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2016年)
生效日期 1994年12月 1995年7月 1996年7月 1997年6月 1998年7月 1999年5月 1999年9月 2000年7月 2001年7月 2002年7月 2003年12月 2004年6月 2005年7月 2006年7月 2007年7月 2008年7月 2010年7月 2011年1月 2012年1月 2013年1月 2014年4月 2015年4月 2016年9月 月工资 210元/月 240元/月 270元/月 290元/月 310元/月 320元/月 400元/月 412元/月 435元/月 465元/月 495元/月 545元/月 580元/月 640元/月 730元/月 800元/月 960元/月 1160元/月 1260元/月 1400元/月 1560元/月 1720元/月 1890元/月 小时工资 1.10元/小时 1.40元/小时 1.60元/小时 1.70元/小时 1.80元/小时 1.90元/小时 2.30元/小时 2.46元/小时 2.60元/小时 2.78元/小时 2.96元/小时 3.26元/小时 3.47元/小时 3.82元/小时 4.36元/小时 4.60元/小时 5.50元/小时 6.70元/小时 7.24元/小时 8.05元/小时 8.97元/小时 9.89元/小时 10.86元/小时 文件依据 京政府[1994]25号令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1994-2019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73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8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960 11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1260 1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15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17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5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20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21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4-2019)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2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ZF[1994]25号令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6〕161号
29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7]88号
22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适用时间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2016年8月31日 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 2018年9月1日-2019年6月30日 2019年7月1日起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1417
2006.01-2006.03
2362
7087
545
1417
545
545
1417
1417
1417
2006.04-2007.03
2734
8202
580
1640
580
580
1640
1640
1640
2007.04-2008.03
3008
9024
1203
1805
640
640
1805
1805
1805
2008.04-2009.03
3322
9966
1329
1993
730
730
1993
1993
1993
2009.04-2009.12
3726
11178
1490
2236
800
800
2236
2236
2236
2010.01-2010.06
3726
11178
1490
2236
1490
800
2236
2236
2236
6%
5%
1999.01-1999.12
19%
5%
6%
1.5%(自1999年11月-2008年12月止)
0.5%(自1999年11月-2008年12月止)农村户口不缴纳个人部分
2000.01-2000.12
2001.01-2001.12
20%
4%
7%
在职人员:9%+1%
在职人员:2%+3元
35岁以下:0.8%
1508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
2003年12月23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2004年1月1日
495
346.5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2002年7月1日
465
32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2001年7月1日
435
305
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7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6年7月1日
640
448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1日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5年7月1日
580
406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0日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2004年7月1日
545
381.5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6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7月1日
412
296
北京市劳动
和社999]90号
1999年9月1日
400
286
北京市劳动局
1999年4月21日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5月1日
320
220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6月5日
京劳资发[1998]93号
1998年7月1日
310
210
北京市劳动局
1997年5月9日
京劳资发[1997]88号
1997年6月1日
290
历年最低生活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86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全国各地年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在2009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一、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9.6元/小时。
二、上海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8.0元/小时。
三、天津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7.6元/小时。
四、重庆市
五、河北省
六、山西省
七、内蒙古自治区
十、黑龙江省
十一、江苏省
十二、浙江省
十三、安徽省
十四、福建省
十五、江西省
十六、山东省
十七、河南省
十八、湖北省
十九、湖南省
二十、广东省
二十一、广西省
二十二、海南省
二十三、四川省
二十四、贵州省
二十五、云南省
二十六、西藏自治区
二十七、陕西省
二十八、甘肃省
二十九、青海省
三十、宁夏自治区
三十一、新疆自治区。
北京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1992.10-1992.12 1993.01-1993.12 1994.01-1994.12 2011.04-2012.03 2012.04-2013.03
2% 5%
1%(自 1994.0 1%(自 2009.0 1至 今) 每人每月2 元(自 0.2%(自 2009.01至 今,农村户 口不缴纳 个人部 分)
北京历年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城镇人员 年度 农业户口人员 养老缴费比例 个人 缴纳 失业缴费比例 单位缴 个人缴纳 纳 工伤缴费比 生育缴 例 费比例 单位缴 纳 工伤保险自 2004.01起 开始缴纳 按企业营业 执照中经营 项目的第一 项内容确 定,分别为 0.5%/1%/2 % 三档,个 人不缴费 医疗缴费比例 个人缴 纳 医疗 本市上年 缴费基数 养老失业 养老/失 社会平均 上限 工伤基数 医疗生育 业缴费基 工伤生育 农民工基 农村劳动 单位缴 其中 工资 基数下限 基数下限 纳 力基数下 划入 下线 数 数 限 账户 240 284 377 4201 4672 480 567 1131 12603 14016 144 170 226 1680 2803 2521 2803 农民工养 老失业自 1680 1869 2521 2803 2521 2803 2521 0 20% 8% 18% 19% -
员自2001.04起开始缴纳 民工人员自2004.09起开始缴 本市农民 自2005.08起开始缴纳 民工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 70岁以下:100元 /月 70岁以 上:110元/月 (满70岁次月 起)
生育保 险自 2005. 07起开 始缴纳 员自2001.04起开始缴纳 外地农民工人员自2004.09起开始缴 纳 本市农民 工人员自2005.08起开始缴纳 外地农民工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 退休人 退休人 员:每 员不缴 人每月3 纳 元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适用范围
文件字号
17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15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1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126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1996〕161号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2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ZF[1994]25号令
适用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北京低保2019年标准
北京低保2019年标准北京市低保标准是指政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9年,北京市低保标准有所调整,以下是具体内容。
首先,对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标准,北京市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北京市对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
2019年,北京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具体来说,对于单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090元,而低保标准为每月1308元。
对于二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636元,低保标准为每月1963元。
对于三人及以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54元。
此外,北京市还对低保家庭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等多项优惠政策。
2019年,北京市还进一步完善了低保家庭的医疗保障政策,提高了低保家庭的医疗救助水平,为低保家庭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
总的来说,北京市在2019年对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低保标准和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更好地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北京市也加大了对低保家庭的帮扶力度,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
在未来,北京市将继续关注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不断完善低保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助力他们摆脱困境,实现自身发展和社会融合。
北京市政府将积极落实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努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着繁华的经济和发达的城市建设。
在这座城市里,有着许许多多的劳动者,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默默付出着自己的劳动。
而这些劳动者们的收入,往往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因此,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来制定和调整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是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适用于城市中心区域,而非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郊区和远郊区域。
在2019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而非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这个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来制定的。
而在2020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上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月,非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
这一调整是考虑到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的变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进行的调整。
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这一调整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他们的消费能力,进而促进城市的消费市场的发展。
这对于城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尽管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不断地调整和提高,但与城市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域,高昂的房租和生活费用,使得一些低收入群体依然面临着生活的压力。
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来制定和调整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然而,与城市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北京将实施最低工资规定
北京将实施最低工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北京市将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工资规定。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以市政府令颁布。
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均要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时间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J],
2.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J],
3.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J], ;
4.《最低工资规定》3月1日实施 [J],
5.解读新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 [J], 周进;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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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是多少?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是多少?1、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9元/小时提高到52.6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硬性规定,劳动者所享受的最低工资待遇,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兼顾了社会公平和效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最低工资标准因各地物价和工资水平不同而各有差异。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7。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集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
其中,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中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多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历经了较大幅度上涨。
现阶段,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效益增长也面临困难。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
广东2月底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提出,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此前广东为每年发布调整方案。
目前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小编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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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
类别
执行期限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政策依据
月最低生活
费标准 政策依据
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
据相同
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
2.3
400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286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
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
2.39
400
京劳社资[2000]71号
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
行了调整
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
据相同
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
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
定》(市政府142号令)调
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70%
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
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
2006.7.1-2007.6.30
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
2007.7.1-2008.6.30
4.36
730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511
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计薪天数为21.75天
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
5.5
960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672
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