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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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齐精智律师

公司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纠纷也是最复杂的法律案件。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法是法律、财会、税务、工商相互交织的综合体。法律规定只是表象,决定表象的是公司深层次的财会和税务逻辑。

本文从齐精智律师的38篇公司法实务文章中,提炼出十大方面38个实务疑难问题的裁判要旨(详情请点击文章题目),力图从法律、财会、税务三方面予以剖析,将一个立体的“公司法”展现给广大投资人和企业家,以图化解冲突、规避风险。

一、股权转让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出资义务。

2、《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3、《股权转让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即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

4、《公司章程无权强制事前不同意离职退股的员工》

裁判要旨: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员工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无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转让离职股东的股权。

5、《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约束股东。

6、《股权转让中的九大纳税误区》

裁判要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股权收购中的优先购买权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原股东与第三人就转让价款数额、付款时间及方式在内的完整对价达成合意为前提。

8、《债可以转股,但股不能转债》

裁判要旨:债转股是合法有效的增资行为,而股转债则是无效的抽逃出资行为。

二、股东资格

1、《公司”开除”股东的6大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原始股东,不包括继受股东。股东资格因股东会解除而丧失,但财产权益还应存在。

2、《即使工商登记也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未签字亦未实际出资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3、《员工直接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的纳税分析》

裁判要旨:员工只有通过现金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不产生纳税义务。其他入股方式只是递延或减轻纳税义务,而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4、《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规则》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5、《公司股权继承若干疑难指引》

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不应溯及股权的继承。

6、《员工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三、公司增资

1、《公司增资与净资产的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作为增资价格。应认定投资公司在决定投资时关注的是收购时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状况,而非注册资金的状况。故目标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未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构成欺诈。

2、《股权质押后公司能否增资或减资?》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3、《公司增资扩股纠纷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增资扩股时资本充足义务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入股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以选择5年内分期缴税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四、股份公司工商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律误区》

裁判要旨: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内容。

2、《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裁判要旨: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五、公司减资

1、《你所不知道的公司减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2、《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1、《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但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专属于股东会。

2、《股东会决议并非作出就有效!》

裁判要旨:股东会决议无权为股东增设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在股东会未结束时即中途离席,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3、《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七、公司股权融资、分红

1、《六种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财税风险分析》

裁判要旨: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2、《民营企业与风险投资之大败局》

裁判要旨:企业与风投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与风险,永远都不会消亡;企业在实体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市场风险与未知因素,也不会因一纸“对赌”协议而化解。

3、《有限公司回购股权法院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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