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根源来分析未来世界格局的演变2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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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分析:从历史根源来分析未来世界格局的演变2020.5.31 前天文章有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角度,来对世界格局做一个详细分析。
不过那篇文章实际上只是用“法系”作为一个切入点来分析,并还不够深入,相当于一个“引子”。
所以今天文章会从“不同法系”背后的历史根源,来跟大家分析,过去500年的一个世界格局变迁。
这样大家就可以顺理成章的明白,未来世界格局会有一个什么样的演变。
一、法系之争的根源
前天文章发出去后,也引发读者比较广泛的讨论。
其中有一个比较争议的观点是认为,为何单单一个法系,就能够划分阵营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个更深入的分析。
首先,关于陆权国家和海权国家的概念,很早就有人提出,而且广泛流传于国际地缘政治学说里。
不过,用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来区分阵营,这个角度确实是比较少有人提及。
但实际上,我们综合当前局势看,围绕着G岛的站队上,我们很惊奇的发现,几乎站在我们对立面的清一色的海洋法系国家,而站在我们这边的清一色的大陆法系国家。
比如说,连越南这个长期反对我们的国家,这一次围绕着G岛的问题上,居然旗帜鲜明的支持我们。
这个让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议。
但如果我们从法系角度来理解,就不会感到奇怪,因为越南也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
换句话说,即使平时处于反对阵营里的国家,但在就G岛这件事情上,也会有明显的法系站队的规律。
也就是说,可能越南回头就又跟我们在南海的问题杠上了,但在G岛这个上,越南却是支持我们的。
为何?
因为当前G岛是海洋法系打入大陆法系的一个楔子。
而我们的“决定草案”,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大陆法系凌驾于海洋法系的体现。
这是这些海洋法系国家会在这件事情上如此跳脚,而大陆法系国家会如此抱团的一部分原因所在。
当然了,这个用不同法系来区分阵营,只是从一个独特视角来做的一个简单处理。
影响国家阵营站队的,肯定不可能只由一个因素决定。
比如说,支持我们的国家里,有一个海洋法系国家,那就是巴基斯坦。换句话说,在地缘政治影响力更大的情况下,法系的影响因素是只能靠后的。
那么为什么从普遍规律上,在围绕G岛这件事情上,会出现这样明显的基于“法系”的站队呢?
这背后必然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如果我们深入了解一下每个国家法系的构建就会发现。
一个国家的法系,本身就是又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法系背后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文化、地缘政治、文明倾向、文明起源、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的结果。
简单来说,一个以“大陆发展为根基”的国家,必然选择大陆法系。一个以“海洋发展为根基”的国家,必然选择海洋法系。
所以,法系本身就是综合了地缘政治和经济等诸多因素的一个“表层规律结果”。
而法系这个“表层规律结果”恰好契合当前世界格局一个发展变化,所以才会呈现出这样一个如此契合当前世界站队的规律。
这是很多人不理解法系这样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事情,为何能够影响不同国家的阵营站队,所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这方面的事情,我可以从法系角度,来跟大家做一个深入浅出的解读。
我们可以来看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核心区别。
下图所示的英美法系就是所谓的“海洋法系”。
前天的文章有分析过,首先从法律来源来说:
海洋法系是以“判例为主”,大陆法系是以“法条为主”。
这个简单理解就是,海洋法系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威法典。
海洋法系的法律判决,主要依据来源于以前的“判决案例”,也就是以前传统怎么判,现在就还是怎么判。
所以海洋法系的律师要背下大量以前的案例,法官判决通常也会参考以前案例来判决。
而大陆法系则不同,大陆法系就是我们平时比较熟悉的基于“法律文本”来判决。
法律文本上说应该怎么判,实际案例就应该怎么判。
当然了,现代法律的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并没有完全泾渭分明,而是有互相融合交叉。
比如大陆法系的判罚,同样也会在基于法律文本基础上,去参考以前的一些案例。
海洋法系同样也有一些法律文本。
但总的来说,大陆法系仍然是明显以法律文本为主体来判罚,过往案例只是提供少量参考权重。
而海洋法系则是法律文本明显大大少于大陆法系,主要依据过往案例来做判罚。
这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最根本区别。
而我们其实从这个区别,可以看到不同国家选择这样不同法系的根源,会体现出这个国家的文化、文明区别。
比如说,大陆法系基于法律文本判决,必然要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威性”。
所以一个强调权威的民族和国家,大概率只会选择大陆法系。
而且大陆法系这种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威,必然只能用“演绎”论证,就是从“一般到个别”。
这个意思是,我们先把法律条文的普适性构建好,再从这样的“一般性”,具体到“个别案例”里使用。
这种一般到个别的论证逻辑,会体现出一个国家文化里,更倾向于“集体主义”。
也就是先“集体”,再到“个人”的思维模式。
最直观的理解就是,我们传统文化一直很强调的一个概念“先有国,才有家”。
这就使得,我们在选择法律体系上,必然只能选择大陆法系,而不可能选择海洋法系。
因为海洋法系跟我们的民族文化是格格不入的。
这也使得使用了海洋法系的G岛,显得跟我们格格不入。
而使用了大陆法系的澳门,却跟我们融合得十分融洽。
虽然这背后也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但不得不说法系的区别,也是其中一个很重要因素。
因为海洋法系的论证方式是“归纳”,强调的是“个别”到“一般”。所以海洋法系都是从个别案例,去推广到普适的“一般性”,将个别案例的判罚,适用于后续所有案例的判罚。
这种论证思维,更适合一个注重“自由”和“个体”的国家。
所以一般来说,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更容易有集体主义,而使用海洋法系的国家更容易有自由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