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武当机场民用机场总体规划(2020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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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鄂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4日湖北省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航空产业是大国崛起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和支撑。

大力发展航空产业,对深化军民融合发展,带动和促进区域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国防建设后备力量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充分发挥我省航空产业发展优势,引导和推进航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把航空产业加快培育成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一)机遇。

——中国等新兴国家将成为未来航空产业发展的重要市场。

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航空产业已成为成熟大产业。

美国拥有通用飞机224万架,机场19100个,飞行员30万人,而我国通用飞机仅1975架,机场286个,飞行员2万多人,航空产业发展的空间和市场潜力巨大。

我国人均GDP已达到7575美元,国民对通用航空潜在需求将转化为有效需求,公务航空、通勤航空、航空运动、私人飞行、观光飞行等将迎来爆发性增长。

未来10年,全国各类通用航空飞机需求达12万架,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通用航空市场规模将超万亿元。

目前,波音、空客等国际知名航空企业已进军中国航空制造业市场,塞斯纳、西锐等通用飞机主力厂商在中国各地布点设厂,国际合作加速推进将为我们承接航空产品研发制造创造良好机遇。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4
第一节 市域人口与城乡统筹发展...................................................................................................................................... 4 第二节 市域发展分区..........................................................................................................................................................5 第三节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 5 第四节 新农村建设.............................................................................................................................................................. 7 第五节 城乡社会服务设施协调发展规划.......................................................................................................................... 7 第六节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9 第七节 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11 第八节 市域产业发展空间引导........................................................................................................................................ 12 第九节 市域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12 第十节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 第十一节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15 第十二节 市域空间管制.................................................................................................................................................... 16 第十三节 分县(市)发展指引........................................................................................................................................ 16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航社区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航社区

3 术语、符号(缩写) ..................................................................................................................................- 3 -
3.1 术语 ....................................................................................................................................................- 3 -
4.2 机场功能划分 ....................................................................................................................................- 8 -
本规范分工如下:第 1、2、4、6、7 章由牧彤负责编写,第 3、5、22 章由刘海迅负责
编写,第 8 章由庞雪峰负责编写,第 9 章由臧志恒负责编写,第 10 章由赵爱卿负责编写,
第 11 章由田菁负责编写,第 12 章由何彬负责编写,第 13 章由冀晓宏负责编写,第 14 章由
杨思坤负责编写,第 15 章由葛惟江负责编写,第 16 章由温世强负责编写,第 17 章由杨丰
3.2 符号(缩写) ....................................................................................................................................- 6 -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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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QZMINH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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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 总局 68 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 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 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 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必要时,应与有关 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 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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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QZMINH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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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 10 年,远期为 30 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1.《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附件1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号解读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0-12-18执行日期:2000-12-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它交通方式的规划;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九附件,包括: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九条予以严格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作者:***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20年第30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腾飞,中国民航发展迅速,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文章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针对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确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场总体规划;飞行区规划;航站区规划引言1949年1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揭开了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从这一天开始,新中国民航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总体而言,中国民航发展至今主要历经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年):民航领导体制经过了受空军指导、交通部管辖以及又改为归空军负责管理等三次变革。

这一时期,中国民航航空运输发展受政治、经济影响较大,1978年,全国航空旅客运输量仅为231万人次,运输总周转量3亿吨公里。

第二阶段(1978-1987年):这期间中国民航局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务的政府部门,又是直接经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1980年全国航空旅客运输量仅343万人次,运输总周转量4.29亿吨公里。

第三阶段(1987-2002年):1987年,中国政府决定对民航业进行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组建成立国航、东航、南航、西南航空、西北航空、北方航空以及中国通用航空。

20多年中,我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物运输量年均增长分别达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两倍多,成为令人瞩目的民航大国。

第四阶段(2002-至今):机场实行属地管理,对除了首都机场、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外的90个机场进行了属地化管理改革。

2004年中国首次当选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

中国民航飞速发展,2019年全国共有运输机场238个,航空旅客运输量13.5亿人次,运输总周转量1293亿吨公里,位居世界第二位。

前两个阶段的航空运输还是只能为较少的人员提供服务,对机场的需要也只是处于“跑道能起降、航站楼能走人、塔台能指挥”的阶段,机场的规划建设也只是满足“一场一站一塔台”的使用需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以下简称SMGCS)的建设及运行实施工作,确保机场在特定的机场布局及预期的能见度条件、交通密度下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用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

1.3编制依据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运输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低能见度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并参考《机场-机场设计和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第I卷)《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手册》(ICAO Doc9476)《机场设计手册》(ICAO Doc9157第四部分目视助航设施)《先进的场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A-SMGCS)手册》(ICAO Doc9830),制定本细则。

2一般要求2.1系统内涵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urface Movement Guidance and Control System,以下简称SMGCS)是一个由目视助航设施、非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程序、管制服务、维护管理和信息设施等部分组成的活动区交通运行体系,以满足机场在不同运行条件下,活动区内所有航空器、地面车辆及人员的地面交通引导及控制要求。

2.2设置要求2.2.1机场应当设置SMGCS。

2.2.2SMGCS应当有助于防止航空器、车辆及人员未经许可侵入使用中的跑道。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前言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 年。

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一)机场现状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2006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 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 个、东北地区12 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 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 个、18个、37 个、25 个、31 个和24 个,以每10 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 个、1.16 个、4.67 个、2.57 个、1.53 个和0.81 个。

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民航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0〕16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机场总体规划是统筹和引领机场建设发展的法定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智慧、绿色、人文”机场以及规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机场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协调性,发挥其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提升机场规划设计水平,支撑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新时代民航强国战略行动纲要》的总体要求,统筹“规模、容量、结构、定位”的关系,全面推进四型机场建设,创新规划理念与手段,科学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健全机场规划管理体系,发挥规划统筹空间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为构建现代化国家机场体系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服务国家战略,明确机场定位,以机场总体规划作为内外统筹协调的着力点,完善功能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一张蓝图绘到底”。

深化军民融合,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促进机场与城市和其他运输方式的协同融合。

安全为基,效率优先。

坚守安全底线,把安全贯穿于机场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

以提升机场运行和服务效率为导向,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破除效率瓶颈,实现机场规模、结构与功能协调发展,构建支撑机场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基础设施条件。

以人为本,绿色发展。

坚持人民航空为人民,打造集内在品质和外在品味于一体的现代化机场,提供“人享其行、货畅其流”的优质航空服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解读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解读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解读1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依据相关上位法,紧密结合我省民航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对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安全环境保护以及通用航空、民用航空的保障与促进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立法背景如何?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对我省的民航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特别约请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王晨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阳为你详细解读。

问:作为经济发展大省,江苏的民航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这部条例的出台,对我省的民航发展有何积极意义?王晨曦:自“十一五”以来,我省积极推动民用机场建设,机场保障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是我省民航发展仍然存在着运量规模小、运力增长缓慢、国际航线严重不足、国内航线密度不够,以及通用航空发展滞后等问题。

从发展水平来看,目前全省GDP总量已占全国的10.4%,而旅客吞吐总量仅占全国的3.4%,作为外贸大省,每年通过航空运输进出口的商品价值超过1000亿美元,占全省外贸总值的30%以上,但95%以上只能依托上海机场等口岸。

航空运输发展速度和规模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与江苏经济大省、开放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

此外,运输机场的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树木等飞行障碍物突破机场净空限,运输机场的运营服务不够规范,航班延误得不到妥善处置等等,制约了我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相信这部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科学规范布局各类民用机场,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提升运输机场的管理与服务水平等方面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我省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民用航空的很多管理权限在国家层面,比如空中管制、航班航线等等,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如何厘清国家和地方的管理权限?赵建阳:是的,我国民航一直是以国家民航主管部门为主的统一管理模式,但是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已明确将民航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并赋予地方一定管理职责。

机场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的思考

机场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的思考

机场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的思考郝睿【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9(045)017【总页数】2页(P30-31)【关键词】民航机场; 机场规划; 城市规划【作者】郝睿【作者单位】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机场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发展而服务。

机场和城市的发展历来就是个共同体,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方面,机场是民航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城市重要的对外交通窗口,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区域及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促进民航机场航空业务量的增长,实现机场的持续、健康及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1 城市规划与机场总体规划概述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现状,研究并科学预测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通过分析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发展目标,编制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一般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阶段。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分区规划的编制。

机场总体规划是指导机场建设发展的基础性文件,是针对某个机场,基于机场航空业务量发展现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对近远期机场航空业务规模发展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统筹城乡总体规划、空域条件、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土地资源、航空器运营等相关因素,在规划期内对机场中的飞行区、航站区及驻场单位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空间及时间上的统筹布局与安排。

机场与公路、铁路、水路等作为城市重要的对外交通方式,机场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的布局和运行,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

2 机场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机场规划与城市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机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

两者的编制范围、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均有所不同,机场规划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需要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一般需要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内,同时机场规划自身也需服从城市规划的整体布局与战略安排,保障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0.08.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空管局,各机场公司、机场建设指挥部,民航各咨询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我司对《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进行了修订,拟将其更名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现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于9月20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反馈编写组联系人。

文件电子版请在/dl/FTP/RAR/ztgh.rar下载。

联系人:钱羽邮箱:***************
电话:************-832手机:138****2169
传真:************
民航局机场司
2020年8月20日附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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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武当机场民用机场总体规划(2020版)》解读
记者昨从十堰武当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十堰市人民政府日前批复了《十堰武当机场民用机场总体规划(2020版)》(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近期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年旅客吞吐量60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2.5万吨、年客机起降54872架次;远期规划目标年为2050年,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5.3万吨、年客机起降84637架次进行规划。

《规划》提出,十堰武当山机场功能定位为:中型机场,口岸机场,兼顾通用航空运行的通航基地。

按照“平安机场、绿色机场、智慧机场、人文机场”四型机场进行建设。

《规划》对武当山机场航站区、飞行区、机坪、货运等14个方面进行了修编规划。

航站区规划
建设国际航站楼
近期规划航站楼总面积67000平方米,其中国内航站楼?54000平方米,国际航站楼13000平方米。

其中国际航站楼为地上一层半式布置方式,楼内设置连接西侧新建国内航站楼和现状国内航站楼的通道;新建国内航站楼为地上二层式布置方式,建成后对现有航站楼进行局部流程改造,将现有航站楼作为旅客登机及贵宾进出港使用。

航站楼前相应设置高架桥系统。

近期规划停车场总面积37000平方米。

由于站前空间受限,规划结合楼前地势条件新,建停车楼27000平方米。

远期规划航站楼总建筑面积122000平方米。

远期在近期航站楼基础上继续向西扩建国内航站楼,并将近期航站楼部分改造为国际航站楼。

远期规划在近期停车楼基础上扩建停车楼面积27500平方米。

飞行区规划
跑道将延长至3200米
按照规划,武当山机场近、远期飞行区指标将由目前的4C升级为4E,更符合国际标准。

近期规划将现跑道向东延长600米,延长后跑道长3200米、宽45米,并根据跑道使用情况,适时对跑道进行加铺盖被;在跑道南侧新建与跑道同长的第一平滑,跑滑间距172.5米;在第一平滑南侧中部规划局部第二平滑(兼做站坪滑行通道),与第一平滑冋距为70米;第一平滑间为E类滑行道,第二平滑为C类滑行道。

预计“十四五”末期启动。

近期在跑道两端各规划1条E类端垂直联络道、1条E类旁通垂直联络道以及2条快速出口滑行道。

跑道双向保持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和仪表着陆系统。

远期飞行区指标仍为4E,远期规划跑道尺寸与近期一致;规划将第二平滑向东、西两端
分别延长,兼做远期站坪滑行通道;在跑道北侧东部规划局部第三、第四平行滑行道;相应在平滑之间设置垂直联络道。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对仪表着陆系统及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更新。

机坪规划
近期规划客机位32个远机位14个
近期站坪分别向东、西两侧扩建。

近期规划客机位32个,远机位14个;近期将机场现状通航机位向东迁移至机务场务特车库北侧,规划布置(预留)10个通航机位,并预留2个货运机位位置。

远期客机坪继续向西扩建,货机坪向东扩建。

规划46个客机位、7个货运机位;另外在跑道北侧东部规划增加基地航空公司机位以及10个通航机位。

货运区规划
新建4000平方米的国内货运库
近期规划在机场的东南方向布置新的国内货运区,新建4000平方米的国内货运库,并将现货运库改造为国际货运库使用;在货运区空侧设置待运场3000平方米,陆侧布置停车场、装卸平台等。

远期国际货运库保持不变,国内货运库在近期基础上向东扩建至7200平方米。

工作区规划
功能布局更加完善
近期在现工作区南侧按照业务需求规划机场业务用房,配套配餐中心、特种车库、普通特种车库、综合仓库、地勤、信息中心、联检单位、公安、安检、地勤等各勤务保障设施,旅客过夜用房与停车楼合建;远期根据发展需要在近期工作区预留地块进行相关保障设施扩建。

基地航空公司及通用航空规划
规划布置10个通航机位
近期规划将机场现状通航机位向东迁移至机务场务特车库北侧,规划布置(预留)10个通航机位。

在机场现状通航办公楼基础上向东扩建通航综合办公用房。

远期随着机场的发展,在跑道北侧东端规划航空公司基地和通航基地,适时启动建设。

空管设施规划
新建一座64米高的塔台
近期规划机场管制任务为塔台管制和进近管制,管制方式?为雷达及ADS-B监视下的程序管制,规划在距跑道中心线垂距545米、距跑道北端1712米处新建一座64米高的塔台与4000平方米航管楼,并相应配置航管、监视、通信、导航、气象等空管设施设备。

远期按照管制方式及机场业务量增长情况,配置、更新相应航管、监视、通信、导航、气象等空管设施设备。

供油设施规划
远期新建4座3000立方米油罐
近期规划机场年航油加油量14万吨。

近期在油库扩建区域新建2座3000立方米油罐以及配套设施;在飞行区内新建1座航空加油站,预留远期布置管线加油车空间。

远期规划航油加油量21万吨。

新建4座3000立方米油罐,同时拆除2座1000立方米油罐;在飞行区内新建1座汽车加油站;新建机坪管线加油系统。

消防救援及安保设施规划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将由二类升为一类
近期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及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均为8级。

近期规划消防救援站土建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到位,将现特车库及道口拆除,将消防救援站扩建至3200平方米,并设置消防训练场地,同时随飞行区扩建相应更新改造机坪及跑道消防管线;规划应急救护中心土建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到位,在公安安检护卫用房的东侧新建应急救护中心1500平方米。

近期机场安全保卫等级为二类,配备标准安保设施设备。

远期消防保障等级及应急救护等级均为9级。

消防救援站维持不变,按等级对飞行区消防管线进行升级扩建,相应增配消防车辆;规划按等级相应增配应急救护车辆。

远期机场安全保卫等级为一类。

远期规划根据机场扩建相应对各安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综合交通规划
新建站前立交出入通道
近期规划进场路东侧工作区路网与现状工作区路网相连接,并在货运区设置出入口;机场路西北工作区路网利用新建站前立交出入;进场路西南区工作路网通过跨路桥与近期进场路东侧工作区路网相互连接,并在机场路设置一个入口。

远期规划工作区路网与近期进场路东侧工作路路网相互连接
土地使用规划
远期规划总用地面积是现在的两倍还多
机场现状用地面积186.701公顷。

近期规划总用地面积303.913公顷,近期新增117.212公顷。

远期规划总用地面积415.164公顷。

这意味着,武当山机场未来的用地面积是现在的两倍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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