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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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起诉状

变更监护人起诉状

变更监护人起诉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原监护人姓名]被告联系地址:[原监护人联系地址]原告:[变更监护人姓名]原告联系地址:[变更监护人联系地址]案号:XXXXXX尊敬的法院:本案系变更监护人起诉状,现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原监护人对被告的监护权;二、请求判决变更监护人对被告实施监护权;三、请求判决原监护人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关于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原监护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现住址[原监护人联系地址]。

二、关于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变更监护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现住址[变更监护人联系地址]。

三、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原因原告[变更监护人姓名]与被告[原监护人姓名]为[关系]关系,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子女姓名],出生于[出生年月日]。

然而,原告发现原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 原监护人长期忽视对子女的照料和关心,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2. 原监护人经常缺席子女的学校活动和家庭重要场合;3. 原监护人未能履行维护子女权益的法定义务,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发展存在严重隐患;4. 原监护人无法与子女建立稳定的亲子关系,缺乏对子女的爱和关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并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相信,只有变更监护人,才能更好地保护并照顾子女的权益,为其提供一个健康、快乐和稳定的成长环境。

四、诉讼请求及理由1. 请求撤销原监护人对被告的监护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

鉴于原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的严重不足,请求贵院撤销其对被告的监护权。

2. 请求判决变更监护人对被告实施监护权作为原告,我具备充分的父母抚养条件和能力。

我将尽最大努力,为子女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生活条件。

因此,请求贵院判决我成为子女的变更监护人。

法律文书-申请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法律文书-申请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申请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申请书(获准确定监护人用)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下属单位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原告信息)请求事项: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因对……(原指定单位)指定担任×××,……(写明被监护人的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所)的监护人不服,向你院提出异议。

……(写明申请撤销指定监护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附:……指定意见书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被指定的子女不服指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超过三十日的,按申请变更监护人确定案由。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云南巍山县人,无业,住某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云南省某市人,帕尼诺区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

其配偶王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李某的生活。

李某的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为解决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困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2. 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1. 监护能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监护能力;(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2. 王某的监护能力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一个条件。

(2)具备监护能力。

王某工作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王某具有一定的家庭管理能力,能够照顾李某的生活,关注子女的成长。

因此,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的第二个条件。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王某在李某提起诉讼后,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具备监护能力。

(二)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1. 监护人的指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应当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

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法院应当优先指定。

”2. 法院指定王某为监护人的依据(1)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2)王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有利于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

(3)李某及其子女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具备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吉24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李某【当事人-公司】延吉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某【代理律所】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本院观点】延吉市公安局根据李某的申请,于2018年7月23日将其婚生子孙某易的名字更改为孙某2,约五个月后的2018年12月29日,孙某1即与他人到孙某2就读的学校查找并探望孙某2,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的理性思维,能够认定孙某1当时即应当知道孙某2更名的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某2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尊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001001004""005002"" 005002010"]"Gid":"1970325144802051""Category":["005""00502""0050210"]"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4.10""CaseFlag":"(2020)吉2401行初16号""Title":"孙继光速延吉市公安局等公安行政撤销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1"]"Do cumentAttr":["002"]}{"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 001001004""005002""005002005"]"Gid":"1970325145019215""Category":["005""00502""00 50205"]"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8.31""CaseFlag":"(2020)吉24行终106号""Title":"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 0"]"DocumentAttr":["002"]}]【本院查明】另查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离婚证明,证明孙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准予离婚,该调解已于2018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起诉状(变更抚养协议)5篇

起诉状(变更抚养协议)5篇

起诉状(变更抚养协议)5篇篇1一、诉状基本信息原告:[XXXXX],性别:(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手机/固定电话)。

被告:(抚养关系的另一方监护人或相关人员)基本资料应一一列举,具体身份等信息对应详细补充。

法院名称:[XXXXX人民法院]。

起诉原因及目的:因(抚养争议的具体原因),请求变更抚养协议。

二、事实和理由本起抚养争议,涉及到原告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生活需求及健康成长权益等重要事项。

因目前抚养协议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故提出变更抚养协议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具体事实和理由:(一)现有抚养协议内容及其不足现有抚养协议签订于XXXX年XX月XX日,内容主要包括监护权归属、抚养费用承担等。

然而,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原协议内容已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二)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近期发生(列举具体事件或情况,如子女生活环境变化、监护人身体状况不佳等),导致现有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变更抚养权成为必要之举。

(三)原告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和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并明确相关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支付标准。

依据如下:1. 原告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和能力,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

2. 原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某些条款与现实情况不符,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3. 已与对方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或经过调解无效,或对方同意变更但条件未谈妥等具体情况。

)(四)其他证据支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已收集以下证据:1. 相关证人证言;2. 相关物证、照片等;3.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将作为本案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变更抚养协议,将子女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 请求明确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支付标准;3.(如有其他相关要求,可继续添加)。

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豫17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红春【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匡凯【代理律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红春【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王红春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及房屋安置面积并不持异议,而是对被征收补偿主体的争议。

驿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驿城区东风街道杨楼万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第四项载明“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因案涉房屋存在争议,已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提存。

案涉房屋所有权存在权属、遗产纠纷,上诉人王红春与案外人杨连勤对杨宏祥的抚养权纠纷也正在民事诉讼中,而本案行政诉讼涉及民事纠纷,为实质化解本案行政争议,上诉人王红春应先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为宜。

在相关民事权利未确认的情况下,上诉人王红春尚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监护权纠纷调解函

监护权纠纷调解函

监护权纠纷调解函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此代表我的当事人XXX先生/女士,就监护权纠纷一事向您发函。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本函并非法律诉讼的起诉状,而是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我们之间的争议。

我们相信,通过友好协商和互相理解,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孩子的最佳利益。

一、案件背景我方与贵方是孩子XXX的父母,我们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对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方的了解,贵方目前拥有孩子的独立监护权,而我方希望能够与孩子建立更密切的亲子关系,并分享监护权的责任和权益。

二、调解请求基于对孩子最佳利益的考虑,我方诚挚地邀请贵方参与监护权纠纷的调解。

我们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找到一个既能满足我方的合理诉求,又能兼顾贵方的权益的解决方案。

三、调解方案1. 监护权分享:我方希望能够与贵方分享孩子的监护权,以便孩子能够与双方父母保持密切的亲子关系。

我们建议制定一个详细的监护计划,包括孩子的居住安排、探望时间和节假日安排等,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双方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2. 孩子的福利和教育:我们应共同关注孩子的福利和教育问题。

双方应共同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并就孩子的学校选择、课外活动和医疗保健等问题进行协商和决策。

3. 沟通和决策:为了保证双方父母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决策,我们建议设立一个监护权决策委员会,由双方父母共同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与孩子相关的重要事项。

4. 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们建议将其提交给法院进行确认,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遵守协议的内容,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四、调解程序1. 调解会议:我们希望能够安排一次调解会议,双方可以在会议上就监护权纠纷进行讨论和协商。

我们将邀请一位专业的调解员出席会议,以促进双方的对话和理解。

2.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能够就监护权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将起草一份调解协议,详细记录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应在协议达成后签署,并提交给法院进行确认。

监护人确认之诉起诉状

监护人确认之诉起诉状

监护人确认之诉起诉状人民法院:被告:[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诉讼代理人(如果有):[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代理人住所地]案由:监护人确认之纠纷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三、被告没有按照监护义务履行,导致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编第482条规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应当对我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责任。

而我没有正确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我应当承担监护人确认之责。

请求事项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监护关系存在。

二、责令被告立即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原告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支持上述事实和理由:1. [证据一]2. [证据二]3. [证据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编第482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告的监护人应当对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责任。

法律适用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原告的权益。

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利益损害,应当承担监护人确认之责。

诉讼请求及理由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原告的监护关系存在。

同时,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原告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变更监护人起诉状

变更监护人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案由]:变更监护人纠纷
尊敬的法官:
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现因原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被告为原告未成年子女(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一、事实和理由
1.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原告在承担监护职责期间,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无法照顾好未成年子女(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未成年子女(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受到影响。

2.被告作为原告的亲属,对原告家庭情况了解,愿意承担起监护责任。

被告具备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居住条件,能够为未成年子女(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二、诉讼请求
1.判决变更被告为原告未成年子女(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原告:(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一方因其身体或精神状态需要监护时,由另一方担任监护人,代为管理其人身、财产及相关事务。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保护、协助和管理的服务,而被监护人则失去了自主管理与控制的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效果,成为了被监护人的负担,而此时的监护人撤销权就会变得尤为重要。

撤销权是指监护人在具有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停止履行其监护义务,解除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

中国的《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监护,并要求由法院安排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保护措施。

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三个有关撤销权的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未履行监护职责,宝宝溺亡2019年7月,湖南长沙的陈某某将她的一岁女儿放在阳台上,自己去洗澡,结果不幸发生了宝宝溺亡的事故。

此时,陈某某的监护职责被质疑,其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也应当被撤销。

后来,陈某某被警方依法刑拘,并被执行了11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儿童家庭教育难以保证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给予其必需的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保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意愿履行相应的职责,给被监护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比如,天津市某小学二年级小学生小A的家庭教育不能得到保障,学习成绩不理想。

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能够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为此曾多次联系其母亲,但是对方不能积极配合,甚至对孩子的成绩置若罔闻。

考虑到小A的安全与健康有所担忧,法院裁定撤销母亲的监护权并安排特别人员担任小A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三:医护人员挑战监护权女童小B因病在北京某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其监护人为外地亲戚。

小B在住院期间,监护人到医院的时间与频率不高,而且并未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

这对小B的病情恢复和治疗产生了影响。

考虑到小B的健康安全受到了威胁,医护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权,并由医院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人来代为管理小B的人身财产事务。

法院决定将小B的监护权暂时交由医院管理。

变更老年人监护权起诉状

变更老年人监护权起诉状

变更老年人监护权起诉状一、背景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对于老年人身体、生命、财产等方面进行监管和照顾的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出现矛盾或者监护人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如果监护人不能或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本篇文档旨在规定在变更老年人监护权的情况下,起诉状应该如何书写。

二、起诉状应包含的内容老年人监护权变更的起诉状应该包含以下的内容:2.1. 被诉方和原告方的基本信息被诉方信息应包含被监护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相关信息;原告方信息应包含变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2.2. 变更的原因变更老年人监护权的原因应该在起诉状中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监护人因素、被监护人因素和其他因素等等。

在说明时要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以说明被监护人是否需要变更监护人。

2.3. 变更的请求变更的请求需要明确,比如请求变更监护人、请求指定新的监护人等等。

明确的请求可以让法院更好地审理此案,且能够更好地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

2.4. 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这些证据都是证明变更老年人监护权的必要条件,应该具有明确的时效性。

2.5. 代理人信息代理人信息应包括代理人姓名、职业、住所地等。

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他人出庭进行代理的情况下,必须附带代理委托书。

三、起诉状的书写格式起诉状应该以标准法律文书格式书写。

如下:人民法院:原告(被变更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住址_ 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被告(原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住址______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因为________________(注明追究变更监护人的原因)原告诉被告变更老年人监护人一事,本法院收到起诉状,现依法受理。

变更监护人起诉书范本

变更监护人起诉书范本

变更监护人起诉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的监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现将案情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1.原告(被告方父亲/母亲姓名,以下称为原告)与被告(监护人姓名,以下称为被告或监护人)是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关系着被告方的监护权及自身权益。

2.目前,原告与被告离婚已经多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婚后,两人的子女(以下称为被告方或子女)随被告方生活并受其监护。

3.鉴于被告方监护不当,对子女身心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存在疏忽和无视,为了子女的成长和利益,原告希望变更监护人,将子女的监护权交给原告。

二、事实依据1.被告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和不适当监护行为:(1)被告方对子女的学习和教育缺乏关注和指导,导致子女的学习成绩下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2)被告方经常疏忽子女的日常饮食和生活护理,导致子女营养不良和身体健康状况下降。

(3)被告方对子女的心理健康状况关注不足,与子女的沟通和交流不多,导致子女情绪不稳定,并出现了一些心理问题。

(4)被告方经济状况不稳定,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必要的教育资源给子女。

2.原告方作为子女的父母,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和责任心,能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请求事项1.裁定变更子女的监护人,将监护权交给原告。

2.被告方应退还子女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并支付原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3.其他法院认为合适的赔偿和处理方式。

五、相关证据1.原告提供被告方疏忽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证据材料。

2.原告提供被告方未能提供稳定经济条件和必要教育资源的证据材料。

3.原告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子女在被告方监护下的身心健康问题。

4.原告提供自身提供子女良好生活和教育条件的证据材料。

确认监护人起诉状范本

确认监护人起诉状范本

确认监护人起诉状范本当父母双方在离婚、分居或其他个人原因下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有时就需要监护人起诉状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个确认监护人起诉状的范本,供参考。

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案号:(案号)事实和理由1. 原告是(子女姓名)的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

2. 被告是(子女姓名)的另一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

3. 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离婚/分居/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共同履行对(子女姓名)的监护职责。

4. 自(日期)起,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给(子女姓名)的日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了伤害。

5. (举出具体例子,如被告不履行照顾子女的义务、不支付抚养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8条、第49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法院根据该法律对以下事项作出裁决:诉讼请求1. 裁定确认原告作为(子女姓名)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剥夺或限制对(子女姓名)行使监护权的权利。

2. 被告支付(子女姓名)的抚养费,并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义务。

3. 依法判决其他合理的赔偿或补偿事项。

陈述事实和理由后,原告还需提供以下证据:证据清单1. (列出证据,如照片、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2. (列出证据)3. (列出证据)请求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组织相关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此申请。

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份确认监护人起诉状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修改和增减内容。

在起诉状中,应当清晰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并请求法院做出合理的裁决,以维护儿童的权益。

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刘某6与刘某8、刘某7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6与刘某8、刘某7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6与刘某8、刘某7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内04民终30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尚达邓宏涛张伟波【审理法官】韩尚达邓宏涛张伟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敏;刘向波;刘向彬;刘建利;刘学;刘建明;刘建军;刘贵;刘向东;刘建民;刘海利;邢国庆;邢艳军;邢艳红【当事人】刘敏刘向波刘向彬刘建利刘学刘建明刘建军刘贵刘向东刘建民刘海利邢国庆邢艳军邢艳红【当事人-个人】刘敏刘向波刘向彬刘建利刘学刘建明刘建军刘贵刘向东刘建民刘海利邢国庆邢艳军邢艳红【代理律师/律所】于文丽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文丽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文丽龚利新【代理律所】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敏;刘向波;刘向彬;刘建利;刘学;刘建明;刘建军;刘贵;刘向东;刘建民;刘海利【被告】邢国庆;邢艳军;邢艳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众上诉人是否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恢复原状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除且不能显示系直系族亲,诸原告不知其祖先是从何代开始改葬他处外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众上诉人是否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磊陆晓波张华【审理法官】季磊陆晓波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孙某2【当事人】孙某1孙某2【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代理律师/律所】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葛蔓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葛蔓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文丽葛蔓黄楚彦【代理律所】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是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是否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特2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2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与认知能力,其两次庭审与一次居住地调查中均一致表示不愿意让孙某1担任监护人、同意孙丽莉担任监护人,且态度始终十分坚决,甚至表示哪怕死了也不愿意和孙某1生活,并让孙丽莉照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是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是否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标准。

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确认监护人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确认监护人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确认监护人诉状范本是怎样的?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2.请求事项。

3.事实和理由。

4.法律依据。

5.请求法院准许诉讼,依法判决。

6.具状人姓名。

在父母离婚的时候,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不会因为自己的父母离婚而消失的,所以亲生的父母对于自己的孩子仍然具有一定的监护权,同时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还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关于确认监护人诉状范本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确认监护人诉状范本是怎样的?是儿女的监护权争夺还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权争夺,一般监护权是有序列的,首先是父母(父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机构,监护权主要考虑连个方面一是经济实力(考虑了将来对孩子的抚养能力问题),二是过错方这个不用多解释了,在就是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后必须尊重孩子的自由选择权。

具体写法请咨询法律文书的相关律师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二审追加监护人申请书模板

二审追加监护人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我存在监护权纠纷,特向贵院提出追加监护人的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我存在监护权纠纷。

我于××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我对被申请人的监护权。

××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判决,判决我对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有效。

离婚协议书孩子监护权

离婚协议书孩子监护权

离婚协议书孩子监护权姓名:性别:诞生日期:月民族:职业: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姓名:性别:诞生日期:月民族:职业: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原是夫妻,双方因感情裂开,已于_________年月日而协议离婚,共同生育的子女均随乙方〔生活〕〔当时子女均自愿跟随乙方一起生活〕,甲方除自愿外,不向乙方支付子女任何费用,乙方完全同意。

年岁,读〔学校〕班级。

年岁,读职高技校班级。

由于目前乙方状况发生改变,再婚后已将户口迁移至其妻子处,并又生育一子,刚满四个月,乙方家庭开支交大,每月务工所得几乎很难维持家庭开支〔租房居住,一家五口人的生活等费用〕,经济较为紧急,且已于9月底向国家贷款数万元在维持一家人的日常家用。

先经双方协商达成看法,双方均同意变更监护方式,情愿将儿子原来的监护人〔乙方〕变更为甲方,女儿的监护人不作变更。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削减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监护权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头,儿子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监护权。

二、抚养费由双方已协商确定,乙方除自愿以外均不向甲方做出任何经济支付或补偿,甲方不再向乙方索要〔包括生活费、服装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

三、探视权乙方有权探视儿子,在儿子同意的状况下。

每年原则上探视次,尽能支配在假期或星期六、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

甲方应尽量供应便利。

四、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其他〕分割已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不再做变更及说明,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离婚协议书孩子监护权 [篇2]男方:周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女方:吕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xxxx年xx月熟悉,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xx.因xxxx致使夫妻感情裂开,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全都看法,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监护权起诉状

监护权起诉状

监护权起诉状被告:(被告名称,住所地)原告:(原告名称,住所地)监护权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系(原告姓名),现居住于(住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在此提起监护权起诉,并向法院请求处理。

一、案情简介我与被告(被告姓名,以下简称“被告”)于(结婚日期)结婚,并育有一子(子女姓名,以下简称“子女”),出生于(出生日期)。

自结婚以来,由于(列举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我与被告已分居(分居日期),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

由于被告在经济、教育、心理和生活等方面的原因,对子女的抚养和成长已经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照顾,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正常成长,我不得已决定提起监护权诉讼,请求法庭判决撤销被告对子女的监护权,并将其交予我(原告)独自行使。

二、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情况,我请求贵庭判决如下:1. 撤销被告对子女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交予我(原告)独自行使;2. 被告赡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等,合理、合法、及时地支付至我(原告)指定的账户,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3. 根据我(原告)的证据和法定的赡养费准则,判决被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三、证据材料本起诉状的证据材料如下:1. 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明我(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子女的身份;2. 调解书、起诉状副本等证明我(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婚姻关系破裂;3. 监护权争议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环境、被告对子女的疏于教育等情况的证据;4. 收入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证明被告具备支付赡养费的能力;5. 律师费凭证,证明为了维护子女和我(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支付律师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实属真实且有效,我(原告)请法庭予以确认。

四、法律依据我(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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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法律文书篇一: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的办案心路历程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的办案心路历程一起简单的监护权侵权纠纷案件——母亲在丈夫去逝后向小孩爷爷、奶奶讨要小孩监护权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最终以当事双方彼此接受的调解方式结案。

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不仅这一判决结果让人无法接受,并且其貌似合理、冠冕堂皇的判决理由也经不住仔细推敲。

历经此案,笔者发现,法官法律素质高低及办案态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也认识到,对于此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也将面临着法律与情感的冲突与考验。

一、简要案情20XX年10月,吴某与熊某结婚。

婚后20XX年4月生一子。

20XX 年1月,熊某因病去世。

之后,吴某与小孩爷爷、奶奶的关系逐渐恶化,只好搬离原住宅。

小孩仍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

后双方关系恶化至爷爷、奶奶不仅阻碍吴某探望其子,更不让吴某将其子带出游玩。

为此,引发争夺小孩的监护权诉讼。

此时,小孩刚满5岁。

二、办案历程我们接受吴某委托后,作为其代理人,向某基层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其子所享有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由原告行使对其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但一审诉讼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我们败诉了。

一审法院以“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对其子行使监护权及抚养权,却未在庭审时举证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对其子行使监护权及抚养权行为的事实,原告在法律上系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权将其子从被告处接回随其一起生活,对其子成长进行管教,无须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确认其是否有权行使抚养权或监护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拿到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后,也不知道自己败在哪了。

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小孩的母亲,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接受,因此,我们再次接受吴某委托,免费为其代理二审,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判决书,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后在二审法院法官调解之下,当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吴某同意小孩由爷爷、奶奶带养,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同意吴某随时探望小孩。

最后,该案以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方式结案。

三、与一审法院法官就有关法律问题商榷虽然二审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就一审判决书及一审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与一审法院法官在认识上出现重大分歧,这却是不能回避的。

在此,与一审法院法官进行商榷:1、本案侵权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庭审时举证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对其子行使监护权及抚养权的事实”,因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其子所享有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诉请未予支持。

在此,必须首先说明两点:第一,诉讼中,吴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吴某自身品行方面的证明材料、吴某丈夫死亡证明材料,的确没有单独提交有关爷爷、奶奶侵害吴某监护权及抚养权方面的证明材料;第二,直至法庭调查时,爷爷、奶奶在法庭上也没有否认小孩现仍然在自己处生活的事实,而且至今仍然没有将小孩交还吴某。

侵害监护权案件的侵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就在于:被监护人目前是否脱离监护、脱离监护是否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如果答案均为否定,则构成侵权无疑。

而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去看,我们认为,原告必须举证小孩目前仍然在被告处生活;而被告如要否定侵权则必须证明小孩随其一起生活得到了原告的同意。

任何一方不能完成举证的,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案中,小孩的父亲已经去世,吴某即成为小孩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吴某在丈夫去世后搬离原处所重新生活纯属其个人自由,其同时基于对被监护人享有的法定监护权有权带走其子,也只有带走其子,才算是履行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因此,任何非监护人以监护人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为由,而把被监护人固在自己身边的行为,都导致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都是一种侵权。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法庭已经向爷爷、奶奶依法送出有关法律文书,爷爷、奶奶应当知道吴某已在向其主张小孩监护权及抚养权的事实。

然而,出庭的爷爷、奶奶不但没有否认小孩现仍然在自己处生活的事实,而且至今仍然没有将小孩交还吴某。

这一事实的存在,使得吴某至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吴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相反,爷爷、奶奶却没有能够证明小孩随其生活是得到吴某同意的,因此,本案的侵权事实已然成立。

2、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只是一个简单的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又认为:“原告在法律上系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权将其子从被告处接回随其一起生活,对其子成长进行管教,无须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确认其是否有权行使抚养权或监护权”,因而对吴某要求“由原告行使对其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诉请的第二部分到底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指出的“无须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确认其是否有权行使抚养权或监护权”,显然,一审法院把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部分理解为“确认之诉”。

而原告的一审诉请“判令由原告行使对其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这句话与一审法院所理解的“确认其是否有权行使抚养权或监护权”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确认其有权行使抚养权或监护权”,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确认权利的诉讼要求。

而要求判令“由原告行使对其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不仅包括确认权利的诉讼要求,而且有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即不允许他人行使这一权利,要求他人将被监护人交还给吴某。

照一审法院法官的理解,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判决由原告行使对婚生小孩###的抚养权”不是要全部被驳回吗?一审诉讼过程中,我们多次向法官表达了本案不是一个确认之诉的案件,因为我们深知: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根本就无需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进行确认。

但是,一审法院法官仍然对我们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错误的理解,进而导致出现错误的判决。

3、本案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我们曾经向一审法院法官表明了本案希望由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的意愿,调解方案的初步设想就是:小孩仍由爷爷、奶奶带养,吴某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给爷爷、奶奶,吴某随时可以探望小孩。

但是,一审法院法官却告知我们,本案无法主持调解。

为什么本案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呢?我们深感困惑。

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结案的一种重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篇二: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纠纷许某与吴某等监护权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要点提示】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XX)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20XX年11月15日)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20XX年5月22日)【案情】原告:许某(化名)。

被告:吴某、章某(化名)。

章某某系两被告之子,2000年与许某举行结婚仪式,于20XX年7月24日生育一子章兵。

章某某于20XX年4月11日在上海打工期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于20XX年4月14日一次性赔偿因章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32万元。

后许某与章某、吴某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四、章兵的份额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

......七、注:增加条款:1.章兵抚养费130000元。

......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年1万元支付存于吴某手的款项。

赔付所得人:章兵:130000元(注: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 (20XX)年6月1日。

”现章兵随许某生活。

20XX年7月10日许某请求宿豫区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章兵的法定监护权。

20XX年11月9日许某再次请求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丈夫章某某在上海打工时因劳动事故而身亡,就其身后的财产分割,原、被告签署了协议书,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不告诉章兵名下的存款数额,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密码,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二被告吴某、章某辩称:没有保管章兵的赔偿款。

【审判】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

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

本案中,许某是章兵的监护人,其与吴某、章某签订的协议中,对涉及章兵财产抚养费处分的条款并未侵犯章兵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现许某主张变更该条款,由其自行行使财产的监管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的约定,该约定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不告诉上诉人存款的密码,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数额,致使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损害了上诉人监护权的行使。

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交出章兵名下的存款单由上诉人监管。

吴某、章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中另查明:章兵的130000元赔偿款(抚养费)原以章兵的名义存入银行,现已被吴某改存在其名下。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章兵的母亲,依据法律规定,是章兵的法定监护人。

作为法定监护人,上诉人当然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某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章兵的财产暂由吴某保管,但此种约定的法律性质属于上诉人暂时将对章兵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吴某。

上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吴某的同意。

况且,协议也只是约定章兵的财产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

现章兵随上诉人生活,而吴某并不配合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擅自将章兵的存单改存为自己的名字),根据章兵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章兵的财产由吴某保管对章兵的健康成长并无益处。

鉴于章兵的130000元赔偿款现已改存在吴某的名下,吴某应直接将该款交由上诉人进行管理。

综上,上诉人要求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XX)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二、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属于章兵所有的130000元赔偿款交由许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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