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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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2.带水压采煤时必须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且必须试采,试采合格后重批。

3.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同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详细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要求每年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进行一次修改完善,每季对年度防治水计划修改完善一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5.矿井必须每年对雨季受威胁的区域,制定防治水措施,并组织成立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设备,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6.矿井必须坚持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掘必探”的探放水原则,必须配备至少两台探水钻,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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