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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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证券投资毕业论文篇1浅析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实际上就是一种价值流通。
价值流通的形式多种多样,从早期的物物交换的形式到后来出现的货币和物品交换的转变,使得价值的流通变得更加受到重视。
而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来袭,不仅冲击到世界各地,各行各业,也使得价值流通的速度有了明显提升。
金融交易的频繁度,间接地反映了一个行业或地区的繁荣程度。
传统上的金融更多是一种以货币为主的流通形式,而现代金融则是一种以资本为主要形式的发展过程。
对于证券这种虚拟形式的交易资本更符合互联网形式下的经济发展方向。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整体经济形式的大背景,而整体经济形势也不可缺少金融业对其的推动作用。
一、证券公司的本质含义(一)证券公司的形式和内容证券公司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设定的,并由国务院相关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是指由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办证券,并从中收取相应手续费的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须严格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代为买卖证券,但是代理人本身并不承受风险,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
综合类证券公司既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又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但国家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和管理人员有着严格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同时从事相关管理和运营的人员要具有从业资格。
这些证券公司的多种形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清市场走向,在不断发展的经济态势和互联网技术背景下更好的以公司自身为出发点找到适合的发展方向。
(二)资本证券的主要划分类型和特点证券的类型多种多样,有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之分。
但是,证券公司所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资本证券这种有价证券。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作者:汪涛/范柏乃/徐金发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700万投资者、近900家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的大市场。
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发展快、时间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股票上市审批制有诸多弊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
这些现象总起来说是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 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它们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均显得不足。
《证券法》共12章214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是一部系统、完整、有较强约束力的专业性法规,它的诞生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市场运行机制有序化1.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使一级市场供求趋于平衡《证券法》出台前,由于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237家兼营证券业务,在一级市场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其中信达信托、海南港澳、人保信托、中经开均是一级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时,券商无论大小均可从事一级市场业务,使一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为争夺有限的一级市场业务资源,低水平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日益严重。
《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此外,在第119 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缺失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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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
2012年第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 布了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名单,国泰君安、国信证 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和海通证券 家公司获准率先试水融资融券,并在月1日产生 首笔融资融券交易,酝酿多年的融资融券业务终 于正式进入市场操作。月,经中国证券会核准银 河证券、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和东方 证券家证券公司成为第二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 1月1日,第三批1家试点券商开始启动融资融券 业务。融资融券试点的顺利推行标志着中国资本市 场开启了新的纪元,意味着股票市场双边交易时代 的正式来临。
三、完善《证券法》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建议
法律的完善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单就现 行《证券法》的规定而言,我们认为其可以在以 下几方面完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制。 (一)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00 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 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 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 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这在行政法规 层面上对《证券法》进行了补足。从立法宗旨和 调整范围而言,《证券法》应当承担起引导融资 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的责任。在成熟的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途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对于在 证券市场中这样一项意义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性变 革,需要法律去引导,划定法与非法的界限,并 以此来指引人们合法地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二)增加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规定 转融通业务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深化。 00 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 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 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转融通提供 了全面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增加周 转率、活跃市场,也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冲 击。在转融通时代呼之欲出时,《证券法》有必 要增加对转融通业务的规定,特别是要明确转融 通的模式和转融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因为转 融通可有多种模式,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 信模式,也有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各 种模式对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要求 不尽相同。我国目前的模式是一种集中式模式, 《证券法》如果能通过正式条文对这一模式进行 确认,一方面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我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行本土化的选择与创新。 (三)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规定证券金融公司 的基本规范 我 国 首 个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已于 011 年 10 月 1 日正式获得国家工商局的企业名称核准。 从已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来 看,证金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中介、监控、监 督、监测分析等,证金公司承担着中介和裁判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结构失衡的问题,有助于明晰证券立法的思路,从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规范市场、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特别是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证券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民事责任,但有时会发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1.《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定。
(1)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首先将侵权行为人的归责原则细化为不同类型;其次将侵权责任人范围进一步扩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基础上,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等;最后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2)关于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修订了以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内容:一是扩大了法定内幕人员范围。
新《证券法》第74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在旧中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出现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股份制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展。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而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也是中国经济改革宝贵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处于类似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新兴资本市场相比,以及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问题对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供求矛盾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矛盾。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本需要寻找投资机会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又需要向社会筹集更多的供求矛盾,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是资本存在的一种形式。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历经了十三年跨越式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反过来促进了融资企业改革,推动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挑整,有力的支持了一批国家重点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从而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1)纵使这样,证券市场是中国经济市场的早产儿,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一)资本市场主体残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
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
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
(3)(二)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上市公司缺乏竞争力,盈利能力了不强,业绩缺乏可预测性。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证券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证券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使得违法行为者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或逃避惩罚。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此外,《证券法》的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目前,《证券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信披虚假等情况,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考虑适当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以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宽泛,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滞后。
特别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会计监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加强对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头,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尤其是其中的股票市场是配合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诞生的,因而其肩负的首要职能是“国企转制”,其次才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1981年国务院财政部批准首次发行国库券,以国家信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标志着在我国中断了30年的证券市场开始复苏,到1990年与1991年泸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以及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
综合我国证券市场16年来的发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1991年)这一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创及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中央政府恢复发行政府债券,到1988年,共发行国库券455亿元。
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哈尔滨、沈阳、上海、广州、武汉、深圳、重庆等地进行了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
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开始孕育: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86年,其股票与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买卖,新中国首次出现了股票柜台交易,开辟了企业以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新渠道,经济学论文《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
◆分享好文◆到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其时,上海、深圳共有12家股份公司的股票进行柜台交易,我国股票市场诞生,并在上海、深圳两地有初步发展。
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
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证券交易尤其是股票交易由场外的分散交易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内集中进行,证券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共5则)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共5则)第一篇: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摘要1.引言1.1本文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內容2.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2.1我国证券市场的当前发展状况2.2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2.3我国证券市场在政府的有力扶持下,取得了迅速的发展2.4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注重观念创新,提倡各种放宽政策2.5我国证券市场采用不同的时代经营理念,促使与国际证券市场同步发展3.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3.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3.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3.4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3.5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气氛严重3.6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4.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问题影响的分析4.1税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4.2国民经济水平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4.3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4.4国外经济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4.5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5.我国证券市场遇到问题的对策5.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5.2加大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5.3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5.4抓住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探索证券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5.5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第二篇: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反过来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力地支持了一批国家重点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从而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经济结构资本创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 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作为资本市场的,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
1981 年到1987 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 亿元,进入90 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 年已达到2412 亿元。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浅析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之处
浅析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之处一、规定的证券种类过于狭窄(法条行文涵盖面过小)按《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调整的证券是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即法条行文采取列举和归纳相结合的方式。
但这种列举品种过少,归纳的涵盖面也过于狭窄,不利于适应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然而,实践往往会突破理论的局限,国外及国内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品种远远超越了股票和债券所能涵盖的范围。
各国立法对证券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不一致,有的从广义上规定,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它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
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股证书或认购权或购买权。
”也有从狭义上对证券加以界定的,如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①国债凭证。
②地方债凭证。
③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
④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
⑤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
⑥股票(包括零股票)或者表示新股票承购权的证书。
⑦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受益书。
⑧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具有以下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
⑨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
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该有价证券。
”不管是广义界定,还是狭义界定,均比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外延宽泛,更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来看,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除股票、债券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券,93年至95年还进行过国债期货交易。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将会层出不穷,各种金融衍生品种也会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将证券期货、期权等具体的衍生品种写入法条加以明确规定,也应在归纳中加入“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衍生品种”一句,以适应市场的长远化发展。
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
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摘要」立法应控制国有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和性质,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依法支配自有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投机或投资活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并将于1999年7月1日施行。
从总体上看,《证券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贴近市场经济的大法之一,它比较充分地吸收境外证券立法中带有普遍意义的一些制度,重点借鉴、吸取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的经验、教训,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但由于制订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证券法》的结构安排、条款内容也存在着若干缺陷或瑕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部法律的质量。
1.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该条第2 款规定:“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该条规定既缺少法律依据,也违背国际惯例。
从股票性质来看,它和债券一样,是一种体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它是民法意义上的非限制流通物,持有和买卖股票,是任何公民享有的一项受宪法、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虽然由于其职业是和证券打交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这不构成剥夺其享有证券投资权这项民事权利的理由。
不允许其持有股票,就如同不允许经手和保管现金的财务人员持有人民币一样不合常理。
从国际上来看,也从未见有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立法先例,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职员参与股票买卖的情况更是十分普遍。
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对证券从业人员规定更高的职业标准、道德规范、法律义务均是必要的,但不得剥夺其法定权利或权利能力。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出台了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新证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新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新证券法在监管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在监管力度上仍有欠缺之处。
一些投资者反映,在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严厉,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强化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新证券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一些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在停复牌制度上,一些市场主体利用停牌机会操纵股价,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停复牌制度,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重视。
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在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界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造成了一些法律适用的困难。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澄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法律适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导。
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亟待加强。
尽管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在实际宣传和普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许多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对新证券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不清晰,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新证券法在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法律适用,加强宣传培训,共同努力推动新证券法的有效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法律责任的失衡_证券论文.doc
与原有法规相比,《证券法》在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有以下几个变化:1.取消了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一方面取消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在具体行为中仅仅规定了虚假陈述及违背客户意思表示造成损失的两种情况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客观上造成了除上述两类行为以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民事责任失去了法律依据。
2.增设了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
《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中行政罚款和罚金刑比较严厉,考虑到行为人支付能力和优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规定这一原则很有必要。
3.对进行虚假陈述的几类主体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极不规范的现状所作的规定,也较前有所突破。
但第63条规定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违背公司法的原则,还可商榷。
本条规定承销商还必须对发行公司上市后的文件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承担责任,超越了承销商的职责范围,也不尽合理。
另外,已有的民事责任规定仍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延续了我国证券法规操作性不强的老毛病。
有人认为,《证券法》中不规定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不大,因为投资者还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
《证券法》中要不要明确规定各类违法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市场上各类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发行主体、各类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及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既有行政管理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证券法兼有行政法和民商法的性质,是行政法和民商法在证券领域的特别法,凡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均应由证券法来调整。
证券行业的不足与改进计划
证券行业的不足与改进计划一、问题描述证券行业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扮演着资金融通和价值评估的角色。
然而,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证券行业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信息不对称、市场操纵、监管缺失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制定改进计划迫在眉睫。
二、信息不对称的改进方案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地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并提高信息披露准确性和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
2.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应注意的风险因素,并理性引导他们参与市场交易。
三、市场操纵问题的解决方案1.完善交易监控系统:优化证券交易监管技术设施,引入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和人工智能技术来快速识别异常交易情况。
增加监管部门的实时监测能力,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2.加强内外勤协作:强化证券交易所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合作,在市场操纵案件中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举报市场操纵行为,以形成合力。
四、监管缺失问题的改进计划1.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通过制定更加具体、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证券行业运作。
2.完善特殊市场的监管框架:针对新兴市场或特定行业,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
国家应组织专家研究,列出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
五、推进证券行业自律1.加强自律组织建设:提高自律组织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将其作为倡导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重要力量。
并完善自律工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案件。
2.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搭建一个完善的征信机构,并逐渐形成一套对从业人员、公司和投资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发布的体系。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1.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证券行业标准的制定,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对比分析,吸取优点。
同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国际市场发展趋势。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部分,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处罚力度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提高处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
通过对《证券法》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总结指出,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确保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 缺陷, 完善, 建议,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金融市场中,证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法律规范。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证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
在监管措施和制裁力度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在规定框架和条文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漏洞之处,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可以在《证券法》中增加灵活性条款,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前瞻性;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力,提高监管的效力和效率;加强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和约束,完善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为。
完善《证券法》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建议,为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1. 法律条文不够完善《证券法》在规定上存在空白和模糊的情况,例如对于新兴证券品种的监管规定不够具体,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的出现。
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引起不同解读,给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造成困扰。
2. 监管力度不够强度虽然《证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责,但实际监管力度不够强度。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范文大全》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第一篇: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不足及改善建议内容提要: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中国经济中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完善等的重要工具。
但我们应认识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证券监管体制还不完善。
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调查,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从法律上明确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机构及运作机制。
证券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历史较短,尚未发展成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漏洞。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主要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一)证券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过高。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xx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出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
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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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头,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尤其是其中的股票市场是配合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诞生的,因而其肩负的首要职能是“国企转制”,其次才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从1981年国务院财政部批准首次发行国库券,以国家信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标志着在我国中断了30年的证券市场开始复苏,到1990年与1991年泸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以及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
综合我国证券市场16年来的发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1991年)这一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创及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中央政府恢
复发行政府债券,到1988年,共发行国库券455亿元。
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哈尔滨、沈阳、上海、广州、武汉、深圳、重庆等地进行了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
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开始孕育: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86年,其股票与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买卖,新中国首次出现了股票柜台交易,开辟了企业以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新渠道。
到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其时,上海、深圳共有12家股份公司的股票进行柜台交易,我国股票市场诞生,并在上海、深圳两地有初步发展。
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
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证券交易尤其是股票交易由场外的分散交易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内集中进行,证券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后,大批企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这段时间里,无论是证券发行市场还是流通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到1998年底为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843家;开办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
237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有43家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累计筹集资金100多亿美元;有105家公司成功地发行了B种股票,筹集资金40亿美元;证券从业人员10万余人,股票登记者已达170万人以上。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规范也在随之不断加强和逐步走向完善。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简称证监会)成立。
证券委和证监委的成立,标志着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股票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及债券法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7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8月又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5年12月又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同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20届证监会国际组织年会上,中国证券委被接纳为正式成员。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市场运作及其管理和规范的框架。
从80年代自发的国债与股票的柜台交易,到90年代初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从以深圳“5?10”事件,上海“3?27”事件为典型代表的高度投机阶段到“法律。
监管。
自律。
规范”八字方针指引下的调整与整顿,《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B股、H股、欧美市场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遵循着“发展与规范”的辩证统一规律。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尤其是处在两种体制的转轨阶段,虽然在过去的时间里取得了重大的成效,许多领域内部仍然存在着或将继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证券市场也毫不例外。
我国市场化取向确立的时间不长,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还残存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这种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计划经济的痕迹。
就发行市场而言,首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被分割成国家股、法人股
和社会公众股(个人股)。
国家股与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3,而个人股只占1/3左右。
个人股可以上市流通,国家股与法人股不能或不易上市流通,但国家股、法人股与个人股具有相同的投票权。
”国家股与法人股可以较小的价值持有控股权,从而控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国有股成为政府控制国有公司上市的主要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外部接管签订以股票价格为基础的管理合同,以及以股东的直接干预方式来转变上市公司经营机制的功能无法实现,融资功能就成了股票发行的主要功能,证券市场扭曲发展。
其次,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着A、B股分割市场、独立运行的问题。
一个企业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情况下,B种股票与A种股票在国内的同一市场上市。
虽然B股是对境外投资者发行,以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港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计价,但它们的价格却不一致(不考虑外汇兑换比率的因素)。
除了投资者和币种的区别以外,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收益分配的差别。
另外,发行B股的目的是吸引外资,境内居民无论拥有多少外币,也不能进入B股市场,这种现象严重不合理。
第三,证券发行的程序不够规范。
在证券发行程序中,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下达发行额度(家数指标)后,首先面临的是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问题。
在这个推荐过程中,由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
模式还有待完善,因而有不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目的,采用形式合法的虚假包装,大搞“公关”活动,使自己成为推荐对象,形成“包装上市”。
而在推荐以后的预选审核、发行审批等程序中,有关部门人员又往往都是高高在上,只是对包装后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许多不合格企业因此得以上市,一些真正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却被拒之门外,造成严重的不合理。
另一方面,就我国证券流通市场而言,存在的问题更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等,不胜枚举。
不言而喻,16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对证券市场监管措施,自律规范、交易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
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
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许多不法、违法现象的规范和管理都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短暂性,其存在的问题在现阶段还暴露得不够充分,加之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将会出现何种情况、产生何种问题,立法者不可能在现阶段就进行预言并制定出各种完善、健全的法律规范和规则。
更何况有些问题是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是历史遗留问题,仅凭法律手段也是解决不了的。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
是一个非自由市场,除了要受市场本身特有规律的影响外,还受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随机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的严重影响。
所以,我们在肯定《证券法》作用的前提下,还应看到《证券法》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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