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重商主义——汉朝的桑弘羊改革以及明代后期中国与荷兰的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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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重商主义
——汉朝的桑弘羊改革以及明代后期中国
与荷兰的贸易摩擦
重商主义思想作为一种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诞生于公元15世纪到17世纪的欧洲。
当时的欧洲正处于封建君主制时期,资本的原始积累刚刚起步,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迫切地需要消除更多的限制来扩大贸易,并试图获取统治阶级更多的支持,因此重商主义的理论就应运而生。
这种理论既论述了对外贸易的必要性,又提出了要使国家在贸易中保持出超地位,以此来获取更多的财富(即金银货币),因此,该理论对于封建贵族们有着不可抗拒的吸引力,他们为了获取财物而支持商人对外贸易,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去抢夺,由此而开始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加速发展。
处在同一时期的中国正是朱棣靖难之后,满清铁蹄入关之前,存在了二百七十六年的大明王朝。
虽然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耕国家,自秦商鞅变法后,历代王朝统治者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人们对于财富的追求却从未停止,那么中国历史上是否有重商主义的幽灵在“农本商末”的夜空中飘过呢?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重商思想
(一)财富的占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的实力主要由各自控制的财富多少来决定,当时各国都有自
己的工商业,且基本上由贵族控制,由百官掌管。
虽然手工业者的产品大部分供贵
族享用,但这也使得当时的社会形成了积累财富的思想,故《礼记·王制》云:“凡
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凡执技以上市者:不贰市,不移
官。
”也就是说,从事手工业为贵族服务的人,不能为了其自身而兼有副业,也不能
在中途转换职业,这便于贵族控制财富。
当然,除了满足贵族需要的手工业,还有
民间的家庭手工业,说明当时人们认为财富的数量与社会地位高低是成正比的,但
无论官府手工业还是民间手工业都是为了积累财富而诞生的,只不过的主体不同罢
了。
欧洲重商主义者将财富分为货币财富、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三种,在春秋战国时期
也出现了类似的货币财富和自然财富,只不过在不同阶层中有不同的体现。
“问君
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
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
问士
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在这里,人们已经把土地、山川、衣服、牛羊等看做了自己的财富,并且将土地山川中产出的各种物产也看做自己的,同时
封建领主也将自己的地位和特权立为财产之一,这也是中国当时财富观念的一种特
点。
(二)加强农业生产与贸易往来是创造财富的先决条件
农业自不必说,在古代被认为是社会富有的基础,西周时被列为最重要的事情,诸
侯们最关心的也是自己的农产品收成,《周记》“以九职任万民”其中“三农”为
九职之首。
但同时,周朝对于商业也很看重。
周文王时遇到大旱,这时人们就懂
得用商业政策来解决困难。
在他的《告四方游旅》中说:“四方游旅⋯⋯津济道宿,
所至如归。
币租轻,乃作母,以行其子。
易资贵贱,以均游旅,使无滞。
无粥熟,
无室市,权内外以立均。
”大意是说,告诉你们四方游商,这里在交通上给与各种
便利,如认为这里的货币轻,可以另发重币,轻重并行你们不吃亏;货物随到随卖,不耽延,早晚均可进行贸易。
当时为求市邑繁荣,并令县鄙商旅迁居城市,规定“能
来三室者与之一室之禄”,来三室与一室之禄,意味迁来三家时一家的供养由政府
负担。
可见,周朝初期对商业的鼓励。
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战国时代的周人很重视商业经营。
《周礼》将“六日商贾,
阜通货贿”与三农之生九谷,百工之制造八材并列,另外,还设置一系列管理商贾
的官吏,如质人主管各种货物的供求;廛人监督商业纳税事务;晋师取缔商人之作
伪;贾师主管物价评议等等。
其它有关西周的文献中,常常都看出十分重视商业的
倾向。
《诗经·卫风·氓》曾这样说:“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反映了民间经营
商业是被鼓励的行为。
《吕氏春秋月令》:“是月也,易关市,耒商派,纳货贿,
以便民事也。
”在春秋战国的典籍中,我们也经常发现鼓励商贾的思想。
(三)国家要干预经济,保证财富增长
公孙侨即子产(公元前574-522 年)是主张靠国家干预保证财富增长的重要人物。
他的经济思想充分代表了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商人和土地私有者的利益。
郑国是西周
末年才分封的诸侯(公元前806 年,即周宣王32 年)。
当分封开辟土地时曾得到商人很大的帮助,因为与商人订有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
市宝贿,我勿与知。
”商人资本在郑国一向得到官府的保护,有很好的发展场所。
春秋时代的几个有名的大商人,如稿师的弦高和谋救荀莹的商人均是郑国人。
子产
当政时更是大力保护商人资本。
晋国的韩宣子使郑,要子产代为强购一支玉环,子
产也不愿意损害商人的利益而拒绝。
同时,新兴的土地私有者也是拥护他的政策的。
新兴土地私有者,包括地主与小土地私有者,最初对子产偏定私有土地的政策,即
所谓“伍之”表示反对,认为妨碍了他们的私有权力,后来发现私有土地经法令肯
定后对他们有利,所以又非常拥护。
这说明子产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土地私有权是代
表了新兴土地私有者利益的,子产在春秋时期经济思想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子产的
经济思想在当时来说是超前的,不可能不被人反对。
所以他说:“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
岂不遽止。
然犹防川,大决所犯。
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
”子
产是怕自己所推动经济措施被强烈反对,以致“吾不克救”,所以,在一定范围内
自行作适当让步。
尽管如此,却也形成了一种要靠国家而旨在促进经济或财富快速
增长的这样一种思想。
子产的思想意在保护商人资本,这种思想与近代欧洲的重商
主义思想是十分相似的。
二、汉朝桑弘羊改革
(一)整顿货币,盐铁官营
1、五铢币的发行
汉朝初年,国家对于钱币铸造采取放任政策,因此导致钱的重量与实际重量差别悬
殊,影响了正常流通,引起通货膨胀。
虽然武帝曾下令整顿货币,但由于改革本身
的问题,并没有抑制住私铸之风。
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刘彻采纳了桑弘羊的意见,取消了郡国私铸钱币的权力,并把铜全部运到中央;由中央政府指定掌管上
林苑的三官铸造全国通用的五铢币;废除一切旧货币,将五铢币作为全国唯一货币。
这次改革的彻底性使得中央政府收回了铸币权,加强了干预国家经济的能力,同时,由于货币的统一使得贸易变得更加频繁,都城长安商贾云集,并且由于丝绸之路得联通,西域各国的商人也纷纷来到汉朝,一时间长安城“摩肩擦踵,挥汗如雨”。
2、盐铁收归国有
早在元狩六年(前117年)汉武帝就派孔仅与东郭咸阳进行了。
但是他们在各地设立盐铁官的时候,由于多选用商人担任,所以不但执行的不彻底,而且也产生了一些诸如质量低劣、价格太高等问题。
桑弘羊在原原有基础上进行整顿,并新增了一批盐铁官,使官营的盐场、铁场达到了空前的规模。
盐的生产,是由政府招民自备资金,盐官供给煮盐的工具和粮食,在盐官的监督下将煮成的盐全部售给国家,然后由国家出售给人民,个人不得私售。
这是一种由公私联合经营生产,但由国家统一购销的办法。
铁的生产,是在郡国出铁处设铁官进行生产,不出铁者置小铁官负责销售,其生产和销售完全由国家进行控制。
因为铁的冶炼不但技术比煮盐要复杂的多,而且成本和规模也要大,所以它主要采取国家经营的方式。
盐铁官营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集中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发展工商业,在国家干预市场等方面走出了重要的一步。
3、均输法和平准法
公元前110年,桑弘羊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输法和平准法。
均输法和平准法是桑弘羊赋税思想的两块基石,再配合盐铁专卖,这个体系实际上是彻底改变了国家经济赋税格局的,对现在也有积极的意义。
均输法是政府利用各地的赋税做底本,进行一些大宗的商品贩运贸易,以此调节物资。
具体做法是:郡国将应该缴纳的贡物连同运费的总额,按照市价,折算成当地出产的、价格比较低廉的土特产品,交付给政府的均输官;均输官再将所收到的土特产品运往需要这些产品的地区去出售。
这样,中央政府不加一文钱,就可以从土特产品的贩运贸易中获取巨额的利润,用来维持政府的各种支出。
均输法的实行还明确了任土所宜的原则,合理运售,改变了过去需要进贡的物品不是本地所产,农民要高价到市场上购买,再上交官府的情况,还使农民免除了自备粮食工具为政府长途运输的沉重负担,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这是一项惠农措施,虽然后来有些变形,但是整体设计还是很好的,再有一些人事的安排,再货币资本市场没有形成的当时,是很有益的政策。
平准法是和均输法密切相关的,平准的目的就是由政府来调节物资,平抑物价。
政府在长安设置平准官,负责掌管各地运送来的物资以及官营手工业的原料和产品。
当市场上某种商品脱销,价格上涨时,平准官就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政府储存的物资;
反之,当市场上某种商品滞销,价格下降时,平准官就开始收购,使物价保持稳定。
均输和平准一个相当于行商,调节物资的余缺,一个相当于坐贾,调节物价的高低;
一个掌握大宗商品批发,一个负责管理市场零售,共同组成了官营商业体系。
这对抑制商人囤积居奇、垄断物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这种官营商业体系是桑弘羊的独创,尤其是均输法更是桑弘羊商业天赋和长期财政工作经验的结晶。
桑弘羊是商人子弟,其改革的措施基本上具备了重商主义的雏形,但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的过分强调,使得商人的地位未从根本上提高。
虽然如此,桑弘羊的思想对于后世乃至一千多年以后的大明亦有极大的意义,其《盐铁论》等著作对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政策大多没有被继承精髓,而被歪曲,因此中国依然是一个主体重农轻商的社会。
三、明代后期中国与荷兰的贸易摩擦
荷兰与中国的交往始于十七世纪初。
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七月,荷兰占澎湖为定居之地,要求与明通商,但未获成功。
后占中国台湾的鸡笼、淡水等地,与广东、浙江、福建商人进行走私贸易。
中荷贸易早期,荷兰控制的南洋诸国盛产中国所需的热带产品,如胡椒、锡、香料等,交易方式多为以货易货,输入的白银微乎其微。
十八世纪初期,胡椒、香料等产品在欧洲供不应求,但欧洲对中国茶叶的需求又急剧膨胀,荷兰不得不调运白银来交换茶叶。
1628-1634年,九艘荷兰商船从欧洲直接驶往广州,总货值达二百五十三万荷盾,其中白银占百分之九十六。
1635年以后,荷印公司放弃荷中直接贸易,改为每年派遣两艘船到广州,资本为每船三十万荷盾。
但这一定额贸易方式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
费时既长,茶叶质量难以保证。
1657年只能重开直航贸易,平均每艘船携带至少三十万荷盾的银元。
荷兰强占台湾后,又在与日本的转口贸易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荷兰人发展了代理制的方式,提供资金给中国代理商,委托他们在中国采办日本所需的一应物品,然后销往日本,将日本白银支付给中国代理商。
这种转口贸易至康熙元年(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而寿终正寝。
由于明朝手工业的快速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以及郑和下西洋的带动,使得对外贸易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一)明朝后期的对外贸易
1、朝贡贸易(第一形态)
明朝统治者不让中国人“走出去”,并没有禁止将外国人“请进来”。
禁出不禁入。
统治者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要求外国人以“朝贡”的形式来华进行贸易,史称“朝贡贸易”。
对于这样的贸易,明朝积极鼓励。
当然,这种贸易由明朝政府直接控制和垄断,隶属于市舶司管理。
明朝人王圻在《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市舶·互市〉中有记载:“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明矣”;“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
”
说得非常清楚,“海商者”,也就是没有政治背景的商家,是一律不准做外贸生意。
这是“王法”。
当然也是中国特色。
所以,朝贡贸易在明初,几乎成为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途径,一直到十五世纪末才明显的走向衰落。
2、私商贸易(第二形态)
朝贡贸易主要的受益者是明朝廷,地方官僚没什么油水可捞。
所以,无形中使国家垄断的贸易专制权力,滋养了被打破的潜在动力。
正德四年(公元1509),一艘暹罗船遭风漂到广东境内,这种遭风商船一般不属朝贡船只,按规定是不准进行贸易,但广东地方官以作军需之用为借口,征收其货物税,同意其进行贸易,开创了准许非朝贡船入口
贸易的先例。
这样一来,准许一般外国商船入口贸易则成为合法。
这个事件不能不说不是明代海外贸易史上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可以说是无意中引来的一次伟大变革。
因为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这从根本上已经否定了“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使得私人海外贸易得以迅速地发展起来,促使中国海外贸易发生严厉禁海以来第一次重大变革。
正德九年(公元1515),广东布政司参议陈伯献以“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私置兵器纵横海上,勾引诸夷为地方害”为由,上奏朝廷请求“宜亟杜绝”。
后经礼部下令广东抚按等官,“禁约番船,非贡期而至者,即阻回,不得抽分以启事端,奸民仍前勾引者治之。
”。
但这个命令作用不大,非朝贡船入口贸易仍继续在进行。
所以,巡按广东御史高公韶于第二年又上奏朝廷,认为这种做法造成“诸夷交结奸民肆行剽掠,贻患地方”,请示礼部再申禁约,以杜后患。
而广东右布政使吴廷举却从兴利方面进行辩解,并以“缺少上供香料及军门取给”为理由,请求把这种“不拘年份,至即抽货”的贸易形式以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得到抚按官员及户部的许可,于是广东的海外贸易迅速发展,呈现出一派“番舶不绝于海澨,蛮夷杂遝于州城”的繁荣景象。
至嘉靖元年(1522),海道副使汪鋐驱逐葡萄牙殖民者后,即禁止非朝贡船入口贸易,且因噎废食,把安南、满刺加诸番船尽行阻绝,遂使广州市井转向萧条。
因此,提督两广侍郎林富即上疏列举了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的四大好处:一是抽分货物足供御用;
二是两广连年用兵,库藏日耗,藉抽分可充军饷,以备不虞;三是番舶通时,公私饶给,在库番货,旬月可得银数万两;四是小民以懋迁为生,持一钱之货,即得展转贩易,衣食其中。
他强调指出,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是一种助国裕民、两有所赖的积极措施,是“因民之利而利之,非开利孔为民梯祸”。
这个奏疏得到朝廷的批准,广州遂复开番舶之禁,重新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使海外诸国除葡萄牙殖民者外,均已“市舶阜通,舳舻相望”。
3、走私交换(第三形态)
允许外国商人前来贸易,既保证了朝廷的利益,又解决了地方积极性的问题,看似问题很圆满,其实不然,由于民间没有分到蛋糕,因此使得民间不停地进行走私贸易。
浙江双屿,在嘉靖二十七年(公元1548)巡视海道都御史朱纨捣毁该港时,见东洋中有宽平古路一条,因走私人货往来之多,四十余日寸草不生。
而在外洋往来之走私船舶就达1290余艘,可见当时走私贸易之盛。
(二)与荷兰的冲突
1633年7月7曰,新任荷兰台湾长官普特曼斯率领以密德堡号为旗舰的十三艘荷兰战舰,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对明朝管辖的南澳发起了进攻。
明南澳守军立即还击,激战中,明把总(守备队长)范汝耀受重伤,17名明军将士阵亡,而荷兰军亦有相当伤亡,不得不解围北上。
7月12曰,荷兰舰队来到厦门,当时厦门港内停泊着几十艘明廷和郑芝龙军的待修船只。
此时南澳战斗的消息尚未传来,明军厦门守将张永产正在泉州操办器械,郑芝龙也正在率主力部队在福宁剿匪。
因此荷兰舰队到来进行偷袭时时,中国方面实际处于毫无戒备的状态。
结果,荷兰人一举烧毁和击沉了中国方面的15艘舰船(郑军10,明廷5),并登岸“大掠”。
偷袭得手后,荷兰人封锁了厦门湾,强迫金厦附近的村庄向荷兰人进贡猪牛等物,并威胁中国方面开放贸易。
9月22曰,福建巡抚邹维琏接到圣旨,崇祯皇帝严令惩荷。
邹维琏立即飞谕各地文武将吏,不许再谈“互市”二字,
“誓以一身拼死当夷”。
10月12曰,邹维琏自省城抵达漳州,檄调诸将,大集舟师。
以郑芝龙为先锋,高应岳为左翼,张永产为右翼,王尚忠为游兵,吴震元、陈梦珠记功散赏。
安排停当后,散发海战方略给各位将领。
10月15曰,他亲自渡过海澄,誓师督战。
在明方积极备战时,荷兰人也不敢怠慢,他们招来了郑芝龙的对头大海盗刘香为增援。
刘香带来了战船五十余只。
这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重兵集团互相搜索,互寻战机。
直到1633年10月22曰,最终爆发了料罗湾大战。
料罗湾大战是荷兰人在远东空前的惨败,福建巡扶邹维琏在战后的奏捷书中写到:“此一举也,生擒夷酋一伪王、夷党数头目,烧沉夷众以千计,生擒夷众一百一十八名,斩夷级二十级,烧夷甲格巨舰五只,夺夷甲板巨舰一只,击破配夷贼小舟五十余只,……闽粤自来红夷以来,数十年间,此举创闻。
”荷兰方面自报阵亡八十三人,台湾总督兼舰队司令普特曼斯在海战后即辞去总司令之职。
料罗湾大战后,明军乘胜追击,又连续与荷兰人发生小规模海战,一直打到荷兰不敢再骚扰中国沿海为止。
而郑芝龙则死咬刘香不放,“一破之于石尾,再破之于定海,三破之于广河,四破之于白鸽,五破之于大担,六破之于钱澳。
”最后将刘香逼得在决战中自焚溺死。
6年后的1639年,不服气的荷兰人又派朗必即里哥率大型战舰九艘骚扰中国沿海,多次击败中国水师的小型船队,但最终又被郑芝龙遣人携带盛满火药的竹筒泅水攻击,一连焚毁五艘,朗必即里哥大败而回。
直到此时,荷兰人才最终认输,彼此在海上不敢与明军对垒二十余年,也再不敢提垄断中国对外贸易这件事了。
这样,明郑舰队最终夺取了从曰本到南海的全部东亚制海权,当时凡航行在东亚地区的船只,都必须花钱购买明郑的令旗,若无此旗,在东亚海面被拦截的概率超过50%,若只在福建沿海,则100%被拦截。
最后就连台湾的荷兰人都不得不偷偷地以曰本船的名义购买令旗,这对只习惯给别国开通行证的荷兰人来讲,真可说是空前绝后的事情了。
由此可见,明朝后期对于海禁已开始松动,且由于贸易纠纷而与别国产生摩擦,证明明朝这个市场是人人都想来分一杯羹的,不过也许明朝东南沿海的居民是重商的,一些地方官员是重商的,但由于后来的满清入关,明朝的工商业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遭到破坏,留下了像宋朝一样的悲哀。