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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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08]85号2008年7月1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是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调整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在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不规范、交易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二、目的调整产权交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

通过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整措施针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

将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改进交易流程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推动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要求,为了提升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水平和创新能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科技型企业中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为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通过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的对象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具有决策权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核心技术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股权激励形式:股权激励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资格要求、年度业绩评估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应报送企业法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分红激励(一)分红激励的范围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二)分红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分红形式:分红可以以现金分红、股票分红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分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度利润、个人业绩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红激励的实施1. 分红方案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分红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的文件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国资配置效率和收益,我委决定制定本文件,明确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产权保护1. 加强产权法治保护: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和监督,依法解决产权争议和纠纷。

对于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

2.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估报告作为国有资产交易、改制和转让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3.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和规范,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处置权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的发展和管理1.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2.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鼓励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加强国有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企业管理体制和流程,提高企业决策和执行能力。

3. 支持国有资本投资和创新: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方向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业的投资。

加强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合作,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和收益。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1.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监督和问责的职责和程序。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核和监测的效果。

鼓励国有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社会团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社会团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社会团体1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2 中国企业联合会3 中国质量协会4 中国包装联合会5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6 中国商业联合会7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8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9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10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11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12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3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14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1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1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17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18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19 中国黄金协会一、委托中国企业联合会代管的协会1 中国企业家协会2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3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4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二、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的协会1 中国物资流通学会2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3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4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5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6 中国燃料流通协会7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8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9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10 中国化工轻工物资流通协会11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12 中国拆船协会13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14 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15 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16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17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协会18 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19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20 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21 中国基建物资承包协会22 中国铁道物资流通协会23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24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25 中国物资流通技术开发协会26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2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3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4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5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6 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四、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2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3 中国文化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协会4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5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6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7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8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9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10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11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12 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13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14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15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16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17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18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19 中国建设机械协会20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1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22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23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24 中国铸造协会25 中国锻造协会26 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27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28 中国焊接协会29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30 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31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32 中国机械节能节材技术协会33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34 中国机械电子工业价格研究会35 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36 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37 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38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39 中国机械工业审计学会40 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五、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2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3 中国钢结构协会4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5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6 中国模板协会7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8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9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10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六、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3 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4 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5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6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7 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8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9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10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11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12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13 中国化工防腐蚀技术协会14 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15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16 中国化工供销协会17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18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19 中国磷肥工业协会20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21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22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23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24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25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26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27 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28 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29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30 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31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32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33 中国石油化工情报学会34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35 中国石油企业管理协会36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协会37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38 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七、委托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2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3 中国文房四宝协会5 中国缝纫机协会6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7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8 中国钟表协会9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10 中国日用化工协会11 中国牙膏工业协会12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13 中国眼镜协会14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15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16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17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18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19 中国皮革工业协会20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21 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22 中国制笔协会23 中国家具协会24 中国轻工业史学会25 中国衡器协会26 中国盐业协会27 中国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28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29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30 中国乐器协会31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32 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33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34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35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36 中国罐头工业协会37 中国糖业协会38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39 中国自行车协会40 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41 中国搪瓷工业协会42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43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44 中国玩具协会45 中国造纸协会46 中国轻工机械协会47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八、委托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2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3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4 中国丝绸协会5 中国纺织工业企业(集团)公司联合会6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7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8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9 中国色织行业协会10 中国麻纺行业协会11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12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13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14 中国服装协会15 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16 中国纺织规划研究会17 中国纺织摄影协会18 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9 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九、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2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3 中国水泥制品工业协会4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5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6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7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8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9 中国砂石协会10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11 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12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13 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14 中国石棉制品工业协会15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16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17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19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20 中国水泥协会21 中国石灰协会22 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23 中国建材数量经济监理学会十、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的协会序号协会名称1 中国钨业协会2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3 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4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5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十一、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的协会1 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2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3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4 中国电力企业多种经营协会5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各中央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

一、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深化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行业、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政策措施;审议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果;研究董事会试点企业薪酬管理以及董事薪酬等事项;协调薪酬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

二、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主任:李荣融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王勇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邵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成员:孟建民国资委副秘书长、业绩考核局局长熊志军企业分配局局长沈莹统计评价局副局长贾小梁企业改革局副局长XXX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姜志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王文斌监事会工作局局长薪酬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企业分配局。

办公室主任由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企业分配局副局长陆志军担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六月五日——结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和上 级政 府 要 求监督 的 其他 事项 。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就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向 上 级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 职 责 定 位 、 监 管 范 围 以及 制 度 建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指 导 。
( )违 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统 计 有 关规 定 ,玩 三 忽 职 守 , 提 供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或 信
第 十 一 条 上 级 国 有 资产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应 当
加 强 与 下 级 政 府 的 沟 通 协 调 ,依 照 ( 业 国 有 资 关 规 定 , 造 成 重 大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重 大 社 会 影 ( 企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 对 下 级 国 有 资 响 的 ; )
第 十七 条
上级 国 有资 产 监 督 管理 机 构 依 法
职责 ; ( ) 国有企 业 改革 发展 ; 三
( ) 国有经 济布 局 和结 构调 整 ; 四 ( ) 国有资 产基 础 管理 ; 五 ( )其 他 需 要 指 导 规 范 的 事 项 。 六
对 地 方 国有 资 产 监 管 工 作 中 的下 列 事 项 实 施 监 督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工 作 实 施 的 依 法 规 范 、 引 导 推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起 草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进 、沟 通交 流 、督促 检 查等 相 关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草 案 , 制 定 有 关 规 章 、 制 度 , 指 导 规 范 各级 地 方 国有 资产 监 管工 作 。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国资发监督〔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严重缺失。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在推动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抓紧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细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上岗资质、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作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履⾏出资⼈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作,维护信访⼈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资委各厅局及⼯作⼈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民群众监督。

各级领导要亲⾃批阅或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条国资委信访⼯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章职责分⼯第四条国资委信访⼯作实⾏全委归⼝管理,各厅局分⼯负责、齐抓共管的⼯作机制。

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作,各厅局根据职责分⼯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办公厅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要职责是:(⼀)办理⼈民群众来信,接待⼈民群众来访。

(⼆)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厅局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向有关厅局和中央企业交(转)办信访事项,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向地⽅国资委转办信访事项。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指导、协调中央企业和地⽅国资委的信访⼯作,对信访⼯作⼈员进⾏培训,总结和推⼴信访⼯作经验,提出改进、加强信访⼯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作。

第六条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厅局信访⼯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厅局信访⼯作的内部分⼯、办理程序等制度,对信访事项进⾏督办。

(⼆)处理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作⼈员提出的属于本厅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对⼤规模集体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安排有关⼯作⼈员进⾏接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7•【文号】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各中央企业: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产权市场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定期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进行评审,现将新确定的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名单通知如下:一、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机构名单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机构名单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天津产权交易中心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4.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6.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7.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8.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0.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1.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3.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1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15.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6.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17.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8.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9.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2.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5.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6.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7.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8.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9.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30.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1.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32.青岛产权交易所33.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4.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5.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3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请各中央企业分别选择上述机构开展权益类和实物资产类交易业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的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 全和保值增值。
主要职责和任务
主要职责
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运营和 处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 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主要任务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型升级,优化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强国有企业 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加强国际间的科技创新合作,共同推动产业 升级和转型发展。
人才培养与交流
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培训项目,提高国有企 业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环保与可持续发展
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合 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合作方式和成果
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和论坛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共 同探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 和经验。
题、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当前企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01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在稳定经济增长、保障就
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效
02
通过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得
到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
02
国有资产监管
监管范围和对象
中央企业
国资委负责对中央所属企业(不 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 监管,对中央所属企业以及其各 级子企业实施全覆盖、穿透式监
管。
地方国企
国资委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 作,对地方国企的监管范围和监
管方式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
国有金融资本
国资委负责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全覆盖监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行业协会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行业协会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行业协会名录其他·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展览馆协会·中国医药会计学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医药报刊协会·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电力企业多种经营协会·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发展促进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广告主协会·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包装联合会石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膜工业协会·中国化工供销协会·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中国染料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中国纯碱工业协会·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化工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煤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石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膜工业协会·中国化工供销协会·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中国染料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中国纯碱工业协会·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化工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管社团名单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2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22 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3 中国合作住宅促进会23 中国建筑学会4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4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5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25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6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26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7 中国市长协会27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8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28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9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9 中国建筑业协会10 中国安装协会30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1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31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12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32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13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33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14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34 中国动物园协会15 中国公园协会35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16 中国出租汽车租赁协会36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17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37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8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38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19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39 中国电梯协会20 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4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外国有 资产 经营责任体系 ,落 实国有资产 调整方向 流 程 , 定 年 度 文 易 量 、 易 规 交
保值增值责任 ; 中央企 业及其重要子企 业收 购、兼并 权 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 事项 ,井按照相 荚 ( )依法 监督管理 中央企 业境外投 境 外上 市公司 以及重 大境 外出资行为应 当 四 规 定报国资委备 案或者 核准。从事境 外 货 、期权、 期、掉期等金融衍生 业务膨 当 远 资、 境外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 组织 依照法定程序报 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 完善风 险管理规定 , 禁 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 可行性研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资委 ) 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企业 ( 以下简称 中央企业 ) 境外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 , 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 , 维
( 按照《 四)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岸公司管理制度 , 规范离岸 公司设立程序 , 暂行办法》规定 ,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 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 新设离岸 公司的, 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 , 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 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 应 当由中央 企业决定或者批 准并以书面形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 ( ) 五 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 离岸公司 ,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 ( 法 律、 六) 行政法规 以及 国有 资产监 应 当依法予 以注销 。 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督管理有 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二 条 r央企 业应 当将境 外企业 { l 第二 条 本办法适用 于中央企业及其 : 第五条 中央企 业及其 各级 子企业依 纳 入 本 企 业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明 确 境 外 各级独资 、 控股子企业 ( 以下简称各级子企 法 对境外企业享有 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 企 业年度预算 目标 ,加强对境外 业 重大 业 )在境外 以各种 形式出资所形成 的国有 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出资人权利 ,依法制 定 经营事项的预算控 制 ,及时掌握境 外 业 权益 的监督管理 。 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 预算执行情 况。 本办法所称 境外企 业 ,是指中央企 业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 参 第 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 外资金 及其 各级子企业在 我国境外 及香港特 别 与其出资的境 外参股 、 联营、 合作企业重大 纳入本企业统一 的资金管理体 系,明确界 行政 区 、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 台湾地 区依据 事项管理。 定境外资金调度 与使用的权 限与责任 ,加 当地法 律出资设立 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 强 日常监控 。具 备条件的 中央企业应 当对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4号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资委2020年1月7日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中央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中央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中央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中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13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
的通知
(2018年9月13日)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保留监督一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核减行政编制2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二、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330名行政编制和7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其中28名编制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使
用,专项用于原监事会主席及秘书,随着原监事会主席退休或转岗,逐年核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编制,相应交还给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使用。

届时秘书工作安排问题原则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协商解决。

调整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6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xx年xx月xx日•中心概述•中心研究领域•中心研究成果目录•中心合作与交流•中心人才队伍建设•中心未来发展展望01中心概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和决策参谋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着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为国有企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的重要职能。

性质作为中央和国家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中心致力于深入研究和解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为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定位中心的性质和定位成立时间成立于1999年,当时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发展历程随着国资委的成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并不断加强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中心的历史沿革和发展主要职责围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与国资委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工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受国资委委托,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承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02中心研究领域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研究国有资产监管的体制、机制、法制和政策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趋势、路径和政策,深入探讨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研究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路径和政策,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研究国有资本运作的机制、模式和效率研究国有资本运作的机制、模式和效率,探索国有资本运作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径,促进国有资本的高效运作和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乙方(具体名称待定)第二条:合同标的2.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待定)2.3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等(待定)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待定)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3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待定)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4.1 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4.2 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4.3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的程序5.1 双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5.2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5.3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9.1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和文件11.2 通知和文件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对方收到之次日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解释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股权转让协议(待定)13.2 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待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乙方(具体名称待定)第二条:合同标的2.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待定)2.3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等(待定)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待定)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3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待定)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4.1 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4.2 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4.3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的程序5.1 双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5.2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5.3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7.3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7.4 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经营,避免因违约行为给目标公司带来不利影响7.5 违约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后果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除非争议解决结果另有规定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9.1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9.2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10.2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时间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和文件11.2 通知和文件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对方收到之次日11.3 如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最新联系方式为准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解释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12.3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股权转让协议(待定)13.2 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待定)13.3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 本合同的签署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14.4 本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24年(具体日期待定)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详细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应详细规定股权转让的比例、金额、支付方式、转让条件等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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