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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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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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

4.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4.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

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一、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二、保单利益1.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1)一次性领取。

我们按本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

我们将本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根据您选择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

您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①定期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我们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止,本合同终止。

②普通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③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④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5%增加。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21828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China Insurance Life Songhe endowment insurance clause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整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19新版.doc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19新版.doc

合同编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实;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肯继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一、保险产品介绍1.1 产品名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1.2 产品概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是一款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保障的人寿保险产品。

该产品结合了寿险和投资的双重特点,为客户提供保障和增值的双重收益。

1.3 保险期间和保险额该产品的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额由客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

保险额范围为100万至5000万元不等。

1.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客户选择的保险额和年龄确定,具体费用请咨询保险顾问。

二、保险责任2.1 正常寿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以确保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稳定。

2.2 疾病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身故保险公司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肝病等。

2.3 意外伤残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到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伤残程度根据医生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退保规定3.1 退保申请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需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退保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3.2 退保费用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会收取一定的退保手续费等费用。

3.3 退保计算退保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退保计算公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请咨询保险顾问。

四、其他条款4.1 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残。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被保险人在交保险费时提供虚假信息。

4.2 续保条款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续保,继续享受保险责任。

具体续保条件和费用请咨询保险顾问。

4.3 解除、解约和纠纷解决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如有解除、解约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提请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做为被保险人出席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保险费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申领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归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凑足二年保险费的,在计入手续费前进还保险费。

例如投保人存有罚息保额的情形,归还上述款项时应计入罚息保额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分担的保险责任已自公司同意投保、缴纳首期保险费并核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已经开始生效,已经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申领期:自保险单签订合同申领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至保险责任履行职责完时终了。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至____周岁之间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保险单生效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按约定分期支付。

第八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____天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____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投保人可于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保险单。

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____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xx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2篇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2篇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鉴于甲方基于对未来养老生活的规划与需求,同意向乙方投保松鹤养老保险,并签署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益。

为明确双方职责与义务,特订立此保险合同。

一、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通过投保松鹤养老保险,为其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未来养老生活提供经济保障。

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保险对象与期限1. 保险对象:甲方本人或其指定家庭成员。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选择及支付能力确定具体金额。

2. 保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费。

四、保险责任与内容1. 乙方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养老保险金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在约定的领取期限内领取养老保险金。

3. 本保险不保障因甲方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身故,本合同终止,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3.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保险条款详解(一)投保范围与条件1. 年龄:符合法定投保年龄要求的个人均可投保。

2. 健康状况:投保时应无重大疾病或影响养老保险金支付能力的疾病。

(二)保险金额及支付方式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

2. 保费支付方式:可选择年缴、季缴或月缴等方式。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

2020年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

2020年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参加乙方松鹤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的为保障甲方的老年生活质量,实现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甲方自愿投保乙方松鹤养老保险。

乙方愿意承保,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的成立在甲方提出投保申请,乙方同意承保后,双方签署保险合同之时。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甲方缴纳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累积保险利益。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与利益1. 乙方对甲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身故的,乙方按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甲方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乙方按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2.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享有乙方提供的各类附加服务,如健康咨询、优先入住养老社区等。

五、保险费与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的,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

3.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随意变更。

若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本合同。

2.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出现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品文档 (9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精品文档 (9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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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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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
款(2020年)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
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
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八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
保险合同第二十条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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