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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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一、防火分区的概念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多层民用建筑随处可见,从住宅小区到学校、商场,这些建筑为我们提供了居住、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然而,由于人员密集、使用功能多样等特点,多层民用建筑面临着火灾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遵守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多层民用建筑的定义。

多层民用建筑一般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但不超过 50米的公共建筑。

这类建筑在城市和乡村都广泛存在,其防火安全直接关系到众多居民和使用者的生命安危。

防火分区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对于多层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面积,防火分区的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多层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 1500 平方米;对于多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则不宜超过 2500 平方米。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争取时间。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也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的关键。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楼梯作为主要的疏散通道,其形式、宽度和防火性能都有严格的规定。

例如,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建筑内的人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1 米。

建筑材料的选择对于防火性能也有着重要影响。

多层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建筑的耐火性能。

内部装修材料也应根据其使用部位和功能,选择相应的防火等级材料。

例如,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墙面和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即不燃材料;在房间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B1 级或 B2 级装修材料,但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消防设施的配备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的重要保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规范全⽂(2)建筑设计防⽕规范(全⽂)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基层隔断⾄顶板底⾯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屋⾯板底部,屋⾯板的耐⽕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调节机房等,应采⽤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设置在丁、戊类⼚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级防⽕门。

7.2.6 冷库采⽤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平防⽕分隔。

防⽕分隔部位的耐⽕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难燃材料; 2 ⽆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极限不低于1.00h、⾼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防⽕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温或⽕焰作⽤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电梯门不应采⽤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设置;其井壁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丙级防⽕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不低于楼板耐⽕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封堵材料封堵。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建筑防火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的相关常用数据,表格。

一)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及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供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技术要求;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复习常用数据表格一、按使用性质分类(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

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

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

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防火分区划分及标准图文

防火分区划分及标准图文
完成防火分区划分实施方案的编制 后,需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 请。
技术审查
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包括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 准等。
行政审批
审查通过后,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审 批,批准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
获得批准后,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防 火分区划分,并进行验收和投入使 用。
05
工程实例分析
某商务大楼防火分区划分
该体育馆还配备了多种消防设备,包 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等,以提高灭火效率 和保障人员安全。
某地铁站防火分区划分
地铁站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建筑,具有较为复 杂的空间结构和较高的客流量。为了确保地铁站 的消防安全,该地铁站的防火分区根据不同的功 能区域进行划分。
地铁站的站台区通常采用无柱式的结构,以增加 站台的使用面积和方便乘客上下车。为了确保站 台区的消防安全,该地铁站还设置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
适用范围与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仓库、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防火分隔。
相关规定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02
防火分区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概述
防火分区是指通过消防分隔设施,将建筑物内部某一区域 进行分隔,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火灾阻隔能力和灭火救 援能力,从而保障该区域及其周边区域的安全。
该地铁站的防火分区主要包括站台区、公共区、 设备区等几个部分。其中,站台区为独立的防火 分区,公共区和设备区则根据不同的楼层进行划 分,每个楼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
在公共区和设备区方面,该地铁站也配备了多种 消防设备,包括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以提高灭火效率和保障人员安全。

公共建筑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及数量 疏散距离汇总表 多层篇

公共建筑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及数量 疏散距离汇总表 多层篇

公共建筑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规范摘入(多层篇)一、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地下建筑防火要求) 二、建筑防火设计(一)耐火等级:地上建筑耐火等级按一、二级;地下、半地下公共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 建筑类型 防火分区 备注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防火分区可适当放宽 一级 二级高度≤24m 多层 高度>24m 单层≤2500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 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不包括地下车库及大型商业展览建筑,其他基本可行 地下室机动/机械车库≤2000/1300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营业厅、展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楼层防火分区m 2 规范要求备注 地上营业厅、展厅 ≤250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1.0 倍不含仓储库房 首层营业厅、展厅 ≤10000 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含仓储库房 地下营业厅、展厅≤2000应设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含仓储库房(自注:商、展建筑内规模较大的集中仓储、办公、设备用房区域一般独立防火分区,仓储、办公一般单独出入口) (三)安全出口、疏散距离(1)安全出口(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及避难走道)建筑类型疏散区域出口数量 条件和要求备注建规条文≥2个安全出口之间水平距离≥5米 任何防火区分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5.3.2 建筑面积≤200m 2、人数<50 、单层幼托除外 5.3.2.1防火分区≥1个≤3层、每层建面≤500m2、二、三层人数< 100 人医养老幼除外5.3.2.2局部顶层≥2个 层数≤2 层、人数和<50、每层建面≤200 m 2局部顶层楼梯通主楼、另1出口为出屋面楼梯 5.3.4 ≥2个门之间距离≥5米、门≥0.9米(厅、室门≥1.4米) 任何房间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5.3.8 2个安全出口之间、建筑面积≤120m 2、门≥0.9米任何房间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5.3.8.1位于走道尽端、任一点到门距离≤15m、门≥1.4米 除托幼老年外;袋形走道两侧开2门<5m 同 5.3.8.2≥1个建筑面积≤50 m 2、门≥0.9米任何房间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5.3.8.3地上 ︽ 建 规 ︾1个房间 ≥2个 建面>50m 2、应设在一二三层、设在其它层时建面应≤200m 2歌舞娱乐夜放映游艺OK 桑拿网吧 5.1.15 ≥2个安全出口之间水平距离≥5米任何防火区分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5.3.12.12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在共用防火墙上开门各分区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12.1防火分区≥1+1<30人、建筑面积≤500m 2(自注:地下室平面规模)另1出口可为开乙级门的竖井内设钢爬梯 5.3.12.2≥2个 门之间距离≥5米、门≥0.9米(厅、室门≥1.4米) 任何房间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5.3.12.4≥1个 建筑面积≤50 m 2、人数<15 人、门≥0.9米 任何房间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5.3.12.3地下 ︽ 建 规 ︾1个房间 ≥2个 建面>50≤200m 2、应设在地下1层 歌舞娱乐夜放映游艺OK 桑拿网吧 5.1.15≥2个 安全出口之间水平距离≥5米任何防火区分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2个建筑面积>1000m 2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 出口通室外、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 建筑面积<1000m 2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出口通室外、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 ≥1时建筑面积<200m 2、<3人(为设备房、库房用房)可只设1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防火分区≥1+1 建筑面积≤500m 2、<30人、设1竖井钢爬梯通室外 另1出口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 ≥2个 门之间距离≥5米、门≥0.9米(厅、室门≥1.4米) 任何房间且满足疏散距离规定要求 ≥1个 建筑面积≤50m 2、人数<15 人任何房间地下 ︽ 民 防 规 ︾1个房间 ≥2个建面>50≤200m 2、《建规》要求只设在地下1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疏散距离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房间内至房门的最大距离及(m)建筑类别 一般地上《建规》表5.3.13地上、下地下《民防规》 地上、地下1层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 (括号内为设喷淋距离)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括号内为设喷淋距离)一般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一般房间歌舞娱乐夜放映游艺OK桑网等房间名称房间门至封闭楼梯房间门至非封闭楼梯房间门至封闭楼梯房间门至非封闭楼梯任一点到疏散门房间门至(封烟室外)楼梯间任一点到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托、幼 25(31.25) 20(25) 20(25) 18(22.5)- - -医、养 35(43.75) 30(37.5)20(25) 18(22.5)20医院24医院12房间的疏散门(1或2门的房间)至安全出口学校 35(43.75) 30(37.5)22(27.5) 20(25)旅馆30旅馆15其它民建 40(50) 35(43.75)22(27.5) 20(25)22其他40其他2015 9(只要是上述房间)地上、下建筑物内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30(37.5)m;门应≥1.4米;地下自行车库(大空间形式)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距离≤30m(37.5)m;坡道门一般≥1.4m,其它人员疏散门≥0.9;地上: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表增加5(6.25)m;建筑物内(功能房间、厅、走道等)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增加25%),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括号内数字);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开门数量应符合《建规》5.3.8、5.3.12《民防规》5.1.2、5.1.3规定;一般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见上表数字(除厅、室≤30(37.5)m的规定外的房间设喷水系统时候不增加25%距离)地下室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规范要求参阅《民防规》或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注:地下建筑《民防规》比《建规》严格,除托幼养外的其他建筑(商展除外),地下设计时尽可能的往《民防规》靠相对安全过审; 或征询消防或审图;(3)疏散宽度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 复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 复件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 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 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 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 定。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吊顶采用不燃材料 时,其耐火极限不限。(现建规表5.1.1注2)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 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 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25h。 (现建规5.1.6)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 采用不燃材料。

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 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 )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 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 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 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 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 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防火分区设计规范(参考Word)

防火分区设计规范(参考Word)

防火分区设计规范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 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防火分区开放分类:建筑、消防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建筑高度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

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 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e-1_UiiIIvi Bl (■, ■■怙E F* “1 & 肚"*理” k F,.・!■!.也,)i> pi.tiu#. tiBBli*Ml!##■1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演设施。

JBftriULACAirttI44RM-A# £*l - W■ kl IMimiihiHAKirltXtUA.UirriSn^JB 145.1.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建筑防火设计中防火分区设置

建筑防火设计中防火分区设置

建筑防火设计中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分区对于建筑防火设计极其重要,通过合理有效的防火分区设置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

防火分区是指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用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及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等分成若干区。

防火分区包括楼层的水平分区和垂直分区两部分。

在建筑物内采取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的重要性已在无数次火灾中得到验证。

一、传统防火分区划分方案就建筑物而言,当其中某一空间发生火灾,火便因燃烧过程中的热辐射、对流和传导,或通过楼板、墙壁内部的烧损处或门窗洞口向其他空间蔓延,最后发展成为整座建筑物的火灾。

因此,在一定时间内把建筑物的火势控制在一定区域内,防止在水平或垂直方向蔓延,是非常重要的。

现行消防技术规范防火分区划分,主要分为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一)水平防火分区划分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在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特级防火卷帘、普通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单独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进行分隔,防火墙同其它部位相通时须设甲级防火门、防火窗或相当于防火墙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

在一些小规模的开口部位可以用流量不小于2L/s∙m的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防火分隔水幕等设施替代。

(二)竖向防火分区划分竖向防火分区指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的分区。

它采取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的方法,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防火分隔。

如果在建筑物内设置上下层连通的中庭、敞开楼梯、自动扶梯、走马廊等开口部位,在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情况下,应将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成为一个竖向的防火分区。

水平和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方法是相互联系的,如竖向防火分区划分面积叠加很容易造成防火分区超过国家规范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须在开口部位设置相当于防火墙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管道井用不燃烧体封隔,这样将竖向防火分区变为某一楼层的水平防火分区。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建筑结构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包覆或保护,以提高结构的耐火性能。

例如,在构件表面涂刷防火涂料、使用防火板进行包覆等。

2. 防火分区设计: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重要性,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势蔓延。

每个分区应具备独立的防火墙或防火门,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阻止火势传播。

3. 防火门和防火窗设计:防火门和防火窗应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起到隔离火势、保护人员逃生的作用。

防火门和防火窗的材料、结构和安装要求都需要符合规范要求。

4. 防烟设计:建筑内部应设置合适的防烟设施,包括防烟门、防烟楼梯间、排烟系统等,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雾不会对人员逃生造成威胁。

5. 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灭火。

6. 安全疏散设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宽度、高度、通道长度等。

同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指示标识,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
地疏散。

7.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包括电缆的防火性能、电气设备的防火隔离要求等。

总之,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防火门窗、防烟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和电气设备等各个方面都要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以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较高的安全性能。

具体的规范要求可以参考国家相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火分区和层数的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火分区和层数的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火分区和层数的相关规定5.3.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注:加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l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二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二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
消防工程概论
(六)防火水幕
防火水幕可以起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 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 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防火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 喷头的排列不小于 3 排,防火水幕形成的水 幕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6m , 供 水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2L/s.m.
(三)防火窗 防火窗是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能
起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的窗。
分类:固定窗扇与活动窗扇 甲、乙、丙三级 (四)防火隔墙 满足一定耐火极限要求的非燃烧体墙,墙上开门时
设乙级或丙级防火门,用于建筑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如管道井(1h)、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消防控制室、 消防设备间(2.5h) 、手术室、娱乐场所、设在居住建 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2h) 。
消防工程概论
3 、作为人员疏散通道的楼梯间、前室和某
些避难功能的场所,以及为扑救火灾而设置的消
防通道,必须受到完全保护。
4 、建筑内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场所和部位,
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进行特殊的防火分隔。
5 、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
分区的面积可适当加大。
消防工程概论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
钢质复合防火卷帘
消防工程概论
水幕、自动喷水、水喷雾式防火卷帘 汽雾式防火卷帘:单片卷帘,中间每节加薄壁钢管 一根,管上钻小孔,帘片两端设两根橡胶与钢管相通, 水经胶管输入钢管内,由小孔渗漏出来,遇热汽化,
带走热量使帘片降温。
蒸发式防火卷帘:单片卷帘,在帘片背火面一侧布
一钢管,管上密钻小孔,使水洒在帘片上 ,顺流而
消防工程概论
(二)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2017年整理】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2017年整理】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2017年整理】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允许建筑面积备注2(m)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按本规范第一、二级 2500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1.0.2 条规定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三级 5 层 1200 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四级 2 层 600 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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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 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
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关于商场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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