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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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1、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
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⑴ 安全。 ▪ ⑵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 ⑶ 包装说明与实物相一致。
▪ 2、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 ⑴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 ▪ 1、赔偿的范围 ▪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
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 (2)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 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 费等费用。 ▪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 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产品缺陷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 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产生 的民事责任。
▪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1) 生产者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销售者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 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赔偿主体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 年丧失;
▪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六)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 (七)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 (八)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谢谢!
▪ ⑵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
▪ ⑶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
▪ ⑷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一、产品质量责任及归责原则 ▪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
▪ ⑵ 生产者不得假冒仿冒。
▪ (3)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1、进货检查验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 ⑴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
▪ 生产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存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 ▪ 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两国判例的基础上 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经历了三个阶段: ▪ (1)合同责任制度阶段。 ▪ (2)疏忽责任制度(过错推定责任)阶段。 ▪ (3)严格责任制度(绝对责任)阶段。
▪ 二、我国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制度 ▪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 1、产品瑕疵责任 ▪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 失的责任
▪ 2、产品缺陷责任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1、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
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⑴ 安全。 ▪ ⑵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 ⑶ 包装说明与实物相一致。
▪ 2、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 ⑴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 ▪ 1、赔偿的范围 ▪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
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 (2)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 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 费等费用。 ▪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 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产品缺陷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 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产生 的民事责任。
▪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1) 生产者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销售者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 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赔偿主体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 年丧失;
▪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六)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 (七)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 (八)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谢谢!
▪ ⑵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厂址;
▪ ⑶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
▪ ⑷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一、产品质量责任及归责原则 ▪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
▪ ⑵ 生产者不得假冒仿冒。
▪ (3)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1、进货检查验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 ⑴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
▪ 生产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存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 ▪ 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两国判例的基础上 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经历了三个阶段: ▪ (1)合同责任制度阶段。 ▪ (2)疏忽责任制度(过错推定责任)阶段。 ▪ (3)严格责任制度(绝对责任)阶段。
▪ 二、我国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制度 ▪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 1、产品瑕疵责任 ▪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 失的责任
▪ 2、产品缺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