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股IPO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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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问题

IPO法律问题
市地监管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 境外内信息披露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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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性
总体要求: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具体体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不存在其他独立性缺陷
核心:引导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有效解决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
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 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及决策事项。
独立董事、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 独立董事、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 立董事、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 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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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注册资本:足额缴纳(母公司、重要子公司、募投项目主体) 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完成,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主营业务与经营管理:未发生重大变化,连续性、稳定性、可
比性 股权结构:股权清晰、稳定、规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历史沿革:加强业务的沿革披露
公司治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现实的“独立人格”,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干预较多。 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之间缺乏真实有效的权力制衡,监督制度流于形式。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司法救济不足,活跃、高效的控股权市场和优胜劣汰的职
业经理人市场的缺失,使得市场机制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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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在当今市场环境中,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成为了公司融资和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企业IPO的过程中,各种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本文将对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IPO前准备阶段的法律问题企业决定进行IPO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

在这个阶段,以下法律问题需要被重视。

1. 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在准备IPO的过程中,公司应当确保其治理结构的合规性。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制定和执行透明、公正的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2. 公司财务报表准确性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是IPO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保证其财务报表真实、完整,符合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

3. 知识产权保护在IPO前,企业应当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保护。

这包括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IPO申请阶段的法律问题企业决定进入IPO申请阶段后,需要面对以下法律问题。

1. 信息披露合规性企业在IPO申请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公开大量的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因此,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 证券法合规性企业在IPO时需要向证监会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因此,在IPO申请阶段,企业必须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其申请程序合规。

3. 公司章程修订为适应IPO的需要,企业可能需要修订其公司章程。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修订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三、IPO后的法律问题企业成功进行IPO后,还需要面对以下法律问题。

1. 内幕交易合规性在IPO后,内幕人士可能会获得对公司重要信息的控制权,进而从中谋取私利。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内幕交易规范,监督内幕人士的行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2. 并购与重组合规性IPO后,企业可能会考虑通过并购或重组来扩大规模。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公司上市是一家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着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机会。

然而,公司上市过程中伴随着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谨慎处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

首先,公司上市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合规性。

企业在上市之前必须确保其业务运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比如,企业需要遵守公司法,税法,劳动法等各种法律规定。

此外,企业还需要制定并执行合规性政策,防止违反相关法律或道德规范。

在合规性的基础上,公司上市需要进行一系列法律程序。

首先,企业需要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程序。

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需要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

此外,企业需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另外,通过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的企业还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接受审查,以保证其上市合规。

其次,公司上市还涉及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

首先,企业需要与投资者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如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

这些协议规定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另外,企业还需要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遵循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相关方的合同,以确保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

除了上述法律问题,公司上市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法律等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司上市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企业需要确保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在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进行合作时,合理地保护其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另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反垄断法律的问题。

在进行股权融资和并购交易时,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出现垄断行为。

针对上述法律问题,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对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对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对企业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使公司的股份由非公开转为公开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涉及众多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应对这些风险,以确保IPO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不同阶段的法律风险出发,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在企业IPO的初期,公司的设立阶段就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司在设立之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知识产权,并与创始人签订合同确保知识产权的归属。

此外,公司还需与投资者签署股权投资合同以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对应这些法律风险,企业应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

首先,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要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确保商标注册和合同起草等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企业应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审查,并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最后,在与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谈判时,企业需要明确约定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后期出现纠纷和法律风险。

二、财务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企业IPO的另一个重要阶段是财务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报告,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合同。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如法律意见书和业务准备文件等。

为了应对财务准备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在提交财务资料之前,企业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此外,公司还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在财务准备过程中提供法律指导。

三、证券发行阶段的法律风险企业IPO的最后阶段是证券发行阶段,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

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与保荐人、承销商签署发行文件。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审查和备案。

为了应对证券发行阶段的法律风险,企业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IPO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IPO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IPO常见法律问题分析(一)公司架构所导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都是两个IPO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拟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不得在拟上市公司外有同业竞争的行为,或者有重大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这个问题是绝对禁止的,证监会明确规定不能有同业竞争,所谓不能有同业竞争是把一个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去申请发行上市,在发行主体之外,老板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拟上市主体之外,还在从事类似同业的业务,这就叫同业竞争业务。

同业竞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会把一些好的资源、项目在上市前就做了,为了争业绩,使其达到上市条件,所以把一些好东西放进来,但上市以后,就把好的项目放到另外一家公司做了,不希望你两边都在做,而是希望你一心一意把上市公司做好,绝对禁止同业竞争情况的存在。

关联交易本质上也是一样,几个业务放一起,把其中某一块业务拿去上市,另外的业务留在是体系之外,但这两块不同的业务相互之间有关联、有交易,原材料供应、销售放在体系之外,这两个主体之间或者说拟上市主体和非上市主体之间的交易纽带没有被切断,随时有可能发生交易,这种关联交易,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

今天为了把上市公司做好,在原材料供应时,给拟上市主体特别低的价格,上市主体的业务、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时,价格提得很高,导致拟上市主体利润虚增,亏损由体系之外者承担,这种属于典型的业绩造假,证监会不允许不公正交易的关联交易存在。

这个是我们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我们一般一上来就问,公司老板做哪几个业务,有哪几个主体,每个主体做什么,不同主体有哪些存在交易,首先得把大的东西搞清楚,然后很快的给出整合建议。

另外的处理方式是关联方非关联化的过程,收进来确实不合适或者有别的考虑,把它卖出去,这种处理方式我们不太主张、不太建议的,因为关联方非关联化往往是造成假的交易或假的出售,明明还在他控制的范围之内,但对外说是卖掉了。

在很多被否的案例中,就是因为关联方非关联化的过程出了问题,其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除非关联方非关联化之后,跟拟上市主体不再发生任何的关联交易,这个我们是认可的。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公司进行上市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公司的运作、股权结构、披露要求等方面。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公司运作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运作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常见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公司上市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公司治理涉及到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与义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并确保其合规性。

此外,公司还需要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

1.2 合同管理公司上市过程中,合同管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相关方签订各种合同。

而这些合同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并避免可能导致上市失败的法律风险。

1.3 劳动法律问题在上市过程中,公司还需要重视劳动法律问题。

公司的员工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福利的支付等方面都需要符合劳动法律的要求。

因此,公司需要确保其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并定期进行劳动法律风险评估。

2. 股权结构与上市方面的法律问题2.1 股权结构调整公司上市过程中,常常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激励等方式。

在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股权变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2 上市申请与审核公司上市的申请与审核过程也是公司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并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等。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还需要配合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审查,并及时补充申请材料。

2.3 上市后信息披露上市后,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披露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信息。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以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IPO法律问题汇总

IPO法律问题汇总

IPO法律问题汇总(下)(十七) 国有股转持1) 申报前必须提供国有股转持的相关批复。

已有国有股转持的文件,但是审核过程中非国有化了,需要重点解释有没有规避转持义务的嫌疑。

2)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说不清楚,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十八)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1) 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认真核查;2) 重点关注:(1)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2)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3)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4)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可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3)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十九) 社保、公积金问题1)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2) 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对农民工、临时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未交,中介机构应核查原因、职工身份、当地社保部门的文件及明确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出具补交的承诺。

社保比公积金更严格,公积金是要求上市前清理完毕即可。

上述清理应确保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3) 中介机构进场后按规定缴;4) 上市时要及时扣除欠缴金额,看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二十) 红筹架构1)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2)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 创业板红筹架构的问题: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IPO尽职调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IPO尽职调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尽职调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基本事实(以公司名称中不包括行业为例)我们注意到:[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中不包括行业。

[]年[]月[]日,[目标公司]就现有名称办理了名称预核准,并于[]年[]月[]日以现有名称取得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非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个以上大类的具体情况],注册资本为[]。

同时[目标公司]也不属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 相关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发布,年月日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号令,下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年月日颁布,年月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下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干货精品-IPO常见法律最全问题整理分析

干货精品-IPO常见法律最全问题整理分析

IPO重点法律问题(一)—主体资格问题一、出资和资产1.关注历次增资问题,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业绩对赌、委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等问题。

2.关注历史上是否涉及股权出资,特别注意对标的股权的评估方法。

3.关注出资资产未办理或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问题。

4.关注虚假出资与本公司财产出资的问题。

5.关注出资标的物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关注出资价值评估纠纷或未履行评估程序的问题。

7.关注无形资产及实物资产出资瑕疵问题。

8.关注历史出资或改制瑕疵等涉及股东出资的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9.关注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公司核心技术的形成是否脉络清晰,是否享有完整权利。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
• 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创业板:
•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 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 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起草相关的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8)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二、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法》第127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证券法》第13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4)民企中有国有资产。民企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如原企业减免税 形成的资产,其性质为国有资产,该资产的权属在上市中很容易引起 争议。
• 2.设立时非现金出资价值的合理性
(1)所有的非现金出资,都需要评估作价。问题是评估程序是否合 法,评估作价以后,这个价值能否认可,确认以后,该资产是否产生 效益,如果效益不高,或者是比原来预计的差,这个价值该怎么认定, 损失谁担。
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
1.设立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1)现金出资。抽逃资本,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
(2)实物出资。要证明是股东合法持有的,先 集体土地出资都是违规行为
(3)净资产出资(股权出资)。是否要债权人同意?除了在国有企 业改制以及企业整体变更的情况下可以以净资产出资,其余情况能否 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目前尚无定论。主要看各地工商局的态度。
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企业IPO上市的法律重点问题关注

企业IPO上市的法律重点问题关注

.IPO被否原因分析.IPO被否项目原因主要有:(1)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知识产权重大不利变化、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弱、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是否持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2)独立性较差(同业竞争、重大非必要且持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市场销售或原料采购依赖等)(3)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确定性(4)会计核算不恰当(财务资料、会计处理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5)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6)信息披露质量差(7)内控机制不健全(8)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9)历史沿革(出资问题,尤其是无形资产出资)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出资问题-----基本原则:股东历次出资足额到位.现金出资瑕疵:分期出资;抽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主要现象: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情况不清楚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职务成果;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公司资产出资;未经评估;无法办理权属变更;国有资产出资增值;.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注意诚信问题).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持续存在.对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运作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会引起债权人利益的纠纷、质疑或潜在风险.基本原则:历次股权转让法律手续完备,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工会资产转让等问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转给自然人时的资产评估合理性、审核程序与相关批准文件齐备性、受让人员身份明确、转让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就该类问题要求相关中介机构明确发表意见;对于在改制过程中故意将原企业压为亏损甚至导致清算破产或低价受让等类似没有履行好受托义务的会重点关注。

将国有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需提供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

.将集体资产奖励给个人,需提供省级政府对该奖励合法性的确认文件;集体资产量化的,要求详细披露是否有相关依据,是否有完善的决策程序,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并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整个上市过程中,企业碰到的常见的法律问题,一般有四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问题: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本结构、整体运转情况等。

二是主要资产问题:如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是在税收问题:如:税收优惠是否地方与中央不一致的问题。

四是经营问题:是否超过营业许可范围。

公司上市,主体资格是审核的重点。

公司的历史沿革和主体资格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问题。

一、股权规范问题(一)出资瑕疵、股权瑕疵1.设立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其真实性、合法性认定方面,容易形成法律障碍的情况较常见的有:(1)现金出资。

以现金出资,只要之后未发生抽资,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问题。

如果发生抽资,不仅上不了市,更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

(2)实物出资。

以实物出资,首先必须证明用于出资的实物为股东合法持有,是否有验资报告,出资后,要办理实物过户手续。

有权证的房产、土地可以房产证或土地证证明所有权属,但要注意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纠纷等事项。

要注意是否拿了未经出让的集体土地出资,这种情况除少数集体土地如流转试点省份安徽省外,以未出让的集体土地出资都是违规行为。

总之,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合法持有该资产。

(3)净资产出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合同相对人(即债务人、债权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若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及未获同意,该转移至少对合同相对人不产生效力,发起人投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是有瑕疵的,可能存在纠纷隐患。

因此,以净资产出资时是否书面征得债权人、债务人同意是审核关注的重点(2/3以上的)。

对于这种情况,当时投入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由发行人与合同相对人履行完毕。

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IPO审核十大重点关注法律问题一、公司治理在IPO审核过程中,公司治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法律问题。

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股权结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并且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受限制的情况。

2. 独立董事:核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并确认其是否具备独立性和相关经验。

3. 内部控制: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管合规:检查公司是否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与主管部门保持高度合作。

二、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实力和潜在风险的关键参考。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会计准则:核查公司是否按照当地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确保其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关联交易: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确认这些交易是否公允、透明,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资金流动:检查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包括收入来源、资金运作情况等,以确定其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专利和商标:核查公司是否拥有相关的专利和商标,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 技术转让: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技术转让的情况,并确认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侵权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并对其补救措施进行审查。

四、合同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是IPO审核中必须关注的内容。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履行:检查公司是否履行了已签订的合同,确认合同是否完全合法有效。

2. 合同纠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并评估其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

3. 合同风险:评估公司可能面临的合同风险,并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

五、劳动法律事务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员工合同:检查公司是否与员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IPO审核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IPO审核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一、法律是空气首先跟大家分享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律师在整个项目组的定位问题,我跟大家界定一点:法律是空气。

它很重要,又悄无声息,缺了它肯定不行,关键时刻空气是用来救命的。

法律就是这样一个自我的定性。

当然大家觉得在诉讼业务中这个体现得更加明显,涉及到经济官司、刑事诉讼,其实证券业务也是这样。

如果项目出现了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

如果一些法律文件、法律问题我们界定得很清楚,关键时刻真的可以免责。

后面有几项跟大家分享,因为时间关系也不会挨个跟大家展开讲。

1、IPO 审核就是审财务,如何理解?从2012 年开始实施大规模财务核查,到现在财务核查越来越升级,很多人都听过“上市就是上财务,IPO 审核就是审财务”,大家听完觉得心情很不美丽,动不动就说财务核查,律师干嘛呢?来打酱油?会计师拿200 万中介费,律师拿30 万都被嫌拿得多。

我们现在开口闭口都是财务,说实话我也是这么做的,因为今天来交流的都是律师,所以我上来就讲法律问题,如果你要看我整个PPT,我也是从财务开始讲,先讲财务审核重点,财务真实性怎么判断,财务核查的方法或者过程。

这个也是大家都在关注的,比如大家去研究案例,反馈意见、审核意见、最后关注的审核问题,大家关心法律问题越来越少。

2、没有被提及的问题不代表重要,更代表是红线但是大家不要有误解,很多问题没有过多关注,不是因为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太重要。

因为这个问题不可能拿到最后审核阶段沟通和论证,比如同业竞争、股权纠纷、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务员持股问题。

很多人有问过我:有没有实际控制人变更上市成功的案例?有没有公务员持股上市成功的案例?有没有股权纠纷的案例讨论?这些就不存在。

而我们整天在讨论会计准则,坏账计提比例高不高,存货跌价准备应不应该计提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是会计专业判断的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判断。

但如果说把一个股权还在打官司的IPO 项目报上去,第二天就会被扔回来。

所以没有被提及的问题不代表不重要,而是这些我们早就解决了,这就是我们说的拿时间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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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对于存在对赌协议的情况,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二是是否要披露,如何披露。
(1)关于对赌条款的合法性,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对赌条款违背了风险与利润对等的公平原则,属于华尔街的金融手段和霸王条款,无限放大了企业的风险;此外对赌条款有变相借贷之嫌,有违于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地承担风险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有人认为应当承认对赌条款的合法性,其理由为:第一,风投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企业基于风投企业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法律对于对赌条款本身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第三,A 股市场已出现了对赌协议,并被市场所接受。华联中超和伊利股份股改即为例证。东华合创增发收购也涉及到对赌并被证监会认可。第四、对赌协议是对未来企业价值的锁定,是经过管理层意思自治协商的,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综上所述,应当承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与对赌相似,挂靠或委托持股同样存在是否合法和是否披露的问题。
挂靠或者委托持股,会严重影响上市的进程,不披露的挂靠或委托持股,存在信息披露瑕疵。
(四)控制权的稳定性
当控制股东把股份质押给另一公司时,保荐人律师需要对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影响持续经营发表意见。当你设置了一个质押的时候,你现在告诉我你大股东是谁,可能你上市成功没有多少天,或者是没有上市成功的时候,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资本就已经被拿走了,审核人员会对你公司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产生质疑。
(4)国有资产出资。经常会碰到的情况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原有限公司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性质为国有资产,该资产的权属在上市中很容易引起争议。这样的话,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就形成一块国有资产。
2.设立时出资价值的合理性
(1)《公司法》规定,所有的非现金出资,都需要评估作价。问题是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作价以后,这个价值是不是得到确认,确认以后,该项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是否产生效益,如果效益不高,或者是比原来预计的差,这个价值该怎么认定。
(3)证监会关注对赌协议本身是否足够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条款或者协议没有披露,比如在实践中就存在没有披露的代持问题。
(4)在对赌协议中可能有盈利预测,这给了对赌双方一个调整空间;如果公司上市时也做盈利预测,两者可能发生冲突。
(5)审核部门倾向于相关协议在材料报会之前执行完毕,但在创业型企业中,这类对赌协议能够横跨上市前后会更有价值。因此,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充分披露前提下,把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4.股权激励应考虑的其他相关问题。拟上市企业如果上市前进行了股权激励,且股权实际过户给高管个人,则会产生以下问题与风险,需予以关注:(1)员工辞职、离职或辞退后股权如何处理?(2)高管成为股东后可能难以管理;(3)股权激励可能难以起到长效激励的作用;(4)新加盟的高管或公司引进高管的激励股权来源问题;(5)终止原承诺造成高管对公司或大股东产生不信任和怀疑;(6)终止后的补偿方案如果不能使高管满意,则新的方案容易引发内部心理上的对抗, 影响工作积极性;(7)死亡、离婚或刑事处理,能否继承。□
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上市前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民营企业,尤其是老板对主要的高管人员或者是精英骨干,或者是主要的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在上市前做股权激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能够分享到上市的盛宴,上市的收益,比较有激励性;第二个原因,上市之后,股权激励要做就比较困难了。为什么呢?因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程序和内容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制定激励方案。而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票期权,一种是限制性股权。股权激励价格也有限制和规定。资金来源和股份来源亦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立就比较重要了。
3.股权结构
对整个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的稳定、合理、合法和控制也是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
稳定,就是指整个股本结构相对是比较稳定的,在过去的三年内,相对是稳定不变的,不是一点不变,至少是实际控制的股本结构是稳定的。
合理,是指股本结构的持股合理。整体上市前公司的整体股本结构的合理性,也是一个比较重要也是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二是公司主要资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是公司在税收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是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可能导致准备上市的公司在审核过程中间遇到障碍。
公司上市,主体资格是审核的重点。公司的历史沿革和主体资格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问题。
(二)战略投资者
1.关注战略投资者的历史
战略投资的引入对企业来讲,首先有筹资的好处,以少量股份换得大量的现金。在上市时,战略投资者可能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但要注意战略投资为上市带来的风险,特别是相对持股量比较大的投资人和股东,在上市过程中也是重点核查的对象。因为有些投资者本身历史比较复杂,如被处罚过或在历史上自筹资本不到位等等,这将会给公司上市带来一定的障碍。
(三)挂靠或委托持股
挂靠或者委托持股是企业一种常见的做法。一个公司在上市以前,表面上有两个股东,实际上可能有五个股东,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有些战略投资者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把几个重要的高管人员都挂在旗下,给他们一定的股份,也有为身份特殊人士进行股份安排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锁定期的做法。挂靠涉及股本结构真实性问题。
2.股权价格。用于激励的股权价格主要有三种,一是赠送,二是低价购买,三是市场价购买。
3.股权激励的连续性。上市前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激励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是有差异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法定的要求,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没有法定要求,这样上市前跟上市后的股权激励就存在衔接的问题,而且很难解决。
一、股权规范问题
(一)出资瑕疵、股权瑕疵
1.设立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其真实性、合法性认定方面,容易形成法律障碍的情况较常见的有:
(1)现金出资。以现金出资,只要之后未发生抽资,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问题。如果发生抽资,不仅上不了市,更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
2.200人问题
《证券法》规定任何一个股份公司在上市前,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就算公开发行了。《证券法》所规定的股东不超过200人,是对直接股东而言,并非对间接股东而言。一般希望间接也不要超过200人。
3.回购与对赌
99%的战略投资者在投资时,出了很高的价格买你的股票,他希望你的业绩每年增长,你的企业能够上市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战略投资者会要求签一个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几年内上市没有成功,对不起,你把我的股份买回去,这个钱相当于借给你用。有些强势的投资者,非但要求把这些股份买回去,而且还要保证战略投资者的盈利,每年10%或者是20%,如果做不到,就赔多少钱。这种条款在目前上市前的战略投资者里面都会存在,这就是一般俗称的回购或者叫对赌。
1.持股方式。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和法人持股两种方式。员工直接持股,员工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成功上市以后他手上的股票就直接体现为市值,符合条件的话,可以随时转让,这个对员工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一般员工倾向于直接持股,但这种方式可能不利于公司员工的稳定。法人持股,高管通过持股公司持股,法人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强,但激励性不够。两种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亦不一样。
(3)净资产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合同相对人(即债务人、债权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若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及未获同意,该转移至少对合同相对人不产生效力,发起人投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是有瑕疵的,可能存在纠纷隐患。因此,以净资产出资时是否书面征得债权人、债务人同意是审核关注的重点。对于这种情况,当时投入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由发行人与合同相对人履行完毕。若已履行完毕,说明合同相对人对上述债权债务的转移已表示默认,这种默认是有效的,且意味着该次债权债务的转移不存在纠纷隐患。若债权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则需取得合同相对人对上述转移的书面同意,从而保证不会存在潜在纠纷
合法,审查人员会关注整个公司的股本结构以及所有股东是否合法持有股份,以防止在目前上市公司市盈率高的环境下,有人利用资本市场的盛宴搭上市的便车。
控制,审查的重点在于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审核公司的稳定性,就是要让股民可以通过公司的历史看到公司的未来。如果公司不稳定,实际控制的股权不稳定,也就说明公司的业绩和整个管理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为公司上市带来阻力。
当实际控制人不控股,如只持有29%的股份,其他股东一起行动将引起股本结构的稳定,这时发行人就需要提供保持股本稳定的方案。这个问题的本质,审核人员并不认为29%的股份就不能当实际控制人,但是你有可能控制不了这个公司,你得用其他办法帮助你控制这个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需提供保证你公司稳定的具体方案。
对赌存在风险:
(1)证监会审核时,希望股权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这种对赌协议在没有发行上市之前,都可能产生调整,比如说发行没有成功。所以对赌协议一直在证监会审核期间,还是有效的,这时候可能证监会不太认可这样的协议存在。
(2)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监管部门可能担心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PE,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首先必须证明用于出资的实物为股东合法持有,出资后,要办理实物过户手续。有权证的房产、土地可以房产证或土地证证明所有权属,但要注意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纠纷等事项。要注意是否拿了未经出让的集体土地出资,这种情况除少数集体土地如流转试点省份安徽省外,以未出让的集体土地出资都是违规行为。总之,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合法持有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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