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授权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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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授权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

□聂颖叶竹芊

【摘要】知识产权贸易日渐繁荣,版权的产业化也得到各界重视,为保证产业链的完整性,艺术授权经营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从而适应新环境的要求。本文旨在简要介绍艺术授权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析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使知识产权保护与艺术授权经营得到更好的结合,创造出更高的创意产业价值。

【关键词】艺术授权经营;创意阶层;艺术衍生品;著作权登记

在经济危机的波及下,世界各国都在努力解决不景气局面,如何让知识产权发生实际效应也成了值得思考的问题。不管是对传统文化艺术遗产还是新兴的文化艺术成果,都有潜在的价值,拥有市场的需求,加上其作为信息的可共享性,只要经营得当就会带来比传统货物交易更大的价值,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蕴含了较高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得到各国重视,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资源。文化创意产业也成为各国经济交流与竞争的新领域。

一、艺术授权经营的综合效益

艺术授权经营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环节,在经济、艺术社会等多方面产生了综合的效应:

艺术授权经营使得艺术品的价值得以附加到不同领域的产品、企业形象之中,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其经济实力的增长;同时,这样的经营开发使得艺术品的经济价值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在同一艺术品上,衍生出更多的可供授权选取之处,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艺术的发展相联结,给艺术品开发、创造主体带来了动力,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从艺术的传播上看,艺术的接受包括艺术的消费、鉴赏和批评,是艺术活动的终点,也是艺术家及艺术作品内在价值获得最终实现的根本途径。艺术授权经营,将艺术品从静态引入了动态领域,使得更多的人能欣赏到其艺术作品,不再受原作所有权的限制,更利于艺术的传播。

从社会效应上看,艺术授权经营具有显著的意义,一方面使得一个国家或城市的艺术得到宣传,提升其创意形象,吸引更多关注;另一方面,艺术授权经营运作中需要各领域各种人才共同努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行业的发展与合作,也利于创意人才的培养、就业压力的缓冲等。[1]

二、艺术授权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之重要性

在充满创意的21世纪,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城市来说,只有及时把握知识经济发展的脉搏,才能保持自己的优势和竞争力。发展创意产业,以“创意”为代表的创作力成为与资金同等重要的资源,而对这些创作力的吸引与培养离不开知识产权。

(一)艺术授权经营与创意阶层

“创意阶层”的概念由美国学者RichardFlorida在其著作《创意阶级的兴起》一书中提出,认为在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变化,除了传统的劳动者阶层(workingclass)、服务业阶层(serviceclass)之外,一个新的阶层已经兴起,即创意阶层。与劳动者阶层、服务业阶层相比,创意阶层工作方式更加灵活、更具有创造力,时常有新的想法、新的尝试、新的技术,成为各行业的知识密集型人士[2]。

对创意阶层而言,其智力劳动成果占据了该阶层产出的重要部分甚至全部,这些劳动成果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形资产,使得普通商品获得巨大的附加值,在市场中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如前所述,艺术授权经营的本质是以创意来激活艺术品利用中的巨大利益回报,即是通过创造力的投入,通过创意设计,增大商品附加值,提升竞争力。因此,在艺术授权经营的链条之中,创意阶层逐渐成为主力军。[3](二)知识产权保护之必要性

艺术授权经营具有创意研发设计投入高、而被拷贝成本低的特点,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话,那么创意人员在创作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投资(包括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各个环节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投入)便难以收回甚至会被白费掉或被别人抢先窃取。倘若如此长期下去必将严重影响到创意产业和产品的持续发展并且亦不会进一步激发创意阶层的创作积极性反而会严重挫伤他们的创作热情。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艺术授权经营全面开启和进一步得到发展的关键。

上海在艺术授权经营实践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成为了创意产业发展的范例。除了本身的优势和信息把握的前沿性之外,上海对创意阶层吸引与培养也是艺术授权经营获得良好综合效益的原因之一。上海在2007年成立上海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旨在保护企业的创意著作权不受侵犯,该联盟通过自律来推动加盟企业间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艺术授权经营及其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正是有了这些良好的外部条件,使得上海创意阶层的劳动投入得到良好的运行,创造力得以平稳地结合到商品生产之中。[4]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为艺术授权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吸引创意阶层加入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艺术授权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艺术授权经营中最核心一个问题。在此过程当中,应该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艺术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使用

艺术品著作权人的确定是授权经营链条中的第一环节,在艺术授权经营规模下,艺术品的产生不再仅依赖于个别艺术家的创作灵感,而强调打造出一种创作机制,利用复合的创意、投入、合作,使艺术品的产生更加产业化。当然,对传统的艺术家的创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让其成为授权经营的源泉之一。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确定著作权权属既而成为首要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13条、第16条分别对一般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对一般作品而言,创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传统的艺术品往往是个体创作的结果,因此应确保该创作者对艺术品享有的著作权,但如前所述,特定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合作作品,由合作创作者共享著作权。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在使用中,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部分的作者对该独立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时不得损害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应协商著作权的使用问题,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在艺术授权经营模式下,艺术品的诞生通常不是依靠单个艺术家的创作,而是由多个作者组成的团队或工作室,在此情况下,许多作品是以合作作品的形式出现的,应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合作作品。

此外,《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授权经营中通常会采用到展览等方式对作品及衍生品加以宣传,或将其结合到产品中增加附加值,此时应注意展览权与其他权利的不同之处,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来讲,售出原件后即转让了原件展览权,对取得美术作品原件的人来说意味着同时享有了其展览权。

民间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在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其创作过程具有长期性与持续性的特点;而著作权法只对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一段时期给予保护,不能给民间文学艺术提供长期有效的保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过程中,许多传承人在继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受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启发进行创作活动,或者是借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题、风格、传统技艺,产生了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传承人对该再生作品可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艺术授权经营组织的权利义务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即处于艺术品作者与销售市场之间的组织,通过取得艺术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面向市场将其进行深度开发,提供给需求者,使授权范围更广,实现跨产业、跨区域授权经营,使艺术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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