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食品——毒理学与安全性评价的程序与规范

食品——毒理学与安全性评价的程序与规范

国际性组织
(1)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2)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IPCS) (3)国际潜在有毒化学物登记中心 (4)国际肿瘤研究中心(IARC) (5)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毒理学评价采取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它将各种
毒性试验按一定顺序进行,通常先行安排试验周
(2)繁殖试验目的在于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
子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 择提供依据。
(3)代谢试验也是本阶段常选的试验,目的
是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
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并为选
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和
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4.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通过本阶段的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 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 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终确定最 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 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二、毒性试验的选用原则
毒性试验的选用原则包括:
(1)我国创新的物质要求进行全部四个阶段
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
(4)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①食品添加剂:包括香料、其他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辐照食品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
香料:鉴于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品种很多,化学结构很不 相同,而用量则很少,在评价时可参考国外的资料和规 定,分别决定需要进行的试验。详见GB15193.1-200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期短、费用低、预测价值高的试验。
不同种类物质的评价程序对毒性试验划分的阶 段性有不同的要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 序》将毒性试验分为四个阶段。

食品毒理学: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毒理学: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Ames检测方法:
❖首先一组雄性大鼠进行腹腔注射芳香族化合物如多 氯联苯油溶液等。以诱导大鼠肝脏酶系的活性,4
食品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评价程序和方法》 GBl5193.1—1994
急性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致畸 试验,30 天喂养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繁 殖试验,代谢试验 慢性毒性试验,致癌 试验
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程序和方法》 GB7919-87
消毒产品 《消毒技术规范》第 8 章:消毒剂毒理试 验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 价程序
什么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通过动物实验和对人群的观察,阐明 某种物质的毒性及潜在的危害,对该 物质能否投放市场作出取舍的决定, 或提出人类安全的接触条件,即对人 类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作出评价的 研究过程称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toxicological safety evaluation)。
▪ (1)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 ▪ (2)污染食品的有害物质 ▪ (3)新食物资源及其成分 ▪ (4)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对受试物的要求
(1)提供受试物的有关资料
▪ 化学结构、组成成分和杂质 、理化性质、化学物的定 量分析方法、原料和中间体
(2)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 格化产品
❖世界各国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 价均以人类使用相对安全为前提。要知道,
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存在的,评价的依据
是人类或社会能够接受的安全性。我国对 不同物质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中,对安 全性的要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允许下的安全,指我国社会发展到现今阶 段所能接受的危险度水平。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原则
急性毒性试验,皮肤、 急 性 毒 性 试 验 , 皮 粘膜试验(皮肤刺激、 肤、粘膜试验 致敏、光毒、眼刺激)

第20章 我国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20章 我国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1. 掌握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选用原则,试验目 的和结果判定、评价方法 2. 掌握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及其概念:安全摄入 量的规定、膳食接触评价、风险鉴定。 3. 了解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earning Contents
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的四 个阶段和选用原则,试验目的和结果的 判定,影响因素。 2.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毒理学实 验室的基本要求,化学物质毒性鉴定规 范 3. 食品安全性评价方法概述:初步工作, 四阶段试验。 4. 食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价:安全摄入量的 规定、膳食接触评价、风险鉴定。
6
• 3. 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 日容许摄入量( 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申请单 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 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 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 则应进行第三阶毒性试验。
7
• 4. 农药、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辐 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安全性毒理学 评价试验的选择。 • 4.1 农药 • 按卫生部和农业部颁布的《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进行。 • 4.2 食品添加剂 • 4.2.1 香料 • 鉴于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品种很多,化学结构很不相同, 而用量则很少,在评价时可参考国际组织和国外资料的 规定,分别决定需要进行的试验。 • 4.2.2 其他食品添加剂
3
第一节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 • • • • • • 4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传统致畸﹑短期喂养试验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4. 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 体外哺乳类细胞(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 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8章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规范

第8章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规范

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评估对 人体健康可能引起的潜在危害,确定 最大无作用剂量的估计值,并为慢性 毒性试验和致癌性试验设计提供参考 依据
2.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分阶段试验
项目名称
试验目的
预测长期接触受试化学物可能出现的
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 致癌试验
毒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性毒 性作用及致癌作用,同时为确定最大 无作用剂量和判断化学物能否应用于 实际提供依据
害,对人类食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做出评价的研究过程称 为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FOOD TOXICOLOGY
我国目前实施的有关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法律法规:
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1994年卫生部正式批准实施
2. 《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1991年卫生部和农业部颁布 3. 《新药(西药)毒理学研究指导原则》1998年卫生部颁布 4.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1987年实施 5. 《食品功能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试行)》1993年卫生
于食品;
50倍 < NOEL< 100倍,经过安全性评价后,才可决定可否用 于食品;
NOEL ≥ 100倍,可考虑允许应用于食品。
4. 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1)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 是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主要依据,当出现阳性结果,结果的判 定设计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反应关系。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需根据待评价物的种类和用途来选 择相应的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将毒性试验分为 4 个阶段。
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将各种毒性试验按一定顺序进行,通
常先行安排试验周期短、费用低、预测价值高的试验。
1. 前期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本标准与GB/T 5009.1-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调整了标准的主体内容;——增加了试样制备与贮存要求;——增加了感官检测要求;——细化了检测方法的要求;——附录增加并细化了检验方法技术参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试样制备与贮存试样是指由实验室样品制备的(包括粉碎、干燥等物理处理),从中抽取试料的样品。

2.1试样制备2.1.1基本要求采集的实验室样品,应全部用于试样的制备。

实验室样品首先要进行样品的缩分,再进行试样的制备。

当采样量仅满足检测用量时可不进行缩分。

2.1.2样品的缩分按以下方法处理样品:—对于谷类和豆类等粒状、粉状或类似的样品,应堆成圆锥体—压成等高扁平正方形—划两条垂直直线分成四等份—取对角部分进行缩分;—对于饼干、糕点类样品,粉碎或切成小块;—对于液体、半流体样品,充分搅匀;—对于个体较小的样品,去掉皮、核、壳等,取出可食部分;—对于个体较大的基本均匀的样品,可在对称轴或对称面上分割或切成小块;—对于细长、扁平或组分含量在各部分有差异的样品,可在不同部位切取小片或截成小段;—对于果皮可食的样品,取全果;对于果皮不可食的样品,取果肉;—对于畜禽肉,根据检测需要取相应的部位,如脂肪或肌肉组织,再进行切碎、绞匀;—对于畜禽内脏,进行切碎、绞匀;—对于鱼,去鳞和内脏后切碎、绞匀;—对于虾、蟹等带壳水产品,去壳后,将可食部分切碎、绞匀;—对于包装样品,应将样品全部倒出,按样品的形态切碎、粉碎或搅匀。

食品安全学第七章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五篇范例]

食品安全学第七章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五篇范例]

食品安全学第七章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五篇范例]第一篇:食品安全学第七章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第七章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目的与要求:←了解食品毒理学、食品毒物、LD50等概念;了解食品毒理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学习重点:毒理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过程和各阶段的主要目的.前言←应用食品毒理学的方法对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价, 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开发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证,为我们正确评价和控制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辐照食品、食品及食品工具与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操作方法。

←食品中有毒物质的毒理学数据主要从动物毒理学实验中获得.第一节食品毒理学原理一、食品毒理学基本概念←1.食品毒理学(food toxicology):应用毒理学方法研究食品中外源化学物的性质,来源与形成,它们的不良作用与可能的有益作用及其机制,并确定这些物质的安全限量和评定食品安全性的科学。

毒理学定义是研究外源性化学物质对生物体的危害的科学。

一、食品毒理学基本概念它是研究外源性化学物及物理和生物因素对生物有机体的有害作用及其作用机理,预测其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对毒性作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包括毒性反应、严重程度、发生频率和毒性作用机制,为确定安全限值和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门学科。

毒理学按照其研究目的及所研究的化学物质特性和用途可分为工业毒理学、军事毒理学、环境毒理学、药物毒理学、法医毒理学和放射毒理学等。

一、食品毒理学基本概念←2.毒物: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就能够对生物体产生损害作用或使生物体出现异常反应的外源化学物称为毒物。

食物中的毒物来源有:天然的或食品变质后产生的毒素、环境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以及食品接触所造成的污染。

←3.外源化学物(xenobiotics):是存在于外界环境中,而能被机体接触并进入体内的化学物;它不是人体的组成成分,也不是人体所需的营养物质。

食品毒理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

食品毒理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

提高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的准确性
标准化操作
制定和完善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的标准操作程序,确保实验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
加强实验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分析
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和技术,对实验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 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的应用研究
04
价和危险度评价的关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的联系
01
两者都是评估食品安全性不可或缺的环节,危险度评价依赖于 毒理学评价的结果。
02
两者都关注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潜在危害。
两者都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公众健康不受危
03
害。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的区别
重要性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增加,食品毒理学在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食品中潜在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评估和监控,食品毒理学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背景和目的
背景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食 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要求对食品中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
食品毒理学·食品安全性 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 价
目录
• 引言 •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 危险度评价 •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危险度评价的关
系 • 未来展望
引言
01
食品毒理学的定义与重要性
食品毒理学定义
食品毒理学是一门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学科,主要关注这些物 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潜在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试验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试验方法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GB15193.1-2003)
该程序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总体原则、程序、方法和结果判定,适用于拟用于食品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等。

该程序规定的试验方法包括:
* 急性毒性试验
* 蓄积毒性试验
* 亚慢性毒性试验
* 慢性毒性试验
* 致癌试验
* 生殖毒性试验
* 致突变试验
* 免疫毒性试验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方法标准》
该标准系列包括《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28天经口喂养试验》、《6个月经口喂养试验》、《12个月经口喂养试验》、《致癌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中常用的试验方法的具体要求,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动物、试验剂量、试验方法、试验评价等。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2022版),其中第4章“毒理学评估”对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一般原则、方法和结果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doc 9页)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doc 9页)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doc 9页)工作的不断进展而需要修改。

对已通过评价的化学物质,如有新的不同结论的试验报告,则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定。

毒理学评价程序本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急性毒性试验,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凡属我国创制的新化学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或致癌作用可能者,产量大、使用面积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需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试验。

同时,在进行急性毒性、90天喂养试验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时,要求用两种动物。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则可根据第一、二、三阶段试验的结果,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凡属我国仿制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学物质,如多数国家已允许使用于食品,并有安全性证据,或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许摄入量(即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生产单位又能证明我国产品的理化性质、纯度和杂质成份及含量均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

如试验结果与国外相同产品一致,一般不再继续进行试验,可进行评价。

如评价结果允许用于食品,则制定日许量。

凡在产品质量或试验结果方面与国外资料或产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三阶段试验。

对以下各类物质,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试验:一、农药按农牧渔业部颁布的农药登记规定的要求进行。

对于由一种原药配制的各种商品,一般不分别对各种商品进行毒性试验。

凡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原药混合而制成的农药,则应先进行急性联合毒性试验。

如结果表明无协同作用,则按已颁布的个别农药的标准进行管理。

如有明显协同作用,则需在完成第一、二、三阶段的毒理学试验后,才能进行评价。

对于进口农药,除按规定向农牧渔业部提交已有的毒理学资料外,需对进口原药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

然后,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规范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规范

期短、费用低、预测价值高的试验。
不同种类物质的评价程序对毒性试验划分的阶 段性有不同的要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将毒性试验分为四个阶段。
常用的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项目
农药
法规名称 <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程序),(农药登记毒理 学试验方法) GB156701995 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 眼黏膜试验(皮肤刺激、 致敏试验,眼刺激试验) 蓄积毒性试验,致突变 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代谢 试验 慢性代谢试验,致癌试 验
在毒性试验之前要求了解受检物质的化学结构, 根据结构式可能预测一些化学物质的毒性大小和致 癌活性;
了解受检物质的组成成分和杂质,以及理化性 质如熔点、沸点、密度、水溶性或脂溶性、溶解度、 乳化性或混悬性、储存稳定性等; 还要了解受试物质及代谢产物的定性和定量分 析方法。
(2)了解受试物质的使用情况
预测长期接触可能出现的毒作用,尤其是进行 性或不可逆性作用及致癌作用,同时为确定 NOAEL和判断化学物能否应用于实际提供依 据。
第二节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GB 15193.1-2003《食品安全性 毒理学评价程序》是开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标准程
序。
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 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
食品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程序和方法) GB15193.12003
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 序和方法)GB79191987
消毒产品
《消毒技术规范》 第8章:消毒剂毒 理试验的程序和 方法
第一阶段
急性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皮肤、 急性毒性试验, 黏膜试验(皮肤刺激、 皮肤、黏膜试验 致敏、光毒、眼刺激) 亚慢性毒性试验,致 畸试验 致突变、致癌短期生 物筛选试验 慢性毒性试验,致癌 试验 人体试验(激发斑贴、 试用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 蓄积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 致畸试验 慢性毒性试验, 致癌试验

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

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
12
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GB15193.13-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0天经口毒性试验》
13
致畸试验(GB15193.14-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致畸试验》
14
繁殖试验(GB15193.15-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殖毒性试验》
15
代谢试验(GB15193.16-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毒物动力学试验》
16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GB15193.17-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17
日容许摄入量(ADI)的制定(GB15193.18-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健康指导值》
18
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GB15193.19-2003)
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
(征求意见稿)
序号
现行标准
清理建议
1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2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GB15193.2-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3
急性毒性试验(GB15193.3-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7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GB15193.8-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鼠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8
显性致死试验(GB15193.9-2003)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9
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GB15193.10-200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

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2.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3.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3。

1.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3。

1.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3.1.2。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3。

1.2.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1。

2.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3。

1.2.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3。

1.2.5 传统致畸试验3.1.2.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

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3。

1.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3.1。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3。

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3.2.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8 第八章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规范

8 第八章 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规范

流行病学时研究人群中疾病及健康相关事件发生和 分布的一门科学。 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的最重要的目的是确定疾病的病 因,以及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对策及措施提供 科学依据和方法。 设计周密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对于确定毒物种 类、毒物的危害程度可提供最有价值的科学依据。 确定人类致癌物的唯一确认方法只能是人群的流行 病学调查。
目前我国实施的有关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法律法规有: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新药(西药)毒理学研究指导原则》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食品功能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测方法(试行)》
国际性相关组织或机构(P192)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IPCS)




在50年代末期,通过对致癌作用的研究,人们发现致突变物和致癌物的 效应表现为“零” 阈值,即在零以上的任何剂量都可以产生效应。对于 这样的物质找不到安全限值,不能用原有的化学物质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特别是进入70年代以后, 发现的具有致癌潜力的化学毒物越来越多,而 且其中有一些或是难以完全消除、或是经权衡利弊后尚需应用的。有鉴 于此,发展了危险度评价的方法,提出了“可接受危险度”的概念。 1976年,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首 先提出并推荐了危险度评价系统,公布了致癌物评价指南,并成立了致 癌物评价小组。 1983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顾问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任命专门小组制订颁发了危险度评价的程序,将其主要内容和步 骤分为四个部分,即危害认定、剂量-反应关系评价、接触评定和危险度 特征分析,总称为危险度评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危险因素进行利弊 权衡,作出决策并制订标准和措施的过程称为危险度管理。 近些年来,危险度评价的方法发展得很快,不断完善。由于该方法具有 可定量、有预测性等优点,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如美国EPA先后颁布 了有关致癌物、致突变物、发育毒物和生殖毒物等一系列危险度评价指 南。危险度评价已成为许多国家对各类化学毒物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 15193.1—200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本标准与GB15193.1-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订“范围”中受试物的具体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食品污染物。

”;——在“术语”中增加“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的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和“食品污染物”;——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改为“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内容”,删去四个阶段的划分。

急性毒性试验增加“限量法(Limit test)、上-下法(Up-down Procedure)”,遗传毒性试验删除“小鼠精子畸变试验”,增加“体外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试验”并明确了试验组合,将“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改为“28天经口毒性试验”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将“繁殖试验”改为“生殖毒性试验”,增加“生殖发育毒性试验”,将“代谢试验”改为“毒物动力学试验”;——在“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中:细化“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的的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原则,修改兽药残留的参照方法;——在“毒理学试验的目的”中:将“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分成两条:“90天喂养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在“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将“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和“生理作用与毒性作用”合并改为“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生物学意义和毒理学意义”;将“人的可能摄入量”改为“特殊人群和敏感人群”;“安全系数”改为“不确定系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食品污染物。

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2.2 新资源食品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或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或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2.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2.4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2.5食品污染物指在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包装、运输和储藏等过程中污染食品,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

3 受试物的要求3.1 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批号、含量、保存条件、配制方法、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规格标准、人体推荐(可能)摄入量等有关资料。

3.2对于单一的化学物质,应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其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对于配方产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必要时应提供受试物各组成成分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名称、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等)有关资料。

3.3受试物是配方产品,应是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

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内容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包括霍恩氏法(Horn)、限量法(Limit test)、上-下法(Up-down Procedure)、寇氏法(Korbor)、机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急性联合毒性试验法。

4.2 遗传毒性试验4.2.1 遗传毒性试验内容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哺乳动物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体外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4.2.2 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一般应遵循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试验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和试验目的,推荐以下遗传毒性试验组合:组合一: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组合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

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哺乳动物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体外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

4.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4.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4.5 致畸试验4.6 生殖毒性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4.7 毒物动力学试验4.8 慢性毒性试验4.9 致癌试验4.10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5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5.1凡属我国首创的物质,特别是化学结构提示有潜在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或该受试物产量大、使用范围广、人体摄入量大,应进行系统的毒性试验,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毒物动力学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或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5.2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或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安全食用历史的物质,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进行毒物动力学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等。

5.3凡属已知的或在多个国家有食用历史的物质,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申报受试物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断是否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5.4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辐照食品、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5.4.1 食品添加剂香料,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

,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其它食品添加剂,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如果质量规格与国际质量规格标准一致,则要求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

如果质量规格标准不一致,则需增加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其他相关毒理学试验。

,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资料不完整的,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凡属新品种需要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凡属国外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毒物动力学试验。

,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组合、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但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和有较大数量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资源食品,可以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

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可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

,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90天经口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使用历史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

已在多个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可仅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5.4.3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可能迁移到食品中的成分(原料本身、降解产物或加工助剂)向食品的迁移量来选择不同的毒理学试验:a)迁移量小于0.01mg/kg(含),应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它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b)迁移量在0.01~0.05mg/kg(含)之间,应提供遗传毒性试验资料。

c)迁移量在0.05~5 mg/kg(含)之间,应提供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资料。

d)迁移量在5~60mg/kg之间,应提供急性经口毒性、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资料。

5.4.4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按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4.5 辐照食品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4.6 农药残留参照GB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47号《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进行评价。

6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6.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6.1.1 急性毒性试验了解受试物的急性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测定LD50,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根据LD50进行急性毒性剂量分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