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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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措施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的发展,公共场所人群聚集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为了确保人群的安全,公共场所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出口规划在公共场所中,安全出口的规划是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关键。
根据建筑面积和人员容量,公共场所需要合理配置安全出口,并明确标示。
安全出口应设立在人员密集区域的不同方向,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该区域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二、安全设施和设备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备。
首先,公共场所需要安装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发生火灾时,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提醒人员疏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在起火时迅速启动,并消灭火灾。
其次,公共场所还需要提供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器箱,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初步灭火。
此外,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保证紧急情况下场所内的照明。
三、安全人员配备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
安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他们应在公共场所内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另外,安全人员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合作,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
四、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公共场所人群聚集的安全,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控制人员进出公共场所的数量和身份。
其次,应制定并贯彻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人员疏散的效果。
另外,公共场所还应规定各种行为规范,严禁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清洁。
五、公众教育宣传公众教育宣传是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公共场所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
人群聚集场所管理制度
![人群聚集场所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c552b99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46.png)
人群聚集场所管理制度
简介
人群聚集场所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公共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此制度适用于各种人群聚集场所,如购物中心、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目标
- 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 保障公共场所秩序井然,人员流动有序;
- 优化场所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主要内容
1. 人员安全管理
-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保障场所内人员的火灾安全;
- 设立出入口并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危险品和违禁物品进入场所;
- 建立紧急疏散预案,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2. 秩序管理
- 制定人员容量限制,避免场所过载;
- 建立排队制度,维护人员的队伍秩序;
- 加强安全巡逻,防止人员聚集产生的混乱和纠纷。
3. 健全监管机制
- 设立专门的场所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管;
-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人员对场所管理的投诉和建议;
- 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监督与使命
相关部门应负责对人群聚集场所的管理进行监督,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相关人员也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积极遵守管理制度,为维护人员的安全和场所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结论
人群聚集场所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提升场所服务质量,保障人员的身心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和执行该制度,为人群聚集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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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XX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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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校园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沪府令〔2015〕505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借用学校场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
具体分类如下:A类: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B类:仅限校内人员参与,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的课余活动;C类: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所有课余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方必须是单位,个人不得申办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及其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 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对参与及观摩人数要认真做好研判,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 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 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四)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五)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七) 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八) 接受公安、消防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人群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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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群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市场、车站、机场、码头、展览馆、体育馆、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责任(1)场所经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2)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场所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检查(1)场所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符合要求。
(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场所安全。
(3)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3. 应急处置(1)场所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群众的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 安全宣传(1)场所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在场所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群众注意安全。
(3)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人群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依法予以查处。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2a59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0.png)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上海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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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2024](https://img.taocdn.com/s3/m/9790a8c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c.png)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惩处违规行为,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特种行业管理1.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2. 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审批程序3. 特种行业的经营规范及相关要求4.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5. 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二、公共场所管理1.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范围2. 公共场所的布局设计和安全要求3. 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4.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和灾害防范措施5. 公共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1.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3.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措施4. 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防范措施5. 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和督察机制四、市民权益保障1. 市民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中的权利和义务2. 市民的举报和申诉渠道3. 市民受侵害时的保护和救助措施4. 市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5. 市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五、条例实施和效果评估1. 条例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2. 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3. 条例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调整4. 条例宣传和培训工作5. 条例的补充和修订措施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增加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56b3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65.png)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场馆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体总秘书处,各区县体育局、各赛事公司、各单项协会:
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和规范体育赛事等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现予转发《办法》。
希望局属各场馆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体总秘书处、各区县体育局、各赛事公司、各单项协会等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体育局
2015年6月8日——结束——。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8786d4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30.png)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沪文旅发〔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文旅发〔2024〕85号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旅游节活动举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重大活动期间社会面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本市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安全保障和应急准备能级,确保举办一届安全、精彩、圆满的上海旅游节,现就做好本届上海旅游节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事事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进一步强化旅游节举办期间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确保活动运行安全有序。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与牵头配合部门,针对性地研究防范化解聚集活动安全风险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不同层级应急预案的衔接与实操演练,同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并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批准举办的,压紧压实主办方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配齐配足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逐项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加强督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强化闭环管理,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2.压实企业(单位) 主体责任。
督促人员聚集场所经营者和大型活动组织者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企业及活动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许可申请及营业性演出审批、展览项目审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搭建验收与安全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与力量,完善监控设施并强化安全巡查。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5ba0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ef.png)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b1c0166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3e.png)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的城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生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损失,上海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
以下是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包括公安、城管、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场所管理、人员疏散、交通管制、伤员救治等具体工作。
3.人群密集公共场所应急救援队伍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救援和救治工作。
二、预案内容2.事故发生:一旦事故发生,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封锁现场,紧急救治伤员,确保人员安全。
3.疏散和救援: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发现场,进行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工作。
人员疏散按照疏散路线图和应急指示进行,指定应急通道和集合点。
4.医疗救助:救援队伍根据伤员情况,将伤员送至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同时,指定专门的医疗救援队伍,随时准备应对大规模伤员救治的需要。
5.损失恢复: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事故现场的功能,清理和处理现场残留物。
同时,组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研究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6.公众应急救援意识提升:通过教育宣传活动、演练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救援意识和自救能力,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
三、预案执行1.预案的执行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和组织。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响应,协同配合,确保预案能够顺利执行。
2.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第一手资料的准确性。
3.预案执行过程中,应急救援队伍要组织决策、指挥、救援、协调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预案具有科学合理的预案组织机构、完善的预案内容和严谨有效的预案执行。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能够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技术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技术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9e6ecb169dc5022aaea0018.png)
上海市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安全控制技术暂行规定沪消〔2005〕448号1. 适用范围1.1 建筑面积在1000 m2(含,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的商场;1.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1.3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1.4 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4.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1.4.2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1.4.3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1.4.4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1.4.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5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1.6 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民用机场候机楼(厅);1.7 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1.8 高层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1.9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生产车间;1.10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2. 设计要求2.1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加装独立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2.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加装联动式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在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手动操作功能,能实现联动并显示防火门启闭状态。
2.3 装有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的防火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应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2.4 单位在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产品时,应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国家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严格人员聚集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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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聚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举办各类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人员聚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科学防控;(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聚集活动管理第四条举办人员聚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二)活动举办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三)活动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四)活动参加人员的健康状况、旅行史、接触史等。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得举办人员聚集活动:(一)疫情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四)其他可能影响疫情防控的。
第六条举办人员聚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活动参与者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二)设置健康监测点,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三)加强活动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环境卫生;(四)做好活动场所的消毒工作;(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章公共场所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场所内人员安全;(二)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三)做好场所内的通风换气、消毒工作;(四)限制场所内人员密度,避免人员聚集;(五)设置防疫知识宣传栏,提高公众防疫意识。
第八条公共场所内举办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章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九条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服从疫情防控管理;(二)发现疫情线索,及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四)不得参与、组织、传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活动。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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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月(2015年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维护社会秩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大)根据序和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专业资料Word.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人的小型1000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专业资料Word.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职责对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市和区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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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顺利开展,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一)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乐场、俱乐部、文化馆(宫、站)、青(少)年宫、音乐厅(茶座)、舞厅(会场)、游泳池(场)、弹子房、保龄球场、溜冰场、体育场(馆)、公园、风景游览区、博物馆、图书馆;(二)茶楼、酒菜馆(店)、咖啡馆;(三)农副产品、小商品市场;(四)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五)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旅馆等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文化、工商、广播电视电影、园林、体育和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开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治安管理合格证》后始准开办。
公共场所因故歇业、停业或转业,应向原批准发证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或转业手续。
第五条凡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承办(主办)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人群密集区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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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密集区域管理规定1. 引言本规定旨在保障人群密集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提供有效的管理措施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事故。
2. 定义2.1 人群密集区域指的是公共场所或特定场合下可能聚集大量人群的区域,如商场、体育场馆、会议场所等。
2.2 管理者指负责人群密集区域管理、安全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或个人。
3. 管理责任3.1 管理者应制定详细的人群密集区域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执行。
3.2 管理者应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来保障人群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疏散通道、防火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等。
3.3 管理者应明确人群密集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4. 人员管理4.1 管理者应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来维护人群秩序和安全。
4.2 安保人员应具备相关素质和技能,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4.3 安保人员应积极维护人群秩序,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和突发事件。
5. 事故应急处置5.1 管理者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5.2 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管理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个人。
5.3 管理者应与相关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人群密集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和灾害。
6. 处罚措施6.1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人群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管理者,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其相关资质。
6.2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影响人群秩序和安全的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7. 附则本规定将于颁布后生效,并作为人群密集区域管理的指导文件。
管理者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以上为人群密集区域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保障人群的安全和秩序,提供有效的管理措施。
请相关管理者严格遵守并落实本规定,确保人群密集区域的安全和稳定。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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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印发日期:2022年11月13日)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提高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1.3.1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②死亡、重伤20人以上;③重伤20人以上;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②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③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④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①死亡1-2人;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③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Ⅲ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①重伤1-2人;②轻伤10人以下;③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1.4.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体育场(馆)、公园、会场、商场、展览馆广场、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人数超过1000人(含)的下列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内日常演出及专业展览馆正常展览活动除外),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1)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3)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5)庆祝、庆典以及商业宣传、促销活动;(6)大型商场开业、歌星、名人与观众见面、签名售书等活动;(7)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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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第七条(市民参与)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防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参与人群聚集活动;发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
第九条(日常监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组织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测。
第十条(安全提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场所管理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人群聚集活动的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单位评估风险)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预测人数、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安保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报告)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重要时段的预防性风险评估)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重要时段的现场监测)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扩大监测区域、增加监测人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监测。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的预防性处置和预警)公安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同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讯工具、宣传车、警报器、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活动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参与者的义务)人群聚集活动参与者应当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专业人员的参与)鼓励具有医疗救护、避险逃生等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对人群聚集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救援。
第四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管理第二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区(县)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者,是指负责筹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申请许可前的准备)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确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的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的地理环境、面积、可容纳的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其标识;(六)票证管理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受理)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便民告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还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展览项目审查、焰火燃放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告知、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审查)对受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评估活动安全风险,核定活动参加人数,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公安部门不能在7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办者。
同一承办者申请在本年度举办相同地点、相同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部门可以一次性许可。
第二十九条(取得许可后的责任)承办者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容和规模,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二)按照核定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三)组织应急演练;(四)接受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不得以委托、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由他人承办。
第三十条(临时搭建的要求)需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使用符合和本市相关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
对于规模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临时设施,承办者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与抄告)公安部门在做出安全许可决定前,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需要,征求建设、交通、商务、质量技监、文广影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现场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文广影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以及活动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改正:(一)活动现场搭建大规模临时设施的;(二)活动现场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三)活动现场使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四)活动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五)活动可能对交通秩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