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人才的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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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英才计划落户标准

天津英才计划落户标准

天津英才计划落户标准
天津市英才计划是为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而实施的一项政策,其
细则如下:
一、人才类型
1.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海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
拥有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术或专业技术人才。

2. 国内高层次人才:在国内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拥有博
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术或专业技术人才。

3.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创新创业领域有创造性成果的创新创业人才。

4. 青年拔尖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重点企事业单位等
工作的35岁以下人才。

二、落户条件
1. 具有人才类型所规定的学历和技术等级;
2. 有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
3. 在相关领域内有突出成果或有较高知名度;
4. 在天津拥有企业或项目,或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天津工作满1年以上;
5. 具有良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行为表现,无不良记录。

三、政策支持
1. 提供人才住房和购房补贴;
2. 提供子女入学、医保等社会保障服务;
3. 提供优先申办创业创新项目、获得科研经费、参加优质培训等机会;
4. 给予返聘人员优先聘用、加分、转正等政策支持。

以上是天津市英才计划的落户标准,欢迎广大优秀人才来天津发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津滨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支持新区创新载体平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创新载体生态,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核心为打造创新链,支撑引领新区主导产业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由区科技部门统筹规划,各开发区负责所属区域内认定工作,区科技局负责街镇区域内认定工作。

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新区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条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知名龙头科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重点面向“1+3+4”产业领域,即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石油化工、汽车工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津滨政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15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2010〕28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1.“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70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30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1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10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5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1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3.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4.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2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资助实施细则附件1支持选拔培养杰出人才一、实施“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

市科协负责实施,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0人左右。

二、选拔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的:(一)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三)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称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或获得相应水平荣誉称号。

(四)在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担任或曾经担任重要职务。

三、支持政策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专项资助。

一次性给予入选者20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等;每年资助入选者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学术科研活动;对入选者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

入选者邀请国内外院士专家来津参加高水平学术论坛、年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50%的支持。

四、报审程序(一)推荐。

候选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负责推荐工作。

(二)初选。

主管部门,学会、协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天津市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及附件材料报市科协。

(三)审核。

市科协对初选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人才办复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四)评选。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邀请全国相应专业的两院院士担任评审专家,按函评、组评、大会评议等程序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定杰出人才拟当选人选名单。

评选工作由市科协具体实施。

(五)公示。

市人才办将拟当选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杰出人才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申报材料(一)《天津市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表》〔登录“天津人才工作网(海河英才网)”下载〕。

(津人【2000】19号)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津人【2000】19号)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七日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是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

引进的重点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人才。

二、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五)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较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

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1万元安家费。

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为50%,资助资金最高为30万元。

对从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津商资综〔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
法(2022年版)》的通知
津商资综〔2022〕4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开发区创新提升,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103号),参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22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6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稳定就业总量,提升就业质量,开发更多岗位,为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推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就业技能。

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行动等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发挥最大政策效应,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

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关于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2020年)

关于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2020年)

关于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2020年)一、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1.积极引进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基础能力。

为鼓励高校院所落地,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申请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2.支持在滨海高新区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

3.依托龙头企业新建一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4.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业(人才)联盟。

(二)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5.支持滨海高新区内骨干企业与大学院校共同建立高端人才培养机制,实现定向定点就业、校企共赢。

6.进一步落实好在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放宽至65岁。

7.滨海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申请换发R字(人才)签证,在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8.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和我市高等院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在滨海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市科技局出具的创新创业确认函、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相关材料,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国内知名企业事业单位邀请来津实习的国际知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读的外国学生,可凭市科技局出具的实习确认函、境外高校在读证明和实习相关材料,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80天的私人事务类签证。

9.支持将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认定权限下放至滨海高新区,给予更多企业急需型人才引进落户自主权。

2020年天津最新人才引进政策详解

2020年天津最新人才引进政策详解

2020年天津最新⼈才引进政策详解天津市引进⼈才落户实施办法天津海河英才落户计划2020年天津落户最新政策细则第⼀条符合以下条件,且⾝体健康、⽆犯罪记录的国内外⼈才,可以来津落户:(⼀)学历型⼈才。

包括:普通⾼校毕业,全⽇制本科⽣⼀般不超过 40 周岁(有⽆学位证均可),具有硕⼠学位的研究⽣,⼀般不过 45周岁;具有博⼠学位的研究⽣,年龄不受限制。

(⼆)资格型⼈才。

包括:获得副⾼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融分析师(CFA)、⾦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

(三)技能型⼈才。

包括:在本市⽤⼈单位就业,⾼等职业院校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作满1 年,具有⾼级职业资格、不超过 35 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 50 周岁。

(四)急需型⼈才。

⼈⼯智能、⽣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代信息技术、⾼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天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才,由企业确定。

各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

第⼆条来津⼈才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本⼈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所在单位集体户;(三)⽆产权房、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来津⼈才,在区⼈⼒社保部门指定的⼈才集体户落户;(四)⽆就业单位的来津⼈才,在中国北⽅⼈才市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第三条引进⼈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落户⼿续:(⼀)符合本办法第⼀条前四款条件之⼀的引进⼈才,本⼈登录天津公安民⽣服务平台,下载“天津公安”⼿机动终端(APP),在线提出落户申请,公安部门于 3 个⼯作⽇内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选择第⼆条前三款落户地的,到拟落户区⾏政服务中⼼引进⼈才联审窗⼝办理准迁⼿续;选择第⼆条第四款落户地的,在各区⾏政服务中⼼均可办理准迁⼿续。

(⼆)经认定具有直接推荐资格的领军企业,引进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五款条件的急需型⼈才,由企业⼈⼒资源部门提出拟引进的急需型⼈才建议名单,经企业董事长确认后签落户推荐函报区⼈才办;区⼈才办核准后出具急需型⼈才认定书;企业⼈⼒资源部门或⼈才本⼈按照本条第⼀款落户申请⽅式在线提交相关数据,并持申报材料,到拟落户区⾏政服务中⼼引进⼈才联审窗⼝办理准迁⼿续。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一、政策背景为了促进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吸引高层次人才,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天津市决定制定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1.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资格应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荣誉称号、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等。

2.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天津市将提供优厚的引进条件,包括提供住房补贴、购房优惠政策、子女教育优惠等。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1.天津市将设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进修学习和培训机会。

2.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参加国内外交流和学术会议,并享受津贴、交通费和差旅补贴等福利。

四、高层次人才科研和创新支持1.天津市将设立创新创业基金,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资金支持和创业环境。

2.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申请政府支持,包括技术支持、贷款担保和税费减免等。

五、高层次人才评价和奖励1.天津市将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表现、专业水平和贡献评价进行考核。

2.评价结果将作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各项激励政策和福利的依据。

六、高层次人才退出机制1.对于不符合高层次人才要求或在工作期间表现不佳的人才,天津市有权利进行调整和终止相关激励政策和福利。

2.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退出和终止,应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七、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2.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提供配合和支持,确保激励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和措施。

通过此细则的实施,天津市将更好地吸引、留住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津开放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津开放办〔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8月5日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为全面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落实工作清单。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发挥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工作专班作用,争取我市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

积极争取医疗机构外资独资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分工落实)(二)积极争取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市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深入实施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进口药材拣选试点。

进一步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取得进口生物制品国内生产上市试点资格。

积极争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

(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等单位配合)(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人才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人才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人才的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规定》所提的“机构”不包括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以及天津开发区控股公司。

第三条《规定》第三条所提“泰达人才专项资金”在开发区预算中列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开发区财政部门是指开发区财政局。

第五条政策兑现申请由劳动人事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劳动人事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章鼓励人才引进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中对各类人才的年薪要求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

第七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鼓励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除外)的人才只能认定享受《规定》第六条所指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管理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提“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是指:对于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30%的资助,每人次最高补助10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

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第九条《规定》第八条所提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2001年9月14日)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海外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对加强我市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国家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改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改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改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改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改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关于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改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举全区之力,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着力推进园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全方位全过程提升综合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在稳外贸稳外资和商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考评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充分调动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

天津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天津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天津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为了促进天津市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和培养,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以下是天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人才引进资格标准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技、医药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具有卓越的学术造诣、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2.具有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担任重要职务,并在本领域内取得显著成果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二、人才创新创业潜能标准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技、医药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具有从事创新创业的潜力和意愿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在创新创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或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创新创业成果标准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技、医药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取得国际领先、国内领先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成果,并取得专利、品种权、著作权或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
2.创办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与经济效益,并能够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人才资格认定及奖励办法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及创新创业成果的材
料和证明文件;
2.申请人需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审,确定是否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3.获得高层次人才资格的人员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包括一次性人才
引进补助、人才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

以上是天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这些标准,
天津市鼓励高层次人才在该市创新创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这将有助于推动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繁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精神,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对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积极对接国家实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市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积极融入国家自由贸易区网络,有利于我市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框架安排;有利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发展高水平的双向投资经济,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开展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建立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工作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协调推动工作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市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点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确保我国签署的多边、双边自贸协定在天津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组织研究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亚太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协定;积极探索在地方经济合作、产业园区共建等方面的发展机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举全市之力建设高水平自贸试验区(一)进一步推动行政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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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规定》所提的“机构”不包括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以及天津开发区控股公司。

第三条《规定》第三条所提“泰达人才专项资金”在开发区预算中列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开发区财政部门是指开发区财政局。

第五条政策兑现申请由劳动人事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劳动人事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章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中对各类人才的年薪要求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

第七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鼓励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除外)的人才只能认定享受《规定》第六条所指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管理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提“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是指:对于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30%的资助,每人次最高补助10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

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第九条《规定》第八条所提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规定》第八条中高级人才公寓和白领公寓的管理部门为劳动人事局。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公寓也可申请住房补贴。

由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进行核准。

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入住者应及时搬出公寓,保证公寓正常周转。

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

不符合入住公寓标准需要入住的及居住期满仍需使用公寓的,需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使用。

入住公寓期间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能源费等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入住公寓人员缴纳。

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公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不申请公寓的,可以向劳动人事局申请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与申请公寓相同。

享受住房补贴的期
限最长为2年。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

该标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规定》第九条中,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企业和课题进行核准,并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认定。

其中“负责人”是指项目第一主持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资助,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基金解决,不足40万元部分由开发区一次性补齐。

对于在区内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安家费资助,安家费将分四年支付,每年10万元,劳动人事局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当年安家费的申报,并核实受助人仍在本单位工作且所购房屋未转让,否则停止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申请享受《规定》第十条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子女学费补助的,需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的企业,于每年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资助的人员总量不超过100人,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培训名额按照重点、平衡的原则分配。

第十四条申请《规定》第十二条优惠的企业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执行,企业委托的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需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审核。

培训结束后办理培训费和鉴定费补助。

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助。

高技能人才占一线员工的比例由劳动人事局根据获得证书人员占企业办理正式人事关系的生产人员比例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四条所提“技能竞赛资助”是指对竞赛主办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由主办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规定》第十六条所提“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是指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各类人才当年度个人薪资收入缴纳给开发区的个人所得税。

“给予一定的扶持”是指开发区对于上述人才按照其个人年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30万元人民币计算,并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实施。

“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扶持”是指各类人才如在开发区内购房的,奖励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提高到100%。

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按30万元人民币年薪基数的奖励金额计算。

申请人需第一次购买商品房且购房者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与购房合同、发票一致,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实施。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第十八条申请《规定》第十七、十九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规定》第十九条的奖励是指在获得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天津市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企业申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奖励金时,须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在天津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和专业,在获奖后的当年内实施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人事局进行核实,按照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额度2%匹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如果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第五章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建立博士后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须用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和用于人员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开发区注册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
1、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注册的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2、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提博士后研究课题是指经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立项、批准开展的课题。

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在站博士后的扶持是指进入博士后工作分站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2.5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2.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5万元。

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1.5万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1.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3万元。

博士后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论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六章其它鼓励
第二十五条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提企业申请与管委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的,应于每年七月份向劳动人事局提交设奖方案,经评估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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