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
产品说明书-华夏金管家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赢家款)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
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养老年金受益人可申 请领取养老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 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账户价
10,197 20,700 31,518 42,660 54,137 65,958 78,134 90,675 103,592
9,891 20,286 31,203 42,234 53,596 65,958 78,134 90,675 103,592
10,346 21,157 32,454 44,260 56,597 69,490 82,962 97,041 111,753
保险费:一次交清保险费 10000 元,从第 2 年年初起每年追加保险费 10000 元,连续追加 9 年
保单利益演示: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档结算利率水平,则陈先生在主要保单年度的账户
价值演示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已达 趸交 追加
年度 年龄 保险费 保险费
末
累计 保险费
不同结算利率下的保单利益演示
10,346 21,157 32,454 44,260 56,597 69,490 82,962 97,041 111,753
10,035 20,733 32,130 43,817 56,031 69,490 82,962 97,041 111,753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具体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欠缴的保险费用及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保险金;(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期限届满。
3.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保险金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华夏福临门(盛世版,A 款)年金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
交费年期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最低保费 10万 2万 2万 1万
(四)超过最低保费部分均应为500元的整数倍; (五)本险种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与以下险种中的一个或多个组合销售, 主险和附加险须同时满足各险种投保规则: 1. 爱相随定期寿险; 2. 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3.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一)风险保额算法 1. 被保险人保额:寿险风险保额、重疾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未 成年人身故责任校验保额、体检契调校验保额、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0; 2. 投保人保额:
投保人年龄<60周岁时,本险种意外险风险保额及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本险种的 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50%;
投保人年龄≥60周岁时,本险种意外险风险保额及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0; (二)职业五类及以上不能作为投保人(趸交及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除外); (三)投保人意外风险保额达1000万以上,需进行体检项目三,并提交财务资料; (四)单独投保本险种或与金管家系列保险产品搭配时,被保险人可以免体检和契 约调查; (五)本险种无健康加费、职业加费; (六)寿险风险保额、重疾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
投保人
险别
代码 寿险风 重疾险 意外险 意外险风险保额
险保额 风险保额 风险保额
平安福临门保险条款
平安福临门保险条款【名词定义】第一条 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又无保险费的垫缴,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费自动垫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二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项垫缴保险费的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第六条 保险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华夏人寿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6.1;8.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宣告死亡的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3.6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本合同现金价值5.2保单质押借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中止和复效6.1 合同中止6.2 合同复效7.合同解除和变更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合同变更7.3 联系方式变更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8.2 如实告知8.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年龄错误9.2 未还款项9.3 争议处理10.释义华夏人寿[2015]年金保险XXX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合同”。
04_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普惠版)保全规则
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普惠版)保全规则一、适用的保全项目补充告知变更、交费方式变更、保单迁移、合同效力确认、中英文投保证明、犹豫期退保、联系方式变更、特别约定变更、保单借款、保单还款、退保、更改投保人、受益人变更、客户重要资料变更、客户基本资料变更、职业变更、保单补发、部分领取、网络实名认证、追加保费、保单冻结、保单解冻、公司解约、指定第二投保人、年金领取方式变更、抵交保险费方式变更。
二、特殊保全处理规则(一)持续奖金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前5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之和的1%发放持续奖金,并按本合同条款约定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前1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的1%发放持续奖金,并按本合同条款约定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3.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二)自动抵交保费1.若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当保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全部当期保险费,将以本合同账户价值自动抵交欠交保险费,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若抵交保险费会导致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3.本险种抵交保险费无手续费扣除。
(三)退保1.本险种可单独操作退保,也可随保单下的其他主险一并退保;当与本险种搭配的主险犹豫期撤保或退保时,本险种需与主险一并犹退或退保,不得单独保留。
2.当主险为华夏福临门(盛世加强版),退保日期已过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同时保单无欠交保费,华夏福临门(盛世加强版)可单独退保,保留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普惠版)且仍可追加保费。
3.退保时将扣除一定的费用,扣费比例如下:(四)部分领取1.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账户不得少于500元。
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钻石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6.4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3;3.2;7.1;9.2;10.1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2.4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宣告死亡的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构成4.2 宽限期5.账户条款5.1 保险合同账户5.2 初始费用5.3 风险保险费5.4 结算利率5.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5.6 持续奖金5.7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6.现金价值权益6.1 本合同现金价值6.2 退保费用6.3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6.4 保单质押借款7.合同中止和复效7.1 合同中止7.2 合同复效8.合同解除和变更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合同变更8.3 联系方式变更9.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 明确说明9.2 如实告知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 年龄错误10.2 未还款项10.3 争议处理11.释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钻石版)合同”。
平安福临门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福临门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保发[1998]237号,1998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相对应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相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二、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首年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以后每年生存年金在首年给付额的基础上增加5%,即生存年金=保险金额×10%×(1+5%×(领取年度数-1)),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华夏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书_银保使用
华夏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华夏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A款)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华夏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A款)》是万能型年金保险。
万能年金是一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
与传统年金保险产品相比,万能年金保险具有领取灵活、费用透明、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设有年保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理财工具。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主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月1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保险费及费用结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来自于本附加合同及保单内其他保险合同在终止前产生的且受益人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等生存保险利益。
(一)上述生存保险利益在转化成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前,须取得相关受益人的同意。
(二)若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后上述生存保险利益不再转化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向相关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
华夏福临门盛世版A款定期账户金管家钻石版定活账户产品形态43页43页
公司
产品
保底利率 近期结算利率
华夏
*安
金管家赢 聚财宝17 家
3%
1.75%
6%
5%
*寿 鑫尊宝
2.5% 5.3%
*平洋 财富赢家
2% 4.5%
*平 富贵尊
2.5% 5.5%
*康 至尊鑫账
户
2.85% 5.5%
公司机密仅限内部使用严禁外传
鑫账户
保底2.5%(目前4.4%)
风劲扬帆——华夏速度 举世瞩目
7月22日是值得铭记的日子 仅用13年,华夏保险正式迈入世界五百强序列
为回馈新老客户
让利100亿 特惠账户 超值上市
双 帐户
定期帐户+定活帐户
产品形态—福临门(盛世版,A款定期帐户)
产品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生存金
关爱金
年金 身故/全残 保费豁免 现金价值 质押借款
40岁的小华,想存钱给自己养老,决定给10岁小孩开一个 华夏特惠账户,5万.10年交,一次存100万. 50岁开始每一年领10万到80岁 孩子继续领10万到100岁
帐户剩余领取:
年限 10年 20年 30年 60年 80年 100岁
帐户价值 1958213 2658618 3442618 11866883 35877307 64250792
福临门(盛世版,A款)年金保险
趸交/3/5/10年交
15/20/30年
出生且出院满5天至70周岁
第5、6个保单周年日,按照不同交费期分别给付关爱金: ·趸交:15%年交保费,共2期 ·3年交:50%年交保费,共2期
·5/10年交:100%年交保费,共2期
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
现金价值权益
6.1 6.2 本合同现金价值 退保费用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为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 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6.3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第1年 5% 第 2 年及以后 0%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C 款)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 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 。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 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 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年金险合同范本
年金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乙方自愿投保甲方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合同内容2.1 保险名称:年金保险2.2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或合同约定的领取期限止。
2.3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元。
2.4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的全额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3.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的全额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3.3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或合同约定的领取期限,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向乙方支付年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4.3 保险费支付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或合同约定的领取期限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5.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等。
5.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变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变更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6.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3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或合同约定的领取期限,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向乙方支付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福临门典藏版条款
福临门典藏版条款
摘要:
一、福临门典藏版简介
二、福临门典藏版条款内容概述
三、福临门典藏版条款亮点分析
四、福临门典藏版对消费者的意义
正文:
福临门典藏版条款是针对福临门典藏版产品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福临门典藏版条款内容涵盖了产品购买、使用、维修、退换货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其中包括:产品保修期限、退换货政策、维修流程等。
福临门典藏版条款的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七天无理由退货、一年内免费维修等。
这些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更加放心。
福临门典藏版条款对消费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消费者提供了详细的购买指南,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为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提供了依据。
其次,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最后,福临门典藏版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福临门品牌的信任度,提升品牌的形象。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医疗险组合计划方案
家庭年收入大概在25万元左右,平时每月生活费5000元,房
贷3000元,生活处于小康水平。夫妻俩都有较强的健康意识, 平时每周都有专门的时间锻炼身体,每年都参与公司体检,身 体健康无任何既往病史。 最近,公司同事推荐了华夏保险的一位寿险顾问马先生给 福太太,说这位马先生认真、负责、专业,且华夏产品优势明 显,如果想咨询保险可以和他联系。经过和马先生几次沟通以 后,福太太认为非常有必要给家人配置人寿保险来构建家庭重 疾、医疗防火墙,故请马先生给她做了一份家庭保障方案。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至终身
①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基本保额,同华夏常青树(少儿版) ② 100种重疾种类同华夏常青树(全能版)
产品费率
每10万元保险金额对应年交保费 投保 年龄 单位:元
男
女
一次交清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一次交清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14142 4876 3027 1592 1137 911 12613 4349 2700 1421 1015 813
注:1.与医保通(普惠版)搭配销售时,附加住院医疗2014只能选择5000元和 10000元保额投保。
产品特性
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28天(含)-55岁(含) 保证续保到65岁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一年交 费率每5年一次调整
一年期 5年一次,保证续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 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 【有社保】扣除被保人补偿后的合理且必要部分,95%给付;
附加住院医疗 (2014)
华夏福临门盛世加强版年金产品背景形态特色案例投保规则22页
30358
20000
50529
50
100000
46995
52960
104168
(男、5年交,年交1万)
(男、10年交,年交1万)
3.产品特色3:活
可借可领 资金灵活
➢ 保单借款:可借【福临门现金价值+金管家账户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 款后的余额
➢ 部分领取:金管家(钻石版)不受20%已交保费年度领取限额限制,可在 账户额度内按需领取。金管家(钻石版)最低保证利率3%,历史实际年化 结算利率6%(2019年7-10月,实际年化结算利率6%,供参考)。
第5个保单周年日:累计转入保险费金额的1% 以后每个保单周年:前一年转入保险费金额的1% 根据被保险人的达到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险金额决定
领取更灵活
与非终身寿险的金管家万能险相比 部分领取不受20%限制
保证利率高
保监2016第76号文规定万能险保证 利率不得高于3%
费用收取低
初始费用仅收取1%
持续奖金1%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特别关爱金
保险 责任
年金
身故/全残
投保人豁免
盛世加强 更强利益
交五给五,利益前置
福临门(盛世加强版)年金保险
5天-70岁
趸交、3/5/10年交
终身 第5-9个保单周年日,按首期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关爱金:
趸交:20% 3年交:60% 5年交:100% 10年交:100%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基本保险金额
10万元
首年保费2万元,总应交保费30万元
交费期限 10年 ——
保险期间 终身 终身
4.产品案例
10年期交案例:30岁,男,年交2万 账户追加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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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内容 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6.1;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5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7.合同解除和变更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合同变更7.3 联系方式变更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8.2 如实告知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错误9.2 未还款项9.3 争议处理10.释义 华夏人寿[2015]年金保险XXX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至尊版)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
1.4 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已给付年金的,我们还将扣除已给付的年金。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年金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在同一保单下您同时投保万能保险合同,在经年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和满期保险金将自动作为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万能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2.2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3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年金、满期、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年金申请申请年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材料;(五)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