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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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行为法
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
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
(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
(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
(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
《保险法》33条
(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
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
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
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
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寿保险
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
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
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