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doc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
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的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列情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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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列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依照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向投保人强制请求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注意:与财产保险进行比较2.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3.年龄误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不违反合同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不解除,保险费多退少补。
提示:年龄误告常与不可抗辩条款等解除合同的限制结合考察,须特别留意。
4.中止与复效(1)中止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的不赔,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无行为能力的除外)不赔,退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死、残的不赔,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
6.保险金的给付与继承《司法解释二》第1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法学课件-财产保险合同
财富和无形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的估计 (二) 保险金额的确定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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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及理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以补偿有形财产的 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 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即以信用借款合同或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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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几种主要的 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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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 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以赔 偿的行为
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原则 (二) 实现现金价值的原则 (三)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索赔与理赔的程序 (一)立案检验 (二)责任审核 四、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 (二)委付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
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 (二)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被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
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
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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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四节 我国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它们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分别介绍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房屋、汽车、货物、设备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通常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以实现对被保险财产的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等。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加广泛且涵盖面更高。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险种,如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
每种险种都有特定的保障项目和赔偿方式,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求。
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保障。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1. 保险对象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财产,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2. 保险范围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主要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更多的保障项目。
3. 赔偿方式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寿险保险金等多个方面。
4. 保险费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计算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则会受到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商法学》第九章 保险法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 阶段。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
•
投保单;
•
暂保单 ;
•
保险单 ;
•
保险凭证 。
保险凭证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凭证的副 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在某些强制保险中, 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在 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主持人 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由保险 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 文件。
(二)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 险合同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 人身保险合同。
(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人身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 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 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 迟交宽限条款 。 • 中止、复效条款 。
• 不丧失价值条款 。 • 误告年龄条款 。 • 自杀条款 。
•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
•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 •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 • 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条款;
• 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 解释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 • 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条款在对文
• 保险的功能要素是损失补偿。 • 保险的机制要素是保险合同。 • 保险的利益要素是可保险利益。
三、 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把保 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商法讲义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编商行为法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总论(3课时)(赵商法640-663页,以其为主,补充讲义)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赵商法641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补充:《保险法》第10条的概念过于简单,只是一般合同的概念,未反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从赵商法的定义来看,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与给付性合同两类。
分别对应于全部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小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丧葬费用保险等)以及大部分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性注意保险人所负的义务是附条件或期限的,而且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实)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有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①4、射幸合同(因此要尽力避免道德风险(自杀、它杀、故意毁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损保险财产(如汽车保险杠轻微掉漆,故意制造一起事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整个新保险杠),以免人为行为时的偶然变成必然或者扩大、加剧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5、最大诚信合同原因:(1)、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所以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而保险人只有依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告知与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与保险费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有着远高于其他民商事法律行为(法律)的要求(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作为格式合同制定者保险人,其专业知识、法律水平远高于投保人,二者实际地位不平等,为预防保险人利用制定、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时剥夺投保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误导投保人,对其也有最大诚信的要求,具体表现为说明义务、解释的法定原则以及弃权制度、禁止制度上(后续介绍)。
商法学课件第六编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1.按继保条件分类 2.按给付范围分类 3.按承保对象分类 4.按保障范围分类
本章前沿问题:
1.拟制亲属的保险利益问题。 2.人身保险合同的质押。 3.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4.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的相关问题。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2.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几种情况。 3.试举例说明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的损失补偿性保险
保险法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把握保险法律基础知 识以及保险法的独有特性。教学重点应放在保险法的基础知 识、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从而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 法律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26学时。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 基本内容及特有规则。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 特征和主要种类,对各种人身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本章教学重点:对人身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人身保险合 同的特征,做到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 型。
本章教学难点: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人身保险合 同中,既有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亦有损失补偿性保险合 同,并分辨不同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属性质的不同。人身保 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划分: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 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给付方法为标准划分: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 人寿保险合同
3.以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划分: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 保险合同
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单独的人寿保险合同、联 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商法-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商法-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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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依据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伤残保险。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涉外人身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殖物。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国内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三种类型。
人身保险合同_商法学_[共9页]
第二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种类,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掌握受益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概念】人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受益人 犹豫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现金价值条款 自杀条款 故意犯罪条款 引导案例被保险人谢某投保了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某日,谢某因患支气管炎到医院诊治,医院按照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先给谢某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后按医嘱的药物剂量为谢某注射青霉素。
注射治疗2天后,谢某发生过敏性反应,医院全力抢救,但治疗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为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谢某的受益人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和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资料来源:周玉华,2009。
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请问:谢某因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商法学320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而人的寿命或身体本身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准确衡量,不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保险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表现为生命的丧失、身体的受损,给被保险人带来肉体甚至精神上的痛苦。
基于对生命、对人格的尊重,这些后果是无法用货币加以准确衡量的,因而也是无法用货币对其进行充分赔偿或补偿的,这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填补属性存在本质区别。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体现出显著的人身属性,是人格化的标的。
商法课件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一)两年后不可否认条款
虽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思考:
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
4
(二)保险合同效力,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 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因上述原因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 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 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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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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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
(一)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障对象的合同。 (二)特征 1、保险金额定额化。 2、长期性
3、保险利益非金钱化,所以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
4、一定的储蓄性。以人寿保险最为典型。因为人寿保险 所承保的死亡事故是必然发生的,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 大部分的积累迟早要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返还。这与储蓄 2 十分相似。
第二十一章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章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躯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依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情形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依照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保险金额来确信。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保险金定额给付合同,这是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最显著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若是依照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保险利益状况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等因素来确信。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
除意外损害保险和少数按期死亡保险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能够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储蓄权利。
(四)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样都比较短,如一个年度或一个航程。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那么较长,少那么几年,多那么几十年直至被保险人的终生。
(五)人身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固性和有规律的变更性。
保险费在初期年份较多,以后逐年减少,以幸免健康者不肯投保,弱者想投保却又交不起保费的这种不稳固的情形。
从而呈现出相对的稳固性和有规律的变更性。
(六)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逾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情形。
二、人身保险合同分类
(一)依照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损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三种。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六编保险法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是:(1)保险金额的固定性;(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一定的储蓄性;(4)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单到期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它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可分为:①死亡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包括:a.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b.终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合同,其不附生存条件,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亦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而且最终要给付一笔保险金。
②生存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③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又称生存和死亡两全保险合同、养老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均可领取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身体健康受破坏)、分娩(身体状况变化,视同疾病)及因疾病、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四项内容:①疾病给付。
因病不能工作的若干日起(超过期待期)开始受领疾病给付。
②生育或分娩给付。
包括生育补助、津贴和看护津贴。
③医药给付。
自患病之日起即可受领医药给付。
④残废或死亡给付。
残废有局部残废与全部残废之分。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介绍PPT
出口信用保险
三、人身保险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1、概念: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 2、基本特征:标的、事故、给付条件、性质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
按投保方式 个人人身险、团体人身险
202X/8/29
人寿保险保险的分类
1、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 期限短、保费 低、保障高
202X/8/29
一、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二、 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 人身保险的分类
202X/8/29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对象 身体、生命 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保险期限 多为长期性 多为短期性
合同性质 定额给付
补偿性
稳定程度 相对稳定
相对较差
另外,两者的经营管理手段也不相同。
免体检 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 为基础。
我国把年金保险叫“养老金”,在香港叫“公 积金” 202X/8/29
年金保险的种类
1、按给付开始日期:即期、延期 2、按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3、按被保险人人数:个人、联合、联合 及生存者、最后生存者。 4、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变额 5、按给付期间:终身、最低保证、短期
基本特征
影响费率的的主要因素是职业;
费率厘定不以生命为依据,而以保额损失率计算。
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也可投保,无须体检
只保意外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不负责疾病引
起的。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即使确定时期间结束,
也负责。
202X/8/29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危险不同 普通、特定(区别于意 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
终身死亡 保险费率高、 有储蓄性
2018-2019-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是按照,进行分类的-精选word文档 (2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是按照,进行分类的篇一:财产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财产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可保财产是:(1)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特征是: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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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行为法
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
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
(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
(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
(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
《保险法》33条
(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
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
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
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
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
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
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
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寿保险
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
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
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
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