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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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与面积1.2 租赁用途与限制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4. 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与时间5. 房屋维护与维修5.1 出租人责任5.2 承租人责任6. 房屋保险6.1 保险责任范围6.2 保险费用承担7. 房屋转租7.1 转租条件7.2 转租通知期限8. 提前解除合同8.1 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8.2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9. 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9.2 承租人违约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法院11. 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3. 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与面积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租赁用途与限制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用于_______(填写具体用途)。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结束日期如双方同意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未达成书面续租协议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人。

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应当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租赁物的保险
出租人应当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租赁物的归还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合同未尽事宜作出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司法解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
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土地、设备等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当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租赁合同的履行义务。

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承租人有义务按时交纳租金,并妥善使用租赁物。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租赁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租赁合同的
履行出现困难时,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但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并经法院认可。

如果合同无法履行,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当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
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司法解释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在起草和执行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合同条款,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如果遇到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合理的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为正确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条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合同内容的,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条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转租。

第十条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影响。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状态。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则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条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租赁物的范围和条件第三条租赁物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第四条租赁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三、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租赁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品质和使用状态。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

五、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租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因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八、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等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

九、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租赁合同的公示和备案第十九条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向租赁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的公示和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他所述,就是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最新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最新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2024版房租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租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租租赁合同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租赁合同的形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3. 租赁期限;4.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 房屋用途;6. 房屋交付和收回的日期;7. 房屋维修责任;8. 违约责任;9. 解除合同的条件;10. 争议解决方式;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六条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第七条房屋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并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八条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九条房屋维修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则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过渡期安排本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法律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法律冲突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第十七条补充规定本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细则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施行细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车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车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关于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本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维修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出租人)将租赁物有限期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

在租赁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

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2.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使租赁物的价值得以实现,取得一定的收益。

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同时这一特征也区别于借款合同,虽然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

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贷;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普法行动#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定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二种,因对方“违约”,且违约情形比较严重的,包括: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1.“拒绝履行(包括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经要求改正,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样”。

(三)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涉及的纠纷主要集中于租赁物的交付、租金支付、租赁物的维修或者添加附属物、转租、租赁期限、租赁物到期返还等问题,对一以上问题,我国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都有了处理依据。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主体资格1.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融资租赁公司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二、合同成立1. 融资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内容1. 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的维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等。

2.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租赁物的交付1. 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及时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出租人出具验收确认书。

五、租金支付1.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租金。

2.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租赁物的维修1.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 租赁物因非承租人原因损坏的,出租人应负责维修。

七、租赁物的所有权1.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2.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租赁物。

八、合同解除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违约责任1. 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十、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国家规定的,规定着方方面面,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杠杆。

但法律规定到底有什么,又有什么强制性规定呢?就以租赁为例,下面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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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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