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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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

2. 审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场地、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

3. 安全评定:申请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4.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申请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培训:申请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规,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许可)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安全许可的种类安全许可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类。

生产许可是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经营许可是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

三、申请条件1.生产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并有相关的生产管理体系;(3)具备配套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4)具备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手段,并符合相关标准;(5)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6)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2.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关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发能力;(3)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4)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3.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应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作出书面通知。

4.申请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发放安全许可证,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

5.申请未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违规行为的整改要求。

五、监督管理1.安全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许可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情况吊销安全许可证。

3.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国家监督检查。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07-16【生效日期】1986-07-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我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军事机关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第四条凡是生产、保管、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训练和考核或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六条第六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企业概况、主要设备、生产规模、工艺、原料、燃烧动力消耗、产品品种、性能、投资及经济效益估算、厂址选择和环境保护等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函件和设计图纸(包括整个厂房、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工厂四周地形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爆炸物品在人类生活和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其生产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绪论】1.1 目的和依据本章节明确了该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从源头上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并规范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责任。

同时,该细则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该细则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1.2 适用范围本章节明确了该细则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2.1 主管部门责任本章节规定了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了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2.2 企业责任本章节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管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3.1 设计与制造标准本章节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设计与制造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2 质量控制标准本章节规定了各相关环节应当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操作,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与检测、生产工艺的控制和产品的检测等方面。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4.1 监督检查本章节规定了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的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4.2 处罚措施本章节规定了对于违反细则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一系列处罚措施,同时也为相关方提供了申诉和上诉的途径。

【第五章其他规定】5.1 信息报告本章节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问题等重要信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规定,未经安全生产许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第四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二)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三)有明确的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措施;(四)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专项培训。

第七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的合法资质;(二)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管理、销售管理等;(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四)有安全存储和运输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货物安全。

第八条对于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相关资质、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一般由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批,对于特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分为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等环节。

第十三条批准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并将核发信息录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据我所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些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企业的注册和许可要求,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

2. 爆炸物品生产工艺的安全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存储和处理,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等。

3. 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产品检测、质检、包装等。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

5. 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求:确保企业员工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等。

6.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要求:包括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以及事故处理和报告的程序。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些可能包含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施的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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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版)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是国家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它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是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由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在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范围内设立的一项特殊许可,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许可的申请条件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人员、设备和场地等条件,能够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要求。

3.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4.必须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许可的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证照。

(2)工艺流程图、产品技术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基本资料。

(3)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证明、聘用合同等基本信息。

(4)场地和设备的图纸、合同、证明等基本资料。

(5)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2.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检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质量监督部门将组织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验证,并安排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设备、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情况。

3.评估许可条件并作出决定审核和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质量监督部门将做出评估许可条件的结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该细则旨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述: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民用爆炸物品,例如烟花爆竹、烟火剧场特效用品等。

2. 许可条件:规定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的合法注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施和设备、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等。

3. 许可程序: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准和发布等程序和流程,包括许可申请表的填写和提交、审查的时限和程序、许可证的核发等。

4. 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5. 监督检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频次、方式和结果处理等。

6.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活动符合安全要求,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一月十三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版本/修订次:1/0 1 总则1.1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中发生意外事件,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

1.2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在本公司范围内各施工单位和外包施工队伍,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负责查处,本实施细则由安保部监督执行。

1.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并经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进行保管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等进行登记。

2 爆炸物品的购买2.1 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明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购买工作,并提供购买时必备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三证。

2.2 严禁无证单位私自购买或自销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2.3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核准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实施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以下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爆炸物品。

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七条国家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管理第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生产条件、设备和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完善的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和设备;第十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四)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记录;第十一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上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五)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和设备的检测、验收报告;(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相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云川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022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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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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