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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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修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

根据云南电网南华电力有限公司综合保障公司办公生产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规定,实行公司办公生产用车定点维修,我公司做出如下定点维修质量服务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送修单位的利益,树立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维修质量,尽力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承诺。公开车辆维修收费标准、计价公式、维修质量承诺和服务承诺,接受监督、不多收费、乱收费,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换新,不做有损客户利益的事。维修时,重在维修,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配件必须是正规厂家供给,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五、更换的零配件(不含易损件),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者1万公里,更换的易损零配件,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或者5千公里。易损件指滤清器、外观件、灯泡、控制开关按钮或旋钮,门拉手、制动片、离合器、橡胶件、轮胎、玻璃。(雨刮片质量保证期为1个月或者1000公里)

六、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

专项修理除外)。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合的车辆进行无偿返修。

七、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实行竣工出厂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千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千公里或者10日。车辆维修保证期从修理竣工出厂之日计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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