,如需延长,应提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6. 法律法规遵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的合法性。
工程施工报备流程规范
工程施工报备流程规范一、概述工程施工报备是指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并获得批准的过程。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特制定本流程规范。
二、报备对象1.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2. 涉及临时占用土地、临时建设用地的工程;3. 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程;4. 其他依法需要报备的工程。
三、报备材料1.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 施工合同复印件;4. 施工方案及其相关附件;5. 施工图纸及其相关附件;6. 工程概算书及其相关附件;7. 施工安全措施及其相关附件;8.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相关附件;9.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报备流程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备材料。
2.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
3.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4.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5.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情况,并接受验收。
五、报备时间1.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工作。
2.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备时间的,施工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六、违规处理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规定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报备制度,明确报备工作的责任人、工作流程、工作时间等。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程序
如果对审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争取自己的权益。
备案完成常见问题
问题1 解答 问题2 解答
备案证明丢失或损坏
如果备案证明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并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补办或更换。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已过
备案证明有一定的有效期,如果发现有效期已过,应尽快向备 案部门申请续期,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03
建设单位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的编制。
04
建设单位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 合同。
备案申请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 。
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 证等相关证照。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等相关证照。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 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项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需补充相关 材料后再行审查。
Hale Waihona Puke 3 备案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备案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程 序的重要环节,用于证明该工程已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了备案 手续。
备案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建筑工程项 目备案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 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详细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深入的详细审查,核 实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现场勘查
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实际情 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备案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审查结果
准予备案
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
项目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不予备案。
需要补充材料
问题2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法规标题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重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4-1失效时间全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㈠立项;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及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必须在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后,组织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招标,中标方案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在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范围的要求进行了方案设计或方案设计竞选招标后,将确定的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批准;㈡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经过批准后,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多层住宅工程可以用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级和三级以上或造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后,方可作为法定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其中大型工程可按审查单位意见,视情况发放施工图审查预批准书,许可部分设计文件先期交付使用;㈢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取得“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选址意见书必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地块完整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㈣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方案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招标办公室备案,进入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经省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定,必须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实行必要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㈤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在履行完毕以上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其它部门出具的任何许可手续均不得作为工程开工的凭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㈥竣工验收及备案;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专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省属、中央在甘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以总投资2000万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兰州市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将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交有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审查、监督、许可、备案以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兰州市2000万元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以及列入部省级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建设工程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其它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资格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安全条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四章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工程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经营、债务偿还全过程负责,并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履行的建设程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完成与其资格对应的工程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招标,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㈠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质量负责,勘察单位不得转让勘察业务;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向委托单位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和未能尽职而发生的重大问题负审查责任;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保证措施,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严格工序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㈤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向采购单位提供符合国家产品合格标准、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产品,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实施建设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及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㈢发现违背建设程序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涉及安全的问题,责令改正,问题严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㈣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对建设工程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查处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受理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第十六条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本省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上一道建设程序的,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下一道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取得的建设批准、备案手续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㈡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未经批准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发包工程,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㈤应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交付施工使用的;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㈦应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㈧未经批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㈨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㈩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十一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十二肢解工程,逃避监督管理的;十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十四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的;㈡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恶意哄抬或压低标价的;㈢转借证照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㈣将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㈤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㈥设计单位无勘察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㈦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的;㈧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其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十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十三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违法签字合格的;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㈡超越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㈢滥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干涉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招投标和建设管理活动的;㈣指定招标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提出批评;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工程,农民自建自用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备案申请1.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二、备案材料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6.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7.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8.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9.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10. 其他相关材料。
三、备案审核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四、备案公示1. 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公示。
2.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五、备案结果1.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备案。
2. 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将备案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六、备案变更1. 施工过程中,如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预案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2. 备案机关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变更备案。
七、备案撤销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虚假、隐瞒等行为,备案机关有权撤销备案。
2. 撤销备案后,施工单位需重新进行备案。
总之,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流程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2篇一、备案准备阶段1. 开工报告批复: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相关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一、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1、项目备案。
如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2004年本)》规定的范围的,则项目业主单位只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复印件。
备案后,再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2、从规划部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业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由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4、环评审批。
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统考大备战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证面试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公开土地出让程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后,向规划部门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业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1、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依法需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应进行招标)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审核并出具意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程序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程序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勘察设计
项目备案程序
一、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资质)进甘承揽任何勘察设计业务,均需在甘肃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统一办理备案手续,各市、州建设局(委)及专业厅局不重复办理。
二、办理在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时需提供的材料
1、勘察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资质)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勘察设计单位出省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副本
原件(验证后退还);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进甘承揽业务申请报告(应为有文号的正式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所承揽工程的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及参与勘察设计的人员情况。
参与勘察设计人员情况主要注明姓名、从事专业、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人员应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在其上加盖注册章,非注册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应提供副本1-4面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仅限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
6、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和规划审批文书复印件;
7、勘察设计合同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办理机构:甘肃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413室。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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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文件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7.银行出具建设资金证明(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计划(复印件)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原件)
4.施工企业报审结算(原件)
5.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原件)
四、审批依据
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窗口受理;
2、任务分配;
3、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验收;
4、技术复核;
5、集体会议研究;
6、报送审批;
7、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政务大厅窗口取件。
材料要求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场合格证;
五、收费依据:无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二、办理流程:
受理一预审一现场勘查一审查一办结
三、申报资料:
(一)发改或有关部门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五)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注册地在甘肃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
(六)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七)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四、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消防设计审核;
4、技术复核;
5、集体会议研究;
6、报送审批;
7、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8、政务大厅窗口取件。
材料要求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十五)《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十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
(十七)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十八)“三费”征收确认单
四、审批依据: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十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政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18号令,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事项:
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流程:
受理一审查一办结
三、申报材料:
(一)已经批复的计划文件复印件(立项或予以备案的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六)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工期一年的,50%,跨年度的30%);
二、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审查-办结
三、申报拆料: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计划。
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正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
施工企业资质证、费用标准核定证、营业证。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标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评审中心合同审核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
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函。
(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仅限于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
(五)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注册地在甘肃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
(六)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七)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四、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电话:
投诉电话: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流程
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窗口受理;
2、任务分配;
5、报送审批;
6、制作《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政务大厅窗口取件。
材料要求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场合格证。
各类所需证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几及办理程序规定,在承诺工作日内即时办理完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五、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注:依据兰州市政务大厅办理指南进行修改,申请材料尽可能简化,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二、办理流程
见附表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计划(复印件)
2.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有正、副本(原件)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施工企业资质证、费用标准核订证、营业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标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电话:
投诉电话: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流程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报政务大厅窗口备案抽查;
2、任务分配;
3、消防设计审核;
4、技术复核;
5、集体会议研究;
6、报送审批;
7、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材料要求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进新区登记表(施工、监理)。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五、收费依据:无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时间:即办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窗口受理;
2、任务分配;
3、现场检查;
4、集体会议研究;
(七)招标投标手续;
(八)《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